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钢企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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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铁矿石进口门槛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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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土资源导刊w ww .hngtol .c om国土资源在线铁矿石进口门槛收紧文孟凡君(中国矿业报资深记者)我国钢铁产业管理创新改革终于进入一个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最近,工业和信息产业部制定了《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要求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才符合钢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这从生产规模上限制了门槛,表明年产能100万吨以下的小钢企或将面临淘汰出局命运。
有评价说,钢铁业实行“准入制”,是建立行业公平竞争体系的重大突破。
企业不符准入条件不予供应进口铁矿石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等12部委此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2010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必须完成进一步推进矿产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年底前,需按照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据了解,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多次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矿山数量从上世纪90年代的28万个减至目前的不到12万个。
但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调整,整合工作并非一帆风顺。
现在,《准入办法》不仅仅是资源整合,而是将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施行“断炊”。
《准入办法》规定,对不符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建设和改造项目、核发排污许可证、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不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信贷支持、核发铁矿石进口资质,铁矿石进口企业不予供应进口铁矿石。
这说明《准入办法》在制订时,充分考虑到了整个钢铁产业链上的主要问题,而不像原来一样出台某一方面的政策,现在是综合看问题。
可以说,不管是钢厂还是铁矿石贸易商,对于那些不符合标准的钢厂,就不能供应矿石,一来使得这些不合规的钢企减少供应渠道,二来可以进一步管理铁矿石贸易的销售路径,规范铁矿石秩序。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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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环境保护、工艺要求、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社会责任等。
以下是对这些条件的详细描述:一、环境保护:1.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2. 钢铁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的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钢铁企业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4. 钢铁企业应当建设生态恢复和环境修复设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二、工艺要求:1.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钢铁企业应当使用优质的原材料,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钢铁企业应当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参数,确保产品的成分和性能稳定可靠。
三、产品质量:1.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并遵守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控。
2. 钢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检验和测试,保证产品达到合格标准。
3. 钢铁企业应当将产品质量信息及时传递给消费者,确保消费者权益。
4.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和投诉。
四、生产安全:1. 钢铁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2. 钢铁企业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3. 钢铁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爆措施。
4.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种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五、社会责任:1. 钢铁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2. 钢铁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3. 钢铁企业应当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钢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诚信体系,提升企业声誉。
总之,钢铁行业规范条件涉及到环境保护、工艺要求、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各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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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准入条件钢铁行业工信部昨天开始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办法》,产能在百万吨以下的普通钢企和50万吨以下的特钢企业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工信部一位官员告诉笔者,目前国内钢铁企业大约有300~400家,其中能达到上述准入条件的大约只有80家左右。
这意味着全国约五分之四的钢铁企业将面临行业准入“生死劫”。
而产能规模并非政府对钢铁企业制定的唯一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还规定了另外五个准入条件。
六大准入条件《办法》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准入条件,包括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以及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根据《办法》,现有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在环保方面,《办法》要求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具体排污指标方面,《办法》要求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等。
在中国提出了碳强度减排目标的大背景下,《办法》对钢铁企业的能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办法》要求所有钢铁企业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对具体的产品能耗提出了最高限额,例如,作为钢铁行业最核心工序的高炉工序,《办法》要求其能耗不得超过411千克标煤/吨等。
若将《办法》对钢企的产品能耗最高限额逐项相加人们就会发现,《办法》对吨钢能耗的最高限额仅为0.674吨标煤,甚至比中国政府此前确定的2020年标准还要严格——2005年,中国颁布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中国钢企到2020年将吨钢能耗平均降至0.7吨标煤。
在工艺与装备方面,《办法》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性指标。
例如,要求企业的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等。
这个指标也略为“超前”,按照年初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本打算在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新的准入条件意味着400立方米高炉这个门槛提前一年施行了。
钢铁企业准入门槛将提升可能加速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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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铁 企 业 准 入 门 槛 将 提 升 可 能 加 速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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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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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信部在 20 0 9年 1 2月发布了《 现有钢 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方法》 的征求意
见稿( 以下 简称 意见 稿 ) 意 见 稿 对 产 品质 量 、 , 环 境保护 、 能耗 和 资源 综合 利 用 、 艺 与装 备 、 产 工 生 规模、 安全 卫 生 和社会 责 任等 6个方 面 作 了具 体 规 定 。根 据意见 稿 的规定 , 铁 企业 的准 入 门 槛 钢
数 百家 小钢 厂淘 汰 , 加 上环 保 和 能耗 方 面 的要 再 求, 大量 小钢 厂不达 标 , 而且 在短 时间 内难 以做到 达标 , 因此这 方 面 的标 准将 成 为 钢铁 企 业 淘 汰 与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9af8eef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ba.png)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可言喻。
为了规范钢铁行业的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修订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钢铁行业规范条件1.产品质量规范产品是钢铁企业的生命线,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首先规定了产品质量规范。
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尺寸公差、表面质量、包装标志等方面的指标要求,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可控、稳定。
2.环境保护规范钢铁生产会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规范。
其中包括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报、废水处理、气体排放治理、固废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保责任制,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规范钢铁企业是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爆炸、火灾、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规范。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要求、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钢铁行业管理办法1.市场准入管理为了规范钢铁市场竞争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对市场准入进行了管理。
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技术,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进入市场经营。
同时,还要遵守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价格管理钢铁行业是典型的市场供需行业,价格波动大。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钢铁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指导原则、价格调整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对价格垄断进行限制,禁止搞涨价垄断和恶性竞争。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9023ecd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d1.png)
医院
优先支持省级综合类三甲医院,年经营收入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已基本完成,收支平衡或有盈余,货币资金较为充足,负债量不大,综合效益较高。
二、药品批发企业
优先支持自有资金实力或股东实力较强,具有成熟和较多的采购和销售渠道,在地区行业内市场份额至少占到当地5%的企业,尤其是国内知名药品生产企业的省级代理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GSP认证。
文化
传媒
重点支持市级具有政府背景的主流媒体。
融资安排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争取有效的抵押或保证
钢铁经销商客户若未能符合上述标准,主体应满足申请人或其股东在本行业从业时间达三年以上并以本行为结算银行,担保及合作方式上采取足值抵质押或标准仓单质押或以保兑仓、厂仓银、厂厂银等供应链融资形式合作。”沈阳分行属二类分行。
铝
一、铝生产企业
适度支持氧化铝、电解铝、电力到铝材加工一体化企业。中国铝业集团下属核心生产企业。拥有自有矿产资源的电解铝企业,支持拥有自营氧化铝进口的企业。
④主营业务正常,且能提供足值易变现抵质押物等担保条件较强的企业。
适度支持:①有一定竞争优势,订单充裕,产品适销对路的制造类企业;
②有品牌、渠道、服务优势的仓储物流和商贸类企业;
③经营模式较先进、经营业务较突出、在区域市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类企业;
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企业和销售稳定的科技加工企业。
担保方式主要以足值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担保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政治】高考选择预测题(22)·押题卷
![【政治】高考选择预测题(22)·押题卷](https://img.taocdn.com/s3/m/5a9e4d2e4b73f242336c5fec.png)
2010年英才苑网站高考预测系列试题【政治】高考选择预测题(22)·押题卷华中科技大学附中马明荃1.针对目前我国钢铁产能严重过剩的状况,2009年l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钢铁企业设立了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准入条件。
设立这些条件的依据有①价值规律对生产具有调节作用②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③调整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有益于促进经济发展④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社会责任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③④ D.①③2.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消息,2010年我国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最低收购价水平。
这一举措①加强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②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③表明商品价格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决定④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②④近期,美国要求人民币升值的论调一浪高过一浪。
回答3—4题。
3.美国要求人民币升值的目的是①扩大本国出口②缓解自身经济压力③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④扩大对华投资规模A.①② B.②④ C.②③ D.③④4.假设2009年我国生产的某款小家电产品,其价值用人民币表示为207元,当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1美元=6.9元人民币。
如果2010年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50%,其他条件不变,该产品以美元标价为A.30美元 B.25美元 C.20美元 D.15美元5.教育部2009年8月2日下发紧急通知指出,各地教育部门要尽快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暑期学生集中活动情况。
对计划开展的活动,应依据“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并根据本地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实际,认真进行审核;一些病例较多的地区应尽可能缩小活动的次数和规模;重点疫情防控地区,今年暑期应尽可能取消学生的集中活动。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一)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一)](https://img.taocdn.com/s3/m/71d6f1fd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4e.png)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一)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铁合金行业作为重要的基础材料行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该行业的有序发展,保护环境和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概述铁合金行业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金要求:–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铁合金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也不同。
–大型企业注册资金要求较高,一般在数亿元以上。
–中小型企业注册资金要求相对较低,一般在数千万到数亿元之间。
2.技术要求:–铁合金行业是一个高技术门槛的行业,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
–企业必须具备相关工艺和设备,能够满足生产和质量要求。
3.环境要求:–铁合金行业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
–企业需要具备相关的污染治理设备和技术,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不超过规定限值。
4.安全生产要求:–铁合金行业涉及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准入条件的意义制定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目的在于: - 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防止低水平、低效益的企业进入市场。
- 保护环境,规范行业发展,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竞争。
准入条件的执行与监管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执行与监管主要由以下部门负责: - 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和发布相关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政策。
-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排放情况。
-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生产设备进行评估和监督。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监督。
结论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准入条件,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才能保证铁合金行业的高效稳定发展,并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457b61a1ed630b1c58eeb518.png)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 地方准入条件
![钢铁行业 地方准入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3fbb010b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7a.png)
钢铁行业地方准入条件
钢铁行业的地方准入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
一些通用的条件可能包括:
1. 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
2. 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要求。
3. 具有完备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备案文件。
4. 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5.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
6.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7. 企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8. 其他相关条件,如企业规模、技术水平、能源消耗等方面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条件可能会随着国家及地方的政策变化而变化,因此企业在进行项目决策前应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9047516c0b1c59eef8c7b47f.png)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加工准入制度范本
![钢铁加工准入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63e2d1a2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b9.png)
钢铁加工准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钢铁加工行业的规范管理,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钢铁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入制度。
第二条本准入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钢铁加工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钢铁加工准入制度的目标是:促进钢铁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钢铁产品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钢材市场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钢铁加工准入制度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铁加工准入制度的实施。
二、准入条件第五条钢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钢铁产业发展规划的选址、规模、产品结构和技术装备;(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三)有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的原材料、能源利用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四)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五)有健全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钢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规模和能力,具体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准入程序第七条钢铁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准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节能评估报告;(五)安全生产条件评估报告;(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七)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准入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钢铁加工企业准入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第十条获得准入的钢铁加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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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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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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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准入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和改造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建项目的准入条件及管理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执行。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一)产品质量1.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199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固体废弃物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新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企业所在地区如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同时符合地方标准的规定。
钢铁加工准入制度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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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加工准入制度模板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钢材质量,促进钢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入制度。
第二条本准入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钢铁加工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钢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符合行业标准;(三)具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配套设施;(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检测手段;(五)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六)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四条国家对钢铁加工行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钢铁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生产活动。
二、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五条钢铁加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生产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六)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说明;(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产品质量检测手段证明;(八)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证明;(九)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企业出具初审意见。
第七条初审意见合格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
第八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监管。
三、监督管理第九条钢铁加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钢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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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准入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建设和改造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建项目的准入条件及管理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执行。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
(一)产品质量
1.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
量事故。
2.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199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规定;固体废弃物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新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企业所在地区如有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企业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须同时符合地方标准的规定。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企业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08)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的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1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11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普钢电炉工序能耗≤92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能耗≤171千克标煤/吨。
吨钢新水消耗高炉流程企业不超过6吨,电炉流程企业不超过3吨。
冶金渣利用率不低于95%。
(四)工艺与装备
1.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不含特殊钢电炉)。
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
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脱硫装置。
2.企业须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环保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生产装备。
严格禁止企业将淘汰设备进行转卖或易地建设。
(五)生产规模
2008年度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1.企业须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企业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办法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的准入管理,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
1.自查认为符合准入条件的钢铁企业须编制《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准入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或意见(格式要求见附件)。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钢铁企业的准入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需对本地区钢
铁企业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环境保护条款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书。
初审单位或自审单位按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准入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准入申请后,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参考审查意见经审核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三)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的准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要自检,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四)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应组织企业做好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入条件的实施工作。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准入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不符合准入条件第(一)、(二)、(三)、(四)、(六)条的企业需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无望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七)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建设和改造项目、核发排污许可证、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信贷支持、核发铁矿石进口资质,铁矿石进口企业不予供应进口铁矿石。
四、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内容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