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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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鉴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了CNTJ-RZ/QZ2011GZ00005387号《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保证人同意为债务人以保证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于(时间)在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即合同签订地)签订本保证合同,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租金及利息共计(大写)肆拾万零陆仟叁佰柒拾壹元捌角陆分(¥406371.86)。
2、租赁物件的价值共计(大写)肆拾贰万陆仟元(¥426000.00)。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为 36 个月,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
日期由主合同的《租赁支付表》确定。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2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债务人的全部应付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3.2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有关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3如果有其他保证人对主合同债权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关系为连带共同保证。
3.4如果存在其他担保方式对主合同债权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必须履行保证义务,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方式为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第四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债务人没有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
(1)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利息、罚息、保险费、保证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费用。
(2)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价值遭到损害。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从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
年止。
第六条合同变更
6.1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债权人对主合同内容进行单方或双方变更,保证责任按变更后的主合同内容执行。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证合同。需变更本保证合同的,应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转让
7.1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自主转让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7.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7.3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债务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7.4非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转移本保证合同下的义务。
第八条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8.1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保证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8.2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8.3本保证合同三方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债务人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债务人婚姻状况变化,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等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继续履行本保证合同下的义务。
8.4如果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由债务人清偿以后,发生债务人破产被清算,而根据法律规定该全部或部分清偿无效,保证人仍应对该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承担担保义务。
8.5发生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情况,保证人应当及时告知债权人。
第九条保证人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影响债权人债权、租赁物件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5日内支付债务人所有应付款项,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主债权总额2%的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保证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本保证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保证合同一式肆份,债权人持两份、债务人和保证人各执壹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债务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在合同上签字时生效。
债权人(出租人签章)债务人(承租人签章)保证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