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视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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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条款

2024年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条款

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a)“合同”指本文件及其所有附件、附录和附录,构成各方之间的完整协议。

(b)“甲方”指合同编号所示名称的当事人。

(c)“乙方”指合同编号所示名称的当事人。

(a)“交易日”指正常的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末。

(b)“合同期限”指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章合同目的2.1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合同。

2.2合同标的: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某项交易或合作。

第三章合同期限与终止3.1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a)合同期满,除非双方同意续签。

(b)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c)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四章义务与责任(a)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乙方履行合同。

(b)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合同款项。

(a)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履行合同。

(b)保护和保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第五章争议解决5.1协商解决: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5.2仲裁条款: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3诉讼管辖:如协商无果且双方未选择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章履行与交付6.1履行时间: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各自义务。

如一方需变更履行时间,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6.2履行地点: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各自义务。

如一方需变更履行地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6.3履行方式: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各自义务。

如一方需变更履行方式,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a)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b)乙方履行合同所需的证明文件。

6.5交付验收:乙方交付合同标的物时,甲方有权进行验收。

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条款

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条款

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一种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认真考虑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合同可能存在着一些真实意思表示问题,即合同中的条款并不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便需要法院通过解释合同的真实意思来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可能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语言表达不清晰:有些合同可能由于当事人表达能力有限或语言无法准确表达而导致合同中的条款不够清晰明了。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存在对合同条款的误解,容易发生争议。

二、欺诈行为:有些当事人可能会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造成合同条款并不反映真实意思。

这种情况下,被欺骗方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的无效性。

三、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可能掌握更多的信息,导致对方在签署合同时无法完全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从而导致真实意思表示问题。

针对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法律对此有一些规定:一、意思表示一致性原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即意思表示一致。

如果一方当事人证明合同存在真实意思表示问题,法院会解释合同的真实意思,以实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诱使对方签署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存在真实意思表示问题,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性。

第二篇示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署合同之前,参与者必须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

有时候,合同的内容可能会使用法律术语或其他专业术语,可能会让签署者感到困惑。

这时候,就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分析,以确保签署者不会在未来出现任何纠纷或争议。

在合同中,条款是对合约中的各种规定或要求的描述。

合同法对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规定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是合同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实际合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合同法对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隐性合同的概念和规定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在明示合同外形成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没有明示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民间惯例确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隐性合同的适用条件和确定方式。

隐性合同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的主要内容没有明示约定;二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民间惯例确定。

隐性合同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即根据该行业或者地区的惯例确定;二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民间惯例确定,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惯例确定。

二、默示条款的概念和规定默示条款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示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应当包含的条款。

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明示约定的,适用与该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默示条款的适用条件包括:一是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明示约定;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包含。

默示条款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即根据法律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陈述确定。

三、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作用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在实际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可以填补合同中的空白。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某些重要内容时,通过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内容更加完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可以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通过适用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民间惯例或者法律规定,可以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平衡,避免一方因信息不对等而受到损失。

最后,隐性合同和默示条款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合同默示条款

合同默示条款

合同默示条款三论引言在英国法中,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明示条款 (express terms)和默示条款 (implied terms)。

合同中的明示条款是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的明确表现和权利义务的基础,当事人缔结合同之后,其权利义务的内容、范围普通通过对该合同的明示条款审查即可知悉。

但是实践证明,在不少的情形下,对合同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考察不能局限于既存的明示条款,这往往会缩小或者扩大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与当事人基于合意或者根据法律应该具有的权利义务形成一定的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面对因合同而生的纠纷时,普通对合同进行综合衡量,并在必要时会通过向合同添加默示条款的方式,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不足、不当之处进行弥补、完善与修正,使争议得到解决。

合同的默示条款制度是英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创立对英美法系合同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但由于种种原因,英美法在我国当代的法学研究推介尚处于初始阶段,有关于默示条款的认识与理解尚存许多偏颇之处,本文力图在详细考证和前人论证的基础上集中阐释和分析该项制度下的三个问题:默示条款的基本理论、法理分析及其实证考察.一、英国法中合同默示条款的基本理论建构(一)关于默示条款的含义与分类1、默示条款的含义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也译为隐含条款, 是指英美法中在形式上与明示条款相对的一种合同条款。

由于法律文化和思维习惯的原因,英国的判例与合同法著作中鲜见有人对默示条款进行完整的定义.我国台湾的杨桢教授对其的定义为:“除了双方曾经明示之条款外,契约之内容亦可能自其已有之内容,衍生出其他条款,或者经习惯或者经法律或者经法院之推论而成,此即所谓默示条款。

” 也有国内学者将其定义为“合同本身虽未规定,但在纠纷发生时由法院确认的、合同中应当包括的条款。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默示条款是指:“合同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是由法院判断当事人默示的意图添加进合同的条款。

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条款

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条款

合同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它记录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责任。

合同中的条款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署合必须要明确理解每一项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下面将详细介绍合同中常见的一些条款及其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通常指合同当事人的双方。

甲方通常是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一方,乙方通常是购买服务或商品的一方。

在合同中,甲方和乙方有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之一是“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支付费用、保证质量等内容。

在签署合双方必须要明确自己的履约义务,并且要按时按质履行。

否则,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违约的程度和造成的损失。

签署合双方必须要明确违约责任的范围和金额,以避免日后发生争端。

合同中常见的“保密义务”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承诺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保密义务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措施,双方必须要严格遵守。

一旦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如何解决。

通常情况下,双方会约定仲裁或诉讼的解决方式。

在签署合双方必须要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和规则,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迅速解决。

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要明确理解其真实意思表示。

只有在签署合仔细阅读并理解每一项条款,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和损失。

希望本文对您理解合同条款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真诚和诚信,遵守合同条款,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合同条款可能存在虚假、模糊或陷阱性的情况,造成了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一、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案例分析1、广东省新会县历来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新会柑.新会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

新会县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新会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柑皮不是新会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说,合同仅规定“新会种柑皮",只要是新会“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对方认为,合同规定“新会种柑皮"必须是在新会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最终,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赔偿港商了结此案。

质疑: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准确与严密,过分笼统造成对合同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按照长期的业务习惯来说“新会种柑皮”表示新会品质柑皮,一般泛指新会县及其附近县市一带生长的该风味的柑子,不一定是特指新会县种植的柑子。

品质条款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2、表示品质的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买卖。

(Sale by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Confirming Sample)。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the Sample). ”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A、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B、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Chinese 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 Grade 1 Art。

协议书的明示与默示条款

协议书的明示与默示条款

协议书的明示与默示条款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于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协议书中,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重点探讨协议书中的明示与默示条款,并分析它们在合同中的作用与意义。

一、明示条款明示条款是指在协议书中明确表述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条款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约定,但在协议书中必须明确表露。

明示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合同双方对争议问题有共同的理解和约定。

在协议书中,明示条款应当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约定事项。

例如,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示条款会涵盖租金、租期、物业维护责任等内容。

这些条款在协议签署时双方必须明确达成一致,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受到保护。

明示条款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还在于对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当出现争议时,法院或相关仲裁机构会根据协议中的明示条款来解决争议。

因此,在签署协议书之前,双方需要仔细阅读明示条款,并确保自己对条款的理解与对方一致。

二、默示条款默示条款是指在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但根据交易性质、行业惯例或法律规定等进行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默示条款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无论双方是否明确约定,都会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默示条款的存在是基于合理预期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双方在协议书中没有明确规定某一权利或义务时,法律会根据交易性质和行业惯例来推定双方对该条款有着约定。

例如,在商品销售合同中,默示条款会推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

默示条款的作用是填补合同中的漏洞,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

然而,默示条款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它的适用范围和强制力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和法律进行判断。

因此,在签署协议书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以避免因为未明确约定而引发的纠纷。

总结协议书中的明示与默示条款在保障合同双方权益和解决争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明示条款确保了双方在协议签署前达成一致的权利与义务,而默示条款填补了合同中的漏洞,保证了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条款的明示与默示约定解读

合同条款的明示与默示约定解读

合同条款的明示与默示约定解读合同是人们在法律保护下达成的一种约定,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明示约定和默示约定是合同条款的两种重要形式。

本文将对这两种约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中的条款。

一、明示约定明示约定是合同中明确且明确表达的条款。

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在合同中。

明示约定可以是对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具体事项的明确规定,也可以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明示约定的优势在于明确性和可证明性。

由于明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达的,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依据明示约定来解决纠纷。

此外,明示约定还可以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图。

然而,明示约定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明示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在合同中,否则无法成为合同的有效条款。

其次,明示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的灵活性。

一旦明示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明示约定履行义务,无法随意更改。

二、默示约定默示约定是指在合同中未明确表达但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存在的条款。

它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言辞和交易背景等因素进行推断的。

默示约定可以填补合同中的空白,使合同更加完整和合理。

默示约定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适应性。

由于合同无法面面俱到地规定所有细节,默示约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断和补充,以适应特定的交易需求。

此外,默示约定还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

然而,默示约定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由于默示约定没有明确表达,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其次,默示约定的存在和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推断和证明,可能会增加合同解释的复杂性和成本。

结论合同条款的明示与默示约定是合同中的两种重要形式。

明示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达的条款,具有明确性和可证明性的优势,但也存在限制。

默示约定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推定存在的条款,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

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

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1. 引言合同是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旨在规定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条款则是合同中的关键部分,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提供了基础。

然而,合同条款的解释对于各方当事人来说常常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见解和指导。

2.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合同条款承载着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条款的准确解释至关重要。

合同条款的解释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条款的字面含义:首先要根据条款的文字,来理解其字面含义。

当条款的字面含义不明确时,可以考虑使用其他解释方法。

2) 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考虑到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交易的目的可以提供解释条款的线索,帮助当事人理解条款的意图。

3) 当事人交易实践: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行为可以提供对条款解释的参考。

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实践可以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影响。

4) 法律和公平原则: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考虑到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法律规定可以为条款解释提供框架和指导,而公平原则可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3. 合同条款解释的方法在实践中,有多种方法可用于解释合同条款。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方法:1) 字面解释法:这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来解释条款。

这种方法适用于条款明确、简明扼要的情况。

2) 预期解释法:当条款的字面含义不明确时,可以根据交易的背景和目的来解释条款。

这种方法着眼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预期结果,并试图使合同条款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 习惯解释法: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实践可以为合同条款的解释提供依据。

当事人在过去的交易中的行为可以提供对合同条款解释的参考。

4) 宽严解释法:这种方法通过权衡合同条款的利益平衡,以公平的方式解释合同条款。

根据法律和公平原则来解释条款,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4. 合同条款解释的案例分析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理解合同条款的解释:案例1: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卖方承诺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视为贵方主动放弃所有权的有关事宜合同3篇

视为贵方主动放弃所有权的有关事宜合同3篇

视为贵方主动放弃所有权的有关事宜合同3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甲方名称】乙方:【乙方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就某些事宜达成一致共识,经友好协商,特此签订本合同协议。

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各项事宜,特就视为贵方主动放弃所有权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约定: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某些事宜上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视为贵方主动放弃所有权的有关事宜,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商业道德和公平交易原则。

二、所有权放弃事宜1. 贵方在此确认,对于与本合同相关的某些物品、资料、信息、知识产权等(以下简称“相关权益”),贵方主动放弃其所有权。

2. 贵方放弃所有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品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商业秘密等。

3. 贵方放弃所有权的行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4. 乙方在接收到贵方放弃所有权的声明后,有权自由使用、处置相关权益,贵方不得干涉。

5. 贵方保证,放弃所有权的相关权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侵权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贵方承担。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使用、处置相关权益的权利。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尊重并保护甲方对相关权益的使用权。

3. 双方应保守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4. 若因贵方放弃所有权引发第三方侵权纠纷,贵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若贵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主动放弃所有权,或者干涉乙方对相关权益的使用、处置,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侵犯甲方对相关权益的使用权,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视同合同条款

视同合同条款

视同合同条款结构是合同的重要内容,结构的思维方法也是合同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思维方式。

对交易当事人而言,良好的合同结构有助于厘清交易的细节,减少工作负担,避免对合同约定不明或不完善而产生的争议;对司法工作人员而言,良好的合同结构能够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在争议中判断违约方和违约程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十二条、《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了“合同应当具备如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而言,合同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八个内容就是一个内容完备、层次分明的合同,但现实的交易错综复杂,要根据具体的交易安排合同内容。

就笔者看来,一个能够囊获整个交易过程的合同应当具备如下的交易结构,并且其主要条款的设计应当满足交易的需要。

合同的首部包括了合同正文之前的所有内容,大多数由合同名称、当事人身份栏、合同引言组成。

合同的名称应当能够准确归纳交易的本质,也即具体法律关系。

在诉讼中,合同名称是司法机关判断案由的首要依据,名称的不当可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产生一定的争议。

比如,本质是承揽合同却在合同中使用了“委托合同”的表述,而这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受托人在工作过程中接受定做人、委托人指示的义务是不同的,法律的关注点也一在过程、一在结果,名称的不当可能形成争议产生的空间,应当予以重视。

对一般的小、微经营者而言,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的规定来确定自己的合同性质和名称。

合同的身份栏一般放在引言之前,列举合同当事人名称和合同中的身份。

身份栏最基本的功能在于确定合同参与人的主体信息,因此身份栏信息必须明确、具体。

参与人为法人的,一般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住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与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列明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所。

合同引言一般在身份栏之后,序言之前。

其功能常见为描述合同签订的背景,开宗明义说明合同签订的目的或者前提。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中鉴于条款的理解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中鉴于条款的理解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中鉴于条款的理解引言最高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最高审判机构,对于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中,鉴于条款是一种常见的约定方式,也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进行解决的关键依据。

本文将介绍最高法院关于合同中鉴于条款的理解,包括其定义、适用原则和实际案例分析。

一、鉴于条款的定义鉴于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定情况所作出的约定。

它具有辅助和引导合同履行的作用,通常是根据特定的情形进行调整和修改。

鉴于条款的内容可以涉及合同履行的各个方面,例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鉴于条款的适用原则1.自由意志原则鉴于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自主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符合自由意志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情形下的鉴于条款,以适应实际情况。

2.公平原则鉴于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应当在约定鉴于条款时考虑公平性,避免过度利用强势地位。

3.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约定鉴于条款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约定鉴于条款。

三、实际案例分析案例一:合同解除的鉴于条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当甲方需要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且支付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合同的补偿。

这里的通知期限和补偿金额即为鉴于条款,根据合同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案例二:付款方式的鉴于条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乙方需要在收到货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特殊情况下乙方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将付款期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

这里的延期付款即为鉴于条款,根据特定情况进行调整。

结论最高法院对于合同中鉴于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推动诚实信用的实施。

合同视为有效与无效的情形

合同视为有效与无效的情形

合同视为有效与无效的情形合同有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的目的合法、可能并符合公序良俗,合同成立并且履行产生法律效力。

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或履行过程中有违背法律规定、欺诈、威胁、虚假或不符合公序良俗等情形,导致合同的效力无效。

下面是根据合同视为有效与无效的情形,撰写的合同书或协议书样本: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以下条款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同意雇佣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的一名销售顾问,挖掘客户资源并促成销售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条条款解释本合同采用的术语、约定和技术术语的解释,应遵循法律和行业惯例的规定。

在本合同条款解释中,如有不确定的地方,应在协商一致后进行解决。

第四条义务与权益4.1 甲方的义务:提供客户资源、产品宣传资料、销售指导和培训等必要支持。

4.2 乙方的义务:积极开展销售工作,努力拓展客户资源,并促成销售合同的签订。

4.3 甲方权益:合同期内甲方享有乙方销售所得的提成。

4.4 乙方权益:合同期内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指导等支持。

第五条合同终止5.1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未续约的,自动终止。

5.2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六条合同争议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合同解释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和补充。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合同期间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协议书协议书编号:XXXXX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鉴于双方在以下事项上达成协议:一、甲方同意将其位于XXXXXXXXX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作为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

关于合同中“视为”的条款

关于合同中“视为”的条款

关于合同“视为”的条款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对发包方有利)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对承包方有利)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3篇)

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验收是确认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重要环节。

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或收货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对标的物提出异议或未进行验收时,视为标的物已经通过验收的条款。

本文将从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的定义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或收货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对标的物提出异议或未进行验收时,视为标的物已经通过验收的条款。

这种条款旨在简化验收程序,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

三、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的适用条件1. 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的适用必须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期限、验收方式以及未验收的法律后果。

2. 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在适用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时,标的物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

3. 买受人或收货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买受人或收货人在约定验收期限内未对标的物提出异议,视为对标的物的认可。

四、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的法律效力1. 对买受人或收货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一旦约定,对买受人或收货人具有约束力。

在约定验收期限内,买受人或收货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标的物已经通过验收。

2. 对出卖人具有保护作用: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对出卖人具有保护作用。

在买受人或收货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主张标的物已经通过验收,从而避免因标的物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3. 对合同履行具有促进作用: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有助于简化验收程序,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五、合同法视同验收条款的风险防范1. 明确约定验收期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期限,避免因验收期限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 约定验收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验收方式,如抽样验收、现场验收等,确保验收过程的公正、透明。

3. 保留证据:在验收过程中,买受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验收报告、照片等,以备不时之需。

合同书条款常见条款及其解释

合同书条款常见条款及其解释

合同书条款常见条款及其解释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法律协议,用于规定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中,条款是具体规定合同内容和双方责任的部分。

本文将讨论几个常见的合同条款以及对它们的解释。

一、有效期有效期是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用于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在合同书中,应明确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合同起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的日期,而截止日期则是合同终止的日期。

例如,一份租赁合同可以规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签署合同的日期作为合同的起始日期,合同还可以明确规定租赁期限。

二、付款方式和金额付款方式和金额是另一个常见的合同条款。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谁、何时、以什么方式支付款项,以及支付的金额。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以及付款方式(现金、支票、转账等)。

此外,合同还可以规定分期付款的安排,明确每个分期付款的金额和截止日期。

三、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用于保护合同双方之间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业务计划、技术数据、客户名单等。

保密条款应明确规定哪些信息被视为保密,并规定接收方有义务保护这些信息的机密性。

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

四、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违约金的金额。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方违反合同的某些条款,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损坏租赁物,合同可以规定承租方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承担修复费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条款及其解释。

当涉及到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

合同起草应当谨慎,并确保所有条款都明确、合理、公平。

合同的正确执行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商业合作的稳定。

合同法第60条 -回复

合同法第60条 -回复

合同法第60条 -回复
1. 合同的辨明:当一方接到另一方发来的合同要约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是否接受的答复。

如果答复是接受,那么合同就成立;如果答复是拒绝,那么合同就不存在。

2. 普通回复:普通回复是指用普通的方式对对方发来的合同要约作出答复,比如电话、邮件、短信等。

如果对方没有规定回复方式,那么普通回复即可。

3. 特殊要求:如果对方在合同要约中明确要求采用特殊的方式回复,比如书面回复,那么被要求方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回复,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未作有效回复。

4. 沉默不语:当一方接到合同要约后,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作出回复,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认为是默认接受合同,但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合同中该条款为详述项理解

合同中该条款为详述项理解

合同中该条款为详述项理解《关于“合同中该条款为详述项理解”的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合同中该条款为详述项理解”这个话题。

咱先说说啊,合同这玩意儿,那可真是挺重要的。

有时候咱看着那一大篇一大篇的字儿,头都大了,可没办法,该看还得看。

这其中那些详述项啊,就像是藏在里面的小秘密,得仔细去琢磨。

就好像上次,我遇到一个合同里有个条款写得那叫一个深奥,我看了好几遍都没完全弄明白。

我就跟自己说,这到底是啥意思啊?感觉像是在跟我玩猜谜语似的。

然后我就开始一个字一个字地抠,简直比做阅读理解还认真呢!后来我发现,这玩意儿还真不能马虎。

你要是不把这些详述项弄明白了,说不定啥时候就给自己挖个大坑。

万一以后出了啥问题,嘿,那可就傻眼了。

别人说合同上都写着呢,你能咋办?有时候我就想啊,这些条款的撰写者们是不是故意要为难我们呀。

写得那么复杂,就不能简单直白点吗?不过换位想想,要是太简单了,可能也会有漏洞啥的。

这么看来,复杂点也是有道理的。

我还遇到过那种情况,就是和别人一起讨论合同里的详述项。

大家各有各的理解,争得那叫一个面红耳赤。

就好像在辩论大赛上似的,谁也不让谁。

不过最后大家一起研究明白了,那种感觉还挺不错的,就像是一起攻克了一个难关。

说真的,对待合同中的详述项理解啊,咱们可得拿出点侦探的精神来。

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仔仔细细地琢磨。

这样才能避免以后不必要的麻烦呀。

而且啊,这还能让我们在商业往来或者其他事情中更有底气,更有把握。

总之呢,合同中的详述项理解可不是小事儿。

咱们得重视起来,开开心心地去研究,去弄明白。

可别嫌麻烦,毕竟这可是关乎咱自己的利益呢!大家说是不是这个道理呀?让我们一起把合同中的那些小秘密都给挖出来吧,哈哈!。

合同 鉴于条款

合同 鉴于条款

合同鉴于条款
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协议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各方所
遵守的条款和条件。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各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得到
保护,并建立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非常重
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各种商业交易和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

合同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第一部分是合同的标题,标题要简明扼要地概括合同的主要内容。

标题通常会涉及到合同的主题和目的。

第二部分是合同的前言,前言主要包括合同的缔约方(即双方或
多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以及合同的背景和目的。

前言内容应简洁明了,确保所有缔约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第三部分是合同的主体内容,主体内容是合同中最重要的部分,
它规定了各方在合同中的权益和责任。

主体内容一般会包括履行义务、支付方式、交付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四部分是合同的附加条款和附属文件,附加条款和附属文件是
对主体内容的补充和解释。

附加条款和附属文件可能包括保密协议、
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的生效条件等。

第五部分是合同的签署和生效,签署和生效是合同的最后阶段。

各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并确保自己的
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在所有缔约方签署后生效,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
方式执行。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各方提供了有法律效力
的约束力。

缔约方应遵守合同的规定,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对违约
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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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视为”的条款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对发包方有利)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

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对承包方有利)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对承包方有利)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

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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