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
2022年-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2年-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大题(共10题)一、面试热点:提倡婚姻新风尚【热点背景】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传承发展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遏制不正之风,不断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和群众精神面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意见》强调,深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
积极倡导和推广体现优秀中华文化的传统婚礼,不断赋予时代内涵、丰富表现形式,为增强文化自信提供优质载体。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婚俗文化蕴含的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弘扬“风雨同舟、相濡以沫、责任担当、互敬互爱”的婚姻理念,充分发挥其在凝聚人心、引导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
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助力脱贫攻坚,推进社会风气好转。
适应现代社会家庭组织、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加强以父慈子孝、夫妻和睦、兄友弟恭、长幼有序为基础的家风建设,强化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道德观念。
《意见》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层层抓试点、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试点有序开展。
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结合,引导鼓励试点地区围绕试点任务先行先试、大胆创新,探索形成一批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长效机制。
【模拟题】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婚姻幸福、家庭和谐,请你谈谈你的看法。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
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
记者了解到,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
(11月25日《南方都市报》)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工人日报斯涵涵:如今,不少家长都希望给孩子取一个别具一格,有意义的名字,一些名字因此成为舆论焦点。
然而,“姓氏者,标示家族血缘之符号也”——自古以来,华夏子孙都是以姓氏为家族延续的标志。
通过姓氏,人们可以追溯宗族的起源和代际的传承。
现代人报出自己的名号,旁人就会知晓其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同姓之间就有了一些共同话题,而一些罕见姓氏还可能牵系着历史的变迁,引得人们探究。
跟父姓或跟母姓是中国乃至很多国家通行的姓名文化,也是约定俗成的规则。
而从法理上说,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还须知道“权利不可滥用”,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
“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
上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公众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换句话说,如果大家都突发奇想地给孩子取名,特殊性是有了,但其背后可能附加的家庭层面、历史文化层面的意义则消失殆尽了。
实际上,给孩子起名字考验着家长的文化底蕴,其中包括法律常识和传统伦理,在自由、开放的现代社会,喜欢“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完全可以用作别名、笔名、艺名或网名,但不能心血来潮随意而为。
有关姓名权的纠偏应该引起重视。
@法制日报叶泉:我们看到,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收入第17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举动。
从姓名权案的历史上看,我国曾有过着名的赵c案。
浅析北雁云依姓名权案——基于《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
浅析北雁云依姓名权案——基于《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摘要: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力,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但姓名权的行使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关于姓名权已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但只有正确解读这一条文,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
本文将借助北雁云依姓名权一案,旨在利用各种民法学解释方法对《民法典》第1015条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进行解释,进而说明此案裁判结果的合理性。
关键词:姓氏、解释、公序良俗一、基本案情[1]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
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燕山派出所依照原《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及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2]:少数意见认为,对于该案涉及的姓名权问题,基于以下理由子女应当随父姓或母姓,禁止姓父姓、母姓以外的姓。
多数意见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或母姓,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也可以姓父姓、母姓以外的姓。
法院最后认为以“北雁”为姓有悖于公序良俗:其一,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悖于社会一般秩序;其二,随意选择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突,不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姓氏承袭,有悖于善良风俗[3]。
二、涉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各种解释方法《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的意义内容[4]。
国家公务员面试(文化教育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公务员面试(文化教育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1.从“艳照门”事件、“百度竞价排名”风波到“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第一案”,互联网的暴力和低俗倾向再次引起公众和有关部门关注。
整治互联网,遏制网上低俗之风蔓延,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谈谈你对打击网络低俗行动的看法。
正确答案:黄色信息作用于不同的人反应是不一样的,青少年自身调适和对某些欲望的控制能力比较差,所以特别容易受到吸引。
打击淫秽色情对青少年成长意义特别大。
网络的参与者很大一部分是青少年,青少年由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阶段,可能受到的危害更大,所以净化互联网,对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有很积极的意义。
网上低俗内容主要包括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包括宣扬血腥暴力、凶杀、恶意谩骂、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容易诱发青少年不良思想行为和干扰青少年正常学习生活的内容,包括直接或隐晦表现人体性部位、性行为,具有挑逗性或侮辱性的图片、音视频、动漫、文章等,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以及散布色情交易、不正当交友等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包括走光、偷拍、露点,以及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信息等;违背正确婚恋观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内容,包括宣扬婚外情、一夜情、换妻等的信息。
网络低俗信息之所以有很强的顽固性、反复性,其主要原因一是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网站置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于不顾,故意发布低俗内容吸引点击率,屡改屡犯、边改边犯的情况相当普遍;二是一些网站对论坛、博客、播客等互动栏目管理不严,使低俗内容在网上大量传播;三是少数网民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不负责任地利用互联网大量传播低俗信息。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需要扶持,但更需要加强监管才能保证健康发展。
净化网络空间,第一,从业人员要培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国家尤其要对青少年的成长负责。
这也是对互联网自身负责的表现。
第二,要加强管理,提高自律。
行业内部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通过规章制度明确规范网管、版主以及编辑的职责范围,同时网民也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浏览更不传播网络低俗信息。
给娃取名当遵循公序良俗
给娃取名当遵循公序良俗作者:王纯来源:《人民周刊》2017年第24期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姓名对一个人来说自然是很重要,所以一般人都会认为取名是件很慎重的事情,多少父母为了给孩子取一个好名字而绞尽脑汁。
据说2017年出了个奇葩名字叫“王者荣耀”,之前还曾有叫“黄浦军校”“白雪公主”“古道西风”的,这是姓王、姓黄、姓白、姓古的孩子,不管这些名字有多奇葩,但姓还算正常。
近日,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个持续了多年的姓名权官司引起人们注意。
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
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认为,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
为此,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刚刚公布的第17批指导案例中,收录了这个案例。
父母为子女起名这件小小的民事官司,居然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这种情况实属罕见,这也成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给娃取名居然“惊动”最高法院原告“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
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2009年2月,吕晓峰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因吕晓峰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在庭审中称:其为女儿选取的“北雁云依”之姓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
江苏开放大学 法律与生活 形成考核作业三及答案
江苏开放大学 2019法律与生活形成性考核作业(3)及答案学号: **************名:***课程名称:民法故事——从民法总则的发布说起完成时间: 2019.1.第 3 次任务共 4 次任务1、小张和小黄是好朋友因小事闹翻了,小张在其照片上随意涂画,并弄成搞笑形象印刷出售营利,侵犯了()。
A名称权B名誉权C肖像权D姓名权答案:C2、《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A 16B 8C 10D 18答案:B3、小张经过打拼,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此时,小张的孩子仅6个月还未出生,依据《民法总则》其遗腹子可以分割父亲的遗产,请问依据的是下列哪一条款内容()A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B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C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D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答案:C4、甲为某校在校大学生,现年22岁,无经济来源,两年前向乙借款1万元,现在无力偿还,按照相关法律,应该由()来偿还这笔借款。
A甲的父母B甲所在的大学C甲与其父母D甲本人答案:D5、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民法总则》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进行了重大修改,下列民事权利不受《民法通则》保护的是()A个人信息隐私权B知识产权C财产继承权D婚姻自主权答案:A6、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A救助人B其他人C受助人D加害人答案:C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专门形式D多种形式答案:B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典型案例:公民选取姓氏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北雁云依”案)
典型案例:公民选取姓氏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北雁云依”案)一、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二、基本案情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诉称:其妻张瑞峥在医院产下一女取名“北雁云依”,并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简称“燕山派出所”)不予上户口。
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被告燕山派出所辩称:依据法律和上级文件的规定不按“北雁云依”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是正确的。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没有具体规定。
而200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关于夫妻离异后子女更改姓氏问题的答复中称,《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该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实施,原告和行政机关都无权对法律作出扩大化解释,这就意味着子女只有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两种选择。
从另一个角度讲,法律确认姓名权是为了使公民能以文字符号即姓名明确区别于他人,实现自己的人格和权利。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真题精选附答案大题(共5题)一、面试热点:如何引导未成年人的“网红梦”热点背景:全国政协青联界特别关注网络直播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建议对未成年人担任网络主播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政策研究报告》,建议限制14岁以下未成年人开直播、发视频。
这一建议引发热议。
而我国一些地方也在限制、禁止未成年人担任网络主播方面进行了探索。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视频直播网站聘请未成年人担任主播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2016年,多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负责人曾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
面试模拟题: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红”直播作为新兴职业应运而生,但据媒体调查直播平台发现,未成年人频繁出镜,甚至表达“宁可牺牲学业也要做主播”的愿望,对此,请谈谈你的看法?【答案】1.表明观点。
未成年人频繁出镜,甚至表达“宁可牺牲学业也要做主播”的愿望,这既给现实生活中遇到此类问题的家庭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既不可因噎废食,也不可放任自流,应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引导。
2.结合实际,阐述未成年频繁出镜的利弊。
(1)利:不可否认,有未成年人通过这个渠道,凭借自己的读书、音乐、舞蹈、手工等知识和本领,增强了自己的价值感和获得感,还找寻到了有共同兴趣的伙伴,这对于其健康成长大有裨益。
(2)弊:目前网络直播内容良莠不齐,没有任何分级,有些内容打擦边球,甚至涉及低俗色情内容。
另外,打赏的钱来得太容易,使一些青少年有了不用多少辛苦劳动就能挣到钱的意识,他们还不成熟的价值观很可能就此歪曲。
3.阐述未成年人愿当主播不愿学习的原因。
(1)现在的青少年从小就是网络“原住民”,且触网年龄越来越早,直播为他们提供了一个休闲娱乐并获得赞赏的便捷渠道。
北雁云依案之方法论评析——兼释《民法典》第1015条
作者: 曹磊[1,2];段磊[3]
作者机构: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山东政法学院"一带一路"国别与区域研究协同创新中心;[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出版物刊名: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页码: 35-43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1期
主题词: 北雁云依;法律漏洞;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
摘要:北雁云依案因法律对公民姓名权行使的限度规定不明,产生了相互对立的裁判观点.姓名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姓氏选择权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超越司法权限范围,审理法院将相关事项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继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避免了法官解释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法官以立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使判决结论获得了权威性和正当性的同时,通过司法个案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折射出司法对人权法律问题的尊重和审慎态度.此为该案例最富司法智慧的贡献,值得称赞.但是,立法解释表述不够明确加之立法说明的欠缺,造成立法解释理解歧义,法官将姓氏创设不当归入姓氏选择范围,使得原本简单的法律推理再次演变为复杂的法律论证,判决说理偏离立法本意而呈现压服的效果.此乃该案例中颇具迷惑性的瑕疵,应予澄清.。
北雁云依,为什么不能上户口?
北雁云依,为什么不能上户口?作者:暂无来源:《莫愁·天下男人》 2015年第9期怿之轩起名惹争议2009年2月的一天,济南市历下区燕山派出所户籍登记窗口,一个中年人要求给刚出生的女儿上户口。
然而,其出示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孩子的名字令户籍科民警大跌眼镜:北雁云依!该男子要求以此名给孩子上户口。
这样奇怪的名字,负责户籍登记多年的民警还是头一次见到,还以为对方是少数民族身份。
然而,民警细看户口本,眼前这名男子即孩子的父亲叫吕明,母亲叫张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孩子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那么孩子为什么叫这个名字呢?面对户籍民警一脸的惊诧,吕明不以为然,称这个名字是孩子出生后自己和妻子冥思苦想的杰作,而且孩子取什么名字,是公民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
感觉到眼前这名父亲特别另类与执著,为慎重起见,派出所立即请示历下区公安分局以及济南市公安局户籍科,反馈回来的意见是:“北雁云依”这个名字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不予落户,孩子的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
此后半年多,不甘心的吕明相继找到济南市公安局和历下区公安分局,得到的答复都如出一辙:“子女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不带姓不能落户。
这是省公安厅的规定,你们得给孩子改名字。
”女儿上不了户口,吕明一时很闹心。
在吕明夫妇眼里,“北雁云依”四个字极具诗意,且寓意深刻:“北”,山东地属北方,古代有诗“北方有佳人,遗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雁”是北方的鸟类,“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句诗的创作灵感,就是来自于大雁;“云”是云彩,且在古诗词中频频使用;“依”则来自《诗经》,“昔我往矣,杨柳依依”。
夫妻俩想以此寄托对孩子无限的爱和对其未来美好的祝福。
在几次斡旋中,济南市公安局指出,即便“北雁云依”是名字,但没有姓氏。
有没有“北”这个姓氏?不服气的吕明特意通过网络筛查,姓氏中还真有与“北”相关的姓:相传,黄帝与蚩尤大战之后,把蚩尤部落整个迁移至北地,其后裔便以“北”为姓氏,称北氏;第二个源于复姓,后汉灵帝时,湟中胡人有北堂伯玉,为北堂姓始祖,何况他还查出浙江宁波还有个司机叫“北堂志庆”。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3年公务员(国考)之公务员面试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大题(共10题)一、面试热点:学生信息安全不容忽视【热点背景】近日,某高校数十名学生信息出现泄漏的事件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被一家企业所利用进行偷税漏税,虽然企业立于市,自当有争利的天性,但是企业冒用学生信息进行偷税、伪造纳税人等诸多行为已经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同样的案件在其他各地高校也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例题展示】据相关媒体报道,某大学的一名学生在求职期间,发现自己信息已经被另一家公司注册,并在事后询问自己班级同学,46名同学有30名同学出现过不同程度的信息泄露,对此,大学生信息泄露的现象,你怎么看?【答案】通过题干显示,大学生信息被不法企业作为逐利的资本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更为广大学生保护好个人信息敲响警钟。
一方面,大学生信息被企业占用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大学生的就业,甚至会造成学生的就业尴尬,影响后续就业工作。
出现这种状况我认为是多种因素交织而成,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对于自己的信息保护意识缺失,尤其是参加一些社团活动或实践活动,不经意间将自己的信息透漏给他人;第二,学校对学生的信息保护不当,一方面,将获得各类奖项同学的信息,全部公示到网上,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存在权钱交易的现象,导致学生信息泄露。
第三,不法企业通过非法的途径获取学生信息,用于逃税,也说明违法企业的负责人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出现这样的问题。
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增加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严惩违法犯罪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学生自身要提升自我信息保护意识,尤其是微信扫码、签到输入自己信息等情况,提升防范意识,为自己信息安全加上一把锁。
第二,学校也要加强管理,尤其是对网上公示信息,要进行必要的处理包括在身份证号电话号等信息上打马赛克,也要对广大师生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教育活动,提升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公务员面试热点:“北雁云依”案,取名不可随意(1)
公务员面试热点:“北雁云依”案,取名不可随意(1)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
案中,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为刚出生的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当地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为由,不予上户口。
对此,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1月25日人民网)@每日新报张平:姓名是一个人在社会中被识别的重要标识,也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美好祝福与祝愿。
而取名并不是一件容易事,一些家长尽管绞尽脑汁还是挡不住大量雷同,如“浩然”、“子轩”、“雨涵”般巧合率居高不下。
为了让孩子更能从人群中脱“名”而出,一些家长选择剑走偏锋。
诸如“谢祖隆恩”、“侯联马悦”、“王者荣耀”一系列标新立异的取名着实特立独行。
更有一些家长专门用生僻字给孩子取名,显得文化味十足。
如此一来,不光可以避免重名的尴尬,还能体现出家长的自身爱好,可谓两全其美。
这样的取名方式看似不拘一格,可实际上往往给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如“王子殿下”尽显家长对孩子的厚爱,却无形中让他人心生反感;似“北雁云依”,尽管诗意十足,却破坏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姓氏的内涵传承。
姓氏文化,源远流长,见证了中华民族的血脉传承。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既违背公序良俗,又是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北雁云依”被法院驳回案不仅给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的实际操作中给出了参考与借鉴,更给为孩子任性取名行为立了规矩:取名可以诗意,别太随意。
@湖南日报朱永华:吕某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
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女平等的表达,而不是必须随父姓或随母姓。
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予认可。
姓名自主决定权的自由与限制
姓名自主决定权的自由与限制作者:杨铭瀚来源:《卷宗》2019年第04期摘要: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姓名是血缘血脉相承,给予厚望的缩影;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姓名是区分人与人之间的标志。
从一定意义上说,每个自然人都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姓名的权利。
自主决定权意味着公民在于个人的人格有关的私人事项中,又不受他人干涉由个体决定的自由。
但在实务之中,公民实行姓名自主决定权仍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和漏洞。
本案着重分析“赵C案”与“北雁云依案”,以期在自然人自由行使姓名自主决定权与公序良俗、公权力之间寻找平衡。
关键词:自主决定权;私权;公序良俗1 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这四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涉及姓氏的确定问题,但这些文件只是强调了子女可以随父姓、母姓,对于姓名确定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进行回答。
近年来,在实务之中,关于姓名权的纠纷愈演愈烈,正如2008年全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中的“赵C案”,该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可见姓名权对于自然人的重要性。
姓名在一定程度上维系着一个家族的伦理秩序,姓名是姓与名的合成,尤其是对于姓氏的决定更为重要姓氏表明家族系统的,而名则是标识号当事人本身的语文符号。
①这不仅仅是自然人人格权的行使的体现,更是一个国家间表征人格的体现。
但是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制定统一具体的规定来规制姓名权。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导致了规范的体系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之间难免会有差别。
如何在纠纷与规范中寻找平衡,即可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同时也可以有利于社会的良性管控。
2 “第三姓”的规制问题姓名权本身蕴含着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
对于姓名权中姓名自主决定权中有关“第三姓”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一直受到理论与实务的关注。
国考面试热点模拟:徐玉玉事件折射的个人信息平安.doc
国考面试热点模拟:徐玉玉事件折射的个人信息安全【热点背景】”准”大学生徐玉玉,这个普通的名字伴随媒体的接连报道铺满公众的视野。
如花的年纪、活泼的身影,伴随着9900元学费的被敲诈在世间陨落。
2016年夏天,山东临沂女生徐玉玉以568分的高考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
19日下午,她接到了一通自称给她发放2600元助学金的陌生电话,由于在此前徐玉玉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并接到过来自教育部门的电话通知办理了助学金相关手续,徐玉玉信以为真,按照对方要求,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
在遭遇这场”助学金”骗局后,徐玉玉不幸心脏骤停而猝死。
【题目预测】”准”大学生徐玉玉在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后,被骗子以”发放助学金”为由骗走9900元学费,对此事件你怎么看?【热点解析】本题重点考察考生对社会热点事件的感知能力及综合分析能力,需要考生透过事件表象深刻剖析事件成因,并在政府管理的角度对此类社会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参考要点】1、提出观点:徐玉玉等电信诈骗案件暴露出我国在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短板,年轻生命的离世令人痛惜。
2、论证观点:电话诈骗案例不仅使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也不断挑战着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管理的智慧。
此类事件的发生既暴露出我国电信运营商在手机号卡发行、管理及网络提供方面的疏漏,又体现出倒卖个人信息黑色产业链的利益冲动,更突显了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缺乏细化规定。
3、落实观点:杜绝电信诈骗需要各方联动,共管共治。
首先,需要电信运营方加强手机号卡的管理,切实落实实名制;其次,需要立法部门完善个人信息安全法,增强法律的震慑力,提高犯罪分子违法成本;最后,必须加强对老年人、学生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每个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防止电信诈骗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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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孩子随意起名字吗
可以给孩子随意起名字吗作者:李红波来源:《新长征·党建版》2021年第01期呂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多年喜添爱女,因夫妻二人都是央视著名节目中国诗词大会的粉丝,经常是出行汉服着身,入室吟诗作画,酷爱中国传统文化。
遂决定给女儿起名“北雁云依”。
“北雁云依”并不是乳名或者小名,而是正式名称。
夫妻二人以“北雁云依”为女儿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一天,吕先生去当地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民警刚开始看到“北雁云依”有点儿懵,以为自己知识储备量不够,对百家姓不熟,可看到这个新生儿爹姓吕,妈姓张,便告诉吕先生孩子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先生坚持要求以“北雁云依”作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
夫妻俩商量后,仍不舍得放弃这个心仪的名字,即以女儿“北雁云依”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安机关对“北雁云依”予以户籍登记,这起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件。
律师解答:父母不能为孩子任意创设姓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姓名权是人格权的其中一种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任何一个民事主体根据性质不同都享有姓名权,如企业有名称,自然人有姓名,个体户有商号。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项权利具体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父母为新生儿起什么名字是父母行使姓名决定权的行为,但是不得随心所欲,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意味着,孩子的姓氏只能在父或母之间进行选择,不得任意创设。
《民法典》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通过法律形式进行了拓展说明,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北雁云依”——全国首例姓名权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北雁云依”——全国⾸例姓名权案⼊选最⾼法指导性案例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想为⼥⼉起⼀个与众不同的诗意姓名——“北雁云依”。
⽽她在办理登记的时候,当地燕⼭派出所认为此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登记条件,拒绝登记。
为此,吕某以被监护⼈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声称公民有权改变⾃⼰姓名。
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词,互不退让,据了解,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的姓名,⾃我命名是⾃然⼈的权利,任何⼈不得⼲涉。
⽽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以随⽗姓,可以随母姓”是对男⼥平等的表达,⽽不是必须性的要求。
按照“法⽆禁⽌即可为”的原则,“北雁云依”的名字应当予以认可。
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可以随⽗姓,可以随母姓”,但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
展开剩余68%随后,这⼀争议由地⽅法院提交⾄最⾼⼈民法院,其后⼜提交⾄全国⼈⼤常委会。
据研究,最终明确意见:仅凭个⼈喜好和意愿在⽗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或创设新的姓⽒,不属于《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九条第⼀款、<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的解释》第⼆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派出所公安⾏政登记案被中⽌5年后,于2015年4⽉24⽇在⼭东济南市历下区⼈民法院作出⼀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此案⼊选最⾼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取名不能再任性随意了。
所以尽管说名字取得再好听,只要不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我们的法律也是不允许的。
2014年11⽉,全国⼈⼤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九条第⼀款、<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的解释》,指出:公民⾏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些例外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亲的姓⽒;因由法定抚养⼈以外的⼈抚养⽽选取抚养⼈姓⽒;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母之外的姓⽒。
2020国考行测资料解析之公民信息.doc
2020国考行测资料解析之公民信息刷脸支付,刷脸进站,刷脸入住,刷脸得奖......这些都是目前市场大多数APP存在的现象,几乎脸面已经成为了各种用途的首选了,也被各种行业推到了前台。
不过在这种刷脸时代之下,公民的隐私信息岌岌可危。
近日,从AI视频监控进课堂、ZAO APP换脸到人脸识别第一案,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安全隐患为舆论所关切。
而新京报昨天刊发的调查报道,则进一步坐实了公众的人脸焦虑。
调查发现,网上有一些私下售卖人脸数据的卖家,有发帖者称8元可买3万张人脸照片,有卖家表示可以提供更多渠道的人脸图片。
还有卖家表示,其出售的照片大部分来自朋友圈,且没有取得对方同意。
如此所见,刷脸技术的遍布造成了公民信息泄露的重要环节,不法分子借助刷脸技术的漏洞可能会获取到公民的财产信息,个人信息,配偶信息以及家庭信息,通过刷脸以及让公民的私人隐私公之于众,可以说是没有了隐私可言。
刷脸时代衍生的黑色产业链笔者从新京报了解到,张嘴-摇头-张嘴-点头,11月17日晚,刚刚被制作完成的视频在电脑屏幕上播放。
视频是用一位陌生女性的照片做成的,将被用来在APP上实名认证。
而这位女性并不知情。
甚至可以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公司、撸贷。
黑产从业者称。
另外据黑产业从业者表示,通过人脸代认证,利用团队去操作,将照片制成MP4格式的短视频来绕过人脸识别服务商的认证系统。
绕过人脸识别的黑客技术再到网上被售卖,售价888元。
当然,除了售卖,人脸识别技术还有很多争议。
从恶搞视频到AI换脸淫秽视频,从刷脸购物到乘车安检,有人乐见人脸识别技术的落地应用,个人信息不再见得有多安全了。
如何防范隐私泄露?现在要求识别人脸的APP越来越多了,我们是否要为了保护自己的脸而放弃使用它们呢?这样可能会在生活中遭遇一些不方便吧。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做呢?大众应当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认真阅读隐私政策,发现可疑条款或者隐私条款过于模糊不清、晦涩难懂的情况以及对APP 或者其背后公司信任度不够时,应当拒绝使用该APP。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解释——以“北雁云依”案为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解释——以“北雁云依”案为例【摘要】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典》中多次被提及。
作为一般条款,其外延具有开放性,法官运用其裁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解释有不同的理解,裁判案件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吊诡现象。
因此,必须明确具体法条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边界。
本文以《民法典》第1015条关于自然人姓名权为研究对象,以“北雁云依例,通过多种解释方法,明确公序良俗在1015条中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公序良俗;“北雁云依”案;姓名权随着公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姓名越来越受到公民的重视。
好的姓名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因此,父母在为孩子起名字时都非常谨慎,想要取得一个寓意好的名字。
加之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充分利用权利起名字往往会出现不少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
那么在姓名权中,公序良俗该如何解释是判定案件的关键。
本文将运用文义解释、立法解释和体系解释三种解释方法分析姓名权中公序良俗的边界,旨在为实务提供参考。
一、“北雁云依”案基本案情吕某和张某育有一女,两人认为各自的姓氏不够具有特色,又因二人崇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于是根据《诗经》为其女起名为“北雁云依”。
当事人“北雁云依”的法定代理人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派出所认为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拒绝以“北雁云依”作为姓名。
“北雁云依”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女儿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法院以“北雁”作为姓氏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雁”是否可以作为姓氏使用。
案件发生时,《民法典》尚未颁布,但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婚姻法》的解释),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一审
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在被中止5年后,24日在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北雁云依。
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当地燕山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
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
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根据有权机关对“姓名权”作出的司法解释,决定恢复审理。
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我女儿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
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历下区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对于网民普遍关心的原告吕某女儿目前有没有落户,以及落户时是否还叫“北雁云依”这一问题,办案法官表示,吕某一家人已迁至南方某城市工作,在电话里明确答复女儿至今仍未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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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从“北雁云依”案,看公民姓名权日前,最高法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
记者了解到,此前该案系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也就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
(11月25日《南方都市报》)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工人日报斯涵涵:如今,不少家长都希望给孩子取一个别具一格,有意义的名字,一些名字因此成为舆论焦点。
然而,“姓氏者,标示家族血缘之符号也”——自古以来,华夏子孙都是以姓氏为家族延续的标志。
通过姓氏,人们可以追溯宗族的起源和代际的传承。
现代人报出自己的名号,旁人就会知晓其父亲或母亲的姓氏,同姓之间就有了一些共同话题,而一些罕见姓氏还可能牵系着历史的变迁,引得人们探究。
跟父姓或跟母姓是中国乃至很多国家通行的姓名文化,也是约定俗成的规则。
而从法理上说,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还须知道“权利不可滥用”,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
“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
上述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公众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换句话说,如果大家都突发奇想地给孩子取名,特殊性是有了,但其背后可能附加的家庭层面、历史文化层面的意义则消失殆尽了。
实际上,给孩子起名字考验着家长的文化底蕴,其中包括法律常识和传统伦理,在自由、开放的现代社会,喜欢“北雁云依”这个名字,完全可以用作别名、笔名、艺名或网名,但不能心血来潮随意而为。
有关姓名权的纠偏应该引起重视。
@法制日报叶泉:我们看到,北雁云依案被最高法收入第17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举动。
从姓名权案的历史上看,我国曾有过着名的赵c案。
2008年1月,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胜诉,公安机关要为赵c办理二代身份证。
此判决被媒体收入当年中国影响性诉讼十大案件。
但此案经公安机关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赵c改名,公安机关为其办理身份证。
这个案子的虎头蛇尾,正说明在当时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对公民姓名权案件的审理犹疑不定,缺乏确定性和统一性,一审法院的步子迈得大了,二审法院只能抹稀泥。
北雁云依案被收入指导性案例,恰好解决了这个问题。
正如公众担心的那样,一些父母为孩子取名太过任性。
比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王者荣耀”“谢祖隆恩”等等,看着就像是在开玩笑。
固然,这些父母可以给自己找借口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一旦他们在登记时与公安机关产生矛盾,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有先例可循了。
权利无小事,慎重对待权利是司法的品格。
北雁云依案不是一个小案子,它折射出来的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中国司法的日益成熟与自信。
@新京报沈彬:对于这个看似“恶搞”的案件,审理此案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却保持了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没有简单地以公安机关的“惯例”确定公民姓名权的外延。
相反,法院认为“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该案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
之后,此案被层层上报,从济南中院到山东高法,再到最高法。
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的回忆,此案甚至在最高法内部也产生不同意见。
最后,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姓名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在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学术界所持的两种不同观点,“只有上升到法律解释的高度才能获致根本解决”,所以,最高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议案。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其中明确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可以有一些例外情形,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
释法确定的取名范围,显然要比公安机关之前掌握的标准更灵活。
最后此案是依立法机关的释法做出的判决。
虽然这是一件起名字的小案,但一路惊动了省高法、最高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罕见地通过释法一锤定音。
释法本身彰显了法治的严肃性,重申了《立法法》明确的法律解释权限,也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对于个案中公民权利的珍视。
这是一起了不起的个案:公民行使权利,应该尊重公序良俗;而公民的权利边界应该是法律来明确,不是由职能部门的内部规章来决定。
@南方网杨玉龙: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的开放,一些诸如“王者荣耀”和“黄蒲军校”等怪异名的不时出现,除去起名者任性外,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公民“姓名”缺乏必要的法律性规范。
而据报道,公安部2007年研究起草了“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一直尚未“转正”。
公安户籍部门,一般只能根据工作经验和社会经历来指导公民正确取名,一言不合就容易引起群众不满。
事实上,每一个人的姓名,都承载着父母的希望;但同时,姓名也绝非只是一个简单的符号,它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载体。
所以,孩子起名,也应兼顾其社会属性。
如果在起名上无边界,会给孩子今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比如,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或甚沦为他人的笑柄等等。
“北雁云依”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尤其是,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这些对于父母或者想更改姓名的人而言,理应有所警醒。
@华商报丁家发:济南市民吕某认为,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应予认可。
公安部门则认为,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由此拒绝为其女儿上户口。
这起行政诉讼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能不能随第三姓或自创姓氏。
子女随第三姓,特殊情况下应该是可以的,比如随祖母或外祖母的姓,或特殊关系人的姓,只要有正当合法的理由,相信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拒绝办理。
而自创新姓氏,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院经研究后,最终有了明确意见: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而“北雁云依”源于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姓氏作为独特的文化现象,是中华民族维系血缘关系的隐性纽带。
随意改变姓氏或自创新姓氏,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既有违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因此,“北雁云依”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败诉,具有很好的警示和指导意义:一方面,给任性取名的行为套上了法律的“缰绳”,能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也给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时避免了类似的纷争,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
这对规范取名有着重要的意义,让姓氏在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使这一独特的传统文化一直传承下去。
@山东商报何勇海:“北雁云依”一名,既不是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也不属于“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那么该名字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该存在这一问题。
从“公序”上说,姓名权虽然属于个人私权,但也事关公共管理。
子女承袭父母姓氏,便于相关学校、单位以及管理机关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判断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
如果随意给后辈选取姓氏甚至凭借自我喜好而创造姓氏,则不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不利于实现社会成员的良性管控。
姓氏混乱,甚至可能造成姓氏使用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不明确,比如“北雁云依”一名,就可能给孩子以后的房产继承等带来麻烦。
从“良俗”上说,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
它作为区分氏族的特定标志符号,是家族血缘传承的重要纽带,是守护伦理秩序的重要保障。
所以,姓名权虽然是公民个人私权,但选取姓甚名谁,应符合当前的社会习俗,更不能违背社会善良风俗,不能冲击伦理观念。
像“北雁云依”一名,虽然富有诗意和美好的祝愿意味,但如何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呢?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从“北雁云依”到“王者荣耀”“黄蒲军校”,无一不折射出个别家长给孩子起名带有自娱自乐的性质。
即便怪名被成功登记落户,也得考虑孩子明白事理以及长大后的感受,孩子的名字并非家长私有财产,孩子才是自己名字的主人,要考虑怪名字到底是为孩子的社交加分还是减分。
一旦“北雁云依”破了例,“西部牛仔”“南方孤雁”“东方不败”“独孤求败”等怪名会不会一拥而上?华图解析:人的姓名,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也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美好祝福与祝愿。
而现今,一些父母为孩子取名喜欢标新立异,一来是为了避免重名现象,二来显得自己有文化,三是完全出于个人的喜好,我们也不得不考虑,这些奇怪的名字是否会给孩子今后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甚至成为他人的笑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该项规定设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的两个必备要件,一是不违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因此,“北雁云依案”中,父母自创姓氏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还要遵守一些道德原则,不能太随意任性,否则,这些不恰当的名字,不仅没有给孩子带来好处,反而给他们今后的学习、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