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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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的实践
•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 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该公司 注册资本为40亿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 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公 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公司设立监事会,不设董事会,实行总经理 负责制。海外投资保险是该公司开办的一项 政策性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这种以国有 政策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的做法与上述美 国的做法相类似。
国政府对本国海外国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 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 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 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wenku.baidu.com 2、与一般商业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
– 承保机构: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 司承保的,政府承保机构与私营保险公司不同, 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第六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ystem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与历史发展 二、保险人 三、保险范围 四、保险对象 五、投保人 六、投保程序、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七、索赔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特征与历史发展
•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1、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
二、保险人
• 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 或公营公司等。
• (一)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
• 美国是采取这种做法的典型。美国自1948年创设投 资保险制,投资保证承保机构始终是美国政府的一个 行政部门。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该公司具有 公、私两方面的性质,一方面,法律明文规定该公司 仍然是“在美国国务院政策指导下的一个机构”,其 法定资本由国库拨款;另一方面,该公司作为法人, 完全按照公司的体制和章程经营管理。
–战争和内乱险,指东道国发生革命、战 争和内乱,使外国投资企业或财产遭受 重大损失,以致不能继续经营。
–此外,还有迟延支付险,指投资者因投 资所产生的到期债权,因东道国停止支 付或延迟支付而完全不能得到保证或完 全不能受益者;违约险,指因东道国政 府违约而使投资者无法或无法及时获得 司法救济。
•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最广泛实行投资保证制度 的国家。1948年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实 施马歇尔援欧计划,开始创设投资保险制度, 当时适用地区只限于欧洲发达国家,保证范 围也只限于当地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为外汇的 风险。投资保证机构原是政府的行政机构, 如经济合作署、共同安全署、国际开发署等, 后于1969年改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 承保范围已逐步扩大到多种风险;适用地区 逐步扩展到欧洲以外的地区,后来仅限于在 发展中国家的投资。
• 我国于200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中国出 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主要任务之一是支持 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 供收汇风险保障。其承保的业务是国家风险和 买方风险,包括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自此, 中国也建立起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据统计, 从2002年起到2006年10月末,中国信保海外 投资保险业务共承保了31个项目,涉及保险金 额16.2亿美元,其中能源领域占比重约90%。
三、保险范围

(一)外汇险
• 外汇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有的国家只承保禁 兑险,如美国;有的则全部承保。
• (二)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
• 有的国家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 险,如美国在1969年以前是由政府机构作为 承保者,现在日本等国仍采用此种做法。
• 日本是由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承办投资保险业务 的,该局是一个政府机构,但在财政上具有独 立性,其宗旨是担保国际贸易和其他对外交易 中其他普通保险者所不能承保的风险,以促进 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的历史发展
• 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 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 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 险。
• 这些风险主要包括:
–征收险,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
–转移险,又称外汇险,指东道国基于国际收支困 难,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原 投资资本(又称“原本”)、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 从东道国转移出境;
• 新西兰负责担保出口和投资的政府机关是国家 保险署,瑞典则由出口信贷担保委员会负责。
• (三)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 有的国家由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 治风险,例如前联邦德国。
• 前联邦德国于1959年正式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由 两家国营公司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这两家公司是: 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公 司只负责执行投资保证业务,而主管审查与批准保险 的机关,为经济部、财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组成的有 决议权的委员会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 委员会,主要审查该投资项目是否值得鼓励,以及对 加强联邦德国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有无积极贡献。 实际上只有财政部批准,才能承担保险责任。因此, 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执行则由两个国营公司负责。
– 承保对象:海外投资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 直接投资,而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 可作为保险的对象。
– 承保范围: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 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 商业风险。
– 承保任务: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象民间 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 于未然。
• 日本在1956年实行“海外投资原本保险”, 1957年又增加“海外投资利润保险”, 1970 年时把两种制度融为一体,建立了统一的海 外投资保险机构,投资保险制有了很大的发 展。
• 联邦德国于1959年,法国于1960年,丹麦、 澳大利亚于1966年,荷兰、加拿大于1969年, 瑞士于1970年,比利时于1971年,英国于 1972年分别建立了投资保险制。海外投资保 险制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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