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doc
购销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不符
购销合同中标的物质量不符买卖合同中发生质量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到法院起诉。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
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3篇)
第1篇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作为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
二、条文内容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待定。
对方在解除合同通知生效后,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三、条文解读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本条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了解除条件,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2)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经通知对方的方式。
2. 合同解除的程序(1)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异议处理: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对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提出异议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同中产品质量要求包含哪些
合同中产品质量要求包含哪些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在采购合同中如何写好质量相关条款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有关质量条款在采购合同中有着重要作用,它既是保障达到我们合同目的的基础又是标的物质量验收的依据。
合同标的的具体种类繁多,其质量要求也呈现千差万别之态,如果合同质量条款含糊不清,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时,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而增加履行风险或者给对方留下设陷阱的余地。
作为购买方的我们可能花了钱又没法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如何才能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同时这些货物又能符合我们生产的需要呢?下面就如何写好采购合同质量条款提出本人的肤浅看法:一、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具体在合同中对标的物规定品质条件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笼统、含糊的字眼。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表述,都应具体、明确,否则在交付标的物时就有可能出现纠纷。
作为购买方我们所购买的货物必须适合我们矿山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和生产强度,要适合我们的生产条件如高酸碱度、高温、高粉尘、高生产强度等;如是配套设备、更换的零部件还需考虑和主设备和主机相配套。
对采购的机电设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设备、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如果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若在履行合同时对标的物产生了质量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所以应该尽可能在合同中写清楚我们购买标的物除符合有关标准外还应符合我们特定的生产目的,以保护我们的利益。
二、在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技术标准或产品品质技术标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统一规定,在合同中应该表述清楚采用的是何种标准,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有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清单|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及不利条款
清单|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条款及不利条款来源: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法律实务作者:陈宽山笔者从审阅过的施工合同中摘录部分常见争议条款及常见对承包人不利的条款,供读者参考。
一、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易产生争议的条款1、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但对增加工程计价无明确约定(结算时,对增加工程建设方主张仍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施工单位则主张另行协商)。
2、签订交工协议时约定移交钥匙、水电保管,工程主体、各类设备、设施的正式移交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认为签订交工协议时工程即已完成移交,建设单位则认为未完成移交)。
3、工程款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多栋单项工程的形象进度是指全部单项工程形象进度还是其中某一单项工程形象进度)。
4、施工至±0.00后支付……(“后”可能后几日也可能是几个月)。
5、收到完整的结算材料后,30天内双方办理结算(何为完整结算资料,办理结算不是完成结算)。
6、材料价格上涨超过5%时,对材料价格据实调整(对5%的部分是否调整,“据实”是以信息价还是市场价;如以市场价,市场价如何确定)。
7、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当地信息价平均计算(“平均”是指“加权平均”还是“算术平均”)。
8、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暂时”可能“暂”很久)9、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主体保修期为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住宅般为70年)10、水电费甲方向乙方提供水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后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甲方是否需向乙方提供发票原件进行比对)。
二、施工合同中常见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一)工期类工期类对施工单位不利条款如:1、总工期,340天(本工期为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包括不属于乙方承包范围的各专业工程的工期)。
2、竣工日期均为“……,承包范围内工程(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验收通过。
”3、不因开工工期的变化而改变20017年12月1日达到销售要求的目标。
4、合同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责任期
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责任期工程质量责任期,通常指的是施工单位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的时间范围。
在这一期间内,如果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负责无偿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这一条款的设置,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长期的保障,同时也是对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能力的一种考验。
以下是一个施工合同中工程质量责任期的范本:第一条质量责任期1.1 本工程的质量责任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
1.2 在质量责任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直至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1.3 质量责任期满后,如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由于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予以修复。
第二条质量责任期的范围2.1 质量责任期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外墙装饰、室内装修、给排水、电气安装等所有由乙方施工的项目。
2.2 对于因设计变更、自然灾害等非施工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不在此责任期范围内。
第三条质量责任期的执行3.1 乙方应保证在质量责任期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3.2 甲方应合理使用和维护工程设施,因使用不当或维护不善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质量责任期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4.2 如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护义务,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或扩大,乙方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质量责任期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工程质量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对责任期的时间长度、范围以及执行细节进行详细的协商和明确,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2024年度加工承揽合同(含工作范围和产品质量标准)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加工承揽合同(含工作范围和产品质量标准)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1.2 乙方名称及地址1.3 甲方指定的第三方2. 工作范围2.1 乙方承揽工作内容2.2 乙方工作时间和地点2.3 乙方所需原材料及供应方式2.4 乙方加工完成的货物交付方式及期限3. 产品质量标准3.1 乙方加工产品质量要求3.2 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3.3 乙方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式3.4 甲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权和索赔权4. 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4.1 合同总金额4.2 乙方完成工作的进度付款比例4.3 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4.4 乙方开具的发票类型及税率5. 保密条款5.1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保密义务5.2 保密期限5.3 违约保密条款的赔偿责任6. 违约责任6.1 甲方违约责任6.2 乙方违约责任6.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情况7. 争议解决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7.3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程序8.3 合同的终止条件9. 其他条款9.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9.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0. 附件10.1 工作范围和产品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10.2 原材料供应清单10.3 付款计划表11. 签字盖章11.1 甲方签字盖章11.2 乙方签字盖章12. 合同签订日期13. 合同有效期14. 合同正本份数及副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甲方全称为:×××公司甲方地址:××省××市××区××路××号1.2 乙方名称及地址乙方全称为:×××加工厂乙方地址:××省××市××区××路××号1.3 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第三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2007年,平谷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742件。
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46件,占收案总数的33.2%。
虽然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但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疑难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买卖合同诉讼中买受人的质量抗辩问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
而法院是否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在一些情况下较难确定。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买受人无权就质量问题再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鉴定。
但是该“合理期限”是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的,这给法官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时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二审发回或者改判。
即使法院依法组织了质量鉴定,往往又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即通过产品质量鉴定,发现产品质量的确存在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是要求减少货物价金,就是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在此,如何确定减少货物价金的准确数额以及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给被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又成为法官面临的另一个难题。
关于《合同法》第157、158条规定的理解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一张表格教你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一张表格教你如何进行合同审查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
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要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分期付款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8、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9、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10、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11、检验条款:第8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
《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了检验条款。
12、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13、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4、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5、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
16、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约定既可由法院管辖又可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约定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
涉及仲裁条款的,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约定法院管辖的应选择对我方有利的法院。
承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承揽合同的风险与防范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与防范(一)尽量避免倒签合同【风险点提示】倒签合同主要是在合同履行中或合同履行后再补签的合同,在实践中经常出现。
倒签合同不仅在效力上容易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而且还存在使一方当事人遭受诈骗的风险。
【风险点防范】建议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审查。
若实践中因各种原因未能事前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保留好事实合同履行的证据,以备产生纠纷时,主张事实合同的成立。
(二)未能正确选择合同类型【风险点提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者十分相似,均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在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
【风险点防范】明确签订合同的目的,选择正确的合同文本类型。
就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而言,主要的区别如下:1.履行范围不同。
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
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
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承揽人承担的。
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3.追求的目的不同。
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而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三)合同相对方主体应当适格【风险点提示】合同主体不适格存在无法承担合同责任的风险,比如,分公司、内部设置机构以及其他非法人主体都不能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中质量问题
买卖合同中质量问题【篇一:审查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十大细节】审查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十大细节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周静买卖合同是合同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所以无论是合同律师还是法务工作者,在工作中都会经常遇到审查买卖合同的情形。
那么审查买卖合同需要从何下手,需要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呢?现笔者从以下十大需要注意细节为您解读。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还要看供方有无供货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
如是审查需方,需看有无付款能力,有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
注意供需双方都要核对清楚。
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看是否有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想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所以在审查时需重点审查是否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在审查买卖标的物时,看是否有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为了不免费提供,再借机收取配件费用。
故需要提醒签订者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
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为避免合同双方签订者对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应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作出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看是否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方法是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
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这在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第九篇:保修期、质量保证期和质量异议期
第九篇:保修期、质量保证期和质量异议期案例①:假设我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合同中约定保修期为1年,同时还约定了质量保证期2年。
那么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到底是1年内免费维修还是2年呢?保修期是不是就是质量保证期呢?保修期和质量保证期关系在实践中,保修期与质保期的关系最为密切,但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保修期是指出卖人在卖出产品时承诺的对该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即免费维修期限。
它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交付后、使用中出现的产品质量瑕疵在一定期间内应承担免费维修的义务和责任;而合同法上所说的质量保证期即俗称的质保期,实践中也称之为有效期、失效期或最长使用寿命。
它是指保证该产品使用者实现购买该产品目的和要求的合理预期,即质量保障的时间,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产品交付后、使用中造成的人身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关系到人身安全或重大公共安全的产品,该期限实行国家强制性规定,其他产品由企业或者行业自定。
就该案例来看,对于质量保证期长于保修期的,超过免费维修期且在质量保证期内时,出卖人仍应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维修,只是不再绝对的免费,而是按照合同具体约定的内容来判断是否收费。
若我公司与甲公司的合同约定终身免费维修,质量保证期仍为2年时,那么即使质量保证期过了,而保修期一直处于延续状态。
因此,两者是属于不同的性质,不应当混同。
案例②假设我公司与甲公司签署买卖合同,仍由我公司向其购买设备一台,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设备检验日期。
仅约定了质保期2年。
那么,我公司在使用该设备1年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能否向甲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质量异议期首先,明确质量异议期这个词的含义,它指的是关于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即买受人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必须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异议才有效,一旦超过该时间段,虽未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质量异议期通常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除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外。
承揽合同纠纷质量异议期间确定
合 同签 订后 , 被告 于 2 0 0 4年 6月 1 6日付 款 9 2 0 0 0 元, 2 O o 4 的确 定 园, 由寿 光万 龙集 团工 业园为 原告 出具 收条一 份 , 证 明被 告收 到 定 的较为 详细 。 《 合 同法 》 第1 5 7 条规 定 ; “ 买 受人 收到标 的物 时
期 间和过度 超 出检验 所 需时 间的期 间都不是 合 理期 间。
关键 词
承揽 合 同 质 量异议
纠 纷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4 8 . 0 2
作者 简介 : 李银 刚 , 中国海洋 大学在 职法律硕 士。 中图分类 号 : G 6 4 7 文 献标 识码 : A
{ 鼻 l J 占善 ▲ 金
◆ 学 术前 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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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1 0 ( 上)
承揽合 同纠纷质量异议期 间确定
李银 刚
摘 要 在商事审判过程 中, 经常会遇到商品质量瑕疵 问题 , 如何确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这是一个长期 困扰商事审判 的难点。对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 合 同法》 只规定 了一个合理期间, 赋予法官 自由裁量权。本文认为, 法官的 自由 裁量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 而应基于一定的事 实和理由, 该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实际与商品的质量检验时间有密切关系, 只要在能保 障买受人全面检验完商品质量的时间范围内提 出质量异议 , 就应认定是在合理期间, 任何短 于检验所需时间的
为寿光万龙集团工业园。 合同总价款为利 义务要 对等 , 买受人 给付 货款 , 自
参 数进行 了约定 , 原 告对 质量 负责的 条件及 期限为 自调试验 收合 然应 得到 符合 约定 品质 的标 的物 。 同时也 是面 对 日益复 杂的 商 格 之 日后 一年 , 易 损件 除外 。检验标 准 、 方 法为 安装 调试后 一 次 品流通环境, 出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性 验 收合格 。设 备 的安装 由原告 负责 , 被 告 负责 大件 吊装 。
买卖合同质量检验条款模板
买卖合同质量检验条款模板如下:一、质量检验条款1. 检验依据:本合同的质量检验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双方约定的企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
2. 检验时间: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
如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检验方式:买受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全面的检验,包括外观检验、功能检验、性能检验等。
如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检验结果: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视为质量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视为质量不合格。
5. 异议期限:买受人如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应当在验收合格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
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货物质量的认可。
6. 复验: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的异议后,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要求对货物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复验不合格的,买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 质量保证期:出卖人承诺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交付之日起____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者退款。
具体售后服务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
二、质量异议处理1. 买受人如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应当在异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
2. 出卖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如出卖人对买受人的异议予以确认,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如出卖人对买受人的异议予以否认,买受人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质量责任1. 出卖人应当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买受人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方式进行检验,或者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货物质量的认可。
3. 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者退款。
建设工程案件中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时限问题研究
() 4 隐蔽部位 的质量争议 , 双方检查验收之时提 出 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第二百七 十八 条规 定 “ 隐蔽 工程在 隐蔽
以前 , 承包人应 当通知发包方检查 。 由此可 见 , ” 隐蔽 工程 须经双 方验收
() 1 建设和 工程 合同中对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我 国< 民法通 则) < 同法> 体现了 自愿协商 精神和 合同 自由 、合 都 原则 , 合同根据双方 当事 人的意思 表示 , 法成 立, 依 既具有 法律约 束力 ,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信守 承诺 , 认真履行 。 ( )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异议提 出的时限 为发现 质量 缺陷之时 2在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第二 百七 十七条 规定 “ 发包 人在不 妨碍 承包人正常作业 的情况下 , 可以随时对 作业进 度、 质量 进行检 查” 由此 ,
一是对于一个建设工程案件来说工程质量无疑是案件的一个关键点不仅仅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质量合格与否是引起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主要原因也由于质量问题将对以后工程款的结算等关系到双方切身利益的问题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案件当事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应该是非常重视的不可能在争议起诉法院之后还没有发现该工程质量有问题这是不合常理的
见的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是拖欠工程款纠纷 , 但归根到底可归 结为当事人 双方对工程 质量有 异议 , 而由于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 同中提 出质量异 议 的时限没有 作出明确规定 。 要想对建设 工程 合 同案件 中提 出质 量异 议 的时限 作 出规定 , 就必 须—分析在 司法实践中质量争议的具体表现 。以下 , 本文将 通过具体 问 题具 体分析的方式 , 依据法律 的相关规 定和 司法实践 , 提出 自己的一 点 看 法。
【 关键词 】 建设工程合同; 量异议: 质 时限
异议解决的时间限制
异议解决的时间限制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条款组成,为异议解决的时间限制而制定。
一、背景(公司名称)作为(甲方)专注于(行业领域)的企业,与(乙方)(合作方名称)就(合作项目)展开合作。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异议情况需要解决。
二、异议解决的原则1. 双方一致同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出现的异议,以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 异议解决的时间限制是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时间效率的体现。
3. 双方应本着诚信和公平原则,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解决异议,避免引入法律纠纷。
三、异议解决的时间限制1. 在合作项目中,若一方发现存在异议情况,应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明确的异议描述。
2. 异议通知接收方应在收到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并表示是否同意解决异议。
3. 如一方表示不同意解决异议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明确回复,双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沟通,争取达成解决方案。
4. 若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双方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根据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寻求独立第三方的裁决。
四、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异议解决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及其他敏感信息。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异议情况泄露给第三方。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合作项目结束后终止。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解除应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生效。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国家)的法律。
2.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指定仲裁机构或指定仲裁人)仲裁解决。
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合作方名称):签名:签名:日期:日期:。
施工合同质保年限
施工合同质保年限是指施工承包方在完成工程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更换或赔偿的期限。
在我国,施工合同质保年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法》等。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质保年限的定义、法律规定、各类工程的质保年限以及延长质保年限的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合同质保年限的定义施工合同质保年限是指施工承包方在完成工程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更换或赔偿的期限。
质保年限是施工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体现了施工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和承诺。
在施工合同中,质保年限通常分为最低质保年限和约定质保年限两种。
最低质保年限是指依法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而约定质保年限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二、法律规定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三、各类工程的质保年限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保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年限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质保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质保年限为2年。
建设工程合同异议期
建设工程合同异议期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或者其他事项有异议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请求处理的期限。
异议期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防止纠纷的发生。
一、异议期的设立依据异议期的设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或者其他事项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对象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认可。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或者其他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异议对象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认可。
”二、异议期的长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异议期的长度为一个月。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在收到异议对象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将视为认可。
异议期的长度是固定的,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变更。
三、异议期的起始时间异议期的起始时间是从当事人收到异议对象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异议对象可以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的履行主体。
当事人收到异议对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并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四、异议期的终止条件异议期的终止条件是异议期限届满。
一旦异议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异议事项。
此时,异议期结束,当事人不能再提出异议。
五、异议期的法律效力异议期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异议期是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
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否则将失去异议权。
2. 异议期是当事人请求处理的期限。
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请求处理异议事项,否则将失去请求处理的资格。
3. 异议期是防止纠纷发生的期限。
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防止纠纷的发生。
4. 异议期是维护合同稳定性的期限。
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维护合同的履行,促进合同目标的实现。
六、异议期的适用范围异议期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
如何认定工程合同日期错误
如何认定工程合同日期错误我们需要明确工程合同中日期的重要性。
合同中的日期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日期、工期起止日期、竣工日期、保修期开始和结束日期等。
这些日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进度安排、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因此,一旦发现合同中存在日期错误,必须及时予以纠正。
认定工程合同日期错误的基本步骤如下:1. 核对原始资料:对照合同附件中的原始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纪要等,核实合同中的日期是否与其他文件中的记录一致。
2. 检查实施情况:查看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比对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日期与实际执行情况是否吻合。
3. 征询双方意见:主动与合同的另一方沟通,了解他们对日期错误的看法和解释,以便共同确认错误并寻求解决方案。
4. 法律咨询:在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对日期错误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
一旦确认合同中存在日期错误,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 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应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来更正合同中的日期错误。
补充协议应明确指出被更正的内容及更正后的日期,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 调整工程计划:根据更正后的日期,相应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和相关时间节点,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通知相关方:将日期更正的情况及时通知项目涉及的其他各方,如监理单位、供应商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误解或纠纷。
4. 更新合同档案:将更正后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归档,作为今后参考和审计的依据。
在实践中,处理合同日期错误需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日期错误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合同时间鉴定
合同时间鉴定
合同时间鉴定是指对合同签订日期和有效期限进行确认和认证的过程。
在合同
签订时,确定合同的时间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同时间鉴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在进行合同时间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签订日期的确定,合同签订日期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标志,需要准确记录
在合同文本中。
合同时间鉴定专家应当核实签订日期的真实性,并确保其与当事人的意愿一致。
2. 合同有效期限的确认,合同有效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对于合同履
行和解除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时间鉴定专家应当核实有效期限的合法性,避免因时间范围不清晰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3. 法律规定的适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法律上可能有不同的时间鉴定要求,合
同时间鉴定专家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用。
作为合同时间鉴定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合同时间鉴定服务,确保合同时间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我将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时间鉴定的合法有效。
如果您需要对合同时间进行鉴定,欢迎随时联系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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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合同中质量异议期限之认定- 案情:
某大酒店与广告公司于2000年5月份就部分印刷品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提供、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但对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双方未有约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成了90%的合同,酒店方支付了60%的加工费,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方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及译文错误等质量问题。
2001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尚欠的加工费,酒店方同时提起反诉,以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剩余款并退回广告公司制作的印刷品。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酒店方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已过异议期限的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因此确定酒店方对合同标的验收义务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合同法》第261条,而该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从本条可以看出,《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必须“及时”验收工作成果;同时该条也没有限定,定作人在发现工作成果质量瑕疵之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对承揽人提出异议的,
就视为该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即没有规定特殊的时效期间,故应按普通时效的规定将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确定为两年。
而且,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法律之所以没有为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质量异议规定特殊的时效,是因为承揽合同标的物一般是特定人为满足其特殊目的或特殊用途而定作的特殊物,而非种类物,一旦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一般不能将合同标的物移作他用或转让他人。
换言之,即使定作人在较长时间内未就质量瑕疵通知承揽人,通常情况下不会对承揽人造成额外的损失,其承担的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时效并没有太大的关联。
因此,《合同法》没有在分则中为承揽合同定作人的质量异议限定特殊的时效。
法律如此规定,显然是为平衡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充分考虑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不同性质。
所以从立法的本意上去分析,在两年内对定作物提出质量异议,仍然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获得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承揽合同中,虽然我国《合同法》第261条没有对定作人的质量异议期限及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当过长时间的处于不确定状态。
《合同法》261条规定的是定作人应当验收,我们知道,
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是否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等,同时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
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其中就包括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经检验,工作成果质量方面存有严重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
对质量异议的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发现定作物不符合约定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在李国光主编的《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中阐明的是以30日为限。
根据现实情况看,承揽合同相对买卖合同而言其异议的期限应限定的更短,因为相对于承揽方来讲,为完成这些非种类物的定作物,通常情况下要制定特殊的方案、准备特定的物质条件,如规定定作方质量异议的期限过长,承揽方则要较长的时间去保留这些特殊的装备,以预期承担《合同法》第262条规定的修理、重作的违约责任。
其后果是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闲置,以及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长期不确定,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清结。
因此,定作人在接收工作成果时应及时进行检验,检验后应及时通知。
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
这里说的两年是最长的异议通知时间,即在两年内无论定作人是否发现定作物不符合质量约定,只要未向承揽人提出异议,就都视为对质量的认可。
在本案中,酒店方对定作物已使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在没有证据证明就质量问题曾向承揽人及时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就视为其对质量异议怠于通知,应承担怠于通知的后果,即法庭应驳回其要求拒付余款及退货的反诉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