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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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最新产品标识管理制度

一目旳为规范企业产品标识与可追溯工作,防止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发生混用和错用,以及保证对产品和服务信息旳可追溯性,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二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企业所有旳进料产品旳条形码、检查状态标识,在制半成品条形码、检查状态标识,整机成品旳产品企业标签、商标、LOGO、铭牌、条形码、安全、警示、提醒阐明、认证、农补、二维码、检查状态标识,主机、配件、附件外包装箱上旳丝印、手写标识。

三职责3.1品质保证部负责产品标识旳监督管理,并负责企业产品旳检查状态标识及扫码;3.2仓储物流部负责采购品(追踪件)条形码标识打印,追踪件产品标识张贴、入库及出货外包装标识书写;以及对张贴标识进行保管、发放工作。

3.3 生产部负责装配追踪件、小部件产品、精工焊接件(不锈钢件)、调试整机条形码张贴标识、调试出货机器旳企业各类标签、商标、LOGO、丝印、安全、警示、提醒阐明、认证、农补、二维码旳张贴,铭牌刻印固定,以及小部件产品条形码打印。

3.4 品质部检查员负责整机出货地脚标识旳编写和检查过产品状态标识及各制程标识旳检查;并负责追踪件和出货条形码旳扫码工作。

3.5 计划部负责条形码、张贴标识、丝印网板旳申购和精工焊接件(不锈刚件)、整机调试、SMT车间条形码旳打印。

3.6 采购部负责采购多种产品标识和丝印网板。

3.7 研发中心SMT车间负责PCB板子产品条形码张贴工作。

3.8 技术部负责对产品标识旳设计、使用规范进行管理。

3.9 行政管理部负责对条形码旳设计、扫码规范使用进行检查。

四活动实行4.1标识分类4.1.1 企业标签、商标、LOGO、铭牌标识;4.1.2 条形码标识;4.1.3 安全、警示、提醒阐明标识;4.1.4 认证标识;4.1.5 农补标识;企业二维码标识;4.1.7 喷涂件旳供方区别标识;4.1.8 整机、配件、附件包装箱印刷标识、手写标识;4.1.9 检查状态标识;检查状态标识,有如下几种型号:1)椭圆形张贴标签有大(50mm*25mm)和小(25mm*13mm)两种,有绿、红、黄三种颜色:A.合格品(绿色);B.不合格(红色);C.让步使用(黄色);2)长方形标识牌分悬挂式和张贴式2种,规格是90mm*70mm,有绿、红、黄三种颜色:A.合格品(绿色);B.不合格(红色);C.让步使用(黄色);3)长方形“检查卡”悬挂式,规格是90mm*70mm,绿色。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本公司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标识的真实、准确、清晰、易于识别,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

三、产品标识的内容(一)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能够准确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和用途。

(二)产品规格型号应清晰标明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采用清晰、不易擦除的方式标注,保质期应明确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四)生产批次对于需要追溯的产品,应标注生产批次,以便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和处理。

(五)成分或配料表对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应如实标注成分或配料表,按照含量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六)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七)质量等级对于有质量等级划分的产品,应明确标注其质量等级。

(八)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标注本公司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能够与我们取得联系。

(九)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对于需要特殊使用方法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应标注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十)认证标志如果产品获得了相关的认证,如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应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四、产品标识的标注要求(一)标识的位置产品标识应标注在产品的显著位置,易于消费者查看和识别。

对于包装较小的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包装的标签上或产品说明书上。

(二)标识的清晰性标识的文字、图形应清晰、完整,不得模糊不清、残缺不全。

标识的颜色应与背景色对比明显,易于辨认。

(三)标识的牢固性标识应牢固地附着在产品或包装上,不得轻易脱落或损坏。

在产品的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标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四)标识的准确性标识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标注或误导消费者。

标识的内容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或缩小产品的性能、用途等。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产品标识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可追溯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三、职责分工1、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标识。

确保标识的内容准确、清晰、完整。

2、质量部门监督产品标识的执行情况。

对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

3、仓储部门做好产品标识的保管工作。

按照标识进行产品的出入库管理。

4、销售部门向客户传递产品标识的相关信息。

四、产品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产生混淆或误导的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明确产品的规格、型号等参数,以便于区分不同的产品。

3、生产日期采用清晰、易读的格式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

4、保质期对于有保质期要求的产品,准确标注保质期。

5、生产批次便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

6、质量等级标注产品的质量等级,如合格品、一等品等。

7、成分或配料表对于食品、化妆品等产品,详细列出成分或配料。

8、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9、生产许可证编号依法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标注相应的许可证编号。

10、警示标识对于可能存在危险或需要特殊注意的产品,标注警示标识和说明。

11、认证标识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标注认证标识。

12、制造商名称和地址提供准确的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联系和投诉。

13、售后服务信息包括售后服务电话、网址等。

五、产品标识的要求1、标识应清晰、易读、不易磨损。

2、标识所用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3、标识的颜色应醒目,与产品包装或本体形成明显对比。

4、标识的位置应明显,便于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过程中查看。

5、对于需要在特定条件下保存或使用的产品,应在标识中注明相关要求。

六、产品标识的制作和使用1、标识的设计应由相关部门根据产品特点和法规要求进行,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为了规范产品标识,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或使用常用名称或俗名。

如果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符合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性能、结构复杂且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提供详细的安装、维护和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标注的产品产地必须是真实的,并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如果产品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则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产地。

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有特别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规定,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该称号或标志。

在标注时,必须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中的产品条码必须是有效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按照合同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食品标识管理成为了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有效地管理食品标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规定内容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标识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使用规范的食品名称,不得虚假、夸大或者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

2.产品规格:标识食品的净含量、包装形式等信息,确保消费者可以直观了解到产品的基本情况。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可以了解产品的保质期限。

4.生产许可证编号:全称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资格的重要凭证,也是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

5.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标识食品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

二、标识方式食品标识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直接贴在食品包装上。

2.用卡片、传单等形式附在食品包装上。

3.在食品销售地点中显著位置张贴。

4.在产品说明书、广告等宣传材料中直接公布。

三、禁止标识食品标识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虚假、夸张或者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

2.过度营销、过度宣传,含有明显误导性质的语言。

3.含有医疗保健功能的描述,或者存在建议治疗疾病、保健功效备受推崇等夸大宣传的信息。

四、标识监管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工作,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

五、处罚措施任何对食品标识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包括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暂扣产品或者吊销生产或销售许可证等。

总结食品标识管理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最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从标识要求、标识方式、禁止标识、标识监管以及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是指对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或机构内部制度。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1. 标识标注使用要合法合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使用标识和标注应符合法律要求,并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准则。

2. 标识标注使用要准确真实:使用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者或公众。

3. 标识标注使用要明确清晰:标识和标注的内容要明确清晰,便于消费者或公众理解和辨识。

4. 标识标注使用要符合产品规定:对于特定产品,标识和标注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其安全性和质量。

5. 标识标注使用要可靠可辨识:标识和标注的文字、图案、颜色等要能够清晰辨识和识别,不应产生混淆,保证信息传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标识标注管理要完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明确标识标注的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对标识和标注的设计、使用、维护和更新进行有效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不同国家、行业和组织而有所不同。

标识标注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了加强标识标注管理,规范其使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产品、广告、包装等方面的标识标注管理。

三、基本要求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明确。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识标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3. 标识标注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其功效、效果。

4. 标识标注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不清、难以阅读。

5. 标识标注应有明确的单位和标准,不得使用与事实不符的单位和标准。

四、标识标注内容1. 产品标识标注(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名称,应简明扼要,与实际产品相符。

(2)生产企业信息: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

(3)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使用时限。

产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3篇)

产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产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选择产品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品标签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产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产品标签的定义产品标签是指附着或固定在产品或包装上,用以说明产品规格、型号、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一种标识。

三、产品标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对产品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第28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七)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产品标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3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包装上标注以下信息:……(二)生产日期、保质期;……(五)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第3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标签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四、产品标签的内容要求1.真实、准确、完整: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信息应当真实反映产品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2.中文标明:产品标签应当使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信息。

3.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化妆品等易变质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最新的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3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企业对产品标识的管理,保障产品标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产品标识设计与制作一、产品标识的设计与制作应当充分考虑产品的特性和品牌形象,确保符合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的审美需求。

二、产品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由企业的设计部门负责,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产品标识的设计与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标识内容应当准确、简洁、清晰,便于理解和识别;2. 标识色彩应当搭配协调,符合产品特性和品牌形象;3. 标识文字应当规范、易读、易记;4. 标识材料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持续性材料;5. 标识尺寸应当与产品大小相适应,不得过大或过小;6. 标识位置应当明显、合理,便于消费者查找和辨识。

四、产品标识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制作工艺应当精细、规范,确保标识质量;2. 制作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定期维护和检修;3. 制作过程应当跟踪记录,确保标识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4. 制作成本应当合理控制,确保经济效益。

第三章产品标识的应用与管理一、企业应当建立起产品标识的应用与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二、产品标识的应用范围应当明确,禁止随意更改或擅自使用他人标识。

三、产品标识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产品标识应当与产品密切结合,与产品形成整体;2. 产品标识应当放置在醒目的位置,便于消费者识别;3. 产品标识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有破损或不清晰的情况发生;4. 产品标识应当与产品一起记录归档,确保可追溯。

四、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产品标识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一、企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产品标识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档案中。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产品的标识管理,确保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能够准确识别和追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标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包装材料等。

三、职责分工1、研发部门负责制定产品标识的技术要求和规范,确保标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生产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标识的标注和打印,保证标识的清晰、准确、完整。

3、质量部门对产品标识进行检验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销售部门向客户传达产品标识的相关信息,解答客户的疑问。

四、标识的内容1、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清晰准确地反映产品的属性和特点。

2、产品型号明确产品的型号规格,以便区分不同的产品类型。

3、生产日期标注产品的生产具体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4、保质期或有效期对于有保质期或有效期要求的产品,应清晰标注。

5、生产批次便于产品的追溯和管理。

6、执行标准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7、质量等级如产品有质量等级划分,应予以标注。

8、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提供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和详细地址。

9、产品成分或配料表清楚列出产品的主要成分或配料。

10、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告知消费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11、认证标志如产品获得相关认证,应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五、标识的形式1、标签可以采用纸质标签、塑料标签等形式,粘贴在产品或包装上。

2、印刷直接在产品或包装上进行印刷标识。

3、喷码通过喷码设备将标识信息喷印在产品或包装上。

六、标识的位置1、产品本体在产品表面显著位置进行标识。

2、包装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正面、侧面或顶部等易于观察的位置进行标识。

七、标识的清晰性和耐久性1、标识的文字、图案应清晰可辨,不得模糊、残缺。

2、标识应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在产品的使用期限内保持清晰可读。

八、标识的变更管理1、如因产品改进、标准更新等原因需要变更标识内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三篇)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三篇)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确保其合法、规范和有效的使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的产品外部标识管理。

第三条产品外部标识是指附着于产品上或与产品连续的、为识别产品或者表达产品特性、规格、性能等信息的字、形、色、图形、图案、标志、商标、标识的任何标识。

第四条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二)真实、准确、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三)无虚假宣传,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四)灵活、方便、有效;(五)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产品外部标识的内容与规范第五条产品外部标识应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次等基本信息;(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特性信息;(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认证、标志、商标等信息。

第六条产品外部标识的标识规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清晰、易辨认,字体大小、线条宽度等符合相关标准;(二)图形、图案清晰、彩色鲜明,不模糊、不失真;(三)标志、商标应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外包装标识应有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缺漏、遮挡。

第七条产品外部标识应以产品基本信息为主,不得含有误导性、虚假宣传、低俗、恶俗、违法违规等内容。

第八条产品外部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如有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第三章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制订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产品外部标识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自行对产品外部标识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产品外部标识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也有权利对违法违规的产品外部标识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第三条产品标识标注是指产品上用于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分、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信息标注。

第四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标识。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六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 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使用外文、缩写或代号。

2. 规格型号:应明确表示产品的规格、型号,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3. 生产厂名、厂址:应标注生产企业的全称和地址,确保消费者能够追溯产品来源。

4. 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应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执行标准:应标注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6. 产品成分:应标注产品的主要成分,特别是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成分。

7. 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应标注安全警示。

8.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特性和国家相关规定,可能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产品标识标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字体、字号:应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字迹。

2. 位置:应标注在产品显著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3. 颜色:应与产品背景色形成对比,便于识别。

4. 材质:应使用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三章标识标注管理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确保产品标识标注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产品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核查,不得销售标识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产品。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确保产品标识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产品的标识管理。

三、职责分工(一)生产部门负责在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批次号、生产地等基本信息,并确保标识的清晰、准确。

(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监督产品标识的标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标识进行纠正和处理。

(三)销售部门负责在产品包装和销售资料上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保质期、使用说明等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产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

(四)仓库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标识进行验收和保管,确保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标识不被损坏或丢失。

四、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一)准确性产品标识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清晰性标识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应清晰可辨,易于识别。

(三)耐久性标识应能够在产品的正常使用和储存条件下保持清晰、完整。

(四)合法性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产品标识的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清晰准确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二)规格型号标明产品的规格和型号,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采用清晰的标注方式,保质期应明确标注时长和计算方法。

(四)生产批次号便于产品的追溯和质量控制。

(五)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让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责任主体。

(六)执行标准号表明产品符合的相关标准。

(七)产品成分和含量对于有成分要求的产品,应如实标注成分及含量。

(八)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包括产品的使用方法、适用范围、禁忌等。

(九)质量等级如有质量等级划分,应明确标注。

(十)认证标志和编号如通过相关认证,应标注认证标志和编号。

六、标识的标注方式(一)直接标注在产品上可以采用印刷、喷码、贴标等方式。

(二)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包装上的标识应与产品本身的标识内容一致,并保持清晰可见。

(三)随附文件对于复杂产品或需要详细说明的产品,可以通过随附的说明书、合格证等文件提供标识信息。

2023年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地或产地范围;3.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4.生产日期或批次信息;5.质量等级或评价等信息;6.保质期限或储存条件;7.有关食品安全的警示语或提示;8.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当采用规定的标识方式,不得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

第二章标识管理制度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执行。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相关信息、生产者或经营者资质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期限应当与产品的保质期限相一致,过期的标识应当及时更新或停止使用。

第十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设计应当注重美观、易辨识、易读懂,不得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标识与食品安全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包含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如农药残留、兽药使用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明合法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息,以便消费者查询和追溯。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措施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申请和使用过程应当接受监督,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假冒食用农产品标识、掺杂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的产品,涵盖了产品的外包装上的标识标注。

三、管理原则1.准确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应准确反映产品的特性和质量,不得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

2.完整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应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质量指标、使用方法等必要的内容,不能遗漏重要信息。

3.可读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应容易辨认,字迹清晰,不得模糊、脱落、磨损。

4.统一性原则:产品标识标注的格式和内容应统一,遵循企业的标识标注规范。

五、标识标注内容1.产品名称: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应与实际产品相符。

2.规格型号:标注产品的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方便用户进行选择和识别。

3.生产日期: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确保产品能够按时销售和使用。

4.保质期:标注产品的保质期限,以年、月、日或批次等方式标示。

5.产地:标注产品的生产地,提供给用户的参考信息。

7.使用方法:标注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确保产品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

8.质量标识:标注产品的质量认证标识,如ISO9001、CE等,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9.产品条码:标注产品的条码信息,方便商品管理和溯源。

六、标识标注管理流程2.商品包装: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印制产品标识标注,确保标识标注的清晰可见。

3.质检抽查: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质检抽查,检查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4.不合格处理:如发现产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产品开发部门报告,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改进。

5.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对产品标识标注的抽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制度宣导和培训为了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应进行相应的宣导和培训,包括:1.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制度的宣传,向全体员工普及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培训员工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读性的要求,以及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知识。

3.针对产品标识标注设计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设计和审核能力。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随着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品的标识标注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的认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产品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标识标注的基本原则1. 标识标注应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2. 标识标注应明确清晰,不得产生误导或者歧义;3. 标识标注应时效性,及时更新产品信息;4. 标识标注应统一规范,不得混淆或乱用标识;5. 标识标注应依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标识标注的具体要求1. 产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材质、产地等基本信息;2. 产品标注的字体大小、颜色等应与产品本身相匹配,不得影响产品的品质和美观;3. 产品标注应采取持久性的方式,不易脱落或剥离;4. 产品标识应采用规定的标准化字体和格式,以确保标识的一致性和识别性;5. 产品标注应采用标准的符号、图形等形式,方便消费者理解与识别;6. 标识标注应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或者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标识标注的管理责任1.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标识要求确定标识标注内容,确保标识标注的真实、准确和合规;2. 经销商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标识标注的核验和检查,确保标识标注的完整和准确性;3.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产品标识标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惩罚;4. 消费者对发现标识标注有问题的产品,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标识标注的违规处理1. 对于标识标注不真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产品,监督部门应立即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2. 对于标识标注不明确、低俗或有害等行为的产品,监督部门应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改正,并可能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 对于严重违规的产品标识标注行为,监督部门可将其公示,提醒消费者注意,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生产和销售的产品。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

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标示标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商品标示标注管理。

第三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家对商品标示标注实行统一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商品标示标注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商品标示标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四)执行标准;(五)净含量;(六)规格型号;(七)生产许可证编号;(八)警示标志;(九)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商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第七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伪造的名称和地址。

第八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年、月、日;(二)保质期应当标注为具体的天数或者月数。

第九条执行标准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第十条净含量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净含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如克、千克、升等;(二)净含量应当与实际含量相符。

第十一条规格型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规格型号应当真实、准确;(二)规格型号应当与商品实际规格型号相符。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警示标志应当标注在商品标示标注的醒目位置,并按照以下要求标注:(一)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警示标志应当清晰、醒目。

第十四条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章商品标示标注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五条下列内容不得在商品标示标注中出现:(一)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二)未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商标、名称、标志;(三)伪造、变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四)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2023年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产品贸易在全球范围内日益频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产品质量和安全标识的使用,促进贸易的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就2023年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讨论。

一、标识的定义和作用产品外部标识是指贴在产品表面或包装上的各种标记、标牌或标签,用以说明产品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性能、质量等信息。

产品外部标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必要的消费信息:消费者通过产品外部标识可以了解到产品的基本情况和各项参数。

消费者可以通过外观、标识和其他信息来判断该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

2. 保障消费者权益:产品外部标识可以提供消费者维权所需的相关信息,比如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电话等。

在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寻求相应的解决方式。

3. 促进产品市场竞争:通过产品外部标识,企业可以展示自己产品的品牌形象、产品优势等信息,提升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欲望。

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外部标识对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比较和选择,促进市场的竞争和发展。

二、标识管理的原则在2023年的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中,应该包括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产品外部标识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等信息。

标识的设计和使用也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 公平竞争原则:产品外部标识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公平、客观、真实。

不得使用虚假标识或误导消费者的标识,不得损害其他企业的商誉和市场地位。

同一类产品的标识应当有一定的统一标准,以便消费者进行比较和选择。

3. 透明度原则:消费者对产品外部标识的信息应当清晰易懂,标识文字和图案应当具有较高的辨识度。

信息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欺诈、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标识的尺寸、字体、颜色等也应当明确规定,以便消费者识别和辨认。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产品外部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和组织中生产、经营、销售的产品。

三、定义1. 产品外部标识:指附着于产品外部,用于标识产品属性、功能、质量等信息的标识。

2. 企业和组织:指生产、经营、销售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四、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原则1. 明确性原则:产品外部标识应明确标识产品的属性、功能、质量等信息。

2. 准确性原则:产品外部标识应准确传达产品的真实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3. 公正性原则:产品外部标识应公正客观,不得侵害其他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4. 规范性原则:产品外部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遵循行业规范。

五、产品外部标识的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应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确保与产品实际相符。

2. 产品型号:应标识产品的具体型号,以便消费者识别和选择。

3. 生产单位:应标识产品的生产单位,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4. 生产日期:对于需要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应明确标识产品的生产日期,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新鲜的产品。

5. 保质期限:对于需要标注保质期的产品,应明确标识产品的保质期限,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产品。

6. 质量标志: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标志应准确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7. 警示标识:对于包含特殊危险性的产品,应标注明显的警示标识,以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

六、产品外部标识的管理措施1. 生产单位的责任(1)生产单位应确保产品外部标识的准确、完整、美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生产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产品外部标识管理的职责,明确负责人,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3)生产单位应对产品外部标识进行审核和监控,确保产品外部标识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2. 销售单位的责任(1)销售单位应认真核对产品外部标识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及时通知生产单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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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导读:本文是关于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最新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依据]为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行为,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其标识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标识标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其标识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出口食品的标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数量、特征、特性、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食品标识的标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标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标识标注的内容第五条[附加标识要求]食品应当附加标识,食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必须与食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现做现买、即时加工并直接以裸露形式进行销售的食品可以不附加标识。

但通过包装运输进入市场后再以裸露形式进行销售的食品,应当在其运输包装上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标注标识。

第六条[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第七条[进口食品要求]用于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识。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中文的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地(国家/地区)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者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和保质期,以及根据食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注的主要成份及其含量。

第八条[食品名称]食品标识应当有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采用含量最多的食品命名,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植物性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某一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主要营养素等特征特性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生”或“素”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九条[厂名厂址]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食品标识必须标明食品的真实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生产加工食品以及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食品标识中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标注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分装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分装进口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分装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生产日期]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

日期的使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一条[净含量]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配料清单及定量标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明配料的定量标示。

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在标识中标注“本品含有食品添加剂”,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注明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或者代码。

第十三条[标准编号]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第十四条[质量等级]企业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其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质量(品质)等级。

第十五条[食品分类标注]企业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食品分类(类型)的,应当在食品名称后标注食品分类(类型)。

第十六条[生产许可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最新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七条[警示说明]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以大于或等于3mm 高度的字体单独标注中文警示说明:(一)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或者配料;(二)开封后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的食品;(三)可能导致某类人群有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作原料加工成的食品;(四)与食品混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安全的非食用产品;(五)低脂牛奶、脱脂牛奶、脱脂炼乳、脱脂加糖浓缩牛奶、脱脂奶粉、含乳饮料应当标注“不能完全替代婴儿食品”、“脱脂乳不适合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等字样;(六)食品中含蜂皇浆应当标注“该产品含蜂皇浆,可能引起多种过敏反应,尤其对有哮喘和过敏史的人群可能致命”等字样;(七)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当标注“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八)饮料含有咖啡因、硫胺素、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葡糖醛酸内酯、纤维醇、牛磺酸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的,应当标注每天最多限量(罐、听、瓶或亳升)。

第十八条[组合食品]在一个销售单元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单个品种食品的标识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物,不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上所有或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能够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上所有或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十九条[营养食品]在食品名称或食品说明中标注“营养”字样的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3432的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本身固有而非添加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定量标示。

第二十条[健康声明]食品符合国家标准GB13432的规定的营养声称的,可以按照以下模式标注相应的健康声明:(一)食品符合“低脂肪、无脂肪”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癌症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低脂肪饮食可能减少某些癌症或某类癌症发生的危险;(二)食品符合“低钠、非常低钠、无钠”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式为:含钠量低的饮食可降低患高血压的危险,但该病也与许多其他因素有关;(三)食品符合“低胆固醇、无胆固醇”和“低脂肪、无脂肪”要求的营养声称时,应当使用的健康声明模为:心脏病的发生基于多种因素,但是饮食中饱和脂肪和胆固醇的低摄入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可以减少其发病的危险。

第二十一条[质量标志]食品标识可以标注合法、有效的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可以在其食品标识中标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取得商品条码专用权的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食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禁止标注内容]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或者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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