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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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3•【文号】食药监办保化[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统一保健食品形式审查标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统一保健食品形式审查标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一、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一般要求(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

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

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国产保健食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中单位名称、地址完全一致,并与印章一致;法人代表签字应与《独立法人资格证书》中法人代表名称一致;申请人为合法公民的,申请人名称应与身份证一致,并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填写在申请人名称后;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应填写所有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应分别签字,加盖印章。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宛政[2014]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宛政[2014]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宛政〔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一改双优”活动,进一步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我市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一、经严格审核论证,保留39个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223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73项、非行政许可项目50项;取消、合并行政审批项目30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21项、非行政许可项目9项;转为行政服务或日常工作的行政审批项目24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8项、非行政许可项目6项;承接行政审批项目24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16项、非行政许可项目8项。

二、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单位)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限,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进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四、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确需设立的,必须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市政府核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市政府对口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实施。

五、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总结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总结篇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总结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总结XX年,本窗口工作人员在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及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四个发展”,坚持“四高”要求,以保障我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我市医药经济发展的大局,从实际入手,不断强化行政审批管理措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扎实工作,服务优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确保了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窗口形象,受到了服务对象的一致好评,现将我窗口一年来的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狠抓落实一年来,我窗口曾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进行认真细致的学习,并结合有关法规进一步系统学习了上级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

对照有关法规,本窗口还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自查。

通过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对照检查,提高了全窗口人员学习的自觉性,明确了自己的学习任务和学习要求,更加准确理解和把握了其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使窗口的工作人员从加快菏泽发展、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了《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贯彻执行的重大意义。

并增强了创新意识,保证了服务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在认真学习的同时,本窗口还自觉把《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和上级新的审批精神落实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克服了因为工作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解放了思想,转变了作风,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

并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努力把行政审批工作做好,为群众服好务,为经济发展护好航。

二、授权到位,权责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从窗口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始,就将全部审批事项放入中心办理,并把审批权限下放窗口,从药品零售企业申办、审查、验收到发证,全部由窗口负责。

在此基础上,我局还建立了健全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窗口负责人具体抓,分级负责,真正把行政审批工作落实到实处。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三章制度保障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五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六章检验管理第七章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第八章自查与主动报告第九章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附件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自查与主动报告以及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9日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商品展销会登记职责。

2.取消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农村经纪人执业证书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

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有关政策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8•【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地址说明:在地址后应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审批结论经审核,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予批准。

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批准日期年月日请于批件有效期满4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批准单位盖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式样)编号:HZGT******** 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名【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保质期】说明:本《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一部分,加盖批准单位印章后生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5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九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07•【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宣传,深入贯彻总局改革思路和措施,多措并举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

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许可审批有关问题(一)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各省在产业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争议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关于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外的食品生产企业仅以出口为目的,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在国内销售,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证件颁发
证件颁发程序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程序制度,由许可实施机关审查后,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证件颁发效力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许可实施机关依法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活动。
公告内容
要点三
公告标题
应当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文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许可日期和公告部门等要素。
行政责任
对违反行政程序制度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法律责任
附则
07
开始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如有调整
如有任何调整,将提前公告并通知相关人员。
实施时间
解释权归属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法律顾问协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解释,可咨询法律顾问。
03
核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出具核查报告,对现场核查结果进行评估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进行现场核查。
02
现场核查包括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要点一
要点二
公告正文
应当详细说明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流程等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公告附件
可以包括与许可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程序流程图等,方便申请人查阅和准备。
要点三
公告方式
官方网站公告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以便公众通过互联网及时查阅。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告正文:----------------------------------------------------------------------------------------------------------------------------------------------------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以委托生产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加快河南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推进我省医药产业品种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营造宽松的医药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现就以委托生产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在拟办理药品注册或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或受让过程中,向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采取委托生产方式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简称“B证”)或受托生产方式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简称“C证”)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和GMP等相关规定,在所申请药品具备基本生产、质量控制条件,符合GMP等相关要求后,依照河南政务服务网相关办事指南及程序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采取附条件批准方式,给予办理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可在许可证中针对不同情况标注“仅限于药品注册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申请”或“药品上市前应完成药品注册并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等相关字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31•【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

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11月01日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现将《河南省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相应简称市局、县局)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下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县局开展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和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的要求,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我省药品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原则是:批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要贯彻国家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从我省药品供应和药品需求协调发展的长远考虑,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当地市场供应为目标,坚持高起点,防止低水平重复,促使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30•【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

三、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一)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28•【文号】食药监办[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变更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的通知(食药监办[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行为,确保行政收费及时上缴国库,现对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进行变更(附件1、2)。

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内容比原来发生较大变化,请各有关单位通知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缴费时,注意以下事项:一、缴款单位必须是申请人(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或受理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为保证每笔缴费准确及时地确认,请缴费单位按单个申请项目单笔汇出应缴费用,并告知银行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填写其他内容。

三、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填写注册地址时,要同时注明缴费单位联系地址,以便邮寄缴费收据。

汇款单位要保管好缴费收据。

领取行政许可批件时,请出具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款项汇出后,请汇款单位按照缴费通知书要求,将受理号等详细信息告知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收费组。

对逾期不告知且汇款用途又不明确的款项,由收费人员指定汇款申请事项,超过1个月仍不能确定汇款申请事项的,径直上缴国库,与之相关的申请事项将被视作未收到应缴费用,另行催缴。

五、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一式一份,仅提供给申请人(或进口药品、保健食品注册代理机构、受理部门认可的缴款单位)。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药品注册)受理号:申请事项: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及联系地址: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及联系地址:应缴费用:元缴款单位:缴款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接到本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一律通过银行将应缴费用汇寄下述账户,以免影响所申请事项的审批进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承办部门的陈述意见;
(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辩论的内容;
(八)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
(2005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立法、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
(四)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听证会代表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
(二)进行质询。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附表4、附表5),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1日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部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将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4.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5.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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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类医疗器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一)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4条,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二)承办科室
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李金朝副局长联系电话:62232399
具体负责人:李忆忠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联系电话:63239857
(四)办事程序


(五)申报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3、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4、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5、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6、产品使用说明书;
7、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六)承诺时间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八)许可形式
证书
(九)项目办理形式
承诺件
(十)业务咨询:63239857
(十一)投诉举报方式
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62232355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Ⅱ类)开办、变更、换证审批
(一)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一、二十四条
(二)承办科室
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科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李金朝副局长联系电话:62232399
具体负责人:李忆忠医疗器械监管科科长
联系电话:63239857
(四)办事程序



(五)申报材料
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含电子版本);(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章程;(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和职能框架图;(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河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申办)、企业设施设备表、拟经营产品情况表及拟办企业相关人员学历资格等证明;(6)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目录;(7)经营和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8)拟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提供拟经营产品相应的授权;(9)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变更许可事项
1、变更质量管理人应当提交:(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提供电子版本;(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4)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新任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务关系的证明或其它证明以及个人简历;(6)变更场所的证明文件;(7)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含增减仓库)的,应当提交:(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提供电子版本;(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4)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变更场所的证明文件;(6)所提供
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3、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提供电子版本;(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4)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质量管理人学历证书、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单位的委托授权书原件(授权书经核对后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拟经营的三类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说明;(7)变更场所的证明文件;(8)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变更登记事项
1、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提供电子版本;(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4)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全体股东决议、相关债权债务声明;(6)经营及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7)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提供电子版本;(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4)加盖本企业印章的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债权债务声明以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经营及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7)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3、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如下材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提供电子版本;(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4)加盖本企业印章的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拟任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经营及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7)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申请换发许可证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包括自查报告);(2)提供电子版本;(3)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河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换证);(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质量管理人学历或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个人简历;(8)经营及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9)申请换证的同时若变更原许可证内容的,同时还需提供相应的材料;(10)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六)承诺时间
法定时间:30个工作日(开办);15—20个工作日(变更)
承诺时间:15—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八)许可形式
证书
(九)项目办理形式
承诺件
(十)业务咨询:63239857
(十一)投诉举报方式
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62232355
三、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单位指定审批
(一)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二)承办科室
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科
(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分管领导:刘林来副局长联系电话:62232388
具体负责人:邹俊安监科科长
联系电话:62232366
(四)办事程序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二)需要报送的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
3、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4、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5、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六)承诺时间
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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