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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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024年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024年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在线问诊、远程诊断、互联网药店、移动医疗应用程序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的广泛,互联网医疗服务逐渐成为人们获取医疗健康信息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亟需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1.国家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2.地方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负责配合国家监管机构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互联网医疗服务准入管理1.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凡拟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向地方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提出准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和材料。

2.设备和技术准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和先进的互联网技术,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安全。

3.人员准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医生、护士和其他人员。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1.质量评估和监控: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和监控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举例:某互联网医疗平台可以通过用户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及时性等指标对其提供的在线问诊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控。

2.医疗隐私保护: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患者的医疗隐私不被泄露或滥用。

举例: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的在线问诊服务,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确保用户提供的病历和病情资料不被他人获取。

3.不良信息过滤: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过滤机制,及时清除虚假、误导性和危害性信息,保护用户免受不良信息干扰。

举例:某互联网药店通过审核机制和专业的药师团队,对在平台上销售的药品信息进行筛查,确保用户获得真实可信的商品和使用指导。

五、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管理1.信息发布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医疗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

互联网医院制度

互联网医院制度

互联网医院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互联网医院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政策,遵守医疗法规,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与实体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专业人才,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医疗服务国际竞争力。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智能化水平,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科目,并按照医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医疗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医疗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权益。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有效、便捷、规范的原则,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五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医务人员;(四)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五)具备完善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医疗服务执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情况报告;(三)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停业或者注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或者注销手续,并负责做好患者转移、资料保存、设备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患者电子病历系统,确保患者病历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询,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第三章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三条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二)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互联网医院管理的引导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包含医疗资质申请与审批、人员管理、医疗设备管理、医疗信息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和名词解释1.互联网医院: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供应医疗服务的机构。

2.患者:指接受互联网医院供应的医疗服务的个人。

3.医疗服务:指互联网医院供应的医疗诊断、治疗、病愈、防备、保健等服务。

第二章医疗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疗资质申请条件互联网医院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医疗资质:1.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和机构设立资格。

2.拥有医疗服务所需的硬件设施、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

3.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和技术支持团队。

4.具备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平台。

第五条医疗资质申请程序互联网医院申请医疗资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申请料子,包含机构基本信息、注册资本证明、营业执照、医疗设备购置与验收证明等相关料子。

2.组织专家评审,对互联网医院的机构设置、医疗设备、技术实力等进行审核。

3.进行实地考核,核实互联网医院的实际情况和运营情况。

4.医疗资质审批机构依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议。

若符合要求,颁发医疗资质证书。

第六条医疗资质审批期限医疗资质审批期限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不超出60个工作日。

在特殊情况下,审批机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医务人员资质1.互联网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2.医务人员应进行连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第八条医务人员管理1.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2.互联网医院应保证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供应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薪酬福利。

3.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纪律和伦理,严禁非法行医和违规操作。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举动的,该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该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羁系平台,与互联网医院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羁系。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和谈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该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假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息平台,该当提交合作和谈。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举行考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医疗行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行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行业互联网安全管理,保障医疗数据安全,维护患者隐私,促进医疗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信息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及涉及医疗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疗行业互联网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依法依规,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互联网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考核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保医疗数据安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患者隐私:(一)建立健全患者隐私保护制度,明确患者隐私信息的使用范围、存储方式、传输途径等;(二)对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三)采用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互联网服务安全管理,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网络安全技术提供商的合作,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

第三章职责与考核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互联网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互联网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互联网安全管理组织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网络安全培训;(三)监督网络安全事件处理;(四)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安全工作。

互联网医院相关规章制度

互联网医院相关规章制度

互联网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咨询、诊断、治疗、处方、药品配送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相关规定,保障患者隐私权益,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设立与管理第四条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患者管理制度,规范患者就诊流程,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确保患者权益的保障。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文书的真实、完整、准确,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风险事件,保障患者安全。

第三章互联网医疗服务内容与规范第十条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在线咨询、远程诊断、远程治疗、处方开具、药品配送等。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合理选择医疗服务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医疗建议和治疗方案。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标准和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并提供合法的药品配送服务。

第四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医疗信息,并明确告知患者服务的风险和限制。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益,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举报,保障患者权益的实现。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互联网医院诊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互联网医院内所有从事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三、诊疗准入1. 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2. 从事互联网医院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互联网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

3.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资质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其诊疗水平。

四、诊疗流程1.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患者就诊流程,包括在线咨询、预约挂号、在线问诊、处方开具、药品配送等环节。

2. 在线咨询:患者可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进行在线咨询,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病情提供专业建议。

3. 预约挂号:患者根据病情和医务人员建议,可在线预约挂号,选择就诊时间。

4. 在线问诊:患者与医务人员进行在线交流,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提供诊断、治疗方案等。

5. 处方开具: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处方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 药品配送:患者可在线购买药品,互联网医院负责药品配送。

五、诊疗规范1. 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应遵循诊疗规范,确保诊疗活动合法、合规。

2. 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隐私,保护患者信息安全。

3.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记录完整、准确。

4. 互联网医院应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六、质量控制1.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诊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应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对诊疗质量负责。

3. 互联网医院应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诊疗质量监督、考核和整改。

七、信息安全1. 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

2. 互联网医院应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患者信息泄露、篡改、破坏等。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1. 互联网医院概述1.1 定义: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1.2 目的: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满足患者的需求,提高医疗效率。

1.3 互联网医院的类型:网上咨询、远程诊疗、健康管理等。

2. 互联网医院质量管理2.1 患者隐私保护:明确患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共享规定,确保患者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2.2 医生资质审核:加强对互联网医生的资质审核,确保只有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认可的医生提供服务。

2.3 网络技术保障:确保互联网平台的稳定运行,防止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2.4 医疗质量评估:定期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将患者的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

3. 互联网医院服务流程管理3.1 患者注册和预约:规定患者注册流程,明确预约挂号的规定,防止虚假注册和恶意预约。

3.2 医生值班和接诊:规定医生值班和接诊时间安排,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医生的回复和治疗方案。

3.3 筛查和转诊流程:明确互联网医生的筛查和转诊流程,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和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3.4 药品配送和取药:规定互联网医院的药品配送和取药流程,确保药品能够准时送达患者手中。

4. 互联网医院费用管理4.1 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防止乱收费和不合理涨价。

4.2 药品费用管理:规定互联网医院药品的采购渠道、库存管理和价格监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费用合理。

4.3 退费制度:制定退费制度,明确退费流程和时间,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5. 互联网医院安全管理5.1 信息安全管理:加强互联网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患者信息不被篡改、泄露和外部攻击。

5.2 药品安全管理:明确药品采购和保管的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和有效期,防止假药流入互联网医院。

5.3 参与方安全管理:加强对互联网医生和患者的背景调查,确保医生的执业合法,患者的真实身份。

6. 互联网医院投诉和纠纷处理6.1 投诉受理和处理流程:明确投诉受理的方式和流程,规定投诉处理的时间和责任部门,及时解决患者的投诉。

互联网医疗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运营,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医疗信息技术、互联网诊疗、在线咨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1.互联网医疗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供应的医疗服务,包含线上诊疗、在线咨询、健康知识传播等。

2.医疗信息技术:指在医疗机构内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和系统,包含电子病历、医学影像系统等。

第二章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管理第四条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审批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需经过医院管理部门审批,同时需要相关部门的技术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审批时需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运营1.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运营需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许可,合法合规运营。

2.医院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管理团队,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医院应定期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绩效评估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矫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台选择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台应经过严格的评估和筛选,选择具备资质和可靠性的平台合作。

同时,需与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安全保障等事项。

第三章医疗信息技术的管理第七条医疗信息技术的安全保障1.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信息技术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病患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2.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医疗信息的手记和使用1.医疗信息的手记应遵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2.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信息的审查和使用机制,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医疗信息技术的培训和使用1.医院应定期对医疗信息技术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操作本领。

2.医疗信息技术的使用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和数据泄露。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互联网医院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互联网医院的所有诊疗活动,包括在线咨询、远程会诊、在线处方、药品配送等。

第三条医院互联网医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规范、专业、高效;3. 安全、便捷、优质;4. 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互联网医院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互联网医院工作。

第五条医院互联网医院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互联网医院工作。

第六条医院互联网医院工作小组职责:1. 负责制定互联网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2. 负责互联网医院的信息化建设;3. 负责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4. 负责互联网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5. 负责互联网医院药品管理和配送;6. 负责互联网医院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

第三章医疗服务规范第七条在线咨询:患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医生咨询病情,医生应认真解答患者疑问,提供专业建议。

第八条远程会诊:患者根据病情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与远程专家进行会诊,专家应提供专业诊疗意见。

第九条在线处方: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具处方,患者可在线购买药品。

第十条药品配送:患者在线购买药品后,药品配送人员应按时将药品送到患者手中。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医院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医院互联网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医院互联网医院应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四条医院互联网医院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患者问题。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医院互联网医院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患者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医院互联网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状况。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完整版
8.4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记录保存制度,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九、互联网医院发展与创新
9.1鼓励互联网医院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医疗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效率。
9.2互联网医院应积极参与国家医疗信息化、智慧医疗等项目建设,推动医疗健康产业发展。
9.3互联网医院应加强与医疗机构、医学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促进医疗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
6.7互联网医院在开展跨区域医疗服务时,应遵守国家关于跨区域医疗服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八、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规范
8.1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意愿,保护患者权益。
8.2互联网医院应明确告知患者服务的范围、内容、流程、费用和可能的风险,获取患者的知情同意。
8.3互联网医院开具电子处方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熟悉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规定。
4.2互联网医院应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4.3互联网医院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认可的互联网医疗相关培训,不断提升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
五、互联网医院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
5.1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医疗服务、医疗质量管理、药品管理等功能。
十一、互联网医院应急管理与疫情防控
11.1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
11.2互联网医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充分发挥线上医疗服务优势,提供非接触式医疗服务,减少交叉感染风险。
11.3互联网医院应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报告疫情防控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应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提高医务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最新)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最新)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问诊、远程会诊、电子处方、健康管理、医疗咨询等。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便捷高效、保护隐私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业务许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专门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和资质审核,确保其合法合规执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确保其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流程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患者注册、实名认证、在线问诊、处方开具、药品配送、健康管理等服务环节。

第十一条患者注册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确保患者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在线问诊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诊疗规范,详细询问患者病情,必要时要求患者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或进行线下检查。

第十三条电子处方的开具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电子处方应当经过药师审核后,方可生效。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完整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互联网医院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新模式,为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为了保障医院互联网医院的规范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一)管理目标1、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互联网医疗服务。

2、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医疗服务流程。

3、加强医疗质量监管,保障医疗安全。

(二)管理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2、患者安全原则:始终将患者的安全和利益放在首位,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信息安全原则: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保障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的安全。

4、协同合作原则:各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三、人员管理(一)医务人员资质审核1、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本医院注册。

2、医院对医务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包括学历、职称、培训经历等。

(二)培训与考核1、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2、对医务人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三)行为规范1、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权益。

2、不得利用互联网医院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如虚假诊断、开具虚假处方等。

四、医疗服务管理(一)诊疗范围1、明确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和服务范围,不得超出医院的执业许可范围。

2、对于危急重症、传染病等不适合在互联网医院诊疗的疾病,应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二)诊疗流程1、患者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进行挂号、咨询、复诊等。

2、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提供的病情资料进行诊断和治疗,必要时可要求患者补充相关检查资料。

3、开具的处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药师审核。

(三)医疗质量控制1、建立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医疗机构互联网活动管理制度范本

医疗机构互联网活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活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开展的所有互联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咨询、在线预约、远程会诊、健康管理服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医疗秩序;(二)患者权益保护原则: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三)信息安全原则:确保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数据安全;(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优化互联网活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医疗机构设立互联网活动管理小组,负责互联网活动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互联网活动管理小组职责:(一)制定互联网活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审核互联网活动项目,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三)监督互联网活动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四)组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互联网活动的认识和操作技能;(五)定期评估互联网活动效果,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条各部门、科室应积极配合互联网活动管理小组开展工作,确保互联网活动顺利实施。

第三章互联网活动规范第七条医疗咨询:(一)咨询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不得虚假宣传;(二)咨询过程中应尊重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三)咨询结束后,应将咨询记录归档保存。

第八条在线预约:(一)预约流程应便捷、高效,便于患者操作;(二)预约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虚构;(三)预约成功后,应及时通知患者,并确保预约服务按时提供。

第九条远程会诊:(一)远程会诊服务应遵循医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二)远程会诊过程中,应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三)远程会诊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诊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条健康管理服务:(一)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医疗规范,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二)健康管理过程中,应尊重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三)健康管理服务结束后,应及时将服务记录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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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川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医疗机构管理,规范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参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是指经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托互联网作为载体和手段,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行政部门审批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银川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审批及其人员资质的注册登记审核。

银川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

第六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医疗执业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具有:
(一)有具体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质控体系。

对从
事线上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程视频录像,或者进行电子签名和认证,录像资料保存期3个月以上。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确保注册在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真实、合法、有效,保存在册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备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的执业医师、药师和收费标准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及考核中,作为校验依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确认办理校验手续。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电子章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在互联网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药师应经电子认证并取得的电子签名、签章。

电子签名、签章应在互联网医院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处方、门诊病历、门诊日志应按相关规定管理。

互联网医疗机构应每天将在线医师、出具的处方、门诊日志记录等情况向银川大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传输、备份。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疗效确认的试验性药品、违禁药品,不得推广使用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疗机构不得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不适合互联网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

第十五条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对就诊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职责。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线
下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疗机构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软件。

第二十条银川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具体实施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权对互联网医疗机构的进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阻挠、拒绝。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发生违反医疗机构适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参照现行医疗机构适用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方面,参照现行医疗机构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附则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在互联网医疗机构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对特定范围的首诊和复诊患者,基于患者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病情描述和已获得的检查检验结果,通过互联网,为患者做出疾病判断和开具处方的活动。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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