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统计师考试 法律法规复习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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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考核知识点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第一节统计法概述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任务1.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2.职能:信息、咨询、监督。

3.任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一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2)为各级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二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3)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实行统计监督是我国政府统计工作第三项法定的基本任务。

二、统计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1.概念: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特点: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类别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这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构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准确性是指统计数据要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客观实际情况,既不存在趋势性的技术差错,也不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数字的现象。

及时性,是指要按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及时地上报统计数据,不得拒报、迟报。

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四、统计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中级统计师考试考点汇总

中级统计师考试考点汇总

中级统计师考试考点汇总一、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一)统计学原理。

1. 统计调查。

- 普查:是一种全面调查,用于搜集特定时点或时期现象总量资料。

例如全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

它能够提供全面、系统的数据,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 抽样调查:从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并用样本统计量推断总体参数。

抽样方法包括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等。

分层抽样适用于总体各单位差异较大的情况,它可以提高样本的代表性。

2. 数据的整理与显示。

- 数据分组:将数据按照某个标志划分为不同的组。

组距分组时要确定组距、组数等。

例如,对学生成绩进行分组,组距可以设为10分,这样可以清晰地看到成绩的分布情况。

- 频数分布表和频数分布图:频数分布表展示数据在各个组中的分布频数,而频数分布图(如直方图、折线图等)则更直观地反映数据的分布特征。

直方图适合展示连续型变量的分布,其矩形的高度表示频数或频率。

3. 数据特征的测度。

- 集中趋势测度。

- 均值:对于未分组数据,均值等于所有数据之和除以数据个数。

它容易受极端值影响。

例如,一组员工工资数据中,如果有个别高管工资极高,会拉高平均工资。

- 中位数:将数据排序后,位于中间位置的数值。

当数据分布偏态时,中位数比均值更能代表数据的集中趋势。

- 众数:数据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数值。

对于分类数据,众数是最常用的集中趋势测度值。

- 离散程度测度。

- 方差和标准差:方差是各数据与其均值离差平方的平均数,标准差是方差的平方根。

它们反映了数据的离散程度,数值越大,数据越分散。

- 离散系数:用于比较不同均值或不同计量单位数据的离散程度。

离散系数等于标准差除以均值。

(二)经济学基础。

1. 需求、供给与市场均衡。

- 需求: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下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

影响需求的因素包括商品自身价格、消费者收入、消费者偏好、相关商品价格等。

例如,当消费者收入增加时,对于正常商品的需求会增加。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

中级统计师《统计法基础》教材笔记中级考试分两部分《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包括三个模块统计方法、会计基础知识和经济学基础知识《统计工作实务》包括两个模块统计法统计实务。

《统计工作实务》之统计法规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一、统计法的基本含义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以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统计法的作用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目前我国的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还存在一些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中级统计师经济学和法规知识点

中级统计师经济学和法规知识点

经济学基础知识重点第一章需求、供给和市场机制的作用1、需求:是指消费者在各种价格水平上,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

2、需求法则:就一般商品来说,需求和价格呈现反向变动的关系,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越高,对商品的需求量越低,反之则反。

●需求曲线表现为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其斜率为负。

●吉芬商品属于需求法则的例外。

一种商品只有同时具备“是劣等品”和“收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被称之为吉芬商品。

3、需求量:是指在某一特定价格水平上,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它由需求曲线上的某一点来表示。

4、需求量的变动:是指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商品价格自身的变动所引起的商品购买量的相应变动。

●与需求量不同,需求并非指某一特定的需求量,而是指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上,所有的特定需求量的集合。

5、需求的变动:是指在假定商品自身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其他因素的变化所引起的,在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上需求量变化的全部情况。

6●相关商品包括替代品和互补品。

如果某种商品的替代品的价格发生变动,则该种商品的需求与替代品价格成同方向变化,替代品价格的提高(降低)将引起该商品需求的增加(减少)。

如果某种商品的互补品的价格发生变动,则该种商品的需求与互补品价格成反方向变化,互补品价格的。

指某一商品的需求量(Q)对它本身价格(P)变化的反应程度,即Ed=(ΔQ ÷Q)/(ΔP÷P)。

Ed>1表明需求量对价格变化反应强烈,这类商品为高档消费品(奢侈品);Ed<1表明需求量对价格变化反应缓和,这类商品为生活必需品。

8、供给法则: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供给量与价格同方向变动,市场价格越高,卖方愿意为市场提供的产品数量越多;价格越低,供给量越少。

●供给曲线表现为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其斜率为正。

●供给价格弹性指某一商品的供给量对它本身的价格变化的反应程度,即Es=(ΔQ÷Q)/(ΔP÷P)。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①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②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③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④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一项法定任务)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③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①1983 年 12 月 8 日通过②1996 年 5 月 15 日修正③2009 年 6 月 27 日再次修订施行时间 2010 年 1 月 1 日(二)国务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④《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以下 3 类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①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以下 3 类的人民政府:①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④国务院各部门①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不仅要真实、及时、全面,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一) 统计调查对像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二) 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像的负担(三) 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像有权拒绝履行(指拒绝权)①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②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③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律基础知识

统计法律基础知识

一、统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是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1月1日施行)二、政府统计的三项基本任务:第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第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第三实行统计监督三、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政府统计系统=政府综合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我国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四、我国统计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三种: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立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以及成立的各级调查队。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是:1、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在人民政府的组织体系中单设的职能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独立完成统计工作任务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务。

五、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5月16日发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把《统计法》关于统计人员的资格具体化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统计人员的职权:1、统计人员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2、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3、统计人员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4、统计人员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6、统计人员还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七、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统计从业资格证重点归纳(统计法)

统计从业资格证重点归纳(统计法)

1.统计法,是指调整统计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指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力、义务;违反统计法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义的则包括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3.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如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统计法律,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5.地方性统计法规,特点1)效力具有地域性2)效力等级较底,其内容若与该实施细则有抵触、矛盾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时作出修改。

3)内容具有补充性。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6.统计执法工作。

全国各地普遍形成了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的检查制度。

7.政府统计的特征: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和机关。

8.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有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

9.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是指国家各级、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或协调之下,所共同组成的统计机构的统一体。

2017中级统计师考试 统计基础理论知识 考前冲刺点题 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2017中级统计师考试 统计基础理论知识 考前冲刺点题 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2)中位数
(3)众数
●典型调查具有灵活机动、通过少数典型即可取得深入详实 9、中位数:是数据按照大小排列之后位于中间的那个数。
的统计资料的优点,但是易受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影响,必须 如果样本量为偶数,则是中间两个数的平均。
同其他调查结合起来使用,才能避免出现片面性。
10、众数:就是数据中出现次数或出现频率最多的数值。
(1)对数据进行分组
(2)确定组距 ●方差用s 2 表示,总体标准差用s 表示,样本标准差用 s 表
(3)统计出各组的频数及频数分布表
示,离散系数用u 表示,标准分数用 Z 表示。
●定性数据的图示表示方法,也都适用于定量数据。但定量 性要比平均数好。
数据还有一些特定的图示方法,它们并不适用于定性数据。 12、极差:又称全距,是一组数据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
2、频数:是指频数分布表中落在某一特定类别的数据个数。 差。
3、生成定量数据的频数分布表的步骤:
●极差非常容易受数据中极端值的影响。
●条形图是用宽度相同的条形的高度或长度来表述数据多 ●平均数易为多数人理解和接受,实际中用的也较多,但主
少的图形。
要缺点是更容易受少数极端数值的影响。中位数和众数提供
●如果想比较不同变量之间的结构差异,可以通过环形图来 的信息不像平均数那样多,但具有统计上的稳健性,当数据
实现。
为偏态分布,特别是偏斜程度较大时,中位数和众数的代表
与要求,在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有意识地 度
选择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或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的调查。 (2)离散程度,即一组数据的各个数值远离其中心的趋势
27、典型调查的作用:
和程度
(1)补充全面调查的不足
8、定性数据的集中趋势常用的计算方法:

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讲义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统计法的基本含义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具体地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

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

第二节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之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

例如,会计法以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为整对象;金融法以人们在货币流通和使用活动中所发生的会关系为对象,而候升法则是以接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其调整对象。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既有而关系也有模向的号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

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

二是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统计法的作用统计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首先,《统计法》第三条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考试重点归纳

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实务考试重点归纳

2017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实务知识考试重点归纳第一章综述1、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是各级政府部门取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信息资料的主要手段。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2、统计资料包括:(1)原始调查资料(2)经过整理分析的综合统计资料3、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1)统计表(2)统计报告(3)电讯、磁介质(4)出版物●信息、咨询、监督是统计的三大职能。

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咨询和监督职能是在信息职能基础上的拓展和深化。

4、全国性的大型普查有:(1)经济普查(2)农业普查(3)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每5 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3、8 的年份实施。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农业普查每10 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6 的年份实施。

●人口普查每10 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0 的年份实施。

●在抽样调查中,简单随机抽样一般是指不重复抽样。

在实际工作中,直接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并不多。

5、重点调查的特点:投入少,调查速度快,所反映的主要情况或基本趋势比较准确。

●重点调查通常用于不定期的一次性调查,但有时也用于经常性的连续调查。

6、进行典型调查的目的:不在于取得社会经济现象的总体数值,而在于了解与有关数字相关的生动具体情况。

7、典型调查的优缺点:优点是调查范围小,调查单位少,机动灵活,具体深入,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缺点是在实际操作中选择真正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比较困难,可能导致调查结论有一定的倾向性,且结果不宜用以推算全面数字。

8、统计调查项目分为:(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中级统计师的知识点

中级统计师的知识点

中级统计师的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中级统计师知识点涵盖内容广泛》①基本定义:中级统计师知识点就是在进行中级统计师相关学习、工作和考试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各种统计相关概念、方法、公式等知识内容的集合。

打个比方,就像你要盖一栋房子,这些知识点就是一块块不同形状和功能的砖。

②重要程度:在统计学领域中处于中级层次的基础地位。

它是进一步深入学习高级统计知识或是从事较为复杂统计工作的桥梁。

要是你想在统计行业站稳脚跟并往更高层次发展,那掌握这些知识点是必须的,就像你想从新手村出去,得达到一定等级攒够各种技能一样。

③前置知识:需要一些基础数学知识,像基本的算术运算、代数知识等;还得对一些基本统计概念,如均值、中位数有初步了解。

这就好比你要学炒菜,先得会开火、认识调料的基础功能一样。

④应用价值:在各种领域都有它的价值。

比如在企业里,可以对生产数据、销售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像是分析某产品各个月的销售量变化趋势,从而制定生产和销售策略;在社会调查领域,能准确分析调查数据,反映社会现象。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它在统计学学科里处于承上启下的位置,既深化了初级统计知识又为高级统计打基础。

在整体的统计知识体系里面就像楼层中间的那几层,上下连接起着非常重要的过渡作用。

②关联知识:和概率论、抽样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等知识点都有联系。

就像一条绳上的多个珠子,看似独立但又相互影响。

拿国民经济核算的数据来说,可能需要抽样调查做基础,最后又需要用统计师的各种知识点进行分析呈现,这中间就和好多知识扯上千丝万缕的联系。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一些复杂的统计模型构建比较难,因为需要综合多个知识概念,还得有实际的数据处理分析能力,就像你要把一堆形状各异的拼图拼成一幅完整的图,而且还不能出错。

- 关键点:准确的数据解读、正确选用统计方法是关键。

比如说描述一组数据波动情况,你要选对是用方差还是标准差之类的概念和公式。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那可是相当重要,每个章节的知识点都可能成为考点。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立法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仅次于 宪法)
第一次 修订 19965-15
第二次 修订 2009-627
第三次 修订 20101-1
地位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 工作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 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 的依据。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 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2
统计违法行为,处罚措施,法律依据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

批 教 育 通 报 警 告
罚款
企事 业 个体 户
涉外调查 机构& 人员 非 经 营 有违 法所 得 没有 违法 所得
违法主体 处分 责令 改正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刑 事责任
其他处 罚
法 律 依 据
条 款
1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没有事实依 据,凭主观臆断捏造不真实的统计数据);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1.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 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两次期限都未按时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特点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是指查询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对 所查询问题进行答复,规定期限届满后是否答复不影响此项违法行为的成立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拒绝,阻挠,抗拒。拒绝非政府调查不构 成此项违法行为)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 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1)上报期限届满后,调查对象主动上报统计资料; 2)上报期限届满后,经政府机构催报,在催报期限内上报统计资料 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 普查资料的。 1.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2.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3.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4.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5.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中级统计师知识点:统计法律责任

中级统计师知识点:统计法律责任

中级统计师知识点:统计法律责任中级统计师知识点:统计法律责任导语: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下面店铺带着大家一起去看看统计法律责任的考试知识点吧。

一、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为处罚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公开、公正原则: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统计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违反以上五类有关规定的行为。

2、罚款:适用警告的五类统计违法行为均可给予罚款处罚。

P453、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二、统计行政处分1、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分: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任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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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仃年中级统计师考试■法律法规复习重点归纳2017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复习重点归纳第一章统计基础知识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统计法的特点: 1)调查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3.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4.广义的统计法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动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6.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修订和重中之重。

7.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2)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3)不提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抑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10.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建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11.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 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12. 统计调查的对象: 1)国家机关; 2)企事业单位;3)其他组织;4)个体工商户;5)个人第二章基本统计法律规范1.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四种形式: 1)统计法律 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2. 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 效力仅次于宪法。

3.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目前,我9. 统计人员1)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2) 3)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8.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该法律1996年第一次修订, 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批准,2月实施;2000年6 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2月第二次修订。

7.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或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国务院各部门和5. 国务院制定的统计行政法规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3)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6.1.统计法的基本原则: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5)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9.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10.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1)政府规章;2)部门规章。

11. 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2. 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 计行政规章。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第三章统计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13. 1)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4)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5)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6) 《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7)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3)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4)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5) 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2.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之中。

3. 4. 5.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统计管理体制集中统一;2)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一;3) 统计资料依法管理和公布。

6.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包括: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1.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1) 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2)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3)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包括: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 1)4)5.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3)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必须严格控制。

①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对于已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部门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 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3. 4. 统计资料保密原则包括:1)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2)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3)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4)5.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 第四章统计管理体制统计体制:又称统计管理体制。

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目前国际上的统计管理体制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集中型;二是分散型。

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3)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5.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 计管理体制。

6. 现行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 1)机构编制和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机构和编制管理上以双重管理为主。

这种双重管理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

家统计局对其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领导。

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工作岗位: 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由当地党委管理,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党组协助管理。

部门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2)经费管理方面: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3)业务管理方面: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

主要表现为: ①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②对统计业务具有领导权或指导权。

1. 2. 3. 集中型统计体制的优点:1) 2) 4.分散型统计体制的优点: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地方各A.国家统计局依法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基本国情国力的调查和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综合性统计,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工作,审批部门调查项目,制定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

B.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C.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完成国家调查任务和地方调查任务。

D.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7.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的经费有: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2)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3)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

第五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1.统计机构是指从事①统计调查、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③统计分析预测、④统计信息咨询、⑤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2.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 ①政府综合统计机构、②部门统计机构。

3.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

4.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5.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6.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业务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7.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8.《统计法》所称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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