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吸收犯、牵连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是两个法律概念,分别指的是在犯罪中参与的人之间的不同关系。
虽然这两种类型的犯罪相关者都会对实施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其角色和责任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辨析。
牵连犯是指与主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从犯。
他们与主犯一同参与犯罪,但其主要责任在于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中提供支持、配合、协调等帮助。
牵连犯通常不是犯罪的策划者或实施者,但他们参与进来对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典型的牵连犯可以是犯罪团伙中的成员,如协助贩毒团伙分工合作中承担某个任务的人员。
吸收犯则是指原本与主犯没有犯罪预谋或共同犯罪意图,但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被主动牵连进来。
吸收犯往往无法幸免地被卷入犯罪现场,因为他们与主犯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如亲属关系或职务关系,导致他们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无法回避。
吸收犯通常是由于主犯的行为或请求而被迫参与并承担部分犯罪责任。
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参与犯罪行为的意愿和责任程度。
牵连犯是有意地参与并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牵连犯自身选择了参与犯罪行为。
而吸收犯则是被动地被牵连进犯罪行为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逃脱。
牵连犯对于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一定的掌控和影响,他们在行为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
而吸收犯则是被动地被迫参与,他们在行为中的作用较小。
牵连犯通常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因为他们作为共同实施者或帮凶,对于犯罪行为通常有一定的了解。
吸收犯则可能对实际犯罪行为的计划和细节知之甚少,因为他们并不是主犯或与主犯进行犯罪策划的一部分。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1.吸收犯(1)吸收犯的概念根据一般的日常概念或法律的内容,有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种行为自然会被其他行为所吸收,仅构成吸收犯罪。
(2)吸收犯的特征1.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的行为,每种行为分别被定罪,并且每种行为都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刑法。
2.几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般经验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一般经验法则,一种犯罪是另一种犯罪的自然方法或结果,前一种行为是后者行为的自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者行为是前者行为的自然发展结果(2)法律内容中的吸收关系,即根据法律,一种犯罪包含在另一种犯罪中。
(3)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和轻行为。
重罪者将被处以重罪,轻罪将重罪。
2.牵连犯(1)牵连犯的概念目的是犯下某种罪行,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违反了其他犯罪。
此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因果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被称为牵连犯。
(2)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的目的是犯罪。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构成另一种犯罪。
2.必须有两种以上的行为,一种是目的行为,一种是方法行为,或者一种是原因行为,另一种是结果行为,或者两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
3.两项或以上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并违反了两项以上的罪行,构成一项独立的罪行,而每种行为都不是犯罪的要件。
4.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牵连关系。
隐含关系有两种类型:(1)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隐含关系。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在牵连犯中,这两种犯罪之间没有自然的联系,但在吸收犯罪中,这两种犯罪之间却存在这种联系。
刑法上的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其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犯有以下几例: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收买行为之当时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后,又生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的,应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先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5.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在犯罪案件中,除了直接实施犯罪的主犯外,还存在着所谓的牵连犯和吸收犯。
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别非常重要,因为他们的不同立场对于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有着不同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和区别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1.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指的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因为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人。
牵连犯不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但是他们却扮演了一定的促成或协助犯罪的角色。
例如,在一起持枪抢劫案中,如果某个人提供了枪支帮助犯罪分子实施抢劫,虽然他没有直接抢劫,但是他也应该受到牵连犯的惩罚。
吸收犯,又称为同谋犯,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行为中,与主犯之间存在明确的、共同的犯罪意图,作为犯罪行为的主动参与者,共同完成犯罪活动。
吸收犯通常是犯罪中最为主要的成员,他们与主犯存在着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关系。
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驾驶汽车的人和直接入室抢劫的人虽然有行为上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是共同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都应该受到吸收犯的惩罚。
3.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从定义上来看,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活动中的主动参与程度不同。
牵连犯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促成和协助的作用,但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吸收犯则是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主动参与和协作的作用,与主犯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犯罪意图。
从刑事责任上来看,吸收犯的刑罚通常比牵连犯更重。
因为与主犯存在着共谋关系,吸收犯的行为导致犯罪的实施更具有危害性,因此需要依法给予更严厉的惩罚。
从证据链上来看,牵连犯和吸收犯在犯罪定罪上也有着不同的证据标准。
牵连犯需要证明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行为和证据,而吸收犯则只需要证明与主犯之间有明确的犯罪意图,或是实施了实质性的犯罪行为即可被定罪。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别是非常重要的。
对于证人、执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来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准确的辨别,以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牵连犯的概念是什么
牵连犯的概念是什么关于牵连犯(⼀)牵连犯的概念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的,但其⽅法⾏为或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法⾏为和⽬的⾏为之间、原因⾏为和结果⾏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牵连犯的构成要件1.牵连犯以实施某⼀犯罪为⽬的。
这是牵连犯的本质。
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犯罪,其⽅法⾏为和结果⾏为⼜构成了另外⼀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为,其中⼀个是⽬的⾏为,⼀个是⽅法⾏为,或者⼀个是原因⾏为,⼀个是结果⾏为,或者既有⽅法⾏为、⽬的⾏为(原因⾏为),⼜有结果⾏为。
3.两个以上的⾏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的犯罪,各⾏为不属于⼀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关于吸收犯数个不同的犯罪⾏为,依照⼀般的⽇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个⾏为当然地为他⾏为所吸收,只成⽴吸收⾏为的⼀个犯罪。
(⼆)吸收犯的特征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为,每⼀⾏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
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般经验法则,⼀罪是另⼀罪的当然实⾏⽅法或当然实⾏结果,前⾏为是后⾏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为是前⾏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吸收关系表现为重⾏为吸收轻⾏为。
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4.两个以上的⾏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有两种:(1)⽅法⾏为和⽬的⾏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为和结果⾏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刑法中常用的两个概念,用以描述犯罪行为中的不同责任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十分重要,因为它影响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和处罚。
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
牵连犯是指在实施一项犯罪行为时,与主犯共同参与,并在一定程度上共同犯罪。
牵连犯并不是直接犯罪的主体,但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或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因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典型的牵连犯包括指使犯、帮凶、恶意欺骗他人的持币人等。
与之相对的是吸收犯,吸收犯是指在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动地被牵涉进来,并且只是在犯罪行为某个环节上提供了有限的协助或者发生了一定的参与,但并没有形成共同犯罪的关系。
吸收犯通常是在被害人被胁迫或者强迫的情况下,作为从犯实施犯罪行为。
比如说,被逼迫提供帮助的行为。
在判断一个参与犯是否属于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时,主要需要考虑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主动性、故意程度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实际影响。
如果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直接的犯罪动机,可以视为牵连犯。
但如果他们是被胁迫或者受到威胁,只是被迫提供了某种帮助或是参与了犯罪活动的某个环节,那么可以认定为吸收犯。
需要注意的是,牵连犯和吸收犯在法律上并不是同等的。
牵连犯在刑罚上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而吸收犯通常会得到一定的减轻处罚。
这是因为牵连犯在犯罪行为中有更为直接的故意和行为,对犯罪事实的形成和发展有着一定的贡献。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吸收犯是指若干犯罪行为被其中一项吸收的情况,仅确立了一种吸收犯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者以犯罪为目的,犯罪手段或结果行为违反其他犯罪的犯罪。
关于如何识别牵连犯的若干独立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折衷理论更为科学,即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确定。
没有刑法的规定,也没有联合惩罚,这是牵连犯的基本特征。
吸收犯罪与牵连犯之间的区别如下:
(1)吸收犯罪是一种犯罪吸收了其中一种犯罪行为,而只确立了一项吸收犯罪指控的情况。
(2)牵连犯是指以犯罪为目的,但其犯罪方式或结果行为违反其他指控的犯罪。
(3)两种吸收犯罪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两种共谋犯罪之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
犯罪分子是由几种独立的犯罪行为组成的,他们犯下不同的罪行。
牵连犯还由数种独立的犯罪构成,它们违反了各种不同的指控,但是牵连犯的因果行为(即犯罪的初衷)导致了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牵连犯罪分子的例子,例如使国家为欺诈提供官方文件,窃取他人财产,找到枪支并非法持有它们。
可以看出,吸收犯罪的数量行为关系更为密切,牵连犯罪与吸收犯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牵连犯罪的数量行为之间没有必然性。
为了达到欺诈目的,没有必要伪造官方文件作为手段,盗窃他人财产不一定是为了
获得枪支。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区别特点、适用情况等方面对牵连犯与吸收犯进行辨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法律定义牵连犯是指在犯罪事实中,与主要犯罪事实有关联而又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通俗地说,就是在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支持作用,却不属于主要犯罪。
吸收犯则是指在犯罪事实中,犯罪行为中的各个部分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也就是说,吸收犯的行为被另一个罪名“吸收”了,因此不构成独立的罪名。
1. 不同的构成要件2. 不同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后果上,牵连犯通常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而吸收犯则不构成独立罪名,其行为主要由其他罪名来承担后果。
3. 根据行为的不同确定牵连犯主要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涉及主要犯罪来确定;吸收犯则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内部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4. 影响分析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认定,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真分析。
对于牵连犯,要着重考虑其行为与主要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而对于吸收犯,要着重考虑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1. 牵连犯适用情况吸收犯通常适用于一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中一部分行为已经构成了其他罪名的要件。
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因为抢劫罪已经包含了盗窃罪的要件。
甲、丙、丁三人因共同盗窃被抓获。
经审理查明,甲为主犯,丙、丁为从犯,有关联而不构成主要犯罪的犯罪行为。
2. 吸收犯案例甲因私闯民宅被抓获,途中携带偷窃民宅财物的工具。
经审理查明,私闯民宅罪已包含了偷窃罪的要件,因此私闯民宅罪吸收了偷窃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区分
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区分在司法领域中,两个常见的概念是牵连犯和吸收犯。
这两个术语的概念在法律中特别重要,因为它们用于区分和识别不同形式的犯罪。
本文将探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差别,并提供几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区分它们。
1. 什么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多个人一起参与同一犯罪,并互相牵涉。
在牵连情况下,每个参与犯罪的人都对犯罪的全部行为负有责任。
如果一个人获罪,那么所有涉及的人都有可能被判责任。
例如,如果A偷了汽车,B作为对计划的知情人提供了帮助,C则提供了贩卖赃车的市场,那么所有这三个人都被认为是牵涉到了犯罪,并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 什么是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中包含了同一行为的多个犯罪罪名。
在吸收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对同一件事情以一个罪名进行起诉,而不是以多个罪名进行起诉。
例如,如果在一次袭击中,人们涉及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和抢劫,那么法律只会对这些行为中的一个罪名进行起诉。
3. 如何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司法系统中的两个不同概念。
它们的重要区别在于犯罪的本质不同。
在牵连犯的情形下,犯罪是多人参与,一起参与同一犯罪行为。
在吸收犯情况下,一个行为涉及到多个罪名。
为了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行为罪名的区别。
如果多个人参与同一犯罪,那么它是牵连犯。
如果同一行为包含多种罪名,那么就是吸收犯。
以下是两个案例来帮助解释这一点。
Case 1:牵连犯和罪责扩张在这个例子中,三个人(A、B、C)共同计划抢劫一家银行。
A和B负责实施抢劫,而C负责作为看守。
如果警察捕获A,那么B和C也可能被牵扯进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受到了重罪的惩罚,那么B和C将面临有罪判决。
即使他们没有参与实际的抢劫行为,他们的参与同样被视为犯罪,因为他们参与了银行抢劫的计划和策划。
因此,不管案件中涉及了多少个罪名,如果犯罪行为本身有多个参与者,那么这就是典型的牵连犯案件。
此外,牵连犯案件可能会发生罪责扩张,因为所有涉及的人都可能被判有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学中常用的两个概念,用以描述犯罪中不同的关系和责任。
牵连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彼此之间互为教唆或帮助关系,各自承担犯罪责任;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其中某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结果足以包括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他人只构成被吸收的关系,免于犯罪责任。
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行为的组织关系
二、责任的确定方式
对于牵连犯,每个人都是独立承担犯罪责任的,其责任的大小与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相关,可以追究个别人的独立责任;而对于吸收犯,由于某个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包括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其他人将免于犯罪责任,只能构成被吸收的关系,无需追究其独立责任。
三、对犯罪行为结果的共同追诉
牵连犯之间彼此互为教唆或帮助关系,因此对于犯罪行为结果的共同追诉是合理的,可以追究各个牵连犯的独立责任;而对于吸收犯,则不应追究被吸收的人的责任,只对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个人追究犯罪责任。
四、诱因与动机的重要性
牵连犯中,每个人有自己的诱因和动机,他们之间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各自的意愿和目的;而吸收犯中,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是被吸收在某个人的犯罪行为中,其动机和诱因不如实施者重要。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什么是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今天我们来说说牵连犯、吸收犯和竞合犯。
牵连牵连,顾名思义,就是手段与目的、目的与结果之间有紧密的联系,而且分别触犯罪名,但只取最重的一个处罚,不并罚。
比如,张三伪造公文去诈骗。
伪造公文是手段,诈骗才是目的。
但伪造假公文的这一手段触犯了伪造公文罪,诈骗的这一目的,又构成诈骗罪。
又比如,张三盗窃枪支弹药以后又藏起来。
盗窃枪支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是他的目的,他的目的已经实现,但实现了以后,枪支、弹药还得藏起来,不能扔了,藏的行为又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结果行为,两个犯罪之间形成目的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吸收吸收,就是后面的行为把前面的行为吸收包含了,不再单独分开算了。
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最典型的是张三入室盗窃,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但入室盗窃,必然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没有谁可以在室外,就把室内东西盗走了,除非是神仙。
再比如,张三把偷来的东西卖掉,也不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大家可以看出,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关系是,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必经过程,而牵连犯前一行为则不一定是必经的,比如前面提到的伪造公文诈骗,诈骗不一定必须伪造假公文,也完全可以在网上编故意卖惨。
竞合犯分为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纯属立法上的问题,比如,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都符合诈骗罪的要件,但被单独弄成了罪名,就不按普通诈骗罪处理,按特殊优于一般处理。
想象竞合犯,同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选一重罪处罚,如,张三强奸未来儿媳,目的是阻止儿子与未来儿媳结婚,就同时触犯强奸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大家发现没有,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不同的是,只有一个行为,却触犯了两个以上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案件中,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界限往往比较模糊,容易引起误解。
本文将从概念界定、刑法规定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对牵连犯和吸收犯进行辨析,以期使读者对这两个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界定牵连犯是指在犯罪的过程中,通过特殊的关系使另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受到牵连的人。
牵连犯是通过某种特殊的方式参与到犯罪行为中去的,但他并不是犯罪的直接主体。
而吸收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因为犯罪行为的特殊构成关系,而将其他人的行为吸收到自己的行为之中。
二、刑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了“有组织和教唆犯罪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参与犯”、“刑法明确规定是牵连犯的”等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牵连犯的。
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吸收犯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了“实际行使主观方面职责的人”、“合同或者法规规定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人”、“合伙经营的人”、“被规定为刑法确定了主体构成关系的情形”等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吸收犯的。
三、案例分析1. 牵连犯案例分析在某个案例中,甲在参与一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背景指使乙等人一起盗窃,甲并没有亲自行动。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甲属于牵连犯,并据此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这个案例中,甲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和背景指使他人参与犯罪行为,使得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牵连,从而构成了牵连犯。
2. 吸收犯案例分析在另一个案例中,某公司的经理张某明知公司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仍然出售给了消费者。
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公司被起诉,法院认定张某为公司的吸收犯,因为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在责任范围内,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有管理责任,但他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问题的发生,因此将其行为吸收到公司的行为之中。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适用条件。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案人员的认定和判决,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对牵连犯与吸收犯进行辨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在刑法中的运用。
一、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在犯罪中直接参与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主要犯罪分子或者共同犯罪分子。
牵连犯是指那些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或者通过某种方式对犯罪行为起到推动、策划、协助、指挥等作用的人员。
在刑法中,对于牵连犯的认定通常需要考察其具体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只有在其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时,才能被认定为牵连犯。
牵连犯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 直接参与犯罪行为,具有实际的犯罪行为情节;2. 对犯罪行为有推动、协助、指挥等作用;3. 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对犯罪行为具有重要影响;4. 在共同犯罪中扮演重要角色,而非仅仅是从犯或共犯。
二、吸收犯吸收犯是指在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但却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危害的人员。
吸收犯通常是相对于牵连犯而言的,他们并不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其行为或者状态却对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危害。
在刑法中,对于吸收犯的认定需要考察其行为是否与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即是否属于犯罪的结果之一。
三、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和吸收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混淆,但在实质上它们是有着明显区别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的直接性:牵连犯通常是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其行为与犯罪结果有直接的联系;而吸收犯则是间接参与,其行为对犯罪结果有一定的促成作用。
2. 作用的重要性:牵连犯的行为在犯罪中通常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对犯罪行为有重要影响;而吸收犯则是相对次要的参与者,其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相对较小。
3. 法律关系的强弱:牵连犯的行为与犯罪之间通常具有更为直接的法律关系,其行为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而吸收犯的行为与犯罪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较弱,可能存在一定的间接关系。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作者:杨莉艳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7期【摘要】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界限一直是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难点之一。
例如,入户盗窃,有的认为是牵连犯,有的认为是吸收犯;再如,入户强奸的,有的认为是牵连犯,有的认为是吸收犯。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本质及处断原则不同毕竟存在不同,因此划清两者的界限既是刑法理论研究的自身需要,也是刑事司法实践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现实需要,本文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入手,阐述二者的区别,进而以便对实践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关键词】牵连犯;吸收犯;辨析一、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而数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一般认为,成立牵连犯,不仅要求在主客观上能认定牵连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还必须具有通常性,比如为了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招摇撞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都构成犯罪,为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伪造相关证件的行为,在生活中具有通常性,因而可以认定为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断。
但如果是盗窃军车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通常性,不再成立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二、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定罪,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比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事后藏于家中的行为。
前面制造枪支、弹药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后面藏于家中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因为制造和持有之间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故仅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私藏的行为被制造行为吸收。
吸收犯大多有三种情形:一是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如前述非法私藏的轻行为被非法制造的重行为吸收,仅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二是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如为了杀人而购买杀人的凶器,购买凶器的预备行为被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三是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又帮助他人犯罪,帮助他人犯罪的从行为被教唆他人犯罪的主行为吸收,仅认定为该罪的教唆犯。
司法考试: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
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所谓转化犯即⾏为⼈实施某⼀较轻的犯罪⾏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使其⾏为性质发⽣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为性质定罪,也不实⾏数罪并罚。
转化犯是刑法分则中的重点考查内容,需要考⽣特别记忆。
本⽂现将刑法分则中的转化犯情形总结如下: 1.⾮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罪(在⾮法拘禁犯罪⾏为过程中,⾏为⼈使⽤暴⼒致⼈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法拘禁⾏为转化,参见刑法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妇⼥、⼉童罪转化为拐买妇⼥、⼉童罪(收买后⼜出卖的,参见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式阻碍国家机关⼯作⼈员解救被收买的妇⼥、⼉童。
⽽且该转化仅仅针对⾸要分⼦,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刑法242条第2款规定) 4.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刑讯逼供、暴⼒取证⾏为致⼈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7条规定) 5.虐待被监管⼈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罪(虐待⾏为致被监管⼈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8条规定) 6.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邮政⼯作⼈员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参见刑法253条第2款规定) 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参见刑法267条第2款规定) 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参见刑法269条规定) 9.挪⽤特定款物罪转化为挪⽤公款罪(挪⽤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使⽤的,参见刑法384条第2款规定) 10.聚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致⼈重伤、死亡的,参见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 11.⾮法组织卖⾎罪、强迫卖⾎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伤害的,限于重伤害,参见刑法第条规定)12.⾮法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法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是⾏为⼈向⾛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是⾏为⼈为牟利⽽向吸⾷、注射毒品的⼈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贩卖毒品,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为性质发⽣转化,⽽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刑事法律中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法律意义上有所区别。
牵连犯是指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中的多个人,其中一个人从犯行为转变为主犯行为的情况,而吸收犯则是指在同一犯罪事实中的多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牵连犯是指一个人从犯行为转变为主犯行为的情况。
从犯是指对犯罪行为起辅助作用或帮助犯罪行为实施的人,而主犯是主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A打算抢劫一家商店,他携带枪支进入商店,实施抢劫行为,B在外面负责看守,起到了帮助作用。
如果B在看守的过程中,决定进入商店并参与抢劫行为,那么他就由从犯转变为主犯,这就是牵连犯的情况。
吸收犯是指在同一犯罪事实中,多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吸收犯存在于实施犯之间,发生同一犯罪事实的不同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将多个犯罪行为视作一个罪行,将其合并起来处罚。
A因涉嫌盗窃,企图从某家商店中偷走商品。
在偷走商品之后,A又决定携带偷来的商品,逃跑时使用暴力对抗商店员工。
虽然他实施了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但法律通常会将其视作同一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将其合并处罚。
这就是吸收犯的情况。
对于牵连犯和吸收犯的辨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形成条件不同。
牵连犯的形成需要主犯行为的转变,即从犯行为转变为主犯行为;而吸收犯的形成则是在同一犯罪事实中存在多个犯罪行为。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对于牵连犯来说,主犯的犯罪行为具有决定性,从犯是在主犯行为基础之上起辅助作用,因此他们可能面临相同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吸收犯来说,多个犯罪行为被视为同一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因此会将其合并起来处罚,被合并的每个犯罪行为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刑事责任大小。
牵连犯和吸收犯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不同。
对于牵连犯来说,转变为主犯行为的瞬间是关键,这可能意味着从犯和主犯在刑罚适用上存在差异。
而对于吸收犯来说,各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因此在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各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在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牵连犯”和“吸收犯”这两个词汇。
它们有区别,也有联系。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避免在实际操作中的混淆和错误。
一、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或联系,但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主要犯罪行为中的人员。
牵连犯的行为通常包括犯罪辅助行为、犯罪支持行为和犯罪同谋行为等多种形式。
牵连犯的犯罪行为对主要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协助作用,但其行为并不是构成主要犯罪的必要条件。
牵连犯的处罚通常是由于其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其对主要犯罪行为的协助作用。
但是,由于牵连犯并没有直接参与到主要犯罪行为中,因此其处罚相对主要犯罪人权轻,通常处以轻微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吸收犯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罪行之间存在成分互相吞吸的关系,即一种罪行的构成要素被另一种罪行所吸收。
吸收犯是指一个罪行可以吸收另一个罪行,使被吸收的罪行行为与主要罪行行为相统一,被视为主要罪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独的罪行。
吸收犯的存在通常会对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产生影响。
在定性方面,如果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了主要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那么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就不再分别认定犯罪,而是判定为主要犯罪的构成要素。
在量刑方面,吸收犯通常只能根据主要犯罪的犯罪情节和轻重程度进行刑事处罚,而不能单独依据被吸收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判决。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最大不同在于,牵连犯是指行为对主要罪行起到一定协助作用,但并不是主要罪行的一部分;而吸收犯则是指连同主要罪行一并认定的行为。
总之,牵连犯和吸收犯是诉讼中常见的概念,但它们并不相同。
判决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以准确的实际情况来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人员关系,从而实施合理的量刑和处罚。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首先,吸收犯属于法定的一罪,牵连犯属于科刑的一罪。
其次,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一个犯罪目的,多个犯罪行为;
2.多个犯罪行为有“因”有“果”,有“手段”有“目的”;
3.主观上是为了达成某罪,而实施某罪;
4.客观上,为了达成某罪,而通常情况下需要以犯下某罪为前提。
简单来说,可以这样归纳:
【多个犯罪行为,但其最终目的具有一致性】
【逻辑关系为:“因、果”,“手段、目的”】
【主观上,犯罪目的具有一致性】
【客观上,“因”和“手段”是达成“果”和“目的”的通常性行为】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一罪是另一罪的必经阶段(可以理解为,无法在不犯罪1的情况下而完成罪2,于是罪1被吸收,几个犯罪行为联系比较紧密)
其实只要把握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典型案例是很容易区分两者的不同的。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
牵连犯与吸收犯之辨析牵连犯与吸收犯是两个法律术语,在刑事法律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牵连犯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有关联的人。
在牵连犯的概念中,这些人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与犯罪活动有联系。
他们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帮助者、胁迫者、掩护者或者其他相关行为的参与者。
与此这些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成或者助推的作用。
在法律中,对于牵连犯能否被定罪一般需要进一步证明他们是否参与了相应的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相应的故意或过错行为。
相对而言,吸收犯是指主要犯罪行为吸收了次要犯罪行为。
主要犯罪行为通常是指实质性的、涉案的犯罪行为,可以独立存在并被单独追究其刑事责任。
次要犯罪行为则是在主要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发生的涉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次要犯罪行为通常是主要犯罪行为的衍生行为或者附随行为,且其实施与主要犯罪行为的实现相辅相成。
在刑法中,对于吸收犯通常会考虑其在主要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结果和过程中的作用,来判断其是否已经涉及了犯罪事实,是否有罪判定的必要。
牵连犯和吸收犯在刑事法律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参与方式不同。
牵连犯是在犯罪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的人,但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吸收犯则是在主要犯罪行为中涉及了次要犯罪行为。
2. 直接责任不同。
牵连犯由于只是在犯罪行为中具有一定程度的参与,其直接责任通常比主要犯罪行为的责任要轻;而吸收犯则是在主要犯罪行为的基础上发生了其他违法行为,其责任也相对比较直接。
3. 判断标准不同。
对于牵连犯来说,需要证明其是否与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联系或者能够促成犯罪的发生;而对于吸收犯来说,则需要考虑其在主要犯罪行为中的具体作用,是否已经涉及了犯罪事实。
牵连犯和吸收犯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涉及到刑事责任的人群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
牵连犯是在犯罪活动中有一定参与而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吸收犯是次要犯罪行为在主要犯罪行为中的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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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吸收犯、牵连犯的区别
1.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单独看,都是独立成罪的行为.
③数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④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另外的罪名,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2.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且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4.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5.转化犯与吸收犯的相同和不同之处是:其一,均属实质的数罪;其二,吸收犯中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重与轻、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转化犯的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亦在外观上表现为一罪重、一罪轻的关系;其三,两种形态均具有数行为指向同一具体犯罪对象或行为对象的特点.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转化犯的本罪与转化罪之间,犯罪构成彼此独立且共有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正是基于某些构成要件要素的兼容性,在本罪实施的同时或造成不法状态的延续过程中,行为人的特定不法行为才可能与本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一起充实转化罪的犯罪构成,使得罪质发生转化.吸收犯的数犯罪行为的构成之间,没有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性和延展性问题.第二,转化犯中重罪形成不可能先于轻罪,总是轻罪转化为重罪,而吸收犯中重罪与轻罪之间孰前孰后不可一概而论,即使是重罪也可能发生在前.区别:吸收犯为处断上的一罪,而转化犯为法定的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