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审查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审查规定
专利审查不同阶段优先权的核实
专利审查不同阶段优先权的核实作者:孙国辉李彬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09期引言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的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优先权的概念具体规定于巴黎公约第4条A款: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进一步于第4条B款中具体规定了优先权的效力,其规定如下: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个人占有的任何权利。
第三人在作为优先权根据的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权利,依照本联盟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保留。
在巴黎公约的第4条C款中则对前两款中的期间做了明确限定: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
各国在专利法及相关法规定中均没有涉及优先权的强制性实质审查程序。
在我国《专利法》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对获得优先权作了规定。
在我国的初步审查阶段主要是针对享有优先权的主体、优先权提出的期限、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等进行审查。
在实质审查阶段,需要对是否是相同主题、在先申请是否是首次申请等进行核实,而具体的核实时机存在三种:第一种是在检索到的对比文件的主题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而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申请的优先权日与申请日之间;第二种是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部分相同,而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第三种是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者部分相同,而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在申请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公开日在申请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科技创新日新月异。
为了促进技术进步和推动创新发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专利审查工作的繁重和复杂性,普通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给技术创新者带来了许多困扰。
为了更好地支持创新发展,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我国应当引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机制。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1.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2.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等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3.与国家优势产业发展、公共服务领域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4.其他符合国家创新发展战略需要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1.申请人为发明创造者本人;2.申请人同意不对申请专利实施实质性的技术转让;3.申请人同意在专利被授予后12个月内不对申请专利实施实质性的技术转让;4.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并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程序1.申请人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同时,须填写申请表明愿意申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申请受理后,专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符合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条件的申请,将进入优先审查队列,并在30个工作日内发出确认函;4.编组好的优先审查队列按照优先审查相关原则进行审查;5.优先审查工作将在正常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审查力度和投入,力争尽快完成审查,最大限度地缩短审查周期;6.审查结束后,根据结果发出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或不予授权通知书。
四、优先审查的保密性和公示为保护技术创新者的利益和技术秘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保密措施,限制相关信息的外泄。
同时,审查结果的公示也是必要的,既可以方便他人了解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又可以防止他人重复研究和申请。
五、优先审查的纠纷解决机制优先审查的引入将加速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但也可能引发一些专利申请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应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申请人就优先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的申诉程序,以及被授权或未被授权的申请人之间的专利权纠纷解决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2.06.19•【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5号《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第三条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第六条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请求对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专利优先审查
专利优先审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专利的意义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专利可以有效地保护发明人的创新成果,使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以及权利保护,并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科技创新活动。
专利优先审查是一种提高专利审查速度和效率的审查方式,本文将对专利优先审查进行详细介绍。
一、专利优先审查概述专利优先审查,也称为“快速审查”、“特快审查”、“专项加速”等,是在保持专利审查机构相应审查质量的前提下,缩短专利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从而推进技术创新的一种审查方式。
其实质是优先寻找出具有相似技术和技术问题的专利申请,以便快速审查申请。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二、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大科学技术发明方面的专利申请。
2. 侵权诉讼案件或诉讼预警触发的行政复议、听证等程序所涉及的专利申请。
3. 国家授予的科技成果、专利奖等等。
4. 根据技术需求和市场预期,未来战略发展方向所代表的专利申请。
5. 在申请国内专利之前,还申请了其他国家或组织的专利所涉及的专利申请。
三、国际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介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一些国际性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以方便申请人申请国内和国际专利。
1. 巴黎公约优先权巴黎公约优先权是在国际专利申请制度下批准的一项用于向其他国家专利局提交的国内专利文件的提前申请的制度。
凡是在申请巴黎公约的任一缔约国的专利局递交申请的,均有资格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如果在申请日期起算6个月内,向其他国家专利局提交相同的专利申请,那么,在以前已递交申请的国家,这一专利申请就有优先权。
2. PCT优先权PCT优先权是指在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后,可以在约30多个月内提交至少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并享有在基本申请提交后和PCT优先权规定期之前要求优惠的权利。
在所选的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时,如果符合主张PCT优先权的要求,就可以享受PCT优先权,以加快专利审查进程。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是一种通过特定的程序或条件来加速专利申请审查的机制。
这个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技术创新的推动,使发明人或申请人能够更快地取得专利权。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加速审查程序:专利申请人通过特定条件或程序可以选择加速
其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技术领域的紧急性、
先前技术的特殊贡献等。
2.小型实体或初创企业:一些国家对小型实体或初创企业提供专
门的优先审查制度,以支持这些实体更快地获取专利权。
3.绿色技术:一些国家对绿色技术或环保创新提供特别的优先审
查通道,以鼓励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创新。
4.国际专利合作: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人可以通
过选择加速程序来利用优先审查制度,以在多个国家中快速推
进专利申请。
5.相关技术领域:有些国家可能对特定技术领域实施专门的优先
审查政策,以鼓励在这些领域中的创新。
在了解和利用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并按照各国或地区的规定进行操作。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选择是否利用这种制度,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专利优先审查办理方案
专利优先审查办理方案
专利优先审查办理流程
一、优先审查办理程序
1、办理专利局检索咨询中心的《检索报告》,对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提前审查;
2、前往省/直辖市专利局办理优先审查程序,需准备如下资料:
(1)优先审查请求书(见附件);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包含在专利局检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中(涉及费用,详见下述内容);
(3)优先审查理由说明(见附件,需要贵方填写);
(3)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
(4)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合格后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优先审查申请后,审查员优先提案审查;
5、审查员提案后,将优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时间进度
1、《检索报告》办理时间:10 个工作日(如需加急,将涉及额外的加急费);
2、省/直辖市专利局推荐时间:2 周左右;
3、国家知识产权审查员提前提案:30 天左右;
4、审查员启动审查至结案:
发明:1年内
实用新型:2个月内。
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制度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发明的重要手段,而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则是确保专利权的核发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促进创新和加速专利权的确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取了优先审查制度,以提供快速审查和核发专利权的机会。
本文将探讨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一、优先审查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制度是指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某些满足特定条件的申请提供优先审查和处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缩短审查周期,为创新者提供更快速、更高效的专利保护。
二、优先审查制度的特点1. 条件限制:优先审查制度通常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申请,例如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技术和领域,或在特定国别已经首次递交的申请等。
申请人需要满足相关条件方可享受优先审查的待遇。
2. 加快审查:优先审查制度旨在缩短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
一般而言,参与优先审查的申请能够在申请递交后更短的时间内得到初步审查意见或决定,从而为创新者提供更快速的专利保护。
3. 优先权:参与优先审查的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即在优先审查的范围内,该申请享有在其他申请之前获得专利核发的优先权。
这有利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确保创新者获得先机和竞争优势。
三、优先审查制度的作用1. 刺激创新:优先审查制度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大的动力。
由于能够更快速获得专利保护,创新者可以在市场上更早地进行技术转化和商业化推广,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 提高竞争力:通过优先审查制度,创新企业可以更早地获得专利权,从而增强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早获得专利权,意味着能够更早地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商业优势,并在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
3. 促进国际合作:优先审查制度也促进了国际专利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优先审查制度使得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专利申请审查可以互相借鉴、协同处理,加速了跨国技术转移和合作创新的进程。
四、世界各地的优先审查制度实践1. 美国优先审查制度:美国专利局通过Track One计划提供了一种加速审查的选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有哪些1.实质审查原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核心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进行审查,要求所申请的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要求申请的实用新型与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重复;创造性要求申请的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有较大的创造性;实用性要求申请的实用新型能够达到实际应用和解决现有技术方案存在的问题。
3.明确性原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有明确的技术特征和明确的技术解决问题的方式。
申请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应当能够清晰明确地区分该实用新型与已有技术方案的不同之处,并能够明确地阐述该实用新型是如何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的。
4.合理性原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合理的,即该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
该技术方案应当是可实现的并具有实际应用的意义,而不是空洞的概念或无法实际操作的理论。
5.科学性原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解决问题的方式应当符合科学技术的原则和方法。
所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应当具备科学性,并且能够较好地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6.技术进步性原则:申请的实用新型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进步性,即相比现有技术来说,该实用新型具备一定的技术进步。
技术进步可以体现在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先进性、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改进产品性能等方面。
7.禁止发布原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作用是对技术进行保护,防止前述审查原则中提到的问题被公开,从而保证申请人在实施该技术时能够获得合法权益。
因此,在申请初步审查时,审查员要严格遵守禁止发布原则,不得擅自泄露申请人的技术内容。
8.商业性原则: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应该考虑到技术的商业价值和商业应用的可能性。
即申请的实用新型应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并具备广泛的商业应用前景。
商业性原则可以通过申请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否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创造商业利益来评估。
综上所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旨在确保申请的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具有一定的技术进步性、经济可行性和商业价值,并且能够真正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优先审查说明
专利优先审查说明专利优先审查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根据特定条件和要求,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快专利审查进程,使申请人能够更快地获得专利权。
下面将从专利优先审查的定义、适用条件、申请流程以及优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定义专利优先审查是指在专利申请中,当申请人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将其专利申请放在其他申请之前进行审查。
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从而更快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二、适用条件专利优先审查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利申请:1. 申请人是大中小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个人发明者;2. 申请的专利属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3. 申请的专利属于特定领域,如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新材料等;4. 申请的专利在国内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社会影响力。
三、申请流程申请专利优先审查的流程如下:1. 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专利优先审查。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明确表示申请专利优先审查,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2. 审查程序:一旦申请人的申请被接受,专利局将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对申请的合法性、新颖性、创造性等方面的审查。
3. 申请结果:根据审查结果,专利局将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获得专利权,并享受相关权益和保护。
四、优势专利优先审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快审查进程:专利优先审查可以显著缩短专利审查的时间,使申请人能够更快地获得专利权,从而更早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2. 提高竞争力:通过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人可以更早地获得专利保护,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增加投资机会:拥有专利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4. 增强创新动力:专利优先审查可以激励申请人更加积极地进行创新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专利优先审查是一种加快专利审查进程的制度,可以使申请人更快地获得专利权。
关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是指针对产品的外观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提出的新型技术解决方案,具有实用性并且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进步的创新成果所授予的一种知识产权。
下面是关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1. 审查程序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产局”)完成,复审由知产局或者被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完成。
2. 审查标准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其中,新颖性指该方案必须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或者被他人先行申请;创造性指该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有较大的技术进步或经济效益;实用性指该方案能够得到实际应用。
3. 审查周期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通常为6-12个月左右。
其中,初审时间为3-6个月,复审时间为3-6个月。
4. 可行性意见
如果初审时发现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标准,知产局会向申请人发出可行性意见,指出检索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要求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答复或者修改申请。
如果申请人未能按照要求答复或修改申请,则该申请将被驳回。
总之,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是相对严格的,需要通过专业的审查程序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创新成果的质量和实用价值。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
关于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要求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一) 要求外国优先权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作出视为未要求那项超出优先权期限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通知。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后一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在先申请与后一申请的主题明显不同。
在先申请可以是巴黎公约第四条第A款定义的要求发明人证书的申请。
2. 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未写明或错写在先申请日和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或者政府间组织名称的,视为未提出声明,并以未提出书面声明为理由视为未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书面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部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家或组织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待遇的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概念、实施条件、作用和局限性等方面展开介绍,以深入探讨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概念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是指在一般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之外,为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利申请提供快速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加速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发明人提供更快速、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实施条件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实施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领域要求:通常对涉及国家重点发展领域或特定技术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审查待遇,如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2. 申请人资格要求:申请人可以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也可以是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主体,以及发明人本人;3. 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人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如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4. 支付费用要求:申请人需按规定支付专利优先审查费用。
三、作用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 促进技术转化应用:优先审查制度可以缩短专利批准周期,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落地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2. 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快速获得专利保护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优势,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发展信心;3. 推动经济增长:加速专利审查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结构调整,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四、局限性尽管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有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 资源分配不均:由于审查资源有限,优先审查可能会造成普通申请人的审查周期延长,导致公平性问题;2. 滥用风险:一些申请人可能会滥用优先审查制度,以获取不当利益,对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3. 审查质量控制:为了加快审查速度,可能会降低审查质量,导致不合格专利的授予,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6月27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
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是指为加速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进程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在某些国家,实用新型专利(Utility Model Patent)是一种相对较为简化的专利类型,主要用于保护新型的、实用的、对于实现商品或者保护发明者在所在领域有实际意义的技术方案。
以下是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的一般流程和特点:
流程:
1. 提出申请:发明人首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 申请检查: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要求。
3. 优先审查申请:发明人若符合条件,可以提出优先审查的申请。
通常,这要求发明人提供与申请有关的搜索报告、说明书等文件。
4. 审查进程:在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后,专利局会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放在优先审查队列中,加速审查进程。
5. 发表授权:若申请获得通过,专利局会发表实用新型专利,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
特点:
1. 加速审查:优先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加速审查进程,使发明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2. 条件限制:发明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优先审查,通常要求与专利搜索报告、说明书等有关的材料。
3. 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对于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的设立条件和适用范围可能有所不同。
4. 费用:通常,优先审查服务可能涉及额外的费用,而具体费用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专利局而有所不同。
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效率。
发明人可通过加速审查获得专利权,更快地将创新成果投入市场。
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应根据各国的法规和规定来进行了解。
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原则
实质审查阶段的审查原则实质审查阶段是知识产权审查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申请的知识产权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
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会根据一定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等要求。
下面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实质审查原则。
一、新颖性原则:新颖性是专利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这一原则,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的,且不属于已知技术范围内的。
审查员会通过检查已有的技术文献、专利数据库等来确定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
二、创造性原则: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的核心要求,也是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所在。
根据创造性原则,发明必须具有创造性,即具有在已有技术基础上有重要改进的特性。
审查员会进行创新步骤的分析和比较,评估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
三、实用性原则:实用性是专利的基本要求之一,意味着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实际应用的可能性。
审查员会根据申请中提供的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法,评估其是否能够达到正常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应用。
四、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专利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原则。
审查员会对申请中的技术和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
五、先申请原则:先申请原则是指在同一技术领域内,具有同样或相似内容的申请,应以先申请的为有效。
该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中对创造者的奖励和鼓励机制。
审查员会对申请的优先权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六、技术进步性原则:技术进步性原则要求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进步性。
审查员会参考已有技术,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评估申请的技术是否具有一定的创新和进步性。
七、权利清晰性原则:权利清晰性原则要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清晰明确,既要有充分的技术特征,又不能过于宽泛。
审查员会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确保申请的技术特征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
以上七个实质审查原则是常见并且重要的,对于知识产权的审查具有指导作用。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是指为了推动重要专利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各国在专利审查流程中设立的一种优先审查机制。
该机制旨在提高重要专利申请的审查速度,以使申请人能够更快地取得专利权,从而加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通常适用于特定领域的技术或特定类型的申请,如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绿色环保技术等,以促进这些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专利是对发明技术的法律保护,能够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的独占权。
专利权的获得对于发明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保护其创新成果,还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
传统的专利审查流程往往存在时间周期长、流程繁琐等问题,使得申请人等待专利审查结果的时间较长,这对于一些重要技术而言可能会造成机遇的丧失。
为了解决传统审查流程的问题,许多国家纷纷推出了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这一制度通常采用加快审查、简化流程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给予优先处理。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技术类型、专利申请人的身份等。
通过优先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获得更快的专利审查结果,快速取得专利权,并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这对于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等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加速专利审查流程,还能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在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的今天,时间是创新者最重要的资源之一。
通过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可以缩短申请人等待专利审查结果的时间,使创新者更快地获得专利权,推动技术的快速应用和落地。
这将激励更多的创新者积极申请专利,推动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实施也将推动技术交流与合作。
在获得专利保护后,专利申请人将更愿意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展开合作,分享技术成果,开展跨界创新,促进产业链合作。
这将有助于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尽管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有诸多益处,但也需要注意一些潜在的问题。
专利办事指南: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专利办事指南: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专利申请优先审查1.审批数量《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六条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2.办事条件《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6号)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申请材料《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4.申请接收方式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也可以到专利局上代办处、专利局负责受理全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
25个开通优先审查受理业务的专利代办处负责受理本地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
5.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程序,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手续要求,包括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优先审查请求时机、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对于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是纸件申请的情况,首先应当转成电子申请,转换成功后才能办理优先审查请求手续。
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主要有三个步骤,包括:①注册成为电子申请用户;②下载电子申请客户端,获取数字证书;③在客户端提出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的请求。
(二)优先审查请求时机申请人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最佳时机是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刚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申请人收到了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者是“发明专利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则标志着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启动了实质审查程序。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2011]实审分册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2011]实审分册专利审查操作规程是指专利申请在递交至专利局后,专利局对该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程和操作流程。
这些规程和操作流程的目的是确保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进行,保证专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将对专利审查操作规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文件的递交和验收1.递交申请文件:专利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递交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等。
2.验收申请文件:专利局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验收,确保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如发现问题,需要申请人进行补正。
二、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1.形式审查要求:专利局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对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的格式、字数、页码等的审查。
2.形式审查结果: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不合格的申请文件需申请人进行补正。
三、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1.实质审查要求:专利局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对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可实施性的审查。
2.实质审查程序:专利局根据规定的流程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初审、审查意见通知、答复和复审等。
3.实质审查结果:实质审查合格的申请文件将被授予专利权,不合格的申请文件将被驳回。
驳回的申请可以通过申诉等途径进行复审。
四、专利申请的公示与授权1.公示要求:专利局根据规定将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公示一定的时间,接受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2.授权流程:公示期结束后,对未发现任何异议的专利申请进行授权,授予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的费用支付1.审查费用: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专利申请的审查费用。
2.公示费用: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专利申请的公示费用。
3.授权费用: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专利申请的授权费用。
六、专利申请的保密期限1.申请的保密期限:专利局对递交的专利申请保密一定的期限,确保申请人的技术和商业利益。
2.保密期限的解除:保密期限结束后,专利申请进入公示阶段,任何人都可以获取申请文件的相关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本国优先权
(一)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先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关于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一、外国优先权
(一)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外国首次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2、就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二)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应注意这里所谓的相同,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4、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已经记载在中国首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上述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支持的范围内。
3、申请人提出首次申请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应当是同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发明创造与外国首次申请审批的最终结果无关,只要该首次申请在有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中获得了确定的申请日,就可作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5、继中国首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一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和A2,其中A1已享有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可以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一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一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2、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结构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但是,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四)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在中国首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指南》分别对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的条件、效力等作了相应的说明。
3、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中,除包括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外,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新的技术方案。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除记载了外国首次申请的技术方案外,还记载了对该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或者完善的新技术方案,如增加了反映说明书中新增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从属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了符合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中国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增加的技术方案未在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为理由,拒绝给予优先权,或者将其驳回,而应当对于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所要求的与外国首次申请中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给予优先权,有效日期为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其余的则以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中国在后申请中有部分技术方案享有外国优先权,故称为外国部分优先权。
(三)外国优先权的效力
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后,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在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的专利申请,都看作是在该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不会因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间他人提出了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利用这种发明创造而失去效力。
此外,在优先权期间内,他人可能会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由于优先权的效力,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就是说,由于有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的存在,使得从外国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至中国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中间由他人提出的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因失去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二)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定义
适用上述外国优先权中关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的规定。
(三)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参照上述外国优先权中关于优先权的效力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