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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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津滨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1日关于滨海新区促进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的管理办法为推动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用地管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遵循产业项目生命周期规律,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创新土地供给,优化新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范围内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研发用地(规划用途为B29)。

二、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1.实行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项目生命周期和用地单位意向,综合确定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根据项目招商情况可适当突破,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2.鼓励实行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总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

企业应当与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先行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6年(包括3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

租期结束后根据企业意愿和考核结果转为出让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次性缴纳出让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津滨政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滨海新区新河五车地片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5月4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部分被征收人未能与区住房建设委达成协议。

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下列被征收人及房屋继承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现公告如下: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李宝忠(已故),被征收房屋继承人:李贵祥、李贵清、李桂芬、李桂荣、李杰,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河高辛庄23号;2.被征收人:董浩,塘沽区被征收房屋地址:新河五车地6号;3.被征收人:董庆雨,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河五车地6号;4.被征收人:刘春梅,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河五车地6号(3);5.被征收人:孙凤芝,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河五车地6号;6.被征收人:国任,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河五车地67号;7.被征收人:国任,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河五车地68号;8.被征收人:赵娜,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河五车地68号;9.被征收人:王洪翔,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河五车地90号;10.被征收人:窦春芳,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赵家地新学街9号;11.被征收人:刘广金,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赵家地新学街9号;12.被征收人:刘天随,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学街9号。

13.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胡东生(已故),被征收房屋继承人:刘彩金、胡志刚、胡志永、胡建华,被征收房屋地址:塘沽区新河五车地198号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征地工作统一管理,保证征地工作依法进行(一)严格征地主体。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政府行为,各区必须实行政府统一征地。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建设项目、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承担征地实施的事务性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征地工作的指导,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统一做好跨区的单独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协调服务工作。

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二)规范履行征地程序。

征地报批前,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津滨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7日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关于以疾风厉势开展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2号)文件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滨海新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践行“两个维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到土地管理利用全过程、各环节,深入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进市委土地领域专项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大力整治土地管理领域“两乱一难”问题,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以疾风厉势、抓铁留痕的狠劲韧劲坚决打赢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这场硬仗。

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坚持厚土薄用、富地省用、肥地精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严控增量、消化存量,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充分释放违法违规挤占的发展建设用地规模,为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津滨政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8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滨海新区清理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清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文件:(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各管委会、各委局和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等规定,对内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凡内容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进行处理,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对内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三、工作步骤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一)初步清理阶段(2011年9月5日至9月13日)各管委会、各委局、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津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13日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项目为本市常见类别和规格,确定的补偿额为重置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

实际执行中,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一致或者类似的,参照本标准执行;个别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者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法严格按程序给予相应补偿。

三、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四、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2.农田水利、电力设施补偿标准3.苗木补偿标准4.果树补偿标准5.水产养殖补偿标准6.青苗补偿标准附件1注:(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本价格予以补偿。

(二)对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1.猪舍砖混结构平房,檐高3.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5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20厘米厚),钢屋架,钢檩条,彩钢瓦顶,下设10厘米厚保温棉,木门窗。

天津公布12区县乡镇征地区片征地补偿标准 2007-6-18

天津公布12区县乡镇征地区片征地补偿标准 2007-6-18

宝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北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大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东丽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汉沽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蓟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津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静海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宁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塘沽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武清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基准日:2006年1月1日
西青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凯成地产滨海新区2017年4月市场报告

凯成地产滨海新区2017年4月市场报告

解读:不动产登记统一、中介系统网签,进一步打击房地产市场乱象,抑制投资性购房,回归房屋 “居住”属性
政策分析
加快土地、住房供应,平衡市场需求,稳定发展
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土地调控政策
供给侧分类调控
土 库存6个月以下的,增加土地供应,加快供地节奏;6-12个月的,增加供
地;18-36个月的,减少供地;36个月以上的,停止供地
2017年开始开发区管委会将面向在开发区注册经 营的各类企业,每年设置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企 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予以奖励、支持。
海河外滩改造遵循形象性、历史性、生活性、生 态性原则,打造“城市滨河绿地公园”,突出 “城市外滩、滨海新潮” 主题
热点解读
不动产登记“四统一”
2018年
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 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 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2017年04月滨海房地产市场月报
凯成研究发展部
2017年5月
4月总结
市场环境 土地市场
经济:加强京津冀合作,促进产业导入 市场:多手段、全方位调控市场供需平衡
政策反应期,预计未来将加大供应
住宅市场 政策影响
供需仍失衡,政策管控影响心理预期,价格趋于平稳 抑制投资、改善,客户基数折半
目 录
市场环境
解读:本月土地供应有限,市场进入短暂调整期,后续将有大量经营性用地入市,平衡市场需求
注:数据来源富思博得系统
滨海土地市场
本月仅北塘、开发区板块有少量供应,供应大幅下降,土地成交均为工业用地,大幅拉低楼面价
滨海新区2016年4月-2017年4月供需量价
500
30000
滨海新区土地供销
25000
2017年4月土地分区域供应成交(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津国土房资〔2013〕376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13〕376号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有效期届满。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结合当前征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修订<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2.补正通知书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4.关于××项目拟征收土地情况的函5.征收土地告知书6.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执7.征收土地情况调查确认表8.听证申请书9.听证通知书10.听证笔录1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12.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13.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14.关于报批**区(县)****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15.征收土地方案公告16.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17.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年12月24日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如下:一、申请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区(县)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政府整理储备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整理储备机构持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分为三类:(一)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4.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者登记证明;5.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6.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7.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8.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规划调整方案;9.如占用林地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天津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1 —— 2 —— 3 —— 4 —— 5 —— 8 —— 9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备注:基准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设定容积率1-3级为3.0,4-6级为2.4,7-12级为1.8。

— 17 —天津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备注:基准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设定容积率1-3级为2.5,4-6级为2.0,7-12级为1.5。

— 36 —天津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及级别(区片)范围说明— 37 —— 38 —— 40 —— 41 —— 42 —— 43 —— 44 —— 46 —— 47 —— 48 —备注:基准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使用年期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地价表现形式为楼面地价,设定容积率为1.0。

— 49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印发——————————————————————————————— 50 —。

天津滨海新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考察样本

天津滨海新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考察样本

创新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增进科学发展——天津滨海新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考察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简况5月26日下发《国务院推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关于问题意见》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成为国内继深圳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又一种重点开发开放区域。

新区发展定位为:建设成为国内北方对外开放门户,高水平当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成为经济繁华、社会和谐、环境优美宜居生态新城区。

最初天津滨海新区涉及汉沽、塘沽、大港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开发区、天津保税区和天津港区三个功能区以及东丽区和津南区某些区域。

常住人口202万人,建成区面积267平方公里,GDP 3102亿元。

规划人口达到600万,GDP 1.5万亿元。

11月,经国务院批准,天津市调节某些行政区划,撤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设立滨海新区。

新区范畴陆域面积2270平方公里,近海滩涂336平方公里。

1月11日,天津滨海新区第一届人大、政府和政协正式揭牌成立。

按照滨海新区总体规划,其空间发展战略为“一城双港三片区”。

“一城”是新区核心区,涉及天津港、天津开发区、天津保税区和塘沽区。

“双港”既指海空两港,也指海港南北两个港区。

“三片区”是指西部临空高新技术产业区,涉及临空产业区和滨海高新区;北部生活旅游区,涉及中新天津生态城、海滨旅游区和汉沽城区;南部石化产业区,涉及大港区、大港油田等。

该规划使新区空间构造更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更明确。

根据经济发展目的和人口发展规模预测,新一轮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中,将建设用地规模由现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925平方公里调节为1220平方公里,增长295平方公里。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对新区定位规定,天津市深化完善新区都市总体规划、各功能区详细规划。

编制了塘沽区、汉沽区和大港区别区规划、8个产业功能区规划和12个专项规划,内容涵盖公共交通、市政基本设施、新农村建设、生态绿地、产业布局、旅游、公共设施布局、住房建设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津滨政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加强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征缴、归集、分配和使用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特制定《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以及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0〕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津滨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8日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双城”发展战略布局,推进美丽“滨城”建设,加快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位,全力打造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根据《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双城”发展部署,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创新发展思路,构建“产业导入+公共设施建设+高品质社区建设”的城市开发新模式,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快补齐“滨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实现城市精明增长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指导原则(一)工作范畴本实施意见所指“城市更新”是指基于城市产业升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环境改善、设施优化、空间品质提升等原因,对城市建成区成片连片区域进行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或两者兼顾的规划建设活动。

(二)实施范围将滨海新区范围内(含管辖的开发区飞地)的旧工业园区、旧城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海河发展轴线两侧四类区域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五路以东的一宗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 ...

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五路以东的一宗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 ...

关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五路以东的一宗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案例分析一、评估项目的背景(一)估价目的委托估价方因融资需要,拟以估价对象设定土地抵押权,公司受委托对上述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为抵押双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参考依据。

(二)宗地概况本次评估宗地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五路以东,面积为98896.9平方米,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经实地查看,估价对象现为空地,规划总建筑面积98896.9平方米,容积率为>0.8。

待估宗地四至为:东至:空地;南至:现状轻三路;西至:现状纺五路;北至:现状轻二路。

(三)地价定义此次评估宗地使用权价格定义为场地外实际开发程度达到“七通”(即供水、排水、通电、通讯、燃气、供暖、通路)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条件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土地用途为工业。

二、案例估价工作的主要难点和解决方法(一)防范估价风险因本次估价目的为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抵押,防范土地抵押估价风险,保障当事各方利益属估价人员职责所在。

重点关注抵押的合法性、抵押价值的合理性和抵押房地产的变现能力等三个问题。

估价人员一方面应查验房地产权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料原件,并在现场查勘时与抵押房地产一一对照核实;另一方面应到当地土地管理机构查询核实记载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土地状况信息、他项状况信息。

此外,还应在抵押相关当事人协助下,调查核实抵押土地在估价时点是否存在权利上的各种瑕疵,特别是是否存在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及其数额等情况。

(二)估价方法的选择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358-2001),通行的宗地估价方法主要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假设开发法、成本逼近法等。

估价方法的选择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根据当地地产市场发育情况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估价目的等,选择适当的估价方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津政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本市征地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以上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

对新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征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新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14〕2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各区存在飞地的,以飞地坐落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滨政发[2016]4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10.25【实施日期】2016.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滨政发〔2016〕43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5日关于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适应滨海新区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房屋征收主体及责任部门(一)房屋征收主体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负责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审定房屋征收工作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审核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监督滨海新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行为。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要流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1.各功能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负责区域内房屋征收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推动,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津滨政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津滨政发〔2022〕19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因轨道交通B1线一期工程(车站北路站)项目的建设需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如下:一、征收四至范围东至迎春里(15号-18号楼、20号楼西侧);西至迎宾里;南至宝山道;北至永兴道征收范围内沿街非住宅底商房屋。

二、房屋征收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北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期限签约期限:(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搬迁期限:(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过渡期限:(2022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2年8月26日轨道交通B1线一期工程(车站北路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保证滨海新区轨道交通B1线一期工程的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一)房屋征收范围四至范围:东至迎春里(15号-18号楼、20号楼西侧);西至迎宾里;南至宝山道;北至永兴道征收范围内沿街非住宅底商房屋。

具体范围:河北西路956号、958号、962号、968号、972号、978号、982号、986号、990号、992号、1000号、1002号、1008号C-01-2、1016号、1022号、1026号、1030号、1038号、1042号、1048号、1052号、1056号、1060号、1066号、1070号、1078号、1088号、1092号、1100号、1102号、1108号、1112号、1116号、1136号、1148号及其它非住宅房屋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项的意见》(津政发〔2011〕20号),做好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各工作环节的衔接,有序、有效地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房屋征收主体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管委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关于房屋征收部门区规划国土局(区房管局)为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滨海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管委会房屋管理机构受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信访、建设交通、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整体移交给本辖区管委会房屋管理机构,确保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四、关于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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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情况说明
2014-10-20 | 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基本情况说明
1.调整依据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7号)要求,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经济增长水平、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调整,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覆盖范围
此次测算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天津市滨海新区农村集体土地范围。

覆盖范围共计19个街镇。

3.区片分布
根据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共划分6个区片,具体区片分布见《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4.内涵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确定。

5.基准时点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的基准时点为2013年1月1日。

6.测算时间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时间为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滨海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片编号
区片价
(万元/亩)
区片范围说明
BH18.8胡家园街京山铁路以南部分(大埝村、河头村、刘庄子村、南窑村、三川桥村、田庄子村、五十间房村、一疙瘩村、义和庄村、于庄子村、郑庄子村、中八车村、中西村、周庄子村,八堡村、六道沟村、胡北村、头道沟村、中心桥村、中心庄村)
BH27.5新城镇
BH3 6.4胡家园街京山铁路以北杨北公路以南部分(八堡村、六道沟村、胡北村、头道沟村、中心桥村、中心庄村、三川桥村、中八车村、五十间房村、南窑村、刘庄子村、河头村、郑庄子村、天津市新河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茶淀街(留庄村、茶东村、茶西村和大辛村的京山铁路以东部分),茶淀街(东辛村、福田村、太平村、前进东村、前进西村、新东村和新西村);寨上街(土桥村、蔡家堡村、高家堡村、火神庙村);古林街(上古林村、工农村、建国村)
BH4 4.9汉沽街、茶淀街(留庄村、茶东村、茶西村和大辛村的京山铁路以西部分),茶淀街(孟圈村、桥沽村、后沽村、西孟村、福田村、李自沽村、前沽村、新西村、东辛村、崔兴沽村、太平村、前进西村、前进东村、新东村、宝田村)
BH5 4.4北塘街,胡家园街杨北公路以北部分村(中八车村、八堡村、中心桥村、三川桥村、河头村、头道沟村、中西村、于庄子村、一疙瘩村),胡家园街道办事处部分;杨家泊镇;
中塘镇(张港子村、黄房子村、万家码头村、西正河村、十九顷村、中塘村、薛卫台村、大安村、渔业村);寨上街(洒金坨村、海辛庄村、大神堂村、小神堂村、双桥村、铁神庙村、前大坨村、后大坨村、万根村、海沿村)
BH6 4.0太平镇、小王庄镇、海滨街、中塘镇(赵连庄村、马圈村、甜水井村、试验场村、西闸村、潮宗桥村、西河筒村、东河筒村、南台村、北台村、新房子村、刘塘庄村、常流庄村、小国庄村、杨柳庄村)、古林街(马棚口一村、马棚口二村)
注:各区县存在飞地的,以飞地坐落区片实际价格为准。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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