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和验收管理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发局: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和《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1月5日杭州市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6号)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从2013年起,在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信息产业十大工程建设。
二、实施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支持创新、扶优扶强、大小兼顾”的原则,按照“合同管理、全程管理、绩效管理”的要求,实行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统一实施项目审核、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统一开展绩效评价,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三、资助、补助和奖励范围(一)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为在杭州市〔含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和纳税的,主营业务涉及信息软件和电子商务的企业及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其他各类企业,以及市级以上发文认定或命名的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含高新技术产业园、信息服务业特色产业园、产业集群示范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工业设计园等园区)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230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大会决策部署,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及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工业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现就组织实施2024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统筹发展与安全,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关键产业链韧性稳定,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力度,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品品牌质量,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产业链向两端延伸,提高产业链附加值;支持企业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高水平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带动企业制造方式数字化转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企业节能降碳,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改造提升、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方向,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方式,省与地方联动,择优实施一批示范项目计划。
绿色化(节能降碳)改造方向,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因素法+项目清单”方式,建立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库,并以项目库清单作为该领域省级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支持方向(一)高端化(含服务型制造)改造提升。
支持企业围绕产业链重点领域,加快运用新技术实施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和质量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范xx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工业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推进、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生态工业考核奖励(县区政府及首次升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上亿元企业)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提出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工信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申报对象必须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符合xx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申请项目应是投资1000万元以上,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当年开工的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并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且当年能够形成较大工业投资实物量的项目,高、新、精、尖的新兴产业项目,有利于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省定重大工业观摩项目,新建项目数量较多、工业投资增长较快的县区,县区工信部门主导的重点工业发展平台。
{c}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补助、事前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
《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80905)为贯彻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产业政策,落实《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37号)有关要求,完善项目补助分配流程,规范资金使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凡采用项目补助分配方式给予财政补助的,项目征集和资金申报流程,原则上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申报资格及条件凡符合《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37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报。
三、项目征集及管理市经信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分别确定申报项目范围及类别,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征集(申报)通知。
项目征集(申报)可根据工作需要,一年一次或每年分次进行。
项目征集后,根据项目类别形成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凡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项目,均需来自项目库,并按照资金申报程序要求进行申报。
四、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一)企业申报申请市级补助资金,以企业(含各类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自愿为原则,以项目为基础。
由市经信委业务处室负责发布申报通知。
申请项目原则上应是当年或上一年度完工项目,项目投资额限于上一年度以后发生。
1.申报材料(1)《XXXX年杭州市xxx项目申报表》(附件1);(2)财政扶持情况说明(附件2);(3)《杭州市xxxx项目实施报告》(附件3,已完成项目提交);(4)《杭州市xxx项目可研报告》(附件4,在建项目提交)。
(5)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研发类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按《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杭财企…2010?897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指导意见”)编制。
(6)其它专项申报材料。
根据各类别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7)申报材料要求纸质件一式四份(注明企业名称和所在区县)。
项目专家评审时,评审材料由项目单位根据评审通知要求另行自带。
共性政策问答
第一部共性政策问答1、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与原有工业资金政策的关系是什么?答:自2011年起,市财政在整合原有工业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安排不少于6亿元资金,建立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定的《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由市政府转发(杭政办函[2011]号文件)。
此资金仅限于支持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七大重点产业的发展,其余产业的项目应申报市经信委的传统工业类的专项资金。
重点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与原有的工业资金政策相比,资助(奖励)的比例提高,上限提高,支持的力度更大。
2、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与资金项目申报文件的关系是什么?答: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是项目申报的依据文件。
《杭州市经信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二〇一一年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通知》(杭经信联办[2011]94号文件)时按照杭政办函[2011]201号文件的精神,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的细化的操作性文件。
3、本次资金项目申报的政策范围是什么?答:本次资金项目申报的政策范围,主要是面向企业的11条具体政策。
对于部分已开展申报的政策以及由政府组织的有关展会、培训等经费补助类政策,不纳入此次申报。
合同能源管理、电子商务应用(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应用)等政策将单独发文组织申报。
4、杭经信联办[2011]94号文件中提到的非延续性政策是什么意思?答: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19条具体政策。
其中,产业化投资类的“推行示范应用”(除物联网)、“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开拓市场类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除生物医药、物联网)、“合同能源管理”等政策是新出台的政策,为非延续性政策;技术创新类的“技术创新项目”中的工业设计技术创新项目也属非延续性政策。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供给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供
给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4.05.21
•【字号】浙经信装备便函〔2024〕38号
•【施行日期】2024.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装备工业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端装备供给清
单》的通知
浙经信装备便函〔2024〕38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根据《浙江省工信领域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浙制高办〔2024〕18号),聚焦工业、能源、市政设施、交通、农业、医疗、教育文旅等7个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需求,从我厅近年发布的首台(套)装备、浙江制造精品、优秀工业新产品及评价后的省级工业新产品等优质产品中遴选编制了《浙江省高端装备供给清单》,现予印发,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供需对接。
各地要结合供给清单,依托“十链百场万企”产业链对接等活动,积极组织重点领域设备更新供需对接、产品推广活动,推动制造企业、用户单位精准对接,助力企业抢占市场。
二、加强部门协同。
各地要积极主动对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各领域清单产品纳入相关行业推荐产品目录,形成合力加大先进适用装备推广应用。
三、动态更新清单。
我厅将根据设备更新需求实际,适时对清单予以动态更新。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当地供给清单制定工作,形成省市联动工作格局。
附件:浙江省高端装备供给清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1日。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省经贸委放权事项包括义乌市39项、其他县(市)35项。
为认真抓好放权事项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一、放权事项及内容(一)拍卖企业设立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对拟设立拍卖企业或分支机构申请的初审和上报。
(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上报。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审核:依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
(四)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组织中评委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上报。
(五)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报:对要求给予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请的初审和申报。
(六)新型墙材产品初步认定:依照《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初步认定和上报。
(七)石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其经营资格的审核:依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申报。
(八)应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含电力)的审核:1.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达二○一一年全市能源监察计划的通知-杭经资源[2011]129号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达二○一一年全市能源监察计划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达二○一一年全市能源监察计划的通知(杭经资源〔2011〕129号)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能源监察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用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能源监察计划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5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8〕223号)精神,现将2011年全市能源监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能源监察计划安排2011年全市安排能源监察计划245家,其中重点用能企业192家,大型公共建筑53家。
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年度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能源监察工作职责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能源监察计划任务分别由萧山、余杭、建德、临安经发局和富阳、桐庐、淳安经贸局负责组织落实;萧山区30家、富阳市27家和主城区33家重点用能单位列入杭州市级能源监察计划任务,由杭州市能源监察中心负责落实。
三、能源监察内容(一)重点用能单位的耗能(耗电)状况、节能基础管理、节能工作措施、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立情况。
(二)重点用能单位“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本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签订及节能目标分解情况。
(三)2010年度节能技改实施情况及2011年节能技改计划。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杭财企〔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8〕37号各区、县(市)财政局、经信(经发)局: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精神,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制定了《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8月7日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信专项”),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
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工信领域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使用均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事一议”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加大对杭产家电补贴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加大对杭产家电补贴力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杭经市场[2009]177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委关于下发加大对杭产家电补贴力度的意见的通知(杭经市场〔2009〕177号)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帮助工业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开拓市场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10号)和市领导指示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大对杭产家电补贴力度的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正式下发执行。
望有关单位对照参与企业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企业积极申报,并签订承诺书。
报名工作即日起至6月1日止。
联系人:市场处蔡德全,尹金定,联系电话:85252184、85252102,传真:85252132,邮箱:**************.cn。
附件:1.关于加大对杭产家电补贴力度的意见2.杭产家电补贴申请表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1关于加大对杭产家电补贴力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帮助工业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开拓市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消费券的拉动效应和催化作用,经研究,决定加大对杭产家电的补贴力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指导原则与目的以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为根本指导,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为基本要求,结合杭州市民消费券(仅限政府消费券、社会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三类)发放使用工作,对使用消费券购买指定的杭产家电,按使用消费券面值给予5%-13%的财政补贴,同时鼓励企业给予消费者5%以上的价格优惠,从而让更多的杭产品优先进入本地消费,帮助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杭政[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有效地组织实施《杭州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促进杭州市现代物流业规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努力培育现代物流市场物流行业是新兴的复合性行业,包含多种功能,涉及多个行业。
为确保我市物流市场快速有序地发展,应当依法消除一切市场准入障碍。
各相关部门要打破行业保护,突破制约现代物流发展的政策障碍,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和秩序。
(一)规范物流企业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物流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简化程序、完善服务。
市交通管理部门要规范国内公路、水路运输代理和联运业务的行政许可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物流理念的宣传推广。
市物流办要切实加强现代物流理念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
每年至少要举行现代物流宣传推广大型活动1-2次,举办各类物流培训3-4次。
市贸易局、经委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大型工商企业负责人培训,引导其转变观念、调整经营决策,逐步将原材料采购、仓储、产成品配送等物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专业物流企业。
(三)鼓励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打破条块分割,由市物流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整合现有物流资源。
鼓励工商企业优化物流管理,扩大物流市场社会化需求。
各类工商企业要把物流管理与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整合企业的各种物流活动,创造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物流管理模式。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准予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等单位列入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准予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等单位列入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12•【字号】浙经信资源〔2015〕206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准予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等单位列入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5〕206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并网上公示,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符合在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的基本条件,杭州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符合扩展相关专业领域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的基本条件,现予以备案(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备案管理的各节能评估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核准的专业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应节能评估工作。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有关规定,对在本辖区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的相关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督。
附件:1.省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一览表2.省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专业扩展备案一览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5月12日附件1省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一览表附件2注:其他专业类别指除轻工、纺织、电力、化工、建材、冶金、机械加工制造、电子设备制造之外的专业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3•【字号】杭政办[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2号)精神,构建“3+1”现代产业体系,鼓励工业企业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现就推进我市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一)企业主体原则。
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各方协作、市区(县、市)联动”的运作模式。
以企业为主体,在遵循企业意愿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加强政府政策引导,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二)循序渐进原则。
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分离一家”的工作思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率先实施主辅分离。
企业主辅分离的过程和分离后的发展,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推行。
(三)因地制宜原则。
要结合各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点,立足企业实际,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抓住研发、物流、营销、安装、技术、售后服务等环节,重点在“专业化”、“产业链”、“附加值”、“规模化”发展上下功夫。
(四)注重实效原则。
坚持“企业成长、政府得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目标,实现政企双赢。
要让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减轻负担,推动企业更好发展;要对实施分离工作后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确保地方财力有效增长。
同时,要按照“分离是手段,发展是目的”的原则,注重分离后服务性企业的整合培育和整体提升。
(五)内外结合原则。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我市楼宇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杭州经济增长新突破,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2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且在属地纳税、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城市综合体、科研楼(含科技孵化器)、工业标准厂房、保护建筑、农居SOHO等楼宇建筑(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房,宾馆,专业市场,医院,学校等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上述楼宇统称商务楼宇)。
商务建筑面积及纯商务楼宇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楼宇的建筑面积。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上述商务楼宇的产权单位(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公司)和入驻企业(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需一致)。
二、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一)鼓励文化企业入驻楼宇。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家具产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家具产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家具产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经轻工〔2010〕59)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制订了《杭州市家具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杭州市家具产业三年行动计划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家具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09年-2011年)随着人类历史进程的不断推进,家具产品正逐渐成为集实用性、技术性、艺术性和文化性于一体的生活必需品,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民众生活方式及生活品质。
我市的家具产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以办公家具、户外家具和软体家具等制造为主,家具原辅材料、五金和木工机械等相配套的各类产品,其产业集群雏形初步显现。
为进一步推动家具产业快速发展,努力将我市打造成中国家具产业重要的制造基地、研发基地和营销基地,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特编制此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一)具备的优势1、产业基础较好。
我市的家具产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起步,并呈持续、快速发展,每年的销售产值增长率都保持在20%以上。
2008年,全市规模以上家具企业128家,销售产值近105亿元,约占全省家具产业总产值的20%。
销售产值超亿元的企业有7家,主要为顾家工艺、圣奥、汉欣、春光等企业。
产业带动作用较强,与其相配套的生产企业有近100家,受其拉动的产品有家具板材、木皮、皮革、玻璃、五金和家具机械等。
全行业从业人员近3万余人。
2、产品特色明显。
目前,我市家具产品品种齐全,覆盖面广,并逐渐形成以办公家具、户外家具和软体家具等为主的特色产品,其中办公家具列全国第二大生产基地。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杭经投资[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经投资〔2007〕38号)市工业、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为加强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推进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加大工业投入力度,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省经贸委《关于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浙经贸投资[2005]1027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推进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加大工业投入力度,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技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技改项目是指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确定的年度重点技改项目。
第四条市经委和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等是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章重点技改项目的条件、申报和确定第五条市重点技改项目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一)产业升级原则。
紧紧围绕加快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这一中心任务,按照“提升发展传统优势产业、适度发展重化工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思路,突出加快我市制造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创新原则。
大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实用专利技术和节能技术的应用,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内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杭政办[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市经委、市财政局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更好地发挥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结合我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实际运作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实施的以产品、设备、工艺、生产组织管理生产要素及要素的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其中2000万元用于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财政资助。
二、市区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一)技改项目资助的范围和对象。
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
重点资助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重点财源企业的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节约型项目,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市政府搬迁名单企业的搬迁技改项目,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技改项目。
申请资助的技改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有利于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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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和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杭经技术[2010]24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和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经技术〔2010〕246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管理,加强信息化应用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方法程序、主要内容等,促进项目质量和验收工作的效率,增强财政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现将《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和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和验收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和验收管理办法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二O一O年六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兴市”战略,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杭经办〔2010〕55号)、《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杭经技术〔2003〕271号、杭财企一〔2003〕4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采用备案制。
企业填写《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表》(附后),经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经委。
市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并下发备案计划文件。
第三条列入备案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出工作总结,并填写《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验收申请表》(附后),连同有关验收资料,经区、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验收组织单位,申请项目验收。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其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验收的组织管理。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杭州市财政局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信息化应用备案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方式。
一般为会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六条验收内容。
企业信息化应用备案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备案计划文件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主要内容、经费使用、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等做出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
对于实施年限较长的项目,可进行阶段性验收,但必须要有明显的阶段性目标成果。
第七条验收的申请及资料。
已经完成需要验收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附后);
(二)备案计划文件;
(三)项目实施内容总结(附后);
(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验收组织单位接受企业验收申请后,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要求不少于3人。
直接参与项目开发的单位及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九条验收委员会对提交项目验收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必要的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最终验收意见。
验收组织单位对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程序授予《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项目验收证书》(附后)。
第十条被验收单位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委员会应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并切实做好被验收项目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被验收单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对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活动和最终验收意见,具有监督和审查职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