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摘要: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索,之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随后分别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三个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提出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中,法制化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潜力,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平稳发展可以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于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有效避免我国社会在建设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当竞争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效的保护,提高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
所以,在本次论文的研究当中将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索分析。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之下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但能够有效遏制社会当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同样也能够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从而充分开发出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针对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讲,其中仍然存在一部分法律规范,并未充分同意以及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问题,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所以说需要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础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完善,从而避免不当竞争对于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侵害,确保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转化,使之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在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刚更强的灵活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有效补充与完善。
经济法课程论文——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法课程论文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题 目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013 年 6 月 10日学院 服装学院 专 业 市场营销 班 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替代。
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单行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反过来说,知识产权法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替代,竞争法律制度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罗婧091510115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关系的界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国。
随后在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成为了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都有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 条之第1、2 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是“所有违反工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TRIPS 协议第 39 条在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中,提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该条第 1 项的规定“在确保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当根据(本条)第 1 项、第 2 项保护未被披露的信息,以及根据第3项保护向政府及其机关提交的数据”。
基于上述的国际公约,德国、日本、瑞典、匈牙利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为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单独设立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其称谓不同而已。
而有些国家则没有专门的制定法,如美国是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救济规定在了 1946 年商标法第 43 条第(1)项中等。
不管上述立法体例如何,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与追究方式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与追究方式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其中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在保护创新和鼓励技术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给知识产权的正常运作带来了挑战。
因此,了解专利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以及追究该类行为的方式,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专利侵权的法律规范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法律保护的专利范围内,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他人的技术方案或者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利用专利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
专利权人还可以依法授权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相关技术方案或者产品,但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2. 专利权范围的界定为确定专利侵权行为,必须准确界定专利的权利范围。
针对每一项专利,其权利范围由专利的权利要求决定。
权利要求是对专利技术内容的具体描述,它决定了专利权人的权益。
3. 专利侵权的主体专利侵权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
侵权主体可以是故意或过失的,无论是否故意,侵权行为都可追究。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除了专利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也对维护知识产权起到重要作用。
不正当竞争是指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其他竞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禁止虚假宣传商标法规定,禁止商标权人在商品宣传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对他人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 禁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商业贿赂、引诱、胁迫等手段,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
3.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商业经营者通过努力形成的商业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未经许可获取、使用、披露、转让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禁止。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质量和企业 信誉 的主要标 志 ,隐含着
巨大的经济利益。 我国 《 商标法 》 只保 护注册商 标 , 未注 册的 商标持 “ 对 既 不禁止 , 不保护”的态度 , 以未注 也 所 册商标权是《 商标法 》 外的法律上的
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已 色, 相互依赖 , 可偏废 , 开其 中任 权利。 不 抛 在经济生活中 , 未注册 的商标可 是当务之急。 何一项制度,对智力和工商业成果的 能就是商品的名称或装潢,如果它所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 保护都是不 完善 的 ,只有 综合 运用这 标示的商品是知名 的,在遭遇被他人 两项制度才能达到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擅 自 用 、 冒的情况下 , 使 假 无疑会危害 权法 的关系 的 目的 。 竞争秩序 、损害拥有该商标 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
一
、
关系密切 ,因为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诞
尽管反不正当竞 争法与知识产权 的利益 ,这 种行 为只要符合市场混淆
生首先源于对 知识 产权 的保护 。一般 来说 ,知识产权法在推动技术创新和 保护消费者权 益方 面与反不正 当竞争 法是一致的 , 侵犯 ( 冒 ) 假 知识产权 的
法联系密切 ,但 区别也是 明显的。首 行为的构成要件 ,就可以以不正 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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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不 当争 对 识 权保 反正竞法知 产的护
文 / 梅 袁
随着科技 、社 会的进步 ,如何科 的灵活性 ,它可 以弥补知识产权法 的 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它在特定的竞争 学、 、 合理 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已经成 不足 。知识产权是通过赋予法定专有 关 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 为 , 直接依 它 权 的方式 ,给予那些依法获得知识产 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来评价 为十分重要的国际问题之一 。各 国及 有关的国际组 织在 不断完善和加强知 权 的智力成果如作品 、 发明创造 、 商标 经 营行为是否正 当,弥补 了法律条文 识产权法保护 的同时 ,反不 正当竞争 等 以法律保护 ,而不能保护那些 由劳 的不足和疏漏 。目的在于 当知识产权 法作为一种十分有 效而灵 活的法律工 动者付 出了相 当的智 力劳动却没有依 法 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情 况下 , 能够 具在知识产权领域 日受重视 。中国改 法 获得知识 产权 的其他智力 成果 , 如 构筑权利维护 的 “ 第二防线 ” 提供一 。 革开放 2 0年来 , 对知识 产权 的保护 以 与商标相邻接 , 具体而言 , 反不正当竞 而又得不到《 商标法 》 种补救性保护 。 特有 的 “ 中国特色 ” 取得 了举 世瞩 目 保护 的厂商名称 、 原产地标记。 而反不 争 法对 知识产权 的附加保护或补充保 的成就 , 为世界所公认 , 这也是我们 引 正当竞争 法对合 法权益 者的保护 , 则 护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 以为荣的。 中国人世前 , 在 三部主要的 是凡与诚 实信用 等公认 商业惯例相背 ( )对未注册商标及其 他识别 一 知识产权单行 法均已修 订完毕 , 目 离 的行 为都应予禁止 ,因而反不正 当 性标志 的保护 。 但 竞争法调整 的范 围更 为广泛 ,其对不 在市场 竞争 中,商标是企业产品 前知识产权 的保护仍不尽人 意 , 特别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 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日 益为立法
界和 司法界 所 重 视 。学 界较 为一 致 的观 点 认 为 ,
在逻辑与成长方式促成 制度 的生成 , 知识体 系中 不 同的领域与部 门在制度层面处于一种支离破碎 的分割状态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只能对若干重要 的、 能够类型化 的知识产品提供 日常的标准化维 护。但是 , 这些所有权 法律规定 的可编码 知识 只 是冰山之尖 , 整个知识资产要大得多 , 对于隐藏于 冰山之下的知识财产 , 如何分类 、 “ 量化 、 衡量 和 控制 , 是一个 难度大得多 的挑 战 ! … ” ’ 法律 是滞后的 、 反应性 的, 难以对未来新型权利形态作 出预测和设计。如何对未来知识形态保持着开放 性和包容性 ?这就必须克服知识产权 法的封闭 性。 其二 , 传统知识产权法奉行严格的法定主义,
配置。
一
其三 , 传统知识产权法对排他性的过分迁就 , 有悖于知识财产 的性质 , 一些新 的知识形态难 以 纳入保护的范围。传统理论将有体物在物理形态 和时空效用上的天生 足 , 类推于知识产权 , 设计 了专有性、 时间性和地域性。实际上 , 知识财产并
不具有“ 理” 态上 可控状态 的对抗性 , 物 形 相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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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3期
中山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URNAL OFS UN YAT E I S N UN VER IY ST
No 3 2 o . o 6 V l4 o, 6 Ge e a o 2 1 n r lN , 0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总论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具体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属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 保护民事权利的制度,又是一种规制竞争秩序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手段也能够反映出其兼具公法 私法的双重属性。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1.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实质上是一套利益分配的规则,即权利人有 权独占因知识财产而产生的商业利益,禁止他人对属于权利人 的知识财产所产生的商业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对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起到统领作用, 使整个知识产权法形成统一的体系。 作为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的原则 起到拾遗补缺的补充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具体知识产权法 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2.1 一般条款的内容
示例
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第(2)项:任何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惯例 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 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 业道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入 近现 代社 会 以来 , 两 种 法律 的 发展 几 乎 是 同步 的 , 这 互动 的 。早 在 18 年 的《 护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l 条 之 2国 国 民保 证 予 以 “
取 缔不 正 当竞 争 的有效 保 护 ” 此 规 定开 了将 反 不正 当竞争 , 作 为知 识产 权 法的 一项 技 能 的先 河 , 后 的 国际 条约 、 此 公约 乃 至 各 国国 内法无 不 深受 此 规 定之 影 响而 或 多或 少地 效仿 了这 一立 法 , 已成 为世 界 一 大立 法趋 势 。 这
知 识产 权法 的关 系 , 也正 是 引起 混 淆之关 键 之所 在 。 这 ( ) 不 正 当竞 争 法与 知识 产 权法 的亲 缘关 系 一 反
[ 键词 ] 关 知识 产权 法 ;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系 关 [ 中图分 类号 ] 9 3 4 D 2 .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编 号 ]0 8 6 8 2 0 ) 3 2 一 3 文 10 —8 2 ( 0 2 0 — 5 O
在 上 述 世 界 立 法 趋 势 的 影 响 下 , 理 论 界 中 也 形 成 了 在
一
公 平竞 争 秩序 的 形成 依 赖 于外 力 的干 预 , 同时 , 它更 依 赖 于市 场信 用 的形 成 , 而在 市场 信 用 的形成 过 程 中 , 民之 市
Z O HO Qu— f n —a g
[ bta tTh r xs eyc s lt nhpbt e e a o ne eta P o et ih n ni na o eio A s c] eee i savr l e eai s i ewent w f t ̄cu l rp r R g t dA t—u fiC mp t i r t o r o hl I y a r tn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
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法是协调补充的关系。
总的来说,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辅助作用,另一方面又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存在。
二者的立法宗旨的不同决定了上述差异的产生,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注重维护个人利益,而竞争法则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大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随之而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迅速发展。
特别是步入二十一世纪,国人对于知识产权日益重视,各种拥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产品如井喷般出现。
但是,现实中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远远落后于知识产权的创新速度,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长期、普遍的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
为改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政府首先是对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进行了整改,根据《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的介绍,政府通过受理消费者申诉和主动追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10253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449.22万元”。
[1]另外,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另一手段是完善立法。
2011年7月,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并持续至今,分别于去年4月、7月公布草案第一、二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整个法律趋势是越来越严格。
这显示出政府打击盗版的措施将越来越严厉,入刑门槛将越来越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越来越强化。
例如2008年8月下旬发生的”番茄花园事件”,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作者涉嫌侵犯微软公司知识产权被拘留,作为我国首起针对电脑系统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行动而为人所熟知。
二、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关系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制度概述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3]。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在当今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企业在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取得的法律授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律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而制定的法规。
那么,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呢?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知识产权对于市场竞争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出现和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它赋予创作者或发明家对其创作成果或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进一步推动创新的动力。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等行为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种保护垄断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的环境。
二、反垄断法律的出现与发展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它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地位,打破垄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有着内在的联系。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旨在激励创新,而反垄断法律则旨在防止市场的垄断行为。
这两者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可能导致滥用,形成垄断。
而反垄断法律则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可以激励创新和研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限制市场的竞争。
因此,在具体实施中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协调。
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律的协调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限制;2.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3.加强合作与沟通,促进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协调;4.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律的意识。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成为了当今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两个重要领域。
知识产权是指对于创造性的思想和创新性的作品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而反垄断法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这两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原则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如何协调和衔接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价值与挑战知识产权的出现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使得创造者能够享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回报。
知识产权的存在和保护,激励了更多的人投入到创新和研发的领域,从而推动了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导致创新的壁垒,限制了其他人的创新能力。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可能导致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因此,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二、反垄断法的目标与挑战反垄断法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持市场的竞争性,促进经济的发展。
然而,反垄断法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考虑到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避免对正常竞争行为的过度干预。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行也需要平衡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对创新的保护之间的关系。
因此,如何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与衔接在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进行协调和衔接,需要考虑到两者的共同目标和原则。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如滥用专利权或滥用市场地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和打击。
其次,反垄断法的执行也应该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创新的保护。
在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应该避免对正常创新行为的过度干预。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和反垄断法(Antitrust Law)是一对对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知识产出,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防止市场垄断。
因此,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冲突和协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知识产权主要以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形式存在。
版权保护文学、艺术和音像作品,商标保护商家的品牌标识,专利保护发明创造,商业秘密保护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内部信息。
这些形式的知识产权为创新、研发和商业活动提供了保护,并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以保持竞争力。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垄断的可能性。
当一个企业拥有某项技术或创新的独家权利时,它可以通过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来掌控市场份额,这会导致市场的缺乏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缺失。
这与反垄断法的原则背道而驰,该法律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原则反垄断法追求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它通过限制企业的合并和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多样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禁止操纵价格、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地位等。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福利。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需要构建一个合理的平衡。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激励企业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手段,它们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以鼓励企业在技术和创新领域的投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是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它们应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得到限制。
一种协调的方法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当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时,反垄断机构可以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作者:张榆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自然人姓名保护的规定,客观上对知识产权起到保护的作用,其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本文以“乔丹案”为例,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分析如何通过规制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商业混淆行为,实现对知识产权的间接保护。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自然人姓名商业混淆作者简介:张榆钧,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6.023市场经济时代,竞争博弈无所不在,为了抢占市场份额,经营者的营销方法层出不穷。
利用“名人效应”为品牌造势乃常见现象,而利用名人的知名度搭便车经营自家商品的行为在国内并不少见,“山寨”品牌数不胜数。
这些行为一方面虽然为获取大规模的经营利益找到了捷径,但这也有可能触及了《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2016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乔丹” 系列商标行政案因其榜上名人乔丹引起了国人的莫大关注。
保护知识产权与激励创新、保障原创者权益两者关系密不可分,现阶段市场中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手段花样百出,除了《商标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另一个层次的补充保障。
一、案情简介迈克尔·杰里弗·乔丹(以下简称迈克尔·乔丹)乃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美国著名职业篮球运动员。
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用于其经营商品的侵权商标,但均被驳回。
在之后的四年间,迈克尔·乔丹就此系列商标提起的行政诉讼经二审、再审也多次以失败告终。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长达四年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性保护
2006.11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性保护□蒋林(安徽大学经济法专业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本文试从探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些不足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来分析两者关系,并结合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到保护和补充的情形论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保护和补充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探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补充性保护的情况。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6-02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来进行审理对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起到补充和保护的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已司空见惯,且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这些法律规定时,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不仅仅发生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缺失何不完善的条件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些是直接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交叉部分(由于两种法律制度的自身属性而存在部分差异)。
一、知识产权法性质和所面临的问题(一)知识产权的概述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我国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有认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虽然这些定义从某种程度较完全地概括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和阐述了其权利属性,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多样化,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不断将需要保护的新型权利纳入其范畴之内,因此对知识产权下个完美的定义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
(二)知识产权性质和特征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也就是私权在学术界是没有多大争议的,本身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知识产权关系既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备民事权利最基本的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又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不同之处,这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决定的。
试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般 性条 款 的必备要 素 。 根据规 定 , 只有违 反该 法第 2章列 举的 l 1
方面 , 它弥 补 了知 识产权 法的不 足, 对商 品的包 装 、 名称 以及未 种行 为才 能认 定为不 正 当竞争行 为 , 界定 范 围有 限。因此 , 其至
注 册 的商 品等智 力成 果予 以保护 ; 另一方 面 , 对那 些 尚未被取 得 多属于 定义 性规 范 , 发 挥 的作用也 较为有 限。 专有权 、 专用权 的智 力成果 , 申请人往 往只 能得到 临时保护 , 而无
在知 识产权 法没 有特 别规定 或是 规定不 完备 时 , 《 反不 正 当
为” 是否 属于 一般 条款存 在着 广泛 的争议 。笔 者认 为, 反不 正当
竞 争法 》 便发挥 对 知识产 权保 护 的辅 助作 用 , 是一 种 兜底性 的保 竞 争法》 并没有 钳 对 这一 条款 规定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 明显缺 乏一 护或 是附 加保护 , 其 对企 业知 识产权 的保 护从 多方面 可 以窥 见:
则能有 效地禁 止行 为人 的侵 权行为 , 保护企 业 的知 识产权 ; 再者 ,
企业之 间的 合理 竞争 。
关键词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知识 产权 保护 作者简介; 李中敏, 陆逊梯卡( 中国) 投 资有限公 司; 吴征, 上海东方广播有限公司。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4 . 0 2 2 . 0 2
( 一) 缺 乏 关于 不正 当竞争行 为的一般 条款
为 了对可 能 出现 的各类违 法行 为进行 充 分的遏 制 、 打击 , 在
知识产权保护 申论
知识产权保护申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基石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是创新者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它既是创新发展的驱动力,也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然而,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力度,以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发展的关键。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源泉,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保障创新者权益、激发创新动力的制度保障。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创新者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研发活动,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国际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使企业通过正当途径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推动市场良性发展。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和国际竞争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国家形象的重要体现。
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国际创新资源流入,提高国家的国际地位和竞争力。
二、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然而,当前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侵权行为频发,维权难度大。
在许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给创新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同时,维权过程中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使得许多创新者难以承受。
其次,国际合作有待加强。
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共同面对的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与交流。
然而,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尚不完善,各国在法律制度、执法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给跨国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为应对上述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核心法律制度,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
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出现得比较晚的两个法律部门。
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构成部分已成为通说,而根据考证,不正当竞争法最初源于民法中的侵权法,这两者天然具有某种亲缘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进入近现代社会以来,这两种法律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互动的。
早在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第1款便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此规定开了将反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项技能的先河,此后的国际条约、公约乃至各国国内法无不深受此规定之影响而或多或少地效仿了这一立法,这已成为世界一大立法趋势。
在上述世界立法趋势的影响下,在理论界中也形成了一种影响颇广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仅为前者的一个组成部分。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危险的观点,它混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而这种混淆则必然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乃至立法上的偏差,因此,理顺这两者的关系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在探讨此问题之前,必须澄清一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尚包括限制竞争行为;而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行为本身为一种竞争行为,但不正当。
限制竞争行为当然与知识产权法挂不上钩,而狭义的竞争行为中尚有大量的与知识产权法无涉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区别是甚为明显的,单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便可明显发现上述论断是极为错误的。
本文仅从狭义的角度谈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这也正是引起混淆之关键之所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亲缘关系1.立法目的的相似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从而保护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乃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则在于保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商业标记及其它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其最终目的也在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摘要:知识产权明确规定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具有排他性。
而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特定的竞争关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关键词: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77-01一、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概说竞争法是指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而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体系分解如下:┌专利权│经典知识产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半导体芯片权、数据库权、著作权邻接权等二、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有其共同的目标和原则。
该目标为维护企业、个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维护健康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公平的竞争关系。
该原则为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但是它们的作用机制不同。
知识产权明确规定智力成果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具有排他性。
而不正当竞争法是在特定的竞争关系中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给智力和工商业成果开发者带来的只是一种有限的、相对的、几乎没有什么排他性质的利益。
这两套制度是互相依赖,不可割舍的。
抛开其中任何一项制度,智力和工商业成果的保护机制都是不完善的。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补充。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护那些不受特别法保护的客体,例如商品的装潢,作品的标题等。
2、保护那些虽然可以受到特别法保护,但是尚未获得授权的客体。
3、保护那些特别权利期限已经届满的客体。
4、保护知识产权法不赋予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商标的保护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对其产品或服务具有辨识度和信誉的促进作用。
因此,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正当经济主体的权益,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重要的两个法律框架。
一、商标侵权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商标侵权法是规范商标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商标注册制度、商标独占权制度和商标侵权责任制度。
其中,商标独占权是商标法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最基本权益,在商标使用、转让和授权等方面享有专属权力。
商标侵权责任制度则是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的制度安排。
商标侵权法的基本理念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标侵权法具有以下原则:1. 独立性原则:商标独立于商品或服务,独立于其生产者或提供者。
商标所有人有权对商标进行合法使用和保护,无论其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制造商或提供者是否相同。
2. 优先权原则:在商标法上,优先权是指首先申请商标的人或单位享有较高的权益和保护范围。
商标法设立了先注册、先得的原则,保障商标所有人的先权。
3. 专属性原则: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并能够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
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将构成商标侵权。
二、商标侵权的形式与主体商标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盗用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造成混淆误认。
2. 伪造商标:制造、销售或使用以他人商标为标志的商品,或者在商品上附着他人商标,以此冒充他人商标。
3. 模仿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不限于企业或个人,还包括组织、机构以及其他具有商标使用行为的社会主体。
无论行为主体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其他目的,只要侵犯了合法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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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适用关系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作为法律毕业论文的题目,本文将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
竞争法之间的适用关系。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律领域
中的两个重要分支,都旨在保护企业或个人的创新成果和商业利益。
在商业社会中,知识创造和竞争是相伴而生的,而了解这两个法律的
适用关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一、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是指对于某种独特的创造或发明所享有的权益保护。
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促进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用于保护新的产品、工艺或设计的独特性。
商标权保护商标标识的独立性和品牌价值。
著作权确保作者享有其作
品的独立权益。
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机密信息,例如商业计划、客户资
料和技术秘密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
手段造成的市场混乱。
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商业贿赂、商业诋毁、恶意比价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具有某种独特性、有市场影响力并且可供消费者识别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消费者以及受害企业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措施、请求赔偿和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尽管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关系,特别在涉及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和恶意比价等情形下。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上,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提供了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秘密是通过限制未经授权的使用、披露或获取商业秘密来保护创造者或持有人的利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禁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虚假宣传方面,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互补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主要通过商标保护来防止他人使用类似或相同的商标进行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禁止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在恶意比价等恶意竞争行为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作为一种补充手段来进行维权。
虽然这种行为可能不侵犯知识产权,但它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类似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创新和维护市
场竞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尽管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但在实践中它们常常互相补充和协同作用。
只有对于这两个法律的适
用关系有一个清晰的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