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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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代位权的视角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从保险代位权的视角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是 一种 官 方 保 险 制 度 . 从 海 外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概 念 中 可 以看 出 , 外 投 资保 险是 一种 特 海
二、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代位权探讨
( ) 险代 位 权 的 法 律 界 定 一 保
保险代位权 ,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 失后, 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发生或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 责任 的第三 者求偿的权利。它 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 原则的核心 。 0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 是保险代位权在理论上的三 大基石之一 , 是 得补偿 , 以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 恰好能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 的损 失后, 代位取得向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 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
外 经 济 政 策 , 励 向 国 外 进 行投 资 的 同 时 。 就 执 行 着 该 国 的 国际 政 鼓 也
了保卫这些资源, 每一个 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 自己情况 的手段 , 对 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 , 包括有权实现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 移给 自己的国民 , 这种权利是 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 的一种表现 。 任何 国家都不应遭受经济、 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 阻挠其 自由地和 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 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基于国家发 ”
展的需要和公共秩序的要求, 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 征收以及
政府违约等行为 的权利 。 根据 国际法关于经济主权和主权管辖豁免的原理, 如果没有东道 国的同意那么任何国家、组织或个人都 不得寻求其他救济措施的适
治战略。 以看 出, 可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执行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 具之一 , 是保证 其实施对外经济 政策 的重要国 内法手段。 是一个 国 它 家或其政府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 具和达到该国或政府国际政 治 目的间接工具, 间接地实现着 该国的国际政治利益。 3 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范围通 常只 限于政治风险 . 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我们可以得 出其承保范围通常只 限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者起到了积 极的保护和鼓励作用,同时也使国家获取了 极大的海外利润。 现在,世界上主要的公营出口信贷和海外投 资保险机构组成了“信贷和投资保险机构联 盟”(简称“伯尼尔联盟”),该机构为其 成员进入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有力的保障。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险种。该保险是 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保证海外投资企业规避各种由于政 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 而且私人直接投资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作为保险的对 象。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外汇险 征收险 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着眼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即尽 可能防止风险的发生 所以,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 多以国际法上的保护或投资保护协定相协调互为补充 相互为用。
中国信保签发第一张海外投资保险单,开创政策 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模式。
9月16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中 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在 北京举行签约仪式,为两家工程公司以BOT 方式投资印尼巨港电站项目提供海外投资 保险和融资担保支持。双方的合作开创了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新 模式,标志着国际通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 度在我国进一步确立。
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是指承担保险责任者。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 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于2001年 12月18日正式揭牌运营,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信保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 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 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来自中中国大陆的惟一代表旅 行伯尔尼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002年4月,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成功举办了伯尔尼协会春季年会。受协会秘书处委托, 2005年11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上海承办了“中国买家信 用风险研讨会”。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作者:张媛媛来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9年第06期摘要: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实现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背景下,中国施工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投融资模式也逐渐多元化。

虽然多年的境外基础建设投资经验为国内企业提供了较为完善的输出参考模式,为我国企业开拓了新兴国际市场,但因被投资国政治风险、战争风险等不稳定因素,必须提供法律保护来避免或减少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政治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从而鼓励我国施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行为。

本文从海外投资保险现状出发,对美国、日本和德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机构、承保范围和保险条件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做出了分析。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选择;保险制度;承保范围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及特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IP)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向政治投资保险提供的担保或保险。

他们针对的是海外投资者可能会在国外遇到的问题。

投资者向当地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果存在政治风险,投资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将予以补偿。

从表面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一般商业保险制度、事后补偿制度和代位权制度等基本特征。

然而,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动因和内涵的深入研究,不难指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强烈的国际政治和官方性质。

一般来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私人保险,而是政府保险,由国家担保。

其保险公司,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不仅是一个国家特有的机构,它的保险通常是政府协议投资保险,这满足了企业所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官方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

2.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比较2.1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人比较美国和日本都通过了立法,两国所有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是由政府公司经营的。

美国最高行政当局的直接控制以及保险申请的批准也是公司的责任,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和公司之间的直接对抗,从而成为外国政府与美国投资者達成政治商业解决方案的桥梁。

关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关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法制园地
2013 · 1(中)
关于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想
赵芳
摘 要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对于海外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却并不健全。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
善对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在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关于合格投资和合格投资者的
三、合格投资的条件限定 (一)各国关于合格投资的普遍规定 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合格和投资形式合格及存在合格 东道国三个方面。 合格的投资项目一般是指投资者所要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 符合投资者本国利益,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限于国外 新项目的投资。 各国对承保投资的投资形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美国规定 合格投资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权益投资;德国的规 定为产权投资、捐赠资本、类产权贷款和再投资;日本的规定为股 份、股本、长期贷款、不动产、采矿权或其他权利。 在合格东道国方面,美国的要求较为特殊,即合格的东道国 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必须是 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且人均国民收入在 896 美元以下。而日本和 德国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并不以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 定作为承保前提,但是也要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等状况较为安 全。 (二)我国关于合格投资的具体规定
1.各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不同规定 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合格的投资必须有合格的投资 者。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确定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倾 向于限定国籍和资本属于美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份额,日本倾向 于限定住所,而德国的规定中包含了对于国籍和住所的要求。可 见,判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包括国籍原则、本国住所原则和资本 控制论,即要求投资者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联系。但国籍 原则仍是判断合格投资者最主要的标准。 2.我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界定 鉴于对美日德三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在对合格投资 者的范围进行界定的时候,也应当遵循以国籍原则为主资本控制 论为辅的标准。其具体范围如下。 第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此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的自然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大陆自然人、港澳台自然人、海 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 第二,中国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国法人是指依中国法律 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 司和混合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是指较为松散的联营组织和合伙 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第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是 借鉴了美国的资本控制论而产生的。即允许部分虽为外国法人, 但其资本的绝大多数由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控制的外籍经济实体 参与投保。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进行代位 求偿,甚至通过国际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而将我国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这类企业中所有或控制的资本比例限制为 95%以上的目的在于充分周全的保护我国企业所有或控制的资 本的安全和我国的海外经济利益。 (三)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 各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险别规定方面,一般仅限于政治风 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收险、战争险等,而不包括一般商业性风 险。 我国除应将以上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之外,鉴于 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还应当对这一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补 充,将营业中断险、迟延支付险同恐怖主义险纳入承保范围。 营业中断险也可称利润损失险,是指如营业中由于发生禁兑 事故,征收事故和战乱事故使投保人遭受到有形财产损失而导致 一段时期内停工或停业,所带来的预期利润损失或多支出的必要 费用损失。 迟延支付险包括禁止支付和迟延支付,是指投资者在海外投 资活动中所获得的收益,以债权形式存在但在东道国却不能被兑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针对中国规模日益庞大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专门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设了项目险海外投资保险,目的是向其提供损失补偿、融资便利和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

但是,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在中信保各险种总承保金额之和中占比一直很低,无论是承保金额还是其在总承保金额中的占比,海外投资保险都远远低于出口信用保险,这表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受重视程度低。

这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与存量、与中国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现存地位严重不相匹配。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所谓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政治暴乱和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项目保险业务。

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增强,走出去战略孕育出的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投资和贸易新形式、新机遇、新挑战的不断涌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也呈现大幅度增长态势。

过去六年间,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承保金额逐年大幅度增长,但是,由于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势必会面临新风险和新情况,因此迫切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要与时俱进,在相关立法尚且缺位的不利环境下,积极思考应该如何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本文正是从中国新经济时期的背景下,研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现存问题、面临挑战和解决对策。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现存问题有关专家预测,从2015年开始,中国将进入海外投资风险高发期,风险发生具有分散化和广泛性特点。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出现较晚,仍处于摸索经营阶段,主要现存问题有以下几方面:(一)单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弊端显露面对中国海外投资市场巨大的系统性风险,需要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制定的相关国际法与一国国内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效对接。

对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条款代位求偿权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思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海外各种政治风险仍严重然威胁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承保机构;政治风险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自1948年美国在“马歇尔计划”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至今发展很快,但还未建立专门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在部分法律文件和实践中有所体现。

首先,在国际法层面:一是双边协定,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条约主要有三个,即1988年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1993年加入的《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以及我国人世后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其次,在国内法层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暂行条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外商在华的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却均未对我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作出规定。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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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单 边模 式 下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能 使 我 国 的 海 外 投 资 者 不 被 双边 投 资 保 证 协 定 所 束 缚 , 资 的 国 家 更 广 泛 , 够 投 能 在 全球 范 围 内发 展 投资 , 追逐 利 益 。而 且 使 投 资 者 不 因双 边
并向投保人理赔之后 , 保险机构依据两 国政府订立 的双边投资 保证协定向东道 国代 位求偿 。一种是 以 日本 为代 表的单边模 式, 不要求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 单纯依据国内法就
可 以对 海外 投 资进行 承 保 。其 代位 求偿 权 的取 得不 是 依据 我
经珩 。 律
笔 者 认 为 这样 的 设 计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 中 国 出 口信 用保 险 公 司 是 由国 家 出 资设 立 的 国有 全 资 公 司 , 于政 府 公 司性 质 。 属
它完全有 资格也有能力审核保险业务 , 因为它代表的是国家
[ 关键 词 ]海外投资 政治风险 代位求偿 [ 中图分 类号 ]F4.8 文献 标识码 ] 文 章编 号 ]62 37(000 —07 0 8065[ A[ 17 —4321)6 01— 3


海 外投资 保 险制度 的概 念及特 征
担保的需求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所从事 的海外 投资保险业务 大都停 留在政 策层 面, 缺乏 相关立 法 的支持。 目前的海外投资保 险制 度不能够适应 海外投资 的迅 猛发展 ,
的最大威胁 。而一个有效运作 的海外投 资保 险制度 能够 消化投 资中的政治 风险 , 投 资者 的经 营得 到充 分、 使 有效 、 时的保 及 护 。我 国现行 的海外投 资保险制度在模 式设 计和 具体 内容上都 存在 一定的缺 陷 , 当在充 分借鉴各 国先进 立法经验 的基 础 应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非金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达到552.4亿美元,同比增长6.5%。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海外投资风险也日益突出,需要建立起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保障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促进海外投资的作用。

海外投资涉及到较高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汇率风险等。

这些风险对于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是一种阻力,容易使得企业望而却步。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企业投资风险,提高海外投资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进而促进企业进行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实力。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扩大,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在国际竞争中,我国企业面临着来自其他国家企业的激烈竞争。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企业提供有力的保障,降低其在海外投资中的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经验积累。

海外投资往往需要我国企业将自身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当地市场相结合,以满足当地市场需求。

在此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技术转移和管理困难等问题。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保障,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经验积累,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成长。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海外投资对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投资也存在着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如政治风险、投资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这些风险带来的冲击,保障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变得越发迫切和必要。

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法律障碍和困境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热情,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肖日弱了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更抑制了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现。

笔者拟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加强对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立法的规范提出几点建议。

努力制定调整中小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依据目前的发展形势,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大潮即将到来,并将成汹涌之势。

在这种潮流不可逆转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没有理由逆潮流而动,应积极制定完善的权威性的调整海外投资的基本法,以使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激励。

具体来讲:首先,应及时颁布一部海外投资基本法,既可以作为基本法律进行立法,也可以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进行立法。

该基本法(或法规)应对海外投资中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及各主管部门的权限划分加以明确,并作为其他调整海外投资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改、废的依据,其法律效力应优先于其他调整海外投资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其次,对现行的海外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

在我们国家基于不同的管理权,许多部门都对海外投资有着一定的管理权,这就导致了政出多门,管理重叠或缺位的现象非常严重,而且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性。

这不免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分歧和困难。

2004年国务院的《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审批问题上,对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自的职能进行了划分。

我们认为这种职能划分方式同样可以运用到其他部委的职权划分中,进一步明晰各部委的职权范围。

再次,在制定新法时一定要注意与国际投资多边和双边协定的衔接,及时就国内法中与这些协定规范不一致的地方加以修订。

最后,作为海外投资一枝新秀的中小企业投资者来说,在制定新的海外投资基本法时应充分考虑其利益,着重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制度、财政金融制度、信息服务与技术扶持制度,让中小企业真正得到实惠,激励其海外投资的热情。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与合作也日益增多。

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国际商业活动的重要保障,海外投资保险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保障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合作的机会越来越多,但也伴随着各种投资风险。

例如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不但影响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经营,甚至会威胁到其在外国的资产安全。

如果遇到战乱、政治动荡等突发事件,企业的海外资产将面临无法取得的风险。

而海外投资保险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而发展起来的。

通过购买海外投资保险,可以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提供安全保障,让企业能够更加放心地进行海外业务开展。

二、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的“走出去”战略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竞争力提升的重要途径。

随着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合作逐渐增多,我国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应对各种风险。

只有在有了足够的风险保障措施之后,中国企业才会更加愿意走出去,更加乐于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投资和合作。

三、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增多,我国的国际经济影响力不断扩大。

相对应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帮助中国企业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也可以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只有在有了足够的安全共保和风险防范措施之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才能更加从容自信地开展业务,使得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得到提升。

四、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良性发展作为全球化经济时代的主要参与者,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业务合作和投资活动。

而一个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可以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还能够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良性发展。

通过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可以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和合作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能更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减少资金流失,提升海外投资和贸易的稳定程度,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良性发展。

最新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最新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讨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一、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影响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一年一度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中国已经连续三年位列世界第三大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额分别为2012年840亿美元,2013年1010亿美元,2014年1160亿美元,增长率分别为20%和15%。

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战略)自2013年提出以来,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与谋划,今年开始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于2015年3月28日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设施联通。

其中,基础设施(包括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

据亚洲开发银行预测,2010年到2020年间,亚洲基建存在83,000亿美元缺口。

为此目的,中国牵头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旨在为亚洲地区长期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缺口提供资金支持。

与此同时,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

2013年10月,国务院专门发文,就如何有效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问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通过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清理整顿违规产能、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等手段加强对相关产业的宏观调控,强化需求升级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过剩产能的消化和遏制。

亟需保值增值的巨额外汇储备、国内基建领域消化过剩产能的客观压力、人民币国际化的客观需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技术渴求等各种因素的叠加使得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生逢其时,对基建领域的海外投资活动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

仅在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建和洽谈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就有4项,涉及投资金额两千多亿美金。

如何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如何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如何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它在鼓励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实践中对海外投资的保护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需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构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目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从表面上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民间的商业性保险相似,是一种普通的财产与责任保险制度,但是从各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目的和该制度的结构看,它是一种特殊的非商业性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家或政府保险政治风险的制度,具有浓厚的官方性质,与一般的民间保险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它是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的性质,其承保的风险范围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

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对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力和地位,同时也是资本输出国推行其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

而作为民间或私人性质的保险机构无法胜任也不应该承担这种具有公权利性质的职能。

正是基于此,决定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只能具有“公”的性质,即国家保险的性质,也就必须完全或主要由政府机构主持经营。

再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经常与政府间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直接联系,互为补充、相互为用。

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国家在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时普遍对代位求偿权做了规定,一旦投资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及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遭受损失,投资国即以双边条约为法律依据,由其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索赔。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需要有相应的保险制度来保障其利益。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将促进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推动我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海外投资涉及的风险可以是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现,这些风险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包括海外财产保险、海外投资责任保险、海外劳工保险等在内的多种风险保障,帮助企业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与之相关的海外投资风险也在增加。

如果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遭遇重大损失,不仅会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冲击,还可能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形象。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降低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加在海外市场的信任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以促进海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保险制度可以提供风险分散、风险共担的机制,通过将海外投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现风险的合理配置。

保险公司通过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可以引导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更加理性、规范地行事,减少因为投资决策的盲目和投机而导致的风险。

这将有助于实现海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保证企业的长期利益。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建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建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构建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发展速度很快,但海外投资立法明显滞后于海外投资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我国海外投资立法存在的缺陷亦日趋显现,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的海外投资活动。

当务之急应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国海外投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迅速填补调整海外投资各环节的法律空白,完善现有法律的不足。

关键词:海外投资投资保险立法构建一、我国当前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险(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也叫海外投资保证,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主要有:国内法方面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的《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条款》,可以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承保,却没有规定可以为国内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投保;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自1980年起,我国先后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双边投资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机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

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有待调整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指南》中关于承保对象的规定——合格投资项目的条件并未包括投资于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国家,可见我国目前采取单边主义模式。

因单边投资保险模式不以双边投资协定为法定前提,保险机构实现代位的依据只能是外交保护权,而外交保护的实施长期存在争议,受“用尽当地救济”、“国籍继续”和“卡尔沃主义”等基本条件的限制,不利于投资母国保险机构理赔后代位求偿权的实际有效行使。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我国对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

然而,在海外投资的过程中,企业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和挑战,如政治风险、汇率波动、自然灾害、侵权诉讼等。

为了保护企业海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建立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解决政治风险的问题。

政治风险是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其表现形式包括战乱、政变、国内法律变化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企业被拘留、资产被冻结、投资项目被没收等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政治风险保障,帮助企业应对这些不可预见的风险。

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汇率波动是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面临的另一个风险,由于国际汇率的变化,企业可能面临着支付超出预期成本或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可以提供汇率波动风险保障,为企业提供保险赔偿或货币稳定机制,降低企业在国际商业中的汇率波动风险。

再者,海外投资保险可以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

自然灾害是企业在海外投资中所面临的另一个风险,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会导致企业设备的损坏、生产线的中断、官司的打官司等损失。

海外投资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自然灾害保障,为企业在自然灾害事件中提供保险赔偿。

最后,海外投资保险也可以避免侵权诉讼风险。

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企业可能会侵犯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侵权诉讼。

海外投资保险可能会提供法律保障和赔偿保险,为企业提供侵权诉讼保障,防止企业在国际商业过程中遭受侵权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于保障海外投资的安全和利益,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将有助于规范海外投资行为,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逐渐增加,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日益增加,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的企业和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助于有效应对风险。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涉及的风险也愈发复杂和多样化。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提供一系列保险产品,例如政治风险保险、信用风险保险、投资收益保险等,为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在面临政治、经济、金融等不确定因素时,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企业的损失,减少不确定性对投资决策的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我国制定了“一带一路”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到海外投资和开展合作,这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海外投资涉及的规模庞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使得企业在实施战略时面临较大的挑战。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政策性的支持和保险产品,帮助企业降低海外投资的风险和成本,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我国企业面临的政治、法律等风险因素较多,尤其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策环境和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复杂和不完善,可能会导致我国企业的投资受到侵害。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和法律风险保险等,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的支持,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随着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规模的扩大和实力的增强,我国在国际经济和政治事务中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

建立健全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降低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面临的风险,提升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有力支持。

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必要性。

它有助于企业有效应对风险,推动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完善作者:彭丹王宏军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政治风险。

这些风险不仅给我国海外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通过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现状的分析,论证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分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上的不足,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对外投资的重要国内法律制度,也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最早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是美国。

1948年美国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了这一制度。

其后,日本、法国、德国、丹麦、挪威、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英国等国家也陆续建立了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时候,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效仿发达国家推出了一些保护本国海外私人投资的国内法律制度用以抵抗海外投资中的政治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但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遇到的各种形式的政治风险,却极大地阻碍了广大投资者们前进的步伐。

比如西班牙阿尔切事件就是东道国厂商由于商业竞争,针对中国鞋商爆发的恶性暴力事件,2004年2月10日的”埃米拉事件”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海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境外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海外投资日益成为企业的重要发展战略。

然而,随着投资范围的扩大,企业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如政治、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的风险。

因此,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于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够有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十分复杂,可能包括政治动荡、自然灾害、劳资纠纷等各种不可预测的情况。

一旦出现问题,企业有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和赔偿机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够激发企业的投资热情。

在没有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因担心投资风险较大而望而却步。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够让企业感受到国家对于海外投资的支持和保护,从而增强他们的信心和投资热情,促进企业增加境外投资。

再次,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除了自身技术实力和成本优势,更需要具有国际投资能力和国际风险管理能力。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了一种可以降低风险、提高保障的国际化投资能力,有利于提升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

最后,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助于加强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贸易国和金融大国,我国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展示了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和承担的国际责任,有助于加强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投资热情、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促进企业稳健发展将成为未来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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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 净 资产 增 加 了 55 .%.平 均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加 了 5 .% . 28 平
从 立法 体 例 上 看 . 目前 世 界 上 各 国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可 分 为 双 边 的 海 外投 资保 险制 度 、 边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单 和折 中模 式 的 海 外 投 资保 险 制 度 国 内有 学 者认 为我 国宜 采 用德 国折 中式 的 海 外 投 资保 险 制 度 笔者 认 为 我 国 应该 采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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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 渐增 多 .但 总 体 上 海 外 投 资 的水 平 和 应 对 风 险 的 能 力 不 高 . 有 已 经 “ 去 ” 企 业 安 全 、 定 地 获 得 利 润 才 能起 到 只 出 的 稳 对 海 外 投 资 最 有 说 服 力 的 促 进 作 用 . 以我 们 建 立 海 外 投 资 所
保 险制 度 的 核 心 在 于 国 内 承 保 机 构 能 否 给 予 投 资 者 以充 分 的保 护 。承保 的风 险 发 生 以后 , 资 者是 否 得 到 有 效 的保 护 , 投 不 仅 要 看 其 所 受 的损 失 能 否 及 时 得 到 赔 偿 . 而且 要看 其 得 到 赔 偿 后 是 否 能 够 及 时摆 脱 与 东 道 国 之 间 的投 资 争 议 。在 单 边 的 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中 . 保 的 风 险 发 生 以后 , 资 者 也 会 承 投
道 国 之 间缺 乏诸 如 双边 投 资保 护 协 定 类 似 的 限定 义 务 . 以 所 只 有 投 资者 走 完 “ 尽 当地 救 济 ” 序 之 后 才 能 寻求 母 国 的 用 程 外 交 保 护 而 双 边 的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所 承 保 的 海 外 投 资 者. 获得 了保 险机 构 赔 偿 后 , 从 纠 纷 中 解 脱 出来 了 , 后 的 就 之 代 位 求 偿 就 留给 了保 险 机 构 。可 以 看 出 , 只有 双 边 的海 外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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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 得 到 本 国 的 保 险 机 构 的赔 偿 . 是 由于 投 资 者 母 国 和东 但



20 0 2年 中 国 东 盟 自 由 贸 易 区 进 程 启 动 以 来 , 国到 东 盟 的海 外 投 资规 模 逐 步 扩 大 . 中 但 是 由于 中 国还 没 有 建 立 自己 的 海 外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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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 企 业 增 加信 誉 成 本 和 社 会 成 本 。 同 时 , 要 促 进 资 信 行 还 业 的 发 展 , 立 专 门的 资 信 调查 公 司 、 用 评 估 公 司 . 金融 建 信 与 机 构 进 行 的信 用 调 查 相互 补 充 。鼓 励 信 用 调查 评 估 中介 机 构 的发 展 . 持 建 立 中小 企 业 资 信 数 据 库 . 偿 为 金 融 机 构 提 支 有 供 客 观公 正 的信 用信 息
双 边 的海 外 投 资 保 险 制 度 的 立 法 模 式 之 所 以采 取 这 种 模 式 . 要是 由 于我 国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的制 约 我 国 的海 外 投 资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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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 建立完 善科技 型 中小 企 业创业投 资 引导基
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一种政府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事业
进 而 促进 高科 技 产 业 发 展 的 最 为 有 效 的 工 具 . 通 过 财 政 出 可 资引 导 社 会 资 金从 事 创 业 风 险 投 资 活 动 . 决 高科 技 产 业 创 解 业 企 业 的 资金 缺 乏 问 题 创业 投资 引 导 基 金 可 以转 变 政 府 财 政 资 金 的 支 持 方 式 , 展 中小 企 业 的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 其 是 拓 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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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法 律 制 度 .使 得 我 国到 东 盟 的 海 外 投 资 面 临 很 大 的 风 险 , 接 影 响 了 自 由贸 易 区 的 发 展 本 文从 五个 方 面 提 出 了 直 完 善我 国的 海 外 投 资保 险制 度 的 建议
元 , 中 . 西 湖 区 财政 认 购 1 0 其 由 0 0万 元 . 石 公 司认 购 10 点 00 万 元 . 州银 行 认 购 3 0 杭 0 0万 元 . 并设 计成 面 向社 会 发 行 的 理
保 险体 制的类 型
财产 品 。经 过 严 格考 察 . 2 有 0家 中小 企 业 获 得 了贷 款 据 对 “ 湖秋 月 ” 品 贷后 进 行 的跟 踪 显 示 .0家企 业 全 部 经 营 状 平 产 2 况 良好 .0 % 的企 业 贷 款 资 金 与 贷 前 所 承 诺 的 用 途 一 致 . 10 9 %的企 业 销 售 较贷 前 同期 都 有 了不 同 比例 的 增长 与 上 一 5 年 同期 相 比 .0家 贷 款企 业 平 均 资 产 规 模 扩 大 了 l 1 . 2 - 倍 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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