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女职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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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依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不得要求妇女进行妊娠检验或者提供此类检验的证明,但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工作除外。

第四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享受的生育奖励假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的产假。

第九条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调整、完善与修改意义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调整、完善与修改意义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调整、完善与修改意义作者:孙新芳来源:《企业技术开发·下旬刊》2015年第04期摘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是女职工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2013年在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的同期,对条例中关于女职工委员会的性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组织制度、干部、工作制度、经费等规定也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女职工工作。

关键词:条例;十八大精神;修改;意义中图分类号: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12-0060-02现行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9年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实践证明,《条例》基本适应了实际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女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新起点,工会女职工工作即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对严峻的挑战,女职工群体结构、分布流向、维权需求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使工会女职工工作顺应时代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2014年3月1日全国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条例》。

1 《条例》修改的内容《条例》共有26处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其中,增写11处,改写5处,删改10处。

1.1 “第一章总则”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增写入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思想。

1.2 “第二章基本任务”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①把“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增改入第四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根本任务。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对女职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院工会领导下的女职工组织。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贯彻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院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引导、动员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国家的各项改革和开放;代表女教职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向女教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女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五条动员和激励女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

第六条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女职工办实事。

办好事,为女职工排忧解难。

第八条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培训女职工工作干部,提高女职工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围绕院工会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集工作会议,布置工作,研究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院工会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依靠女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做好女职工工作,经常深入到女职工群众中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做到为女职工说话,替女职工办事,做女职工的贴心人。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经常对女职工进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教育活动,激励她们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第十三条教育女职工正确处理婚姻、恋爱、家庭问题,协助做好家属工作。

第十四条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学院教学竞赛活动,培养、发展先进典型;广泛开展争当“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和争当“五好家庭”活动。

2020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具有民主性、代表性和群众性的女职工组织,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同级党组织和工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工会和本单位赋予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并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职工。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

第五条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法依规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做好对女职工的关爱服务,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

第八条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围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内容,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九条推动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发现、培养、宣传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组织开展五一巾帼奖等评选表彰。

第十条会同公司工会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在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问题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由2名委员组成。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增强女职工的话语权和参与度,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工会中的作用,制定本工作条例。

1.2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成员。

1.3工作原则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遵循群众路线,服务职工,与企业紧密合作,积极参与工会事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2.1组织形式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席团和委员会成员组成。

2.2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主席团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成员工作,承担委员会决策执行的具体任务。

2.3委员会成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任期两年,可连任一届。

成员应能积极参与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工作内容3.1宣传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工会组织与女职工之间的联系,提高女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积极性。

3.2协调关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调企业内女职工与其他职工、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女职工权益。

3.3开展活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开展各种活动,如女职工旅游、健康讲座等,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水平和身体素质。

3.4工作汇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工会进行工作汇报,及时反映职工的诉求和问题,以便工会积极协调解决。

第四章工作方式4.1会议制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定期会议,以讨论工作计划、问题和活动方案。

4.2工作分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根据委员实际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4.3参与企业活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该积极参与企业各种活动,如节日庆祝、环保活动等,以提高女职工的组织凝聚力。

第五章职责和权利5.1职责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的全面发展。

5.2权利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享有随时向工会提出建议、反映问题和要求的权利;还有制定与维护委员会章程的权利。

学校规章制度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

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工会女职工工作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

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市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学校教育事业改和建设,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提高女职工素质;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由专职工会干部和能反映、代表女职工要求,热心女职工工作的女职工代表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

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产生。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工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在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本校时,其缺额由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在校工会统组织下,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活动,提倡立足本职,多作贡献。

第五条结合女职工特点,开展“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宣传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思想、业务、文化、身体素质,引导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第六条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女职工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

尊老爱幼、教育子女,搞好家庭精神文明建设,配合家委开展“五好”家庭活动。

第七条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切实贯彻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参与制订落实有关维护和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女职工的保护制度和保健设施。

协助有关部门宣传妇女保健知识,定期进行妇检。

第八条调查研究有关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探讨女职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行政部门及有关方面联系,作出妥善处理。

重大问题可提请教代会审议。

第九条经常反映女职工在抚育幼儿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协助行政共同搞好托幼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育儿保健宣传,帮助女职工排忧解难。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4.09•【文号】总工女委[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女委[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做好宣传贯彻《章程》和《条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章程》和《条例》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对规范和强化工会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等提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要求。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实际,推动《章程》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章程》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要将学习《章程》和《条例》与学习《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起来,制定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组织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最新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最新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最新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素质,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团结动员公司全体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三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按照女职工的意愿和特点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各分(子)公司、分厂和部处室的女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单位中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分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产生(换届)、同时报批;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女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12人组成。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

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

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九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应是企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总工发[1994]4号1994年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县和县以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强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2014年3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1 —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

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保护管理规定

女职工保护管理规定

女职工保护管理规定ZJTCl7.7-111.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和谐、企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2.适应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女职工的保护管理。

2.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女工保护方面调整劳动关系与纠纷的管理。

3.管理职责3.1人企部劳人处负责企业女职工用工管理和特殊保护假期审批等业务。

3.2综合管理部安全防火处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并负责监督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制度的落实。

4.3综合管理部工会负责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相关合同的监督。

4.管理内容1.1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企业女工保护的规定如下:4. 1.1禁止安排女工担任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工种的工作。

分配女工从事有害妇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必须给予特殊保护。

5. 1.2企业招工时,对可以由女工从事的工作,不得借口不适合女工工作,拒绝招收。

6. 1.3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未满六个月的婴儿期间,禁止在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7. 1.4女工在怀孕满七个月和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在女工特别集中,实行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措施减轻她们的工作任务和改善劳动条件。

8. 1.5女工怀孕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占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9. 1.6女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哺乳可占用一个小时;生双胎的,每天哺乳可占用一个半小时。

哺乳时间如何安排,由企业根据单位和职工的具体情况确定。

10.1.7女工比较多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置妇女卫生室。

11.1.8、企业在实行承包责任制和计件工资制度中,要防止女工不适当的加班加点,要注意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新问题,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素质,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团结动员公司全体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三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按照女职工的意愿和特点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各分(子)公司、分厂和部处室的女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单位中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分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产生(换届)、同时报批;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女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12人组成。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

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

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九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应是企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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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目录
第九条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干部
第十七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开放分类:
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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