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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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培训提纲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
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
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
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
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紧迫、必要。
一是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深刻变化。
现行安法的制定开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企业发展问题较多,当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2002年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基本要求。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
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
三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巨大,安全形势严峻。
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四是把国务院一些列重要文件要求法律化。
国务院23号文,40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明确要求,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逐步减少、下放、取消审批项目。
五是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问题突出。
如: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等。
(一)思路
1、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的“摆位”问题。
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3、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
4、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贯彻落实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
(二)原则
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
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大框架保持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
《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
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
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
总结安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
四是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
五是坚持强化预防治本的原则。
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打非治违。
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
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重典治乱。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的摆位上作出了重大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明确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
括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再仅仅体现经济领域的范畴,而
更多体现社会管理的范畴。安全生产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是构建安全保障型社会的
客观要求。这就要求要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
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
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三是明确安全生产应当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
四是明确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
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
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
(二)关于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
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与原安全生
产法相比,首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或者工作格局,明确了各
方的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保障负责,法律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
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职责及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
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管理、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发包出租的安全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十四个方面。
2、职工参与,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管理,正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