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人收购中国境内保险公司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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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 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 极大的海外利润。 现在,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 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联 盟”(简称“伯尼尔联盟”),该机构为其 成员进入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有力的保障。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 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 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而且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 象。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外汇险 征收险 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即尽 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 所以,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 多以国际法上的保护或投资保护协定相协调互为补充 相互为用。
中国信保签发第一张海外投资保险单,开创政策 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
9月16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中 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在 北京举行签约仪式,为两家工程公司以BOT 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海外投资 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双方的合作开创了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 模式,标志着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 度在我国进一步确立。
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是指承担保险责任者。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 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 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信保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 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 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来自中中国大陆的惟一代表旅 行伯尔尼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002年4月,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成功举办了伯尔尼协会春季年会。受协会秘书处委托, 2005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上海承办了“中国买家信 用风险研讨会”。

外国投资者怎么投资中国

外国投资者怎么投资中国

外国投资者怎么投资中国一、审慎的市场调查1、外国投资者考虑投资中国时,需要明确在中国投资的目的与目标,仔细研究目标市场的基本状况、优势与劣势等,并形成比较全面的商业发展计划。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等实体,建议充分与有关代表沟通,了解投资地的市场环境、经济条件及用工环境等,且不可贸然进行规模投资。

2、如果外国投资者不向通过绿地投资方式在中国开展商业运营,考虑通过资产并购或股权并购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进而快速切入当地市场,获得成熟的采购、销售等商业渠道。

此种方式,需要外国投资高度关注并购的相关商业风险、法律风险。

3、无论何种方式,审慎全面市场调查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投资计划及目标能够实现,对于未来公司运营的风险与困难进行充分的评估与识别,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初始目标。

二、客观评估产品的竞争力1、通过市场调查,初步判断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市场。

众所周知,中国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因此,外国投资者需要明确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即是否有卖点。

这一点非常重要,中国的市场非常庞大,如果你的产品的性价比非常高或能够准备切入消费需求,收益将是非常显着的。

2、即使你的产品具有很好的卖点,你是否有比较顺畅的渠道保证产品及时流向目标消费者。

无论如何,你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源等进行产品策划、宣传、引导。

同时,渠道的建设将是很辛苦的。

三、投资审批及相关问题1、根据中国关于外资法律的规定,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需要经过投资地主管机构的审批,如果投资额度达到一定的上限,需要报请上级、直至国家商务部的审批等。

另外,项目审批也可能牵涉到发改委、外管局、环保局等。

尽管中国政府关于项目审批流程等相对公开透明,但最终完成全部审批也需要相当的时间与精力,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推动项目及时报批及完成。

2、投资过程需要各种专业服务支持。

无论何种方式投资,投资者都需要了解中国的法律、税务、会计、外汇、进出口等规定。

特定行业,需要进一步了解与掌握。

外商独资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

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济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济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录取营业执照。

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物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力,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九月下旬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力测试附答案及解析

九月下旬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力测试附答案及解析

九月下旬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力测试(附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1、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O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O 以上通过。

A、董事会;1/2B、股东大会;1/2C、董事会;2/3D、股东大会;2/3【参考答案】:D2、上市公司配股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平均在O以上。

A、10%B、6%C、7%D、11%【参考答案】:A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O时,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1/2B、1/4C、1/3D、1/54、投资者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购买,然后根据投资者的申购价格,按照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的顺序从高位到低位依次排队,当认购数量恰好等于发行数量时的价格,即为发行价格,以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是:OOA、网上竞价发行B、网上定价发行C、法人配售方式D、认购证方式【参考答案】:A5、1998年O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后国家就不再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批准。

A、《公司法》B、《证券法》C、《证券交易法》D、《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参考答案】:B6、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OoA、咨询公司B、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C、证券公司D、培训公司【参考答案】:B7、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A、1/2B、1/3C、2/3D、3/4【参考答案】:C8、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发行时,由O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A、董事会B、董事长C、股东大会D、总经理【参考答案】:A9、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在()中说明内核情况。

A、推荐函B、招股说明书C、发行公告D、法律意见书【参考答案】:A10、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OOA、超额抵押B、备用信用证C、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D、现金抵押账户【参考答案】:B11、运用可比公司定价法时采用的比率指标P/B代表OOA、市盈率B、市净率C、负债率D、利润率【参考答案】:B12、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O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一、单项选择题1. 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

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

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合同无效B.王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合同有效C.王某的行为是越权代理,合同无效D.王某的行为是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2. 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划分,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A.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B.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C.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3.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 自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C.甲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D.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相关权利不能转让或继承5. 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入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入伙必须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B.入伙必须在接纳他人入伙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C.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新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出资6. 某年3月,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

8月,A合伙企业为B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B企业无偿债能力,A合伙企业因承担保证责任支付1万元。

12月底,甲提出退伙要求,乙、丙同意。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10•【文号】商务部令[2003]第1号•【施行日期】2003.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3]第1号)现决定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4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6]外经贸法发第124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9]第3号)、《<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第1号)、《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4号)合并为《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并于2003年6月10日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部长吕福源二00三年六月十日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外资角色再审视:28个主要产业中21个外资控制

外资角色再审视:28个主要产业中21个外资控制

外资角色再审视:28个主要产业中21个外资控制( 时卫干作者为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博士)2006年09月02日08:4428个主要产业是:银行、保险、电信、汽车、物流、零售、机械制造、能源、钢铁、IT、网络、房地产,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微电,服装,食品.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中,排名前5 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在 21 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

尽管时间因素很快冲淡了它们曾经带来的巨大震荡,但中国已然成为国际资本新的冒险乐园。

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证监会等6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外资可以利用境外股权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体现了中国顺应国际化的思路,同时更显示出政府在维护国安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

中国发出外资政策调整信号?尽管《规定》只体现为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所颁布)的修订,但联系到两个月前开始并至今没有定论的“凯雷并购徐工事件”,此时出台这一文件激发了官产学各界的想象力,似乎喻示中国政府对待外资的态度有所转变。

《规定》由六章总计61条构成,篇幅较此前《暂行规定》的26条有了较大增加,更重要的是,在外资利用境外股权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外资企业收购的市场准入及审批程序、政府反垄断调查等内容有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体现出中国政府对待外资的政策方面已经进入战略调整阶段。

《规定》的出彩之处颇多,核心在于解决了三大问题。

其一,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9•【文号】汇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

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
(保监办复[2003]9号)
山东鲁能英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使用资本金对外投资参股的请示》(鲁能英大保发〔2002〕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对外投资参股。

二、保险中介机构的资金运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代收保费,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四、保险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减去对外累计投资额的余额不得低于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

2003年1月29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5号1999年10月18日)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结束——。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从我国近两年对外直接投资的状况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应处在较高的水平上。

但实际上,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在总体规模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截至2009年底,我国1.2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3万家,分布在全球177个国家和地区,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2457.5亿美元,虽有所增长,但由于受资金、技术、经验、人才等多种因素的限制,发展速度慢,规模不大,与我国的发展和经济实力极不相称,因此,分析我国企业对外直接资投存在的问题,制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思路和解决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当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宏观层析的障碍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境外投资政策与管理体制都还来不及做出充分的相应调整,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

(一)立法严重滞后立法严重滞后,,管理体制亟须完善尽管中国自对外开放以来,经济腾飞,海外直接投资也有大幅增长,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

加入世贸后,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这一问题显得尤其突出。

尽管商务部商务部日前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核准权利下放到地方。

但是当前最主要的是国家应出台一部促进“走出去”的国家性法律,将促进境外投资提高到立法高度。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立法严重滞后于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在国内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使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企业海外投资合法利益的保障不够。

管理体制方面,由于无法可依,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涉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资委等众多部门,由此造成行政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周期长问题,降低了企业投资效率。

而且,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管理和监管缺失。

与此同时,我国的投资协定更注重为“引进来”提供优惠政策,忽略了为“走出去”的企业争取平等待遇。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款支付实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款支付实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款支付实务作者:金阙法律咨询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41更新时间:2009-2-19外国投资者无论是收购某家看好的境内企业(指非外商投资企业,下同),还是将原来控制的境内“人头公司”收归自己名下,其股权转让款的确定和支付均不像一般的股权并购那样可以自由约定,整个过程更复杂,技术性也更强。

交易双方若不熟悉这些流程和规制,很有可能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约定与现行的法律冲突,进而导致相应条款归于无效。

一、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为防止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按照大陆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

但何为“明显低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与其它交易一样,股权转让价格亦有税前与税后之分,因此大陆税收政策也是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

如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二、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准入申请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出让方应先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然后再申请资金准入,以上步骤均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的前提是目标公司(即被收购内资企业)已进行外汇登记,而办理外汇登记必须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以取得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作为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点时,应注意不要将付款程序本末倒置,比如,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取得批准证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但此时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尚未开立,根本无法办理资金入账,事实上该约定是无效的。

最新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最新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一、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一年一度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中国已经连续三年位列世界第三大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额分别为2012年840亿美元,2013年1010亿美元,2014年1160亿美元,增长率分别为20%和15%。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战略)自2013年提出以来,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与谋划,今年开始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于2015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设施联通。

其中,基础设施(包括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

据亚洲开发银行预测,2010年到2020年间,亚洲基建存在83,000亿美元缺口。

为此目的,中国牵头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旨在为亚洲地区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缺口提供资金支持。

与此同时,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

2013年10月,国务院专门发文,就如何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清理整顿违规产能、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等手段加强对相关产业的宏观调控,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过剩产能的消化和遏制。

亟需保值增值的巨额外汇储备、国内基建领域消化过剩产能的客观压力、人民币国际化的客观需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技术渴求等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生逢其时,对基建领域的海外投资活动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

仅在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建和洽谈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就有4项,涉及投资金额两千多亿美金。

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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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25日 19:08 中国新闻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

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4]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4]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4〕2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4年3月21日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收购合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涉及行业准入、经营者集中申报、国有股权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必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合并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保险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保险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由外国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外商独资经营企业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2、国内企业A由英国投资者B收购51%的股权于2005于11月9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B于2006年2月16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60%的款项,于2006年4月21日支付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

于2006年11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B取得C控股权的时间是()。

A、2005年11月9日 B、2006年2月16日 C、2006年4月21日 D、2006年11月6日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下列各项中,关于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继承有债权债务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C、并购的外国投资者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D、由审批机关确定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该方式是()。

A、合营合同约定的比例 B、合营协议约定的比例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D、合营各方的意愿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A、3人 B、5人 C、7人 D、9人7、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A、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8、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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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人出资中国境内保险公司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此类保险公司主要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来调整,并且投资入股的股东应当是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除了以上的条件之外,出资入股还主要有以下限制:
1、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类: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收购保险公司完成后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5%的保险公司。

此类收购行为主要由《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来调整。

此类情形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四)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五)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除了以上的条件之外,此类外资保险公司还主要有以下限制:
1、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3、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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