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解读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解读《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9年11⽉12⽇通过的《⾏政协议解释》,对该解释内容做进⼀步解读。
⼀、明确⾏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切实保障⾏政协议当事⼈的合法权益1.明确了⾏政协议的内涵。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政机关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的具有⾏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政协议。
根据这⼀规定,⾏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是主体要素,即必须⼀⽅当事⼈为⾏政机关;⼆是⽬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意思要素,即协议双⽅当事⼈必须协商⼀致。
通过对⾏政协议内涵的规定,明确⾏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
2.明确规定了⾏政协议的范围。
⾏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政协议范围。
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了列举。
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PPP项⽬】等等。
通过对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段时间,国有⾃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保护;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保障城市低收⼊群体的“房⼦是⽤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3.明确排除了⾏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事协议。
为了准确把握⾏政协议的范围,司法解释进⼀步规定,对于⾏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的协议、⾏政机关与其⼯作⼈员订⽴的劳动⼈事协议,不符合⾏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受案范围。
浅析行政协议的识别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3), 271-277Published Online Ma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21.93038浅析行政协议的识别陆夏勤宁波大学,浙江宁波收稿日期:2021年3月29日;录用日期:2021年4月13日;发布日期:2021年5月7日摘要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对行政协议诉讼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全文共29篇,从八个方面展示了重大制度创新。
如何界定行政协议,判断其行政性质,并与民事合同等非行政协议相区别,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协议的定义,阐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行政协议的四大特征,提出关于行政协议定义与受案范围的反思,进一步识别行政协议。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AgreementXiaqin Lu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Received: Mar. 29th, 2021; accepted: Apr. 13th, 2021; published: May 7th, 2021AbstractOn December 10, 2019,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ial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cases were issued, which made special provisions on the lit-ig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There are 29 articles in this paper, which show the major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from eight aspects. How to define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judge its administrative nature, and distinguish it from the non-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such as civil contract, is a problem concerned by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of law in China. By陆夏勤analyz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four characteristics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stipulated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reflection on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and the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so as to further identify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Keywords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Scope of Reviewable Array Copyright © 2021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方式,在行政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
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本文将探讨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行政协议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在出现纠纷时如何进行裁决。
确定文章类型本文旨在介绍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属于法律类文章。
梳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背景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主要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行政协议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土地出让、特许经营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行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纠纷。
法律法规: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遵循《行政诉讼法》、《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据要求:当事人需提供书面协议、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官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来判断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程序要点:审理程序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起诉、受理、举证、质证、审理、判决等环节。
依据法律法规:法官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决。
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官需要对协议进行解释,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平合理原则:在判决中,法官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妥善平衡。
损害赔偿:如果行政协议案件涉及损害赔偿,法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总结本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进行了详细探讨。
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法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要求,确保判决合理且公正。
在判决中,法官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损害赔偿等思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妥善平衡。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协议的履行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规则也将会不断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管理的日益复杂,行政协议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015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 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12⽇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0年1⽉1⽇起施⾏。
最⾼⼈民法院 2019年11⽉27⽇法释〔2019〕17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协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9年11⽉1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20年1⽉1⽇起施⾏)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政审判⼯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政机关为了实现⾏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标,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的具有⾏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政协议。
第⼆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政协议提起⾏政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地、房屋等征收征⽤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然资源使⽤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政协议。
第三条因⾏政机关订⽴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民法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订⽴的协议; (⼆)⾏政机关与其⼯作⼈员订⽴的劳动⼈事协议。
第四条因⾏政协议的订⽴、履⾏、变更、终⽌等发⽣纠纷,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政机关为被告提起⾏政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的⾏政协议发⽣纠纷的,委托的⾏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条下列与⾏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政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政协议但⾏政机关拒绝订⽴,或者认为⾏政机关与他⼈订⽴⾏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征收征⽤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益物权⼈、公房承租⼈; (三)其他认为⾏政协议的订⽴、履⾏、变更、终⽌等⾏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2017最新)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2017最新)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下文,赢了网小编为您全文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欢迎阅读。
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文解读一、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十大方面《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二、立案登记制《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
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
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
第一项规定在行政机关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易于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项规定有利于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
四、行政协议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五、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最高法院行政庭李广宇副庭长详解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并答记者问 (一)
最高法院行政庭李广宇副庭长详解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并答记者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
4月27日最高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司法解释相关情况。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过程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四年以来的第一次“大修”。
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
在全面梳理问题、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起草了司法解释草案,并认真听取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起草工作前后历时半年,经过数易其稿,不断完善。
最终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二、起草《解释》遵循的原则起草工作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依法解释。
主要针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围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二是突出重点。
对整部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解释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目前起草的《解释》只是针对新法规定的若干创制性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确保新制度、新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是可行实用。
浅析行政协议的认定问题
立项课题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浅析行政协议的认定问题*于雪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行政协议案件大量出现,行政协议判断问题日渐突出。
如何认定行政协议成为行政协议之诉的难题。
本文从行政协议认定困难的原因入手,分析行政协议相较于其他类似概念的特点,最后给出行政协议的认定条件。
希望对行政协议相关问题的解决有帮助。
关键词:行政协议;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067-01作者简介:于雪(1995-),女,汉族,辽宁北票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8级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一、行政协议认定难的原因(一)以往立法对行政协议的范围规范不明确以往行诉法规定了行政协议相关内容,但都只列明了哪几种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对于兜底性条款未明确具体所指,这就给司法实践出了一个大难题,“其他行政协议”的范围和标准在哪里。
(二)行政主体的双重性,对判定行政主体签订协议的性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一个行政主体,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可能是民事行为的主体,行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但是有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并非都是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只能说是其一个特点,并不能用来判断一个协议是否是行政协议。
(三)未对行政协议与相关概念进行很好的区分,导致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对相关概念的混淆先前行诉法相关规定对行政协议所做的解释不够明晰,容易导致相似概念的混淆,这会阻碍对行政协议相关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
那么如何区分行政协议与类似的概念也就成了行政协议认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二、行政协议的特点行政协议较其他类似概念,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主体特殊性。
行政协议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即一方是行政主体。
法国行政法中也作了这样的规定。
①另一方是民事主体,行政协议针对二者角色的不同赋予的义务也不同,区别于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解读(17页)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解读第一部分: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特征1. 行政性: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2. 合意性:行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3. 权利义务性: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4. 可诉性:行政协议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协议内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行政协议的订立与效力1. 行政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 行政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3. 行政协议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行政协议的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部分:行政协议的履行与变更1. 行政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行政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3. 行政协议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行政协议的解除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解除协议。
第四部分:行政协议的争议解决1. 行政协议的争议解决应当遵循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顺序进行。
2. 双方当事人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行政协议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协议争议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五部分:行政协议的强制执行1.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行政协议时,应当审查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
3.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行政协议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强制执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下)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8〕1号(接上条……)七、审理与判决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黄永维梁凤云杨科雄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及过程二、起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及过程行政协议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发生重大变革的重要体现,是公众社会治理参与权和公共资源分享权的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等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协议,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生产要素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中竞争,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让社会资本潜力充分释放,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
对于行政协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突出强调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有助于推动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助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
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
最终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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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X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而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作出细化规定,将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X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5版)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5版)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进行了细化,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关于我国行政协议的概念问题探究
关于我国行政协议的概念问题探究作者:匡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9期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定义作出后,对于多年以来学者关于行政协议定义争论暂时告一段落[1]。
虽然现在的行政协议解释重新解释了行政协议的概念并且行政协议的相关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包括适用民事规则,行政优益权行驶,执行内容非诉强制执行等,但是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颁布施行的全过程来看,经历的发展期限较短,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制度规定是难以称之为成熟的[2] 。
因此这些不够完善的理论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诸多的争议也就随之产生。
为此,准确把握和理解行政协议的概念,法律特征,类型,对于行政协议识别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行政协议出现伊始,很多学者将重点放在给行政协议下定义之上,因而笔者认为行政协议的概念与其识别标准是有重要关联的。
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是对行政协议的一般称谓,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法律概念,多位知名教授都对该概念作了相关定义。
为减少与相关学者的争议,也为了避免与《合同法》中相关制度发生冲突,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在立法的层面把行政管理实践中的“行政合同”界定为“行政协议”。
因此,一些行政法学者所理解的行政协议是只代表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订立的公法合同的观点也就被立法所排除在外了,行政协议的主体被限制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这就与新的立法规定相符合。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出台后,关于其定义的争议暂时告一段落。
从《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一条可得知,行政协议具体包含以下四个要件:主体要件、目的要件、内容要件和意思要件。
一是主体要件,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作为行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主体;二是目的要件,行政协议的合同目的应当是为了有助于达到相应的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三是内容要件,行政协议的合同内容需要含有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行政协议规范解析:2024年行政法具体要求
行政协议规范解析:2024年行政法具体要求本合同目录一览1. 行政协议定义与范围1.1 行政协议的定义1.2 行政协议的范围2. 行政协议的当事人2.1 行政主体的资格与条件2.2 行政相对人的资格与条件3. 行政协议的订立3.1 订立行政协议的形式3.2 订立行政协议的程序3.3 行政协议的内容要求4. 行政协议的履行4.1 行政主体的履行义务4.2 行政相对人的履行义务4.3 履行监督与协调机制5. 行政协议的变更与解除5.1 行政协议变更的条件与程序5.2 行政协议解除的条件与程序6. 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6.1 行政主体的违约责任6.2 行政相对人的违约责任7. 行政协议的争议解决7.1 行政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7.2 行政协议争议的诉讼途径8. 行政协议的行政监督与法律责任8.1 行政监督的方式与程序8.2 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9. 行政协议的终止与失效9.1 行政协议终止的条件9.2 行政协议失效的情形10. 行政协议的继承与转让10.1 行政协议继承的条件与程序10.2 行政协议转让的条件与程序11. 行政协议的保密与信息安全11.1 保密义务的界定与要求11.2 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与责任12. 行政协议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2.1 附件的效力与认定12.2 补充协议的效力与认定13. 行政协议的格式与范本13.1 行政协议的格式要求14.1 行政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14.2 行政协议的法律解释与案例指导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行政协议定义与范围1.1 行政协议的定义行政协议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1.2 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协议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乡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等领域。
第二条行政协议的当事人2.1 行政主体的资格与条件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合同的制定、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逐条解读: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一项或多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2. 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除外。
4. 合同的内容: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5. 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6.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的内容。
7.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8. 合同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能按期履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9. 合同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10. 合同的质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 合同的数量和计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计量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计量方式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 合同的价格: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价格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3. 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地点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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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协议的种类
• 第二条、第三条通过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对行政协议的范围进行了清晰地
界定。
三、行政协议案件当事人
出台专门针对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做准备。
数据
• 2019年全年全国法院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共9037件。
• 地域分布 • 案由 • 行业分布 • 一审判决
一、行政协议的界定
•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的行政协议。
同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 1.原告(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
•
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仅有签订行政协议的
行政相对人,《行政协议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行政相关人参与诉
讼的原告资格,突破了民事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 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包括以下三类:
• 2.被告(行政机关)
• 行政协议依然遵循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原则,与行政诉讼“民
告官”的基本格局相一致,行政机关在不得提起反诉,即“只许 民告官,不得官告民”。
四、管辖与受理
• 1.管辖 •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是行政诉讼体系
中“首创性”的规定,不仅可以遵从当事人选择,便利当事人起诉, 还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 商环境具有推动作用。
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机关外,还有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 的行政机关;
• ③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将行政协议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行政机关首先
需要在催告后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协议的决定,将相对人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状态转化成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状态;
• ④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结语
•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对规范行政协议的签订、履行、纠纷解决等
• 2.时效和起诉期限
•
行政诉讼起诉期较短,且有别于民事诉讼的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法院会裁
定不予立案。《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兼顾行政协议的“行政性”
和“合同性”,在起诉期的规定中进行了“行政性”和“合同性”
的拆分。
• 第一,具有行政管理因素的,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
议,“行政性”更强,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
• 第二,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倾向于民事范
畴的合同义务履行问题,“合同性”更强,参考民事法律规范关 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3.案件审理
•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主
要是合法性审查。但行政协议不仅体现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 能,也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 政案件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权职责的“合法性”和协议约定权 利义务的“合约性”进行审查。
• 4.调解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原则
上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
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此次出台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审
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进行调解
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将起到重要作用,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方在签订协议时, 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谈判中尽量争取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亦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协议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盲区,
该解释规定,如果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①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
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 ②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
七、判决与执行
• 1.判决形式
2.诉讼类型转换制度
•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诉讼类型转换制度是行政
协议案件的特殊规定。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
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且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 《201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共涉及六条,对行政协议的定义,诉
讼时效、起诉期限,管辖,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继续履行、补救措 施、赔偿,诉讼费用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 《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删除了行政协议的相关规定,为本次
• 该司法解释对行政协议的范围、争议管辖、举证责任分配等一
直以来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予以厘清,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沿革
• 2004年颁布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一种类型,并且首次规定,可以“诉XX(行 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
•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属
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
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
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
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申请强制执行
• ①前提是相对人一方存在“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 • ②有权要求相对人一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除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 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
2020.4.17文康集体学习活动
概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 共29条。
•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因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
政协议产生的纠纷。
人合法权益。
• 5.不得约定仲裁
• 原则上行政协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约定仲裁条款的,仲裁条款无
效。
六、举证责任
• 对于是否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
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 担举证责任。
• 除此之外,《行政协议司法解释》按照民事诉讼的“谁主张,
谁举证”的模式,例外确定举证责任:
• 2.受理 •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
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五、诉讼程序
• 1.原告可提出的诉讼请求 • 由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民事性的特点,因此行政协
议案件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了行政诉讼可提出的要求对行政机 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撤销、确认违法的请求,又包括了民事诉 讼中可提出的要求履行合同、撤销、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 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