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ionofelectriclightingdevice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259—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目次1总则(1)………………………………………………………2灯具(3)………………………………………………………3插座、开关、吊扇、壁扇(7)………………………………………3.1插座(7)………………………………………………………………3.2开关(8)………………………………………………………………3.3吊扇(8)………………………………………………………………3.4壁扇(8)……………………………………………………4照明配电箱(板)(10)………………………………………………5工程交接验收(11)…………………………………………………附加说明(12)…………………………………………………………规范用词说明(13)……………………………………………………1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do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1 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ionofelectriclightingdevice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259—961.0.1范。
1.0.21.0.31.0.41.0.51.0.6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2.0.1陷。
2.0.22.0.22.0.32.0.4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2.0.5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2.0.72.0.8于。
2.0.8.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
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2.0.9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
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
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1.2.3.1.2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word资料20页
2.0.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2.0.4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2.0.5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2.0.6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2.0.6.1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2.0.7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2.0.8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0.8.1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2.0.8.2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2.0.8.5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
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2.0.9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
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0.10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
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2.0.11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2.0.11.1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2.0.12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9—9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目次1 总则2 灯具3 插座、开关、吊扇、壁扇3.1 插座3.2 开关3.3 吊扇3.4 壁扇4 照明配电箱(板)5 工程交接验收附加说明规范用词说明961 总则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
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
范 GBJ149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确保安全。
规范内容包括:
一、施工前准备
1. 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队在施工前应认真审查设计文件,并进行必要时的确实环境勘测。
2. 材料准备
施工队应按照设计要求准备照明装置材料,并认真检查材料质量。
3. 工具及器具准备
施工队应确保准备完全,满足施工要求。
二、施工要求
1. 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队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 安全施工
施工队应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施工。
3. 施工现场卫生
施工队应保证工地卫生,避免建筑垃圾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验收标准
1. 照明灯具强度
灯具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灯光照射应均匀。
2. 照明光源颜色
光源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安全功能检查
应对照明灯具的安全功能进行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4. 照度测试
照明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总之,本规范对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提供了详尽的规范标准,能够帮助施工队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篇一: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1996 发布1996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9—96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6 年7 月1 日1996 北京1 总则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作者:————————————————————————————————日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9—961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GB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levators electric equipment of electricalapparatus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182-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 年2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 北京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和建设部〔1990 〕建标技字第4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编制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 —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九篇电梯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1 总则1.0.1 为保证电梯电气装置的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术进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 、电力拖动的用绳轮曳引驱动的各类电梯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梯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
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设备应有铭牌。
1.0.6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按下列要求验收检查:1.0.6.1 包装及密封应完好;1.0.6.2 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外观应完好;1.0.6.3 下列文件应齐全:(1) 文件目录;(2) 装箱单;(3) 产品出厂合格证;(4) 电梯机房、井道和轿厢平面布置图;(5) 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6) 电梯电气原理图、符号说明及电气控制原理说明书;(7) 电梯电气接线图;(8) 电梯部件安装图;(9) 安装、调试说明书;(10) 备品、备件目录。
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篇一:电气、仪表施工执行的规范与标准(2014年1月)电气、仪表施工执行的规范与标准(2014年1月实施)GB50252-2010《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147-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9-20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调试用)GB50168-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代替《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
仪表规范另外还有:GB50093-200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1-2007《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093与50131配套使用。
同时还应符合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标准:电气专业:没有电气标准,使用国标或合同规定。
仪表专业:使用SH/T 3521-2007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及其他合同规定规范。
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9页)
GB5025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9页)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 一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 9 9 7 年 2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1996]475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 4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 -96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极、脚手架应拆除;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9—961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ionofelectriclightingdevice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259—961总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50259—961 总则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GB 50259—961 总则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规范验收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1一般原则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根据批准的设计进行。
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运输和储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仍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1.0.5.1技术文件应完整。
1.0.5.2的型号、规格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施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妨碍1.0.7.1灯具安装的模板和脚手架应拆除;1.0.7.2天棚、墙面等抹灰工程应完成,地面清洁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施工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损坏部分应全部修复。
1.0.9在砌体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进行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在危险和特殊危险场所,灯具离地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防护措施。
1.0.11安装在绝缘平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导线端部的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平台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灯、开关、插座等不带电的金属部件。
需要接地或接零的,应有专用接地螺钉,并有明显标志。
1.0.1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灯具2.0.1灯具及附件应齐全,不应有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开裂等缺陷。
2.0.2根据灯具的安装位置和用途,通向每盏灯的导线芯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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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灯具
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 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2.0.3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表2.0.2 导线线芯最小截面
2.0.4 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2.0.5 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2.0.6 螺口灯头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2.0.6.2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2.0.6.3 对带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不应有裸露的金属部分。
2.0.7 对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之间的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2.0.8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 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
厚度不应小于1.5mm。
2.0.8.2 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2.0.8.3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2.0.8.4 同一室内或场所成排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5mm。
2.0.8.5 日光灯和高压汞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2.0.8.6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
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2.0.9 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
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设自动节能开关。
2.0.10 每套路灯应在相线上装设熔断器。
由架空线引入路灯的导线,在灯具入口处应做防水弯。
2.0.11 36V及以下照明变压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0.11.2 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均应接地或接零。
2.0.12 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其导线宜敷设在移动构架的内侧;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应受拉力和磨损。
2.0.13 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应增设吊链。
2.0.14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2.0.15 金属卤化物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5.1 灯具安装高度宜大于5m,导线应经接线柱与灯具连接,且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2.0.15.2 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2.0.15.3 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2.0.16 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6.1 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近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应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
2.0.16.2 矩形灯具的边框宜与顶棚面的装饰直线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5mm。
2.0.16.3 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2.0.17 固定花灯的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吊挂销、钩的直径,且不得小于6mm。
对大型花灯、吊装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1.25倍做过载试验。
2.0.18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