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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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 安全生产标准
矿山安全类 劳动防护用品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 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
第二部分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
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
01
03
05
02
04
06
第三十二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源自文库
第三十三条
1.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 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情形。
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 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 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 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Ⅲ.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2.醉酒导致伤亡的; • 3.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
第四部分
第二十七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
0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 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
3
报告
•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部分
工伤认定基础
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九条
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 全距离。
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一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③④⑤而降低 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03
01
02
应当
•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0
•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1
•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作业过程中
0
•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 服从管理
•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1.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演讲人:王老师
目 录
0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02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3 工伤认定基础 04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 宪法 • 法律
基础法 专门法律 相关法律
•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 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三十四条
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 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 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 责。
2.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 安全生产标准
矿山安全类 劳动防护用品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 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
第二部分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获得安全 生产保障的权利
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
01
03
05
02
04
06
第三十二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源自文库
第三十三条
1.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 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 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 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4.患职业病的; •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情形。
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 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 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 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
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Ⅲ.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 2.醉酒导致伤亡的; • 3.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
第四部分
第二十七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
0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 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负责人
3
报告
•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部分
工伤认定基础
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九条
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 全距离。
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一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③④⑤而降低 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03
01
02
应当
•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0
•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1
•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作业过程中
0
•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 服从管理
•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1.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演讲人:王老师
目 录
0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02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03 工伤认定基础 04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 宪法 • 法律
基础法 专门法律 相关法律
•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 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三十四条
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 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 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 责。
2.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