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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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障行政许可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并维护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特定行为进行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认可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依法实施。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维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不得擅自增设条件、限制范围,不得阻挠、拖延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行政许可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并向申请人通知,明确理由、依据和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不得强制申请人接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不得以不属于权限范围的事项作为处理许可申请的条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间。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清单,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一节申请第九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接收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调整的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的时期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依法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规定的时期内发出许可证、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政许可的依据。

⾏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有依法取得⾏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政机关不得歧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规定。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现代⾏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政许可作为⾏政⾏为中的⼀种,其设定和实施,也要遵循这三项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相互联系的。

公开是⼀种⼿段,公平、公正是⽬的,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求⾏政⾏为公开,“暗箱操作”是没有公平、公正可⾔的。

公开、公平和公正都要通过程序来保障和实现,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些原则既⽆法实现,也没有判断标准。

⼀、公开原则 1.公开的含义。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律公开进⾏;⾏政法规、规章、⾏政政策以及⾏政机关作出影响⾏政相对⼈权利、义务的⾏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政机关及其⼯作⼈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是法规、政策公开。

第⼀,制定⾏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当公开。

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的意见。

第⼆,⾏政法规、规章应⼀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

第三,允许新闻媒介对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发布。

⼆是⾏政⾏为公开。

包括:第⼀,⾏政⾏为的标准、条件要公开,在办公地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开,让公众知晓。

第⼆,⾏政⾏为的程序、⼿续要公开。

⾏政机关实施⾏政⾏为,其程序、⼿续,如申请、审批、鉴定、提交材料的⽬录和样式等均应通过公开⽂件发布或在办公场所张贴等,使相对⼈了解。

第三,某些涉及相对⼈重⼤权益的⾏政⾏为,应当采取公开形式进⾏,允许公众旁听,甚⾄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那么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那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标准。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标准。

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那么,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便民的原那么和信赖保护的原那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因此,本法的原那么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那么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展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工程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12条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

一、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复杂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即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任由公民自主决定或者由市场调节。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

对这个问题的探索,实际是对政府管理规律的探索,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

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在理论上和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世界各国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方法是个案解决,一事一议,通过单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决定。

为什么大都采取这种办法呢?因为某一事项是否设定许可,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时间性。

有些事项,在此时不需要许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活动与公共利益的紧密性加强,因而需要设定许可。

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很少,而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需经许可的事项大量增加。

这其中有些事项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就存在。

汽车在最初制造出来时,是没有许可证的;驾驶汽车也是不需要执照的。

但后来汽车多了起来,汽车业与公共安全非常密切,因此才规定生产汽车、驾驶汽车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管理)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知识问答1.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政府和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的权力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规定,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

2.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进行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性、有限性和可撤销性的特点。

3. 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怎样的?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通知等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4. 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6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复杂的、涉及重大利益的许可事项,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 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是什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触发之日起生效,应当载明许可的名称、内容、期限、条件和效力、许可机关的名称、权力基础等内容,并应当加盖行政机关的公章。

6. 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有权依法获取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有权对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有义务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

个人观点和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决定的期限,加强了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总结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意义重大。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特别规定第五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本节有规定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其他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本节“特别规定”与本章其他规定适用规则的规定。

本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中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本节对于四种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审查方式和其他的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特别规定是根据某种特殊情况和需要规定的调整某种特殊问题的法律规范。

一般规定是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确立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规则,是因为特别规定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因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和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的原则和信赖保护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说明理由制度和听证制度等等,都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因此,本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但由于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些事项有其特殊性,如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等,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在有关公开原则和时效制度等方面也需要作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对核出口申请进行初审和复审分别规定了15天的期限,同时规定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要影响的核出口,必要时,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报国务院审批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又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行政许可法之解读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法是保障行政许可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和规范法律。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分类1. 行政许可的定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的分类(1)行政许可的分权分类:集中行政许可和下放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的行为分类:准许、不准许、变更、撤销、延续;(3)行政许可的时限分类:一次性行政许可和非一次性行政许可;(4)行政许可的程序分类:一阶段行政许可和两阶段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法定要素1. 行政许可的法定要素包括:(1)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2)行政许可的内容;(3)行政许可的条件。

2. 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包括:(1)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授权的组织。

3. 行政许可的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的准许、不准许的决定;(2)行政许可的变更、撤销的决定。

4. 行政许可的条件包括:(1)法定条件;(2)法定程序。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1. 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公告;(6)送达。

2. 行政许可的特殊程序:(1)听证程序;(2)鉴定程序;(3)咨询程序;(4)公示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对违法行为和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等情况进行规定,以维护行政许可的权威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文涉及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格》2、《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七、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为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2.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

3. 法定条件:行政许可所必须的符合法定标准的条件。

4. 法定程序:行政许可所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审查、决定等程序。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特定的对象作出许可、批准等行政决定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效力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对于保护行政许可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程序条件的法律规定与解释1.依法行使许可权限的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许可权限的依法行使。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许可的条件、审查的标准等,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限制许可的范围。

2.公开透明的程序要求行政许可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在进行许可前,应当公布许可的标准、条件、时间限制等,并接受公众的申请和监督。

对于许可的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3.审查决策的合理性要求行政许可的审查决策应当合理、公正,并依法作出。

审查决策包括对许可申请的合法性、技术可行性、条件符合性等进行评估和判断。

行政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效力的法律规定与解释1.行政许可的效力行政许可的效力是指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力的规范和要求。

行政许可的效力包括合法性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

合法性效力是指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应当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约束力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2.许可决定的撤销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

其中,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已经作出的许可决定进行废止或撤回,不具备法律效力;变更是指行政机关在许可决定有效期内,根据特定情形对其进行修改或调整。

行政机关对许可决定的撤销和变更必须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一、概述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特殊管理行为,即准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或行为。

其特点包括: 1. 特殊性:行政许可是政府对某些特定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专属性。

2. 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特定活动,违反许可规定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3. 监督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受到监督,保障权力的行使公正、合法。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4.决定:行政机关基于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并出具许可决定书。

5. 公告:行政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许可申请人、许可活动、许可期限等。

6.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许可活动实施监督,确保许可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已经颁发的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以下法律保护措施: 1. 申请人权利:申请人有权知悉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期限、结果等信息,并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公开与透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信息,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与透明。

3.诚信保护: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评价,对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4. 救济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救济机制,为申请人提供投诉、申诉等救济途径,解决行政许可中的争议与纠纷。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审查与决定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审查与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对申请予以审查的规定。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以后,行政程序进入审查阶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即审查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作审查。

例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

民办学校登记,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因此,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

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本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2.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一)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本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行政许可含义和原则的规定,是本法基本价值取向、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

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本法始终。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会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

因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也是人民授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

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需要明确,'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其主体和所涉及的是非特定的多数人。

部门的利益、特定单位的利益往往都是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应予以警惕,尤其要注意从制度上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谋一己私利之实。

'杜会秩序'亦称'公共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群众生活秩序等。

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一体两面。

行政机关只有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越权,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把二者统一起来。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第二章讲义3

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第二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篇第二章讲义3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1.能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一般期限是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要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在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要说明理由。

这里要注意:一个机关办手续是20天,多个机关集中办理的期限是45天,分散办理是每个机关20天。

4.经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6.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对禁止)。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绝对禁止)。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期限或者费用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A.行政机关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B.听证、招标、拍卖所需时间不应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C.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并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D.行政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30日E.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依照其规定执行[答疑编号6492120303]『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许可的期限和费用。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行为开展过程中的权益或者义务作出的确认和支持,以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规范、约束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

行政许可是我国行政管理中一种重要的权力运行方式,也是保证公平法治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的法律释义和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的法律释义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许可要求,对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并发给行政许可文件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办事,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 提出申请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通常以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作为起点。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以及提交材料,并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与审查。

受理与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3. 听证和调查在一些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实地调查。

听证会是指行政机关邀请有关当事人及其代表、专家学者等进行的公开听证。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证据和辩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调查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访谈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

4. 审批决定行政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后,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有三种可能的结果:批准、不予批准和改正。

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将出具行政许可文书,明确批准当事人的申请。

如果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将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5条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

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规定。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三项重要原则,行政许可作为行政行为中的一种,其设定和实施,也要遵循这三项原则。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相互的。

公开是一种手段,公平、公正是目的,公开促进公平、公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必然要求行政行为公开,“暗箱操作”是没有公平、公正可言的。

公开、公平和公正都要通过程序来保障和实现,没有法定的程序,这些原则既无法实现,也没有判断标准。

一、公开原则1.公开的含义。

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行政程序中的公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当依法公布,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

第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当公开。

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

第三,允许新闻媒介对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发布。

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包括:第一,行政行为的标准、条件要公开,在办公地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开,让公众知晓。

第二,行政行为的程序、手续要公开。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程序、手续,如申请、审批、鉴定、提交材料的目录和样式等均应通过公开文件发布或在办公场所张贴等,使相对人了解。

第三,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采取公开形式进行,允许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依法设定和实施⾏政许可的规定。

依法办事是法治的⼀项基本原则,它体现在⾏政管理领域,就是要依法⾏政。

依法⾏政,简单地说,就是法定的⾏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履⾏⾏政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政机关的设⽴及其职权的赋予,应当由法律规定。

⾏政机关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职权,并接受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本条的规定,就是依法办事原则、依法⾏政原则在设定和实施⾏政许可上的具体体现。

⼀、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政许可 1.按照法定的权限设定⾏政许可。

包括三层含义:⼀是设定权由法律赋予。

本法为了减少⾏政许可,从源头上治理⾏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减少了⾏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特别是取消了设定过⼤量⾏政许可的部委规章的⾏政许可设定权;对地⽅政府规章的⾏政许可设定权,也作了严格限制。

⾏政许可的设定只能由全国⼈⼤、国务院、有权制定地⽅性法规的省、市⼈⼤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政府规章的省级⼈民政府⾏使。

⼆是有权设定⾏政许可的机关,应当按照⽴法法规定的权限和本法的规定设定⾏政许可。

我国⽴法法规定了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法权,规定了⾏政法规和地⽅性法规以及规章的权限范围,⾏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在设定⾏政许可时,应当遵守上述权限范围的规定,不得越权设定⾏政许可。

同时还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本法规定可以设定⾏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在上位法没有设定⾏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设定⾏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了⾏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该⾏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就地⽅性法规和省级⼈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确定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登记及其前置性⾏政许可。

其设定的⾏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

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

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及职权范围,对特定的行为或事项作出决议的行为。

对于行政许可,必需遵守肯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

本文重要介绍行政许可的期限制度,探讨其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影响和意义。

行政许可的期限概述行政许可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都具有管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应当以“限制、依法、程序、公正、监督”的原则为依据进行,其中限制就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在肯定的期限内完成。

行政许可期限的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紧要构成部分。

期限的设置可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审批效率和提高行政权威。

同时,予以申请人合理的申请期限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知情权,提高其法治观念和对行政权利的信任度。

在行政许可期限的设置中,实际上包括了行政许可申请期限的设定、审批期限的设定和结果告知期限的设定。

其中,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期限,通常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审批期限是指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期限,法律规定是政府许可审批的最长期限;结果告知期限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其行政许可的结果。

行政许可期限制度的意义行政许可期限制度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实行有侧紧要的意义。

一方面,期限制度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的适时性,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规定审批期限等措施,可以明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处理要求和时间要求,避开了过多的申请资料和多而杂的审核程序给行政机关带来的负担。

此外,设定结果告知期限,可以很好地体现行政机关的自动公开和透亮度,加强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削减了行政机关的风险。

另一方面,期限制度可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许可中,任何一个过程都涉及到申请人的申请权、知情权和参加权等紧要权益,如司法程序中的辩护权和知情权等。

而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既有利于行政机关适时处理申请,也在肯定程度上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利。

此外,设定得当的告知期限,也有利于申请人适时知晓结果,便于适时实行后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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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听证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一、规定期限的意义
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

检验行政程序得失的基本标准,一是公正性,二是及时性。

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及时性就难以做到。

其次,设定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或相对人一方的活动,在需要共同行为的活动中,期限是对活动进行统一的手段。

第三,设定期限可以使行政程序的各方主体预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二、期限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是指程序主体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界域。

以期间的时间界域为标准,期间可以分为期限和期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经审查直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

期日是指程序主体共同为某种行为的日期或时间。

以期间形成的原因和根据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如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属于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间。

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时间。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指期间一经确定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变更。

例如,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以后,由于情况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完成某一项行政许可有困难的,行政许可机关变更原定的时间。

本条规定,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就是对可变期间的规定。

延长期间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行政许可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许可机关无法在法定的时间内审查完毕。

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法律、法规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规定长短不一。

例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三、国外的有关规定
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各国一般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各异。

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的诉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裁决,不得延迟。

”西班牙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程序自开始至作出裁决的不得超过6个月,除非遇到具有正当利益的例外情况的阻止。

例外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有关的处长签字。

”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一般程序)一、除第108条及第109条规定,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行政当局没有定出期间外,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期间为10日。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行为、促成采取措施、对于其表明立场的事项作出答复,或在程序中行使其他权力的期间同样为10日。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限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如何适用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于涉及多个行政许可机关的办理期限,加起来办理期限会很长,因此本法规定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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