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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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中国药科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成员,包括: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在籍学生,及以中国药科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离退休教职员工、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校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中国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中国药科大学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并及时向校学风领导小组报告,执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

提倡举报人实名举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两年多来,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已取得很大进展。

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基本配套并不断完善;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截止到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已有154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他们已成为我国科技战线上一支年轻而有生气的重要力量,绝大多数人的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有些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一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发展趋势是正常的,这项新开创的工作已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预计从一九八八起,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会议研究确定,今后博士后工作必须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适当扩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规模,对原有规定、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修改。

现将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条件问题国家科委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85)国科发干字1187号文件曾规定:凡未被批准建站的单位,如果有两名以上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愿到该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随时按申请办法向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申请建站。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要求有两名同专业的留学博士几乎同时获得学位和回国,并同时向同一个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有困难。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发[2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所有权;2.商标权;3.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4.著作权及其邻接权;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类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等。

各类人员入校时,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学院、研究院、各级行政、党群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第四条学校名称、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北方)交大”、“北交大”、“Beijing(Northern) Jiaotong University ”、“BJTU”、“NJTU”及校徽等,学校享有专用权。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均无权准许他人使用。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执行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发[2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开展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所有权;2.商标权;3.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4.著作权及其邻接权;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归属于学校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类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各类进修人员等。

各类人员入校时,学校可根据需要与其签订知识产权协议。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所辖学院、研究院、各级行政、党群单位,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

第二章权利的归属第四条学校名称、校标、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北方)交大”、“北交大”、“Beijing(Northern) Jiaotong University ”、“BJTU”、“NJTU”及校徽等,学校享有专用权。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学校所属单位、师生员工均无权准许他人使用。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执行学校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博士后研究人员综合考核及评定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综合考核及评定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综合考核及评定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或“我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研究,根据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站《博士后管理办法》(2013)和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综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时间博士后研究人员综合考核时间一般为期两年,即自入站时间开始至出站手续完成。

第二条考核内容博士后科研人员综合的考核内容包括开题、中期考核、出站答辩、科研成果、学术会议与交流、文体活动、突出成绩及贡献。

第二条考核等级博士后综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条考核标准一、基本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科研成果基本要求,按规定完成博士后研究开题、中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以及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通过答辩评审小组的专家评审均在合格及以上等级,且在站期间参与站内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及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即视为合格。

否则,其考核为不合格。

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并且《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通过专家评审为“良好”以上的博士后,可确定考核为“良好”。

二、科研成果考核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以主要成员身份积极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积极申请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

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本研究领域内的论文、专著和科研奖励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同时以“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为第一作者单位。

在国内检索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公开发表本研究领域不少于2篇学术论文,其中理学学科至少有一篇SCI检索论文;工学学科至少有1篇SCI检索论文或1篇EI检索论文或一篇一类论文;其它学科发表至少1篇A类论文,或2篇B类期刊论文。

撰写本领域专著并已出版,且作者简介中注明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10万字可折算1篇B类期刊论文。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又称“深港产学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组织。

2、基地实验室及企业分站根据自身经费等情况,结合各单位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基地博士后工作领导办公室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名额直接下拨到各所在单位。

3、博士后名额优先向基础研究领域、急需扶持发展的学科倾斜,并重点支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且科研经费充足的课题组。

凡不具备科研条件或无科研经费的单位均不得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为基地不入编的定期聘任的正式人员,享受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基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博士后申请资格1、凡在国内外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博士后的选拔1、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保证质量的选拔原则。

2、各单位认真审核申请者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以确定本年度拟招收的博士后候选人。

3、每一专业至少保证有三位博士后候选人。

第五条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1、基地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月初共计4次,各单位确定博士后人选及其进站时间后,应在12月、3月、6月、9月各月15日前上报进站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申请进站材料为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①《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②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③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④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⑤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承担更多国家、企事业、团体等各类科研项目,提高我校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平台、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加快我校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步伐;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时按质完成,取得更多更好的科研成果,依据国家及有关部、省(市)、行业、委托单位等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获得资金资助并签订合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是从各部委、省市等政府机构获得的项目;横向项目是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渠道获得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科研工作质量的关键,包括立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管理等3个部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及二级单位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代表学校进行科研项目管理的行政机构,负责全校项目的培育、指导、审查、组织、监督、协调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论证、检查、保障等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项目来源单位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其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项目立项分为申请、审核、签约3个阶段。

第七条申请项目组填报北京交通大学科研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表1),并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平台式团队的固定成员申请时还应征得平台或团队负责人的审批。

第八条审核(一)二级单位对项目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1.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存在问题的人员;2.近两年内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3.近两年内所承担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纠纷的;4.近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的;5.近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题的;6.近两年内承担的涉密项目造成泄密事故的。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第七章评估和表彰第四十三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第四十四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第四十五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第八章科研资助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第五十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第五十一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第九章职业道德建设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五十五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第五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

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

第七条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

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

第八条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5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5篇)

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实力,并推动民族通信产业的发展,建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直接接受工作站站长的领导:1、负责工作站的人才招聘(与人力资源部的协调工作)、人才培养管理和行政协调工作,包括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有关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

制定年度博士后工作和预算计划,研究课题的编制和发放;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落实、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落实和管理、项目的内外协调;项目的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负责博士后课题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和归属等问题的处理协调工作,并在技术、人力、物力上给予积极的配合和支持,负责博士后日常生活的安排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的有关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管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招收对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1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是企业人才建设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管理纳入企业整体的人才队伍管理体系。

2.为加强和规范工作站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机构与职责1.博士后工作站接受上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2.企业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高层担任成员。

负责博士后管理相关制度的审核批准及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

3.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其工作职责包括:(1)组织筛选博士后研究课题和项目,制订博士后工作规划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年度招收计划;(2)负责博士后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订;(3)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在站和出站管理,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各类证明材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办理相关手续;(4)申报博士后研究员的科研经费及生活经费的政府补助项目;(5)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住房等福利待遇方面的问题;(6)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7)组织申报职称及政府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工作;(8)负责组织博士后交流活动及其他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4.招收博士后的部门,负责进站后的项目管理,由相关领导给予业务指导和考评。

第三条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定1.研究项目的确定,必须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与当前的工作紧密结合并具有一定前瞻性,同时在研究项目提出时应考虑企业自身是否缺乏足够的研究能力。

2.博士后研究项目由企业提出并填写《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经相关领导审核和审批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3.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根据拟定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订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组织落实实施。

第四条招收和进站1.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站与流动站的项目合作接洽,对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就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受益原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博士后进出站及在站期间办事指南【模板】

博士后进出站及在站期间办事指南【模板】

博士后进出站及在站期间办事指南(2015年12月14日版)※此办事指南仅供参考,具体事项办理前请和相关部门确认。

※需要所里签署意见的页面,先打印一份,待签字后再复印,以免浪费。

※博士后进出站办事指南(去博管会办事的指南),请见中国博士后网页上的办事指南栏目相关信息介绍,中国博士后网址:***/。

※博士后管理制度请见所网页——教育培训——博士后流动站。

※请大家在给研究生部的材料中,严谨标注文章的发表状态。

除非有特别的说明,在给我们的材料中,只能列出已被接收(accepted)和已经发表出来的文章。

其他处于投稿(submitted)、在审(under review)等状态的文章都不要列出来。

申请申请人请先和导师联系,导师同意后请提交《心理所博士后申请审批表》到研究生部。

随时申请,通过所组织的进站答辩后即可办理进站手续。

办理进站手续一、签订博士后协议书(本文后面部分有协议模板)。

填写一式3份(甲方处请主管所领导签字)。

二、申请人进博士后流动站前需要在中国博士后网上申请,提交信息,下载表格。

中国博士后网址:***/。

心理所博士后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心理学;二级学科: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健康心理学、认知神经科学。

请大家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二级学科,一般以合作导师所从事的二级学科为准。

填写完成后打印生成表格,向心理所研究生部递交如下材料:《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在首页流动站设站单位“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处盖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由合作导师填写前两项,综合意见找主管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和《博士后进站审核表》(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人签字找主管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一式3份。

两位专家的推荐信一式3份。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一式3份。

培养单位或所在支部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一式3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签字盖章的地方由研究生部找主管所领导办理,若有需要,也可以自行去找主管所领导办理。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

北京交通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北京交通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博士后和学生,以及以北京交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上述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在科学研究中,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术不端的行为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一)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或学位论文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而不标明出处,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试验数据、调查结果。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拟制:技术管理部审核:隋进国日期:2002年7月23日欢迎共阅北京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知识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科研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均可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六条所需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2、博士学位证书(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培养单位出具答辩证明)。

国外博士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送下列材料:1、经住外使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份;2、博士学位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根据需要,联合培养博士后的专业初步定为:无线、通信、网络、计算4、流动站派出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公司选派相关的技术指导人,共同组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小组,双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协助和参与课题研究。

5、博士后通过调研,最长在三个月内完成科研立项的可行性科研研究报告,包括:详细的科研目标、进度和阶段计划、经费计划、人员计划、仪器设备要求等,递交工作站,经技术部门评审确认后,正式立项,立项批准后工作站向博士后下达任务书,并由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三方签定《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需要提交给流动站资料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条在站期间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二年,以工作站工作为主,在流动站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视具体人员情况而定),由于课题进度等工作方面的客观原因由工作站提出课题、研究项目、提供研究课题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工作站完成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成果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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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之二
《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目录
一、博士后的定义 (2)
二、流动站设立的条件 (2)
三、我校流动站的具体情况 (2)
四、流动站的管理架构 (3)
五、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3)
六、博士后申请进站的条件 (3)
七、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4)
八、博士后招收程序 (4)
九、博士后在站期限 (4)
十、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4)
十一、中期考核有关规定 (5)
十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取得的研究成果 (5)
十三、博士后出站考核 (5)
十四、博士后经费 (5)
十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 (6)
十六、博士后基金申请 (6)
一、博士后的定义
博士后是我校流动的科研编制,纳入我校人事管理范围。

博士后不是学历学位,只是一种工作经历。

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某个一级学科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成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

二、流动站设立的条件
全国博管会每两年组织一次新流动站的申报工作。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符合条件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多个学院可共享一个流动站。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2、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3、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三、我校流动站的具体情况
我校现共有11个流动站,所属学院其隶属关系如下:
四、流动站的管理架构
学校博士后工作接受全国博管会的领导,具体工作由人事处和计财处、科技处、房产处及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各学院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博士后工作管理架构如下:
全国博管会→学校各部门→学院→流动站→博士后
(博管办)
学校博士后
管理工作办公室
学院博士后工作
主管领导
各流动站
学术负责人
日常工作
联系人
五、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我校招收博士后分三类:
1、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学科博士后分为全职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和在职学科博士后(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

2、师资博士后:指学院(直属系、部)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教师选拔程序,并纳入教师管理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列入师资博士后的人员,按教师管理考核,同时需满足博士后的有关要求。

3、企业博士后:指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企业博士后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进行。

六、博士后申请进站的条件
申请进入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2、能够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一级学科流动站。

4、本校教职工一般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本校流动站。

5、申请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取得不低于我校同学科博士毕业生研究成果。

各流动站可在不低于学校标准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对招收博士后
的学术水平要求制定具体标准。

七、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合作导师是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指导教授,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我校在编在岗的教授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副教授。

2、在研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3、应在本人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学科流动站招收博士后;所在学科未设流动站的,可在相关学科一个流动站招收博士后。

4、已招收的在站博士后无延期现象、考核不合格等现象。

八、博士后招收程序
1、信息发布。

合作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前向学院提出招收博士后申请,各学院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面上社会公布。

2、流动站选拔。

申请者向合作导师和流动站提交申请,各流动站学术负责人组织考评小组对申请人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等进行审核,择优招收。

3、网上申报:全国博管会要求
4、学校、全国博管会审批、录取。

(详见学校博士后网页《博士后进站申请及审批指南》及《入校报到指南》)
九、博士后在站期限
博士后必须全脱产在站工作,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符合条件可申请提前出站,在站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

学校一般不受理延期出站的申请。

十、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1、一个月内来校报到。

2、按期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全职学科博士后按期转入人事、组织关系。

3、博士后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职博士后纳入教师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经学校批准,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出国研修。

4、一个月内签订工作协议书、制定岗位任务书;三个月内开题。

5、一年后中期考核、两年按期出站。

6、在站期间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评聘。

7、十大类情况予以退站。

十一、中期考核有关规定
1、博士后进站一年后参加中期考核。

学校拟定每年组织两次中期考核,分别在5月和11月进行,根据博士后进站时间选择参加。

2、三名及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考核小组。

3、师资博士后还应参加教师年终考核,由拟聘学院负责。

(详见学校博士后网页《博士后中期考核工作指南》)
十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取得的研究成果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我校为作者的第一单位取得以下成果:
1、参加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2、4篇论文,其中:理学学科至少有2篇SCI检索论文
工学学科至少有1篇SCI或EI或2篇一类论文
其他学科至少有1篇一类论文或CSSCI检索
十三、博士后出站考核
1、达到在站期间应取得的研究成果
2、三名及以上专家(至少一名校外)组成考核小组
(详见学校博士后网页《博士后出站办事指南》)
十四、博士后经费
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在博士后经费中打通使用。

2、合作导师每招收一名学科博士后,须从科研经费中转帐2万元。

3、指导师资博士后,暂不收取合作导师经费。

4、企业工作站提供的经费,其中50%作为合作导师指导费。

5、其余学校筹集。

十五、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
十六、博士后基金申请
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详见学校博士后网页“博士后基金”专栏。

面上资助每年3月和8月申报;特别资助暂定每年4月申报。

2、北京交通大学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每年5月份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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