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处室、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厅(含编办,下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促进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1.清理范围: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由我厅制发(含联合制发)或由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目前仍在继续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3.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二、清理方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和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处室、事业单位负责进行清理(其中,处室调整职能划转的,由目前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送政策法规处综合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其中,我厅作为主办单位(发文文号所属单位为主办单位)和其它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责任处室(事业单位)在提出清理意见前应征求其它单位意见;我厅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责任处室负责清理并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意见,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并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于8月1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最后由省政府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新政办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制定机关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评估,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工作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的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请各单位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送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二、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今年的清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一)清理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京工商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工商发〔2008〕136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市局对自建局至2007年12月31日发布的305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经市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保留572件,废止533件,失效1305件,修改15件,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的352件。
此外,由其他委办局主办,联合我局会签的文件282件,正在清理之中。
具体清理情况如下:(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72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6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70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2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1)。
(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33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218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25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39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20件(详见附件2)。
(三)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05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655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547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制发的86件;市局主办,联合其他部门转发的17件(详见附件3)。
(四)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其中:以市局名义制发的7件;以市局名义转发的8件(详见附件4)。
二、工作要求(一)市局法制处会同信息中心,将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以及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北京工商”网站和市局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讲义
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讲义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方式和重要依据,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但由于其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范事项上的“三乱”现象,权力机关和上级部门对之监督手段的虚置现象,以及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层次过多的现象,使得一些部门的“红头文件”容易与法律“撞车”。
比如2006年,湖北汉川政府下发红头文件《关于倡导公务接待使用小糊涂仙系列酒的通知》,给市直机关和各乡镇农场下达喝酒任务,全市各部门全年喝“小糊涂仙”系列酒价值总目标为200万元,完成任务的按照10%奖励,完不成的通报批评。
被曝光后,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又下发了一份废止“喝酒文件”的文件了事(《中国青年报》)。
又如2008年,江西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出台“红头文件”强制统一窗帘。
根据红谷滩新区“管字发48号文件”和《临街建筑物空调安装、窗帘设置、衣物晾晒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除了空调机的风格、结构、颜色要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外,所有临街建筑物外露窗帘色调要统一选用纯白色,所有临街建筑物阳台及窗台外不得设置外置晾晒托架,所有晾晒物不得吊挂在阳台窗户外部。
“为了响应上级严格控制班容量的要求”,河北省东光县文教局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办学条件最好的实验小学,将今年的招生对象确定为“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报名时必须出示父母一方的编制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有局长核实签字的证明书,不符该条件者一律拒收。
《国务院关于加快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指出“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它们对于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行、维护内部秩序以及促进工作效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对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的检查、修订和清理,以确保其与组织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保持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分类1.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组织内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和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和工作方式,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行。
2.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分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组织章程:规定了组织的性质、目的、组织结构、权力和义务等基本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等,用于规范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 工作规范:对组织内部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如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安全规范等;- 行为准则:规定组织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如职业道德准则、行为守则等。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程序1. 制定程序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确定制定的目的和范围:明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和适合范围,确保其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制定草案:由相关部门或者工作组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明确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内部审查:将草案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查,包括法务、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领导审批:由组织领导审批通过,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组织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 公示和征求意见:将草案公示并征求组织内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最终确定: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修订程序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提出修订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和变化情况,提出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内部审查:将修订建议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查,包括法务、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领导审批:由组织领导审批通过,确保修订符合组织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 公示和征求意见:将修订草案公示并征求组织内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最终确定: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确定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17号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1号)及《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商世贸法规字〔2019〕8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17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一)不具备主体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事项的;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6.各部门认真对照《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的各项举措,清理与扩大对外开放、减少准入限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等要求不符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X〕X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 政办〔X〕X 号)、《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X 政办〔X〕X 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如下:一、清理范围(一)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设区市政府出台的现行有效规章,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设区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二、明确清理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责任主体。
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本级政府负责清理;市、县(市)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依据及处理原则(一)清理依据1. “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X 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1 )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2)以及省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
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2.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3 ),要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附件4)进行清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青府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作如下通知:一、责任主体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由其起草或实施的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
二、工作要求(一)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2及附件3中的部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及时开展梳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
1.对经评估拟延长有效期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
发布的格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法[2012]14号)执行。
2.一件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时的牵头部门汇总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梳理评估。
3.对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施的,宣布失效或废止(二)对2010年5月1日后至2014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梳理: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模版(3篇)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模版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____‟15____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我局结合法制办要求,制订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共清理规范性文件____件,属继续有效文件。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成立清理领导小组,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
从依法行政依法护路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性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
要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
要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
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____制度。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7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7)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文件要求,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2017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以清理,确需清理的,相关部门可以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清理建议,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清理。
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文件,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文件。
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和现实管理需要,对本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另外,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
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范文
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汇报范文一、引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单位于XX年XX月开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工作。
本次汇报将对清理工作的目的、流程和结果进行详细的说明和总结,全面展示清理工作的成效。
二、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国家和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单位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存在数量庞大、重复冗余、过时失效等问题,不仅增加了文件管理的难度,还影响了文件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清理规范性文件是提高文件管理水平、优化文件管理制度的必要举措。
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在于剔除废弃、过时失效的文件,规范和精简规范性文件的体系,以提高文件的安全性、可读性和操作性。
清理规范性文件还能够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成本,为改善工作环境和提高绩效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清理工作的流程与方法1. 制定清理方案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方案。
方案包括清理的范围和时间安排、清理对象和责任部门、清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等。
方案应经过科学合理的研究和论证,确保清理工作的实施顺利进行。
2. 调查和分析通过调研、实地查看和数据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包括文件的种类、数量、时效性、重要性和使用情况等。
通过调查和分析,确定清理的重点和重点。
3. 制定清理标准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用途,制定清理标准。
标准可以包括废止标准、保留标准和修订标准等。
通过制定清理标准,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同时也能为清理工作提供清晰明确的依据。
4. 清理操作根据清理标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一核查。
对于废弃、过时失效的文件,及时予以废止;对于需要保留和修订的文件,进行归档和修改;对于重复的文件,进行合并和整合。
同时,还应做好相关文件的备份和归档工作,以确保文件管理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5. 清理结果的反馈和整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反馈清理结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闸府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闸府办发〔2010〕12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本区规范性文件更加科学,与法律、法规、规章更加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本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规章清理根据23号文附件《市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清理分工》,本区负责《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清理。
(一)清理分工本区《暂行规定》的清理工作由上海站管委办牵头负责。
上海站管委办会同区公安分局、城管执法局、建交委、绿化市容局、规划土地局、工商分局、人保局等《暂行规定》的实施部门,按23号文的清理重点和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对《暂行规定》的清理予以指导和协调。
(二)清理时间本区《暂行规定》的清理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1、8月5日前,上海站管委办完成《暂行规定》的清理,并将清理工作小结及填写的规章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会审。
关于审查废止国税发[2009]31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书
关于审查废止国税发[2009]31号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书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纳税人现提请审查废止国税发[2009]31号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本纳税人认为,该文件存在以下违法问题: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涉嫌越权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就房地产开发行业单独颁布“行业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仅仅以“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作为理由,针对特定行业纳税人,专门制定完全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一般征税方法(主要是改变“计税依据”的法定计算方法),缺乏依据,不仅加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破坏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制统一,造成“法外立法”的异常现象。
“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企业所得税法律的实体要素。
《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凡是税收的实体要素均应当由法律或者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来规定,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越权立法,变相架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文代法”。
二、以收付实现制作为收入确认原则违反行政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权责发生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解释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状资料一、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概况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隆昌县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目前,已完成2000年以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和备案工作,并建立了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台账。
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本实现“四化”。
一是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化。
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规定,我县出台了《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经历必要的程序和合理步骤,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强,也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通过率。
二是规范性文件审查全面化。
隆昌县明确规定全县规范性文件在制订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文件一律不研究、不制发;对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要出具详细的法律审查意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严格审查,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三是规范性文件审查重点化。
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我县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一是审查起草部门提供的法律依据是否现行有效,是否有新颁布的法律规定;二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缩小了上级文件规定的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是否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三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问题,是否存在没有结合本地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四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罚则部分,是否有处罚的主体权限,处罚是否有上位的法律依据,具体措词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起草。
四是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化。
当前,隆昌县已出台《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规定》,并形成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主动征询公众意见等工作机制,确保了全县的规范性文件自征求意见、制定、审查、公布、评估、定期清理等全过程实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一、存在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
(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
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三)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不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在行政部门日常工作中,落实转发上级文件是工作中经常需要做的事,但在转发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时,照抄照搬,不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消化吸收,甚至上级文件中部分违规、违法的内容也被引入规范性文件,导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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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单位名称:填表人:电话:
规范性文件
名称
上位法依据
清理建议
பைடு நூலக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一致
不适应
不协调
操作性
不强
需要修改
的条文及
修改建议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1.“清理建议”一栏请填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以及“继续有效”中的一种。
2.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还需填写“需要修改的条文及修改建议”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