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2020中级经济师考试基础网课精讲班讲义第63讲第18章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第3至4节
第三节劳动监察【本节知识点】【知识点1】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惩罚方式、程序【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1】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惩罚方式、程序一、劳动监察的含义和属性劳动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属性: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
二、劳动监察的形式和处罚方式(一)劳动监察的形式(1)主动到用人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日常巡视检查。
(2)通过任何组织和个人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专案查处。
(3)针对一定时期问题比较集中或重要的事项开展的专项大检查。
(4)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书面材料。
(二)处罚方式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三、劳动监察的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告知。
调查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2年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题精讲【例题•2018单选】劳动监察机构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A.吊销许可证B.警告C.罚款D.拘留【答案】D【解析】劳动监察处罚方式包括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第四节行政争议处理【本节知识点】【知识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知识点2】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知识点3】行政诉讼【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一、概念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前置的规定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已经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所废止;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1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不收费等特点和优势,其主要功能是:化解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引导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提高法治素养。
2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提出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话,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合理、合法的让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构从中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征得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双方也可以私下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注: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报行政复议机构报备一份)4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简单来说,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常见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要求履行义务、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来讲,行政机关只要存在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就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三)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四)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五)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侵权行为;(六)行政机关公布的红头文件,存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且依据该文件采取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七)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登记的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行政复议是一种为提供救济的申诉制度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哪些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哪些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多少有表示不服的情况,而此时出于对自己权益的救济,允许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有部分是行政复议前置的,但也有一些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多少有表示不服的情况,而此时出于对自己权益的救济,允许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有部分是行政复议前置的,但也有一些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
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其他人事决定是指除行政处分外,行政机关在内部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国家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它包括公务员定级、考核等次、降职、免职、回避、晋级、增资、辞职、辞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个人权益的决定。
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而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解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是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外部行政行为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
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性质、内容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机关、程序和后果等方面都不一样,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
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并不是说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而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相应的规定,如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时候,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并且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六条被申请⼈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过的⾏政处分;进⾏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申请⼈故意破坏⾏政复议⼯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种违法⾏为:第⼀,被申请⼈不提出书⾯答复的。
⾏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的,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是被申请⼈。
被申请⼈应当⾃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提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及时对申请⼈的复议申请作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是被申请⼈必须履⾏的法定义务,它有利于⾏政复议机关全⾯了解情况,更好地对复议申请进⾏审查,从⽽作出正确的⾏政复议决定。
如果被申请⼈不履⾏这⼀义务,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起⼗⽇内,不提出书⾯答复,或者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要追究相应的⾏政、刑事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少数⾏政机关⼯作⼈员,甚⾄是⼀些领导⼲部,缺乏法律意识,对⾏政复议很不重视。
当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的⾏政⾏为不服,申请⾏政复议时,就认为申请⼈是不服管理,是成⼼捣乱的刁民;认为⾏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是⼩题⼤作,没事找事,因⽽对⾏政复议机关发送的⾏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书⾯答复,也不提交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坏⾏政复议⼯作,使⾏政复议⼯作难以顺利进⾏。
对被申请⼈这种不履⾏法定义务的违法⾏为,⾏政复议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制裁这种不作为的违法⾏为,保障⾏政复议的顺利进⾏。
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
【发布单位】云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1-01【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云南省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活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执法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机构是指上述行政复议机关和组织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使用本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行政复议专用章,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规定,代表本机关承办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二)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三)负责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四〉指导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三人以上的单数,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健全和行政复议人员的相对稳定。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当依照《云南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使用规范的行政复议文书。
法条各种除外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法: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
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一)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下列五个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这五个情形是:第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涉及诸多事实,其中有主要的事实,也有次要的事实。
主要事实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能够充分证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比如说,某公民甲违反交通规则撞伤人,地点、行人、车辆牌号和被撞伤的事实等是主要事实,至于车的颜色型号等等,就不是基本事实。
主要事实不清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
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据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据的数量没有达到充分的要求,即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案件事实,而不能证明全部。
二是,证据的质量值得怀疑,无法排除其虚假性。
也就是说,证据不足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把握。
第二,适用依据错误。
适用依据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错误。
适用依据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没有遵守上述程序,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
关于法定程序的确定根据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有不同的认识,从实践中看,我们倾向于包括规范性文件。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八章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 0日 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 法定申请期限的,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
申请时限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期限计算:1 当场作出的,字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法律 文书直接送达,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2 法律文书 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 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 日起计算;3 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的,自公告规定的期 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作出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 充告知的,字申请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5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 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 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经一级 复议机关复议。
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原则上通过 书面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要求或认为必要 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 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 式审查
和解与调解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对合法性和 适当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作出相应处理。无 权处理的,应在7 日内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 处理。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行政 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3 0日
出现法定情形,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案件,终结行 政复议活动。应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七种
2、留置送达:是指在
(一)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写作 内容应紧扣复议请求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 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 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 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 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 关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答复书是被申请人提出 书面答复的法律文件。
肯定式列举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行政确认 5、侵犯经营自主权 6、行政合同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不履行保护职责 9、行政给付 10、其他
否定式 列举
内部行为
行政调解
行政仲裁
据新华社电 18日,一则《两省政策冲突孕妇被责令引产》的报道 引发网民关注。近日,网传贵州省荔波县一名女教师怀孕5个月, 持有安徽省二胎准生证却被认定不符合贵州当地政策被要求引产, 一同引发关注的还有一份荔波县教育局与荔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联合下发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 据贵州省卫生计生委提供的情况,荔波县民族高级中学教师覃谊与 贵阳机场职工蒙绍平已于2015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 且均非独生子女。覃谊与前夫育有一女,蒙绍平与前妻育有一女。 2015年2月17日,覃谊在安徽省屯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 了二孩生育证。 覃谊原户籍为贵州省荔波县玉屏镇,于2015年2月9日将户口迁至安 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蒙绍平现户籍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对此回应称,当日已向荔波县卫生计生部门了解 核实有关情况,同时与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进行了沟通。贵州省卫生 计生委认为,覃谊生育行为可适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荔波县教育局与卫计局联合下发的要求覃谊终止妊娠的通 知无效。
2021年行政复议法知识竞赛多选题库及答案(共70题)
2、对下列哪些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正确答案为:ABD。A: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安排B: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分C: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D: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3、下列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正确答案为:AB。A: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方可委派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企业被另一企业兼并的,则兼并该企业的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D: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4、严某因渎职而被其所在县工商局开除公职,甲对此不服,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则市工商局的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答案为:ABD。A:决定受理B:告知严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C:决定不予受理,书面告知严某D:将严某的复议申请转送县人民政府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以下说法正确是:正确答案为:ABD。A:对于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B: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将相关材料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D:复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12、下列选项中,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是:正确答案为:ACD。A:财政部制定的关于财税政策的规定B:财政部制定的关于财税政策的规章C: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本省财税政策的规定D:县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本县财税政策的规定
行政复议中的人事问题有哪些?
行政复议中的人事问题有哪些?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已经较为完善了,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较多,且社会生活具有繁杂性,故而在法律的运用中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行政复议中的人事问题就是其中较为频繁出现的问题之一,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一、行政复议中的人事问题有哪些?(一)我国目前复议机关的设置及其性质。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复议机关有如下几种:1、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
2、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3、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从上面几种类型来看,我国行政复议机关设立在行政机构内部,无非是上级对下级的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甚至就是自己。
行政机关的性质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机构。
(二)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置存在的问题。
上述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情况,不可避免如下问题:1、不能保证复议结果合法、公正。
首先,这种设置明显不符合“不作自己法官”的一般公正原则。
无论是同级人民政府,还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是主管机关,都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存在相互维护,甚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早已汇报、沟通,最后要对自己的行为裁决正确与否,公正性就令人置疑,尤其是自己对自己的复议,有的行政决定的批准者,也是行政复议决定的批准者,在这种情况下,要中立、公正,实非易事。
据有关资料反映,我国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纠正率并不高。
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1995——1999年间,全国8951件行政复议案件,结果维持的案件有3546 件,占总案件的40%,除了不予受理、撤回、撤销和变更的以外,其中纠正率仅占复议案件的19%.其次,我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机关,实际复议时是行政复议机关,平时则是行政机关。
法律没有规定其如何设置,应当具备什么要求,实践中复议机关通常还有很多其他工作,往往还比复议工作重要,这就很难保证认真处理纠纷;同时,法律不规定设立一个专职行政复议机关(即使是在行政系统内)的法律条件,只能说明对复议工作的形式主义。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摘要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
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
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
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二)受理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2 .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一)复议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复议实践,审理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2)调查收集证据。
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3)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复议中止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复议中止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A\B\D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紶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l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什么情况下会终止?中止的情形(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先中止后终止:发生中止第(1)至(3)项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布时间:xx-02-2807:21:4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复。
1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与适用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条规定了因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引发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救济程序,由于立法用语较为含糊,特别对“依法取得”理解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复议在何种情况下应成为此类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依法取得”是指原告只要认为所享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依法取得,那么就必须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依法取得”应由人民法院认定,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为依法取得,那么原告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非依法取得”,那么原告不受该条限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第一类,属于法律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定行政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例如,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行政行为,均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类,属于行政复议法未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范围,但并不包括所有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作出的行政建议、行政协议等行为,并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范围之内,因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类,属于行政复议期限已过的情况。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时限,一般为三个月。
如果申请人错过了行政复议的时限,即使存在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也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类,属于已经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方式。
如果申请人已经将争议提交给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是四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在行政纠纷中,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非常重要。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申请人应该及时寻求其他适当的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作出合理行政决策,避免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了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也应积极配合,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增加行政复议的成功率。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未来行政复议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更好地为公民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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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1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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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提出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话,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合理、合法的让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构从中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征得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双方也可以私下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注: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报行政复议机构报备一份)4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简单来说,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常见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要求履行义务、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来讲,行政机关只要存在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就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三)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四)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五)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侵权行为;(六)行政机关公布的红头文件,存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且依据该文件采取了具体的侵权行为;(七)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登记的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5对以上行为不服,应该向哪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视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对西藏自治区××市(地)××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西藏自治区××市(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对西藏自治区××市(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应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例:对西藏自治区××市(地)××县(区)××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该西藏自治区××市(地)××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7申请行政复议有时限要求吗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准备哪些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机号或者常住地址,以便于沟通、协调和文书送达。
(五)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10如果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来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
一般情况下。
由申请人自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的一种方式。
所以,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一)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如果法律、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如果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11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是什么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12行政复议受理的审查期限是多长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1、法条《x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释行政复议法第8条排除了下列三种行政复议情形: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机关:某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在某公司网店购买的羊毛大衣吊牌标注成分与网页宣传的面料成分不符,且该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符,延迟发货,要求查处并赔偿。
4月19日,被申请人受理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同货号的羊毛服装进行抽样送检,发现该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且与吊牌标注面料成分相符。
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5月8日,申请人本人签收。
5月30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反映的内容与4月15日的基本相同。
6月2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网店商品信息页面显示面料成分与实际商品吊牌标注面料成分相同,遂于6月7日再次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6月7日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是违法行为的法定管辖部门,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收到投诉举报后,已依法受理当事人投诉举报并回复。
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两次投诉举报的内容基本一致,都是针对同一厂家同一个订单同一商品,认为网页宣传面料成分与吊牌标注成分不符,延迟发货,该公司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符,两次诉求均为要求查处并赔偿。
被申请人第二次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实质为重复处理行为,故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渊源于德国行政法上的“重复处置”概念,根据德国法的理论,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系指行政机关对先前行政行为已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予以再确定,并未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之行为。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从而使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在我国行政法上得以明文确立。
本案的申请人在2016年5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5月6日所作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于2016年7月23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早已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复议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而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6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不服又于2016年8月3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发现两次复议申请内容相同,针对同一事由,被申请人连续做了两次相同的行政处理决定,遂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救济制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相关行政机关亦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多次重复审查并同时存在多个复议决定。
不受理重复处理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维护公共行政的稳定性和效率。
如果同一具体行为合法性可以进行多次复议审查并同时存在多个复议决定,其执行力将无法实现,同时也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