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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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结合医院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和管理
1.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应有注明。
2.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验收信息。
3.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严防药品丢失。
4.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
5.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使用情况,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
(二)临床使用
1.专用处方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前记、正文、后记均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2.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医保政策规定的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
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开具处方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双签字后万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医应拒绝调配。
4.每日按处方登记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药品数量。处方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