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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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3篇)

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新标签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科学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三)合法性原则:标签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便捷性原则:标签设计应简洁、明了,便于消费者阅读。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四条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诱人的名称。

(二)配料表: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按照配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列出所有配料名称,并标明配料来源。

(三)营养成分表: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四)保质期:应标明食品的最佳食用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生产日期:应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便于消费者查询。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应标明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便于消费者监督。

(八)警示语:根据食品的特性,应标明相应的警示语,如“勿食变质食品”、“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等。

(九)特殊标注:对于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标注。

第五条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能量:以千焦(kJ)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能量含量。

(二)蛋白质: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蛋白质含量。

(三)脂肪: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脂肪含量。

(四)碳水化合物:以克(g)为单位,标明每100克或每100毫升食品的碳水化合物含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21-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标准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当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分。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是指对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机构内部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1. 标识标注使用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和标注应符合法律要求,并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准则。

2. 标识标注使用要准确真实:使用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公众。

3. 标识标注使用要明确清晰: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或公众理解和辨识。

4. 标识标注使用要符合产品规定:对于特定产品,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质量。

5. 标识标注使用要可靠可辨识:标识和标注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要能够清晰辨识和识别,不应产生混淆,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识标注管理要完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明确标识标注的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对标识和标注的设计、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标识标注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广告、包装等方面的标识标注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明确。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3. 标识标注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其功效、效果。

4. 标识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不清、难以阅读。

5. 标识标注应有明确的单位和标准,不得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和标准。

四、标识标注内容1. 产品标识标注(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名称,应简明扼要,与实际产品相符。

(2)生产企业信息: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3)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时限。

食品标签标注规定解读

食品标签标注规定解读

• 3.配料 •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 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 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 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 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 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 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 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 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 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 6.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 品,对净含量和内件数关系的表述。
主要展示版面之一。
• • • •
主要展示版面标示内容 1 有没有正确的正确属性名称 2 净含量的标注 3 主板面的附加标识
三、标示内容的基本要求
• 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 全标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等等。
标示内容 直接提供 强制 强制 非直接提供 强制 非强制
食品名称 配料表(清单
配料的定量标示
净含量及规格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强制
强制 强制
非强制
强制 非强制
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
贮存条件(2012.4.20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国产食品) 产品标准代号(国产食品) 其它强制性标示内容等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白酒企业不准 生产标注“特供”、 “专供”、“专用” 、“特制”、“特需 ”等字样的白酒。

123号令

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的示例:
1. 标识标注的定义:
- 标识:指用来表示特定信息、警示或指示的符号、图案、标志等。

- 标注:指在标识上进行文字、图形、颜色等添加,以进一步说明或强调标识的含义。

2. 标识标注的目的:
- 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以便人们迅速理解和准确执行。

- 强调安全、保障和规范化管理。

3. 标识标注的分类:
- 安全标识:用于指示危险区域、警示物件、安全设施等。

- 指示标识:用于指示通行、方向、位置等信息。

- 标志标识:用于表示特定组织、品牌、产品等。

- 标识标注:在标识上添加文字、图形、颜色等内容进行说明或强调。

4. 标识标注的规范:
- 标识标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布置,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

- 标识标注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避免歧义和误导。

- 标识标注的颜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确保信息传达的一致性。

- 标识标注的位置应易于被注意到,避免被遮挡或模糊不清。

- 标识标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可读性和有效性。

5. 标识标注的责任:
- 相关部门应负责标识标注的规划、设计和布置。

- 监管部门应监督标识标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保养和更新标识标注。

- 个人应遵守标识标注指示,不得随意涂改、遮挡或擅自移除标识标注。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示例,实际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可能因行业、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仓库货物分类与标识规范

仓库货物分类与标识规范

仓库货物分类与标识规范在现代物流管理中,仓库货物的分类与标识是关键的环节。

正确的分类与标识能够提高仓库的运作效率,减少错误和混乱。

本文将介绍一套规范的仓库货物分类与标识方法,以帮助您更好地管理仓库货物。

一、仓库货物分类仓库货物分类是指按照不同的特征和属性将货物进行分组和归类。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货物分类方法:1. 按照物品属性分类:根据物品的性质、用途、材质等属性进行分类,例如:电子产品、食品、衣物等。

2. 按照尺寸与重量分类:将货物按照尺寸大小和重量进行分类,有利于合理安排仓库空间以及选择合适的存储设备。

3. 按照保质期分类:将货物按照其保质期进行分类,有利于及时处理近期到期的货物,避免过期损失。

4. 按照货物流向分类:根据货物的流向,将货物分为入库货物和出库货物,并对其分别进行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货物分类方法,仓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分类方法,并制定相应的分类规则。

二、仓库货物标识仓库货物标识是指为了方便管理和操作,对仓库内的货物进行标识和标记。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货物标识方法:1. 货物标签:每个货物都应贴有清晰的标签,标签上应包含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以便于快速准确地识别和管理。

2. 仓位标识:对仓库中的货架或存储位置进行标识,以便于将货物放置到正确的位置,并方便日常的查找和取用。

3. 区域标识:对仓库进行分区,并为每个区域进行标识,例如:原材料区、成品区等。

区域标识有助于提高货物的存取效率和减少错误。

4. 警示标识:对于特殊的货物,比如易碎品、危险品等,应贴有醒目的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量化仓库货物分类与标识规范的重要性通过规范的仓库货物分类与标识,可以实现以下好处:1. 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的分类与标识使得货物的存取更加高效和准确,提高了仓库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2. 减少错误率:规范的分类与标识能够降低货物混乱和错误的概率,减少因为错误操作带来的损失。

货物分类与标识

货物分类与标识

货物分类与标识合同书日期:[合同签订日期]双方签约人:[甲方签约人姓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签约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背景】甲方为一家经营货物销售业务的公司,乙方为一家专业物流服务提供商。

双方希望通过本合同明确货物的分类与标识要求,以确保货物的正确处理和快速交付。

【一、定义】1.1 货物:指甲方购买自供货商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货品、原材料、成品等。

【二、分类】2.1 甲方在购买货物时应尽力获取货物的详细分类信息,并提供给乙方。

2.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分类信息,在货物上进行分类标识。

2.3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分类信息准确无误,如因甲方提供的分类信息错误导致货物延误或损失,甲方将承担相应责任。

【三、标识】3.1 在货物的外包装上,乙方应根据货物的分类进行标识,标识应明确清晰、耐久可靠。

3.2 乙方在标识货物时,应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标识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3 如果甲方对特定货物有特殊的标识要求,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责任】4.1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提供的分类信息进行货物分类和标识,并保证其准确性。

4.2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分类或标识错误,乙方将负责纠正错误,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4.3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分类信息和货物标识相关资料,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五、违约责任】5.1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纠正错误、赔偿损失等。

5.2 如果因任一方的故意或重大失职导致严重后果,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他】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

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品分类标志选择的基本原则

商品分类标志选择的基本原则

商品分类标志选择的基本原则商品分类标志是指在商品上标识的一种标志,它能够帮助消费者快速辨别商品所属的类别。

在市场上,商品种类繁多,为了方便消费者选择和购买商品,商家常常会在商品上标注相应的分类标志。

本文将介绍商品分类标志选择的基本原则,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标志。

1. 一致性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具有一致性,即同一类别的商品应该采用相同的标志。

例如,同一品牌的不同种类的饮料应该采用相同的饮料分类标志,这样消费者就能够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饮料。

2. 易识别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标志的设计应该简洁明了,符合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和认知规律。

例如,食品类的商品分类标志可以采用餐具或食物的图案,这样消费者一眼就能够辨认出该商品属于食品类。

3. 信息准确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准确地反映商品所属的类别。

标志的设计应该与商品的实际属性相匹配,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例如,洗发水的分类标志应该采用与头发相关的图案,而不是与身体护理相关的图案,这样消费者就能够准确地判断该商品属于洗发水类别。

4. 多样性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具有多样性,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不同类别的商品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志设计,这样消费者在购物时可以更加直观地区分不同类别的商品。

例如,家居用品的分类标志可以采用家具、家电等图案,而化妆品的分类标志可以采用化妆品瓶、化妆刷等图案,这样消费者就能够更加方便地找到自己所需的商品。

5. 品牌一致性原则商品分类标志应该与品牌标志保持一致。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会根据品牌来进行选择。

为了提高品牌的辨识度和形象统一性,商品分类标志应该与品牌标志相协调、相一致。

例如,著名运动品牌的运动鞋分类标志可以采用与品牌标志相似的颜色和图案,这样消费者就能够更容易地将该商品与该品牌联系起来。

商品分类标志选择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致性原则、易识别原则、信息准确原则、多样性原则和品牌一致性原则。

这些原则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品分类标志,从而更加方便地进行商品选择和购买。

国家产品标示管理规定

国家产品标示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在 食 品 或者 其包 装 上 , 以表 示食 品名 称 、 用 质量 等 级 、 商 品量 、 食用 或者 使用 方法 、 生产 者或 者销 售者 等 相关 信 息
的文字 、 符号 、 数字 、 图案 以及 其他 说 明的 总称 。 产者 名 称 和地址 应 当是 依法 登记 注 册 、能够 承 担产 品 质 第 四条 国 家质 量监 督检 验检 疫 总局 ( 以下 简称 囝家 量责 任 的生产 者 的名称 、 地址 质 检总 局 )在其 职权 范 围 内负责 组织 全 国食 品标 识 的监 督管 理工 作 。 责本 行政 区域 内食 品标 识 的监 督 管理工 作 。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 照下 列规定 相应 予 以标 注 : 按 ( )依 法 独立 承担 法 律责 任 的公 司或 者其 子公 司 。 一 ( ) 法不 能独 立 承担 法 律 责任 的公 司 分公 司或 者 二 依
的 .应 当标 注 委托企 业 的名 称 、地 址 和被 委托 企业 的名
或 食 品名称 应 当表 明食 品 的真 实属性 ,并 符合 下列 要 称 . 者仅 标 注委托 企业 的名称 和地址 ; ( ) 装 食 品应 当 标 注 分装 者 的名 称 及 地址 , 注 四 分 并 求: ( ) 一 国家标 准 、 业 标准 对食 品 名称有 规 定 的 , 当 明分 装字样 。 行 应 采用 国家 标准 、 行业 标准规 定 的名称 ;
管理 的特 别规 定 》 以及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工 业产 品生产 许 ( ) 五 以动 、 物食 物 为原 料 , 植 采用 特定 的加工 工艺 制 作 , 以模 仿 其他 生物 的个体 、 官 、 用 器 组织 等特 征 的食 品 。 名 称前 冠 以“ 造 ” “ ” 者 “ ” 人 、仿 或 素 等字 样 , 并标 注 第七 条 食 品标识 应 当标注 食 品 的产 地 。 食 品产地 应 当按 照行 政 区划标 注到地 市 级地域 。 第八 条 食 品标 识 应 当标注 生产 者 的名称 和地 址 。 生

行政仓库的货物管理与分类标识规定

行政仓库的货物管理与分类标识规定

行政仓库的货物管理与分类标识规定1. 引言2. 货物管理规定2.1 货物录入•行政仓库中所有新进货物都需要进行录入,包括货物的基本信息和数量。

•录入时需将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等完整信息准确无误地记录在仓库管理系统中。

2.2 货物存储•货物应按照类别和特性进行合理分类并进行存储,便于管理和查找。

•不同类别的货物应分别存放,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

•对于易碎、危险品等特殊货物,应设置专门的存储区域,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

2.3 货物出库•对于需要出库的货物,需经过授权人员确认并进行出库登记。

•在出库登记时,需将货物的名称、数量、领取人等信息记录完整,并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库。

2.4 货物盘点•定期对仓库中的货物进行盘点,确保仓库存货与仓库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一致。

•盘点时,需按照仓库管理系统中的货物分类,逐一与实际货物进行核对,并及时进行调整和记录。

3. 分类标识规定3.1 标识分类•行政仓库中的货物应按照一定的标识分类进行管理,以方便区分和寻找。

•常用的标识分类包括按货物的种类、尺寸、重量等进行划分。

3.2 标识内容•标识内容应包括货物的名称、型号、批次、数量等,确保信息的全面、准确。

•标识内容需明确清晰,以保证标识的可读性。

3.3 标识位置•标识应放置在货物的显眼位置,便于操作人员快速识别和查找。

•对于存放区域较大的货物,建议在货物周围设置明显的标识标记,以便标识范围的清晰可见。

4. 总结注:行政仓库的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实施过程中需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确保规范化管理的有效实施。

2023年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2023年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2023年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标识标注行为,保证社会公共环境的秩序与安全,促进标识标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根据《标识标注管理法》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识标注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共场所内的标识标注;2. 商业场所内的标识标注;3. 交通设施的标识标注;4. 建筑物和房屋的标识标注。

第三条标识标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依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政策进行标识标注;2. 规范性:标识标注应符合专业标准,规范、美观、易识别;3. 安全性:标识标注应保证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4. 公共效益:标识标注应满足公众需求,提供有用信息;5. 经济合理:标识标注应合理利用资源,控制成本。

第二章标识标注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四条政府机构是标识标注管理的主体,负责标识标注的制定、监管和执法工作。

第五条政府机构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标识标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制定标识标注管理制度和规范;2. 组织标识标注监督和检查工作;3. 处理标识标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4. 宣传标识标注管理知识,提高公众意识。

第七条政府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标识标注管理的协同与协作。

第三章标识标注的分类与要求第八条标识标注根据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 交通标识:包括交通信号标志、道路标线等,用于引导和规范交通流动;2. 宣传标识:包括广告牌、招牌等,用于产品宣传和商业推广;3. 指示标识:包括指示牌、指南标识等,用于指引方向和提供服务信息;4. 警示标识:包括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等,用于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5. 标识标牌:包括门牌号、楼层标志等,用于标识建筑物和房屋。

第九条标识标注应满足以下要求:1. 易识别:标识标注应具备易识别性,字体、颜色、图标等应清晰明了;2. 规范美观:标识标注应符合专业标准,外观规范、美观大方;3. 安全可靠:标识标注应采用防伪、防水、防腐等材质,保证质量和使用寿命;4. 信息准确:标识标注应提供准确的信息,不得误导或欺骗用户;5. 环保节能:标识标注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能源消耗和物质浪费。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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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生产xx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

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二、基本要求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xx,Kg或千xx;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四、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1、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2、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1)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的奶嘴;(2)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示内容);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六、进口保健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原产国、地区名;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示内容);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七、国产酒类必须具备的中文标识内容注册商标标记;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呐码)。

八、进口酒类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原产国、地区名;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除保质期超过18个月的饮料酒、蒸馏酒可不标保质期外,其它必须标注保质期);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九、附注1、对食品送货验收日期的规定(畅销商品例外)(1)有效期为一天的,必须在当天早上送货验收,当天未卖完须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2)有效期为三天以下(含三天)、一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3)有效期为七天以下(含七天)、三天以上的,须在第一天起前三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停止销售并予清退;(4)有效期为十天以下(含十天)、七天以上的,须在前五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6)有效期为一个月以下(含一个月)、半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二十天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五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7)有效期为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一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一个月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七天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8)有效期为半年以下(含半年)、三个月以上的,须在前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一个月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9)有效期为一年以上,须在前保质期内送货验收,截止保质期前三个月内停止销售并予以清退。

2、所有粘贴有其他商场打价纸的商品不予验收;3、所有标注两种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的商品不予验收;4、所有外表生锈的商品(如罐头商品、铁罐装奶粉等)不予验收;5、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化妆品类一、国产化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商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按生产日期年、月或年、月、日和保质x年或保质期x月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二、进口化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商品名称;原产国名、地区名;制造者的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或净容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两种标注方式:按生产日期年、月或年、月、日和保质x年或保质期x月方式标注、按生产批号或限期使用日期的方式标注);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三、附注1、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可不标注其他内容,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类及电话、传真机一、基本要求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志或数字;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5、产品(包括铭牌)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中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二、国产电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1、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型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指示;制造厂名、厂址。

2、说明书应包括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概述;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事项;维护(修)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贴标志: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还须加贴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

4、应在产品或其外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三、进口电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除生产者地址外,与国产电器相同;还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粘贴(CCC)标志后才能销售。

四、国产燃气器具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商品名称;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商标;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操作使用说明书。

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本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六、国产电话、传真机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厂家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和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还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七、进口电话、传真机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进口商品保修卡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即CCC标志)。

八、冰箱、空调必须在商品上贴上节能标识,节能级别超过5级的不能予以销售。

钟表类一、国产钟表必须具备的中文说明标识内容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二、进口钟表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照相器材类一、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品名、注册商标、产地、型号、机身号;操作使用说明书;制造商的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保修卡及相关配件。

二、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中文使用说明书;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保修卡;国家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准销标志(激光北京天安门防伪标贴)。

一、国产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商品中文品名(字体应使用标准汉字)、型号;供应商需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作出详尽的介绍。

二、进口商品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进口计算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需具备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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