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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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及个体巡查实施方案

为在我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推进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文件的要求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工商发〔2005〕100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据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监管和行业风险分级,实施有差别的距离监管。本着“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内部评价、突出重点、长效全程监管”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上下互动、横向互通的监管机制,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的整合,实现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市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风险等级的划分。

三、方法步骤

(一)认领经济户口

各基层工商所应每日在“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新登记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并在当日认领属于自己管辖的企

业及个体工商户,同时指派给本所相应的巡查组。巡查组应在30日内对所认领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回访,并填写巡查登记表。

(二)制定监管计划

根据企业信用分类分级的差异,结合监管任务和辖区监管责任制,确定企业巡查工作安排。

具体规定如下:

1、A类守信主体:

(1)、Ⅰ级低风险企业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全年免于巡查。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有前置审批项目的企业外,年检免于审查;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前置审批项目;除开业回访、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2、B类警示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半年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

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3、C类失信企业:

(1)、Ⅰ级低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季度巡查1次。

(2)、Ⅱ级中等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

(3)、Ⅲ级高风险企业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回访一次,以后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而外,每月巡查1次,并适时安排抽查。

4、对D类严重失信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发布吊销公告,同时采取案后回查,实施后延监管:

(1)、对未停止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将未进行清算的投资人纳入警示系统。

(2)、对吊销企业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投资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3)、对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对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义务时限制其投资。

(三)、风险等级分类

按照企业行业、生产经营及地域等情况,以其登记静态信息和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根据风险等级分类依据,将企业分为甲、乙、丙三个风险管理类别,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1、甲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容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相当潜在的危险性。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3)、矿产资源开采;

(4)、食品生产、经营;

(5)、餐饮行业;

(6)、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7)、牲畜屠宰;

(8)、各类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企业。

2、乙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公共秩序和安全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或其行业相对受公共的关注,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影响。主要包括:

(1)、烟草制品经营;

(2)、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

(3)、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

(4)、棉花、蚕茧收购、加工企业;

(5)、互联网上网服务企业;

(6)、文化娱乐服务企业;

(7)、美容美发、洗浴、住宿服务企业;

(8)、印刷业;

(9)、建筑工程、交通设施建设、交通运输企业;

(10)、汽车维修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11)、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

(12)、废旧物品回收企业;

(13)、消防产品经营企业;

(14)、各类中介机构;

3、丙级:其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没有危险性,即甲、乙级以外的企业。

4、如果某一企业从事的行业中,既有风险等级高的行业,也有风险等级低的行业,按风险等级高的行业划分。

(三)、个体巡查

1、各基层工商所将个体工商户按照行业分类,如食品经营类、汽车维修类、居民服务类,饮食服务类等等,通过各自行业的行业特点分成不同风险等级,再按照风险等级及各自工商所的自身特点制定个体巡查制度。

2、日常巡查内容:

(1)经营者是否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亮照经营;

(2)是否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等级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4)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5)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购(销)货台帐登记制度;

(6)是否存在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7)是否存在经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8)是否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9)是否存在经销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10)是否存在经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11)是否存在经销侵犯他人专利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12)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

(13)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

(四)监管计划的执行

巡查人员必须按照监管计划所要求的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查任务。对于所发现的其他问题,应该如实记录,认真核实,及时分析,迅速汇报。局里成立考评检查组,对各辖区是否按监管计划执行,每季度检查一次。

(五)录入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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