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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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商品标签的管理规定(3篇)

商品标签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商品的相关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标签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维护市场秩序;(四)促进商品质量提升。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商品规格型号;(三)商品产地;(四)商品生产日期;(五)商品保质期;(六)商品执行标准;(七)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八)商品包装物材料;(九)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十)商品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七条商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规范,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第八条商品规格型号应当明确、具体,能够反映商品的特性。

第九条商品产地应当标注商品的最终生产地,不得标注虚假产地。

第十条商品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商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不得标注虚假日期。

第十一条商品保质期应当标注商品的最佳食用期或者使用期,不得标注虚假保质期。

第十二条商品执行标准应当标注商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商品生产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第十四条商品包装物材料应当标注商品包装物的主要材料。

第十五条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商品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商品进口商的真实名称和地址。

第十七条其他需要标注的信息应当根据商品特性、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标签形式第十八条商品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十九条商品标签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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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为了规范产品标识,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或使用常用名称或俗名。

如果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符合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性能、结构复杂且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提供详细的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必须是真实的,并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如果产品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则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产地。

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有特别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规定,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该称号或标志。

在标注时,必须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中的产品条码必须是有效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按照合同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企业产品标识的使用,提高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障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产品的标识标注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依法合规:产品标识标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 准确规范: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准确清晰,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

3. 创新发展:在保证准确性的前提下,鼓励产品标识标注的创新设计,提升企业形象。

四、责任与义务1. 董事长/总经理:对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

2.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3. 品控部门:负责制定产品标识标注使用规范,监督执行情况,确保标识标注准确规范。

4. 生产部门:负责将准确的产品标识标注印刷在产品上,确保标识标注与产品相符。

五、管理流程1. 标识标注设计:由专业设计团队设计产品标识标注,内容准确规范,体现企业形象。

2. 内部审核:由品控部门对设计好的标识标注进行审核,核实设计内容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

3. 印刷施工:生产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标识标注印刷到产品上,并保证印刷质量。

4. 质检验收:品控部门对产品进行质检,确保标识标注准确无误。

5. 上线销售:产品经过质检合格后,方可上线销售,让消费者购买到标识标注准确的产品。

六、保密原则1.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更改产品标识标注,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

2. 对设计好的产品标识标注内容,需要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七、奖惩制度1. 对严重违反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罚款等。

2. 对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将给予表扬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企业高层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纳入企业内部制度体系。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是指对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机构内部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1. 标识标注使用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和标注应符合法律要求,并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准则。

2. 标识标注使用要准确真实:使用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公众。

3. 标识标注使用要明确清晰: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或公众理解和辨识。

4. 标识标注使用要符合产品规定:对于特定产品,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质量。

5. 标识标注使用要可靠可辨识:标识和标注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要能够清晰辨识和识别,不应产生混淆,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识标注管理要完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明确标识标注的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对标识和标注的设计、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标识标注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广告、包装等方面的标识标注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明确。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3. 标识标注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其功效、效果。

4. 标识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不清、难以阅读。

5. 标识标注应有明确的单位和标准,不得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和标准。

四、标识标注内容1. 产品标识标注(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名称,应简明扼要,与实际产品相符。

(2)生产企业信息: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3)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时限。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的示例:
1. 标识标注的定义:
- 标识:指用来表示特定信息、警示或指示的符号、图案、标志等。

- 标注:指在标识上进行文字、图形、颜色等添加,以进一步说明或强调标识的含义。

2. 标识标注的目的:
- 提供清晰明确的信息,以便人们迅速理解和准确执行。

- 强调安全、保障和规范化管理。

3. 标识标注的分类:
- 安全标识:用于指示危险区域、警示物件、安全设施等。

- 指示标识:用于指示通行、方向、位置等信息。

- 标志标识:用于表示特定组织、品牌、产品等。

- 标识标注:在标识上添加文字、图形、颜色等内容进行说明或强调。

4. 标识标注的规范:
- 标识标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布置,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

- 标识标注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避免歧义和误导。

- 标识标注的颜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确保信息传达的一致性。

- 标识标注的位置应易于被注意到,避免被遮挡或模糊不清。

- 标识标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可读性和有效性。

5. 标识标注的责任:
- 相关部门应负责标识标注的规划、设计和布置。

- 监管部门应监督标识标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 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保养和更新标识标注。

- 个人应遵守标识标注指示,不得随意涂改、遮挡或擅自移除标识标注。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示例,实际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可能因行业、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前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

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

标志的低色为白色。

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二、基本要求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 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标识标注管理工作,保障产品质量,维护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生产标识、标注产品的单位。

三、基本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法规,负责标识标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2、保持标识标注的清晰可辨认、不褪色、不脱落。

3、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企业的产品质量,严禁虚假标识、标注。

4、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对公司未上市或涉及商业保密的商品、标识等信息的保存、传递、外部展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四、管理程序1、标识标注的设计、制作所有标识标注的设计、制作工作需由专业人员完成。

标识标注的设计应与产品质量、品牌形象相协调。

2、标识标注使用前检查在使用标识标注前,应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法规,无损坏、变形等情况。

3、标识标注的安装标识标注的安装应该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其固定牢靠、不易脱落。

4、标识标注的存储存储标识标注时应避免与有害物质接触,防潮、防曝晒,确保其质量。

5、标识标注的更换如发现标识标注有损坏、脱落现象,应及时更换。

五、监督检查1、相关部门定期对标识标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合规性。

2、对于发现的违规使用、虚假标识标注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制度的执行1、制度的执行人员以及监督检查人员需经过相关岗位培训,确保其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达到位。

2、持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对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纠正。

七、责任追究1、对于违规使用、虚假标识标注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2、监督检查人员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制度本身的不足和改进建议,应进行及时总结并完善制度。

八、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3、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以上便是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员能严格遵守,确保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形象。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规范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和组织中生产、经营、销售的产品。

三、定义1. 产品外部标识:指附着于产品外部,用于标识产品属性、功能、质量等信息的标识。

2. 企业和组织:指生产、经营、销售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原则1. 明确性原则:产品外部标识应明确标识产品的属性、功能、质量等信息。

2. 准确性原则:产品外部标识应准确传达产品的真实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3. 公正性原则:产品外部标识应公正客观,不得侵害其他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规范性原则:产品外部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遵循行业规范。

五、产品外部标识的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应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确保与产品实际相符。

2. 产品型号:应标识产品的具体型号,以便消费者识别和选择。

3. 生产单位: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单位,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4. 生产日期:对于需要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应明确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新鲜的产品。

5. 保质期限:对于需要标注保质期的产品,应明确标识产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产品。

6. 质量标志: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标志应准确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7. 警示标识:对于包含特殊危险性的产品,应标注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

六、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措施1. 生产单位的责任(1)生产单位应确保产品外部标识的准确、完整、美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生产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产品外部标识管理的职责,明确负责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3)生产单位应对产品外部标识进行审核和监控,确保产品外部标识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2. 销售单位的责任(1)销售单位应认真核对产品外部标识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通知生产单位存在的问题。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欢迎阅读!产品标签标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范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范

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商品标识标注管理商品标价签的管理一、标价签检查 1 品名必须明确标注该商品名称特殊提示鞋类商品必须在品名标注男、女类别 2 规格根据商品的分量、尺寸、体积等容发展标注 3 成份根据商品标识的容标注食品即食物配料表服装类即面料的含量 4 单位根据商品计量单位发展标注必须是法定的计量单位 5 等级根据商品标识的等级发展标注普通服装、鞋子用合格来标注茶叶需用一级、优级来标注。

6 编码中心十位编码 7 产地必须根据商品的最平生产加工、分装地来发展标注而非代理商的地址。

8 零售价格9 物价员章二、降价签检查 1 降价签必须与正价签配套使用不可单独使用。

2 降价签的降价原因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普通惯用的有促销、换季、断码、断色等原因。

3 降价签的时间规定: 食品类 10 天期限普通商品两个月 60 天期限 4 降价签的价格必须填写现价和原价三、标价签考前须知 1 保持标价签干净无污损、无涂改字迹清晰。

2 标价签假设有空格无法填写的必须用斜线来代替不可空缺 3 标价签挂放要求一货一签不能有货无签或者有签无货 4 标价签不能采用“特价〞、“平价〞、“大降价〞、“跳楼价〞等含混不清或者误导性的用语标价 5 不可无依据标示“全市最低价〞、“全场打折“、“出厂批发价〞 6 不能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而不标明赠送商品名称 7 实际出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必须明确标注而不能以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方式出售. 8 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出售的商品必须标明本次降价前的价格标价签标识必须与商品标识相一致四、商品标价签检查的处分规定 1 标价签填写不规首次发现问题开具整改单限期整改。

2 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开具提醒单限期整改。

两次以上提醒仍未整改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开具处分单 50 元。

商品标识标注的管理一、商品标识标注的检查 1 中文标识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中文。

具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确保产品标识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

三、职责分工(一)生产部门负责在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批次号、生产地等基本信息,并确保标识的清晰、准确。

(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监督产品标识的标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标识进行纠正和处理。

(三)销售部门负责在产品包装和销售资料上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保质期、使用说明等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产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

(四)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识进行验收和保管,确保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标识不被损坏或丢失。

四、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一)准确性产品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清晰性标识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应清晰可辨,易于识别。

(三)耐久性标识应能够在产品的正常使用和储存条件下保持清晰、完整。

(四)合法性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产品标识的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清晰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二)规格型号标明产品的规格和型号,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采用清晰的标注方式,保质期应明确标注时长和计算方法。

(四)生产批次号便于产品的追溯和质量控制。

(五)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让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责任主体。

(六)执行标准号表明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

(七)产品成分和含量对于有成分要求的产品,应如实标注成分及含量。

(八)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包括产品的使用方法、适用范围、禁忌等。

(九)质量等级如有质量等级划分,应明确标注。

(十)认证标志和编号如通过相关认证,应标注认证标志和编号。

六、标识的标注方式(一)直接标注在产品上可以采用印刷、喷码、贴标等方式。

(二)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包装上的标识应与产品本身的标识内容一致,并保持清晰可见。

(三)随附文件对于复杂产品或需要详细说明的产品,可以通过随附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文件提供标识信息。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在当今的商业社会中,标签标识作为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标签标识的使用,保障公众利益,特制定本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场上流通的各类产品的标签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电子产品、服装、玩具等。

二、标签标识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标签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或功效。

2、完整性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清晰易读文字、图形、符号等应清晰可辨,易于消费者理解和阅读。

4、准确性使用的语言应规范、准确,不得使用模糊、含混或易产生歧义的表述。

三、标签标识的内容规定1、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易误导消费者的奇特名称。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明确标注具体的年、月、日,保质期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准确标注。

3、成分表应列出产品所含的所有成分,按照含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4、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警示标识对于可能存在危险或需要特殊注意的产品,应标注相应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6、认证标识如果产品获得了相关的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应在标签上予以标注。

四、标签标识的审核与监督1、生产企业应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标签标识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3、鼓励消费者对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违规处理1、对于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上市的产品,进行整改。

2、对故意违反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产品的标签标识要求1、食品标签除了满足上述基本要求外,还应标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营养成分表、过敏原信息等。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标示标注管理。

第三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对商品标示标注实行统一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商品标示标注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四)执行标准;(五)净含量;(六)规格型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警示标志;(九)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商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第七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伪造的名称和地址。

第八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年、月、日;(二)保质期应当标注为具体的天数或者月数。

第九条执行标准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条净含量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净含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如克、千克、升等;(二)净含量应当与实际含量相符。

第十一条规格型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规格型号应当真实、准确;(二)规格型号应当与商品实际规格型号相符。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警示标志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警示标志应当清晰、醒目。

第十四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商品标示标注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下列内容不得在商品标示标注中出现:(一)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二)未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商标、名称、标志;(三)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四)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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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商品标识标注管理商品标价签的管理一、标价签检查1 品名必须明确标注该商品名称特别提示鞋类商品必须在品名标注男、女类别2 规格根据商品的重量、尺寸、体积等容进行标注3 成份根据商品标识的容标注食品即食物配料表服装类即面料的含量4 单位根据商品计量单位进行标注必须是法定的计量单位5 等级根据商品标识的等级进行标注一般服装、鞋子用合格来标注茶叶需用一级、优级来标注。

6 编码中心十位编码7 产地必须根据商品的最终生产加工、分装地来进行标注而非代理商的地址。

8 零售价格9 物价员章二、降价签检查1 降价签必须与正价签配套使用不可单独使用。

2 降价签的降价原因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填写一般惯用的有促销、换季、断码、断色等原因。

3 降价签的时间规定: 食品类10天期限一般商品两个月60天期限4 降价签的价格必须填写现价和原价三、标价签注意事项1 保持标价签干净无污损、无涂改字迹清晰。

2 标价签若有空格无法填写的必须用斜线来代替不可空缺3 标价签挂放要求一货一签不能有货无签或有签无货4 标价签不能采用“特价”、“平价”、“大降价”、“跳楼价”等含混不清或误导性的用语标价5 不可无依据标示“全市最低价”、“全场打折“、“出厂批发价”6 不能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而不标明赠送商品名称7 实际出售的商品为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必须明确标注而不能以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方式出售. 8 标示优惠价、折扣价等出售的商品必须标明本次降价前的价格标价签标识必须与商品标识相一致四、商品标价签检查的处罚规定1 标价签填写不规首次发现问题开具整改单限期整改。

2 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开具提醒单限期整改。

两次以上提醒仍未整改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开具处罚单50元。

商品标识标注的管理一、商品标识标注的检查1 中文标识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中文。

具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

以联营形式生产的产品必须标注其实际生产厂名和厂址。

2 国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 国生产并在国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标准GB、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QB。

4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5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6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失效日期必须满足在保质期前有足够用于销售的时间7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8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但标识必须在外包装上。

9 特殊营养品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能保证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不得标注疗效、保健等宣传用语有批准文件的除外。

10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产品的其他标识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11 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必须是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产地。

12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13 使用220V电源的国产、进口家电以及国产、进口玩具都需有强制认证“CCC”标志。

14 香烟需有省、市烟草专卖局加贴的镭射防伪标志。

15 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16 服装需有洗涤、熨烫说明及注意事项。

二、进口商品标识的注意事项1 进口商品必须注明原产国、地区名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经销商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须标明永久性的中文标识。

2 进口的化妆品、玩具需加贴CIQ标志玩具类还需加贴CCC认证标志进口化妆品须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3 进口的食品须有省卫检局签发的进口食品检验证明同时须有卫生防疫站检验的合格证明必须要原件。

4 进口家电须有商检CCIB安全认证标志同时需加贴电磁兼容认证标志指计算机、显示器、传真机打印机、开关电源、电视机、音响设备六种家电商品。

5 进口商品必须商品型号与报关单商检证明相符。

三、商品标识标注检查的处罚规定1 商品标识标注不规首次发现问题开具提醒单限期整改第二次复查仍未整改开具提醒单仍限期整改。

两次提醒仍未整改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开具处罚单。

2 标识标注整改前应首先将商品从柜台撤下暂停销售。

3 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100元以上的处罚。

四、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随机抽检检查每种商品的抽检数量不少于一件发现有问题即扩大抽验量对不合格的商品坚持拒收。

商品感观检查采用看、摸、揉、嗅、听、搓、捻、品等简易的方法进行检查。

通过对商品的外形、色泽、面料质地、气味、透明度、强度、声响、软硬、包装等识别、判断商品的属性是否达标1 注意外包装有无污染破损、鼠咬、塌角、潮湿等异常现象。

2 注意有无商品液体外渗和异常响声。

3 注意服装、皮革制品类有无破损、色差、开线等。

4 商品上柜销售前必须要有商品检验合格报告如对商品质量有怀疑可委托有关质检机构对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检验以把好进货质量关。

进口商品必须有海关签发的本批商品的“进口货物证明书”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商检局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复印件、在此单上应由卖方签署买方单位的名称、商品的数量、型号并加盖卖方单位的公章。

以上厂家提供的有关复印件必须由厂家持相关证明书原件至中心审核后由中心负责复印复印件由中心留存。

五、商品质量的检查处罚规定经查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凡经市级以上检测部门确认为伪劣商品的1 首先将商品做撤柜处理。

2 追究供应商以及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500元以上的处罚。

3 。

送检商品发生的费用由厂家承担。

追究供应商以及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200元以上的处罚。

六、商品质量及标识的验收规定所有商品1 要有市级以上质检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抽检质量报告。

2 要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及其地址、合格证、生产日期、产品执行标准代号。

3 进口商品必须注明原产国、地区名以及总经销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必须有海关签发的本批商品的“进口货物证明书”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商检局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复印件在此单上应由卖方签署买方单位的名称、商品的数量、型号并加盖卖方单位的公章。

食品类1 要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必须在保质期届满前有足够的用于销售时间。

2 具有产品特点的食品对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给予标识并注明产品规格、等级、配料表、净含量等。

3 特殊营养品必须标明产品在保质期能保证热量数值和营养素含量不得标注疗效、保健等宣传用语有批准文件的除外。

4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名及总经销者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 进口食品还须有省卫检局签发的进口食品检验证明同时须有卫生防疫站检验的合格证明。

6 香烟需有省、市烟草专卖局加贴的镭射防伪标志。

化妆品、洗化用品类1 要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

2 要注明成分及净含量。

3 化妆品在产品说明上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4 应标明生产企业和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同时须加贴CIQ标志。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应标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5 洗涤类商品应有洗涤类毒性评审登记。

家电凡使用220V电源类1 要有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

2 要有安装、维护及使用中文说明书。

3 国产、进口家电必须有中国强制认证“CCC”标志进口家电须有商检“CCIB”安全标志同时加贴电磁兼容认证标志是指计算机、显示器、传真机打印机、开关电源、电视机、音响设备六种家电商品。

其余家电类只须有商检“CCIB”安全标志颜色为黄色。

进口商品必须商品型号与报关单商检证明相符。

4 家电产品必要时应标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服装类1 注明面料及里衬的主要成分及含量并与实际相符。

2 服装的货号、品名、规格、花色是否与送货明细相符。

3 要有洗涤、熨烫说明及注意事项。

玩具类1 国产、进口玩具必须有安检“CCC”标志2 要有使用说明书或图示。

3 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标注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4 进口玩具须加贴CIQ 标志。

鞋帽箱包类1 要有规格、色别、型号、面料、质量等级、执行标准号及合格证等并与实际相符皮具类商品还须标注生产日期2 鞋类要有“三包”信誉卡。

附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定》为了维护中心信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本中心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1 由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标价属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围之放开价格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2 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3 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4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标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5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6 销售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花色不同五材质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7 标价签或价目表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8 结帐一律以实际交款价格结算并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9 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容标价签由专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核准后签章。

10 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原价、现价、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11 开架柜台、自选超市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的须同时分品种在列商品的柜架处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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