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约。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编制使用申请,明确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结算方式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程序,将批准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财政部门可以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定期组织审计,并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或者滥用资金。
第十条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结算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资金凭证,必要时还需要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审计第十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财政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章处罚与追责第十五条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六条对于滥用、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2.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专项资金:特定目的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下达并管理。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用)(2024)
引言: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根据特定目标或政策需要,经过立法程序确定的专门用于实现这些目标或政策的资金。
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透明、有效,各级政府不断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正文内容:一、目标确定1.明确政策目标: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目标,政府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愿景,以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
2.综合评估需求:政府应该综合评估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并向社会公开。
二、申请程序1.项目申报: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政策目标,提出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
2.资金申请:项目经过层层审核后,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包括具体资金数额、使用预算和时间计划等信息。
3.资质审查:财政部门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相关条件,有能力完成项目。
三、使用规定1.专款专用: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政策目标进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务报告:申请单位需要每个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3.严禁违规使用:财政部门应建立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申请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投诉举报等渠道,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五、违规处罚1.违规行为的界定:财政部门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包括滥用资金、虚报项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处罚措施: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止资金支持、责令整改等。
总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用要点包括目标确定、申请程序、使用规定、监督机制和违规处罚等方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给部门、单位用于特定事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公开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条部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和财政资金状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第九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用途和额度。
第十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国库单一账户等途径,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评价第十四条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使用计划使用资金,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结束后,部门、单位应当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价,形成项目实施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和完善专项资金使用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8•【字号】桂政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不能挪作他用。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
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资金用途1 用于投资补助和奖励投资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2 用于贷款贴息和转贷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支出性质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支出用途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在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支出预算是在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或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性质可以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对于地方而言,专项资金分类与中央项目支出分类基本一致,只是在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别。
地方专项主要是部门安排的、、上级补助或上级拨款的资金、及等;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承担的和发展及其他专项事业支出等。
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2020)
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3日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置、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不包括安排到市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业务性专项。
按资金性质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专项资金。
按资金来源包括:上年结转、年初预算、上级补助、本级追加等。
二、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置、调整和撤销根据政策要求、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部门承担或部门委托县市区承担的新增工作任务所需资金,通过现有存量专项资金解决。
因工作需要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预期绩效目标,提出资金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报市政府审定。
各部门代拟或起草规划、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一般不得提出设立专项资金。
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资金事宜。
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涉及新增支出的,原则上先批转市财政局研究。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中涉及资金安排的,在部门与市财政局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不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到期自行终止,工作需要延续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专项资金,要加强整合,实行时限管理、动态调整。
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XXX(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
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
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XXX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工程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当局审定、通过。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和市区追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立项申报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符合公共财政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各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的专项,在单位上报预算建议数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财政局。
凡属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各单位在报送区财政局的同时,报送切块资金管理部门。
凡属多渠道筹资项目,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配套资金。
第四条项目论证属于《朝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1]11号)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该办法执行。
其他专项,分别不同情况论证:1.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区财力,结合各单位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论证。
2.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区财政局根据全区总体规划和当年政府工作重点,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其中对切块资金安排的专项,由区财政局会同切块资金管理部门共同论证。
3.对于其他专项,由区财政局结合当年财力情况论证。
对预算数额较大、专业技术复杂和我区的重点项目,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条资金审批政府对所有专项按以下顺序优先安排:法定支出、政策要求、社会保障、政权建设、区委区政府其他重点工作及其他专项。
区财政局对报送的专项,根据当年财力,在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结合单位任务、事业发展和专项论证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委区政府议定,报区人大审批。
对于市追加专项资金的审批,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金使用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超支不补、结余上缴。
经批复的专项,属于政府采购或者直接支付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和直接支付,未纳入政府采购和直接支付的专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下达或本级财政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的设立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和使用范围。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明确资金的规模、使用期限、支持方向和重点等内容。
对于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专项资金,应当明确分年度的资金安排计划。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和程序,合理确定预算规模和分配方案。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和使用范围,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和使用范围,合理确定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等。
因素法是根据与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的客观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权重和分配金额;项目法是通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选择支持项目;竞争性分配是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最优的项目或单位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特定的项目或工作,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
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
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合理、合法、安全地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过编制、审核、批准的、用于特定目的的、列入政府预算的资金,包括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按用途进行管理,用于其他用途,应当严格依法惩处。
第四条国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依法对使用不当情况进行追究。
第二章申请立项第五条申请立项前,应当开展立项论证工作,明确项目性质、目标、原则、范围、内容、实施机构、预算及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立项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三)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书及其他评估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项目名称、目标和重要性;(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工作目标和计划;(三)预计实施方案及期限;(四)预算及资金来源;(五)实施机构、分工与职责;(六)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七)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应当经过预算管理机关审批,预算管理机关应当制定审批管理规定,并建立审批处理程序,杜绝违规行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保管和支付,应当设置业务账户,实行“一账三决算”和“底账底单核对”的制度。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程序执行,任何情况不得超标使用。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新增、变更预算、提前使用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预算、提前使用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践,制定合理的执行账务制度、核算制度、报账程序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进口设备、物资及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采购,严禁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五条使用专项资金建设或购置房屋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_0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
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的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结合市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
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
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集体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最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是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全文,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针对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单独设立的资金,具有专项支出职能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财政资金的公共性、慎重决策、精打细算等管理理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要求。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决策、使用、监管等涉及到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遵守预算法和相关法规,强化内部控制,严控资金违规用途。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申报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制定年度预算时,可以单独列支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支出项目和使用期限,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充分考虑政策导向和经费来源,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财政部门提供备案。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并附上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过预算部门和监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第十条专项资金的决策和使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预算方案、政策导向和资金用途要求;(二)依法合理、经济有效,符合节约集约、精打细算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具备有效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对专项资金进行谨慎安排和使用,建立健全决策制度,防范经费浪费和滥用。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控制支出进度和节约使用,确保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采取有关措施,避免资金闲置或挤占国库资金。
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借债或任意挪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不脱离主体预算,严禁骗取、挪用、侵占或滥用专项资金。
区级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
区级部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存在问题及建议(最新分享)专项资金审计是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活动。
专项资金具有项目多、金额大、使用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的特点,一般需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结合对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实际,从大数据环境下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入手,提出审计视角下提升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措施建议。
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一)虚列多报项目资金少数单位把财政专项资金当作“唐僧肉”,并采取各种手段以虚假资料虚列多报项目费用:一是报大建小,多申请上级资金。
采取虚假项目设计方案或夸大项目设计方案概算的手法向中央省市上级部门多报各种项目类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二是未按项目进度,甚至项目未开展的前提下,年底突击将专款及结余拨付下属单位或项目承建公司。
(二)改变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对上级拨入的项目专项资金,少数单位没有按相关文件要求使用,导致专项资金结余较大。
一是因原项目当年无法实施的,单位将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其他类项目,改变了专项资金使用用途。
二是单位将结余的专项资金转化为经常性经费,有意将经常性经费与专项资金混合核算。
(三)混淆资金使用口径一是部分专项资金的没有专门的制度加以规范,而县级财政部门分配指标时对资金适用范围也未严格指明,导致部门存在项目设立过多、过乱、交叉混淆使用等问题,增加了管理难度。
二是县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在程序、内容上还没有统一的规范,在管理中普遍存在重分配、轻监管等现象,资金的后续监管缺乏必要制度保障。
上述行为容易导致部门从中浑水摸鱼,即在专项资金中弥补日常经费的超支费用,或将历年专项资金结余列作往来账核算,经费支出直接冲减作往来账核算的专项资金。
(四)资金监管不到位有些项目资金到达项目主管单位后,经地方领导批准,拨县级国有企业统筹使用,由国企作为项目承建方负责。
一是主管部门只负责资金全额移交,后续项目建设、财务支出资料不掌握,监管难度加大。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9•【字号】石政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29日石嘴山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已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市本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预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调整要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统筹兼顾。
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资金。
(三)依法监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支付、监督和绩效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合法合规、专款专用。
(四)注重绩效。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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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中、省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党工委、管委会批准,由示范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管理,切块下达的适用于本级专项资金管理。
本专项资金不包括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单位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
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结合示范区本级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推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和国家使命的履行。
(三)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该合并的要予以合并,做到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工作。
(四)绩效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五)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与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增加规模等。
建立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二)属于示范区本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示范区本级与X 区共同财政事权中的示范区本级支出责任;(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规划、使用方向、执行期限、分配方式、主管部门等。
执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是“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
(一)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X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可进行第三方评审或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
(三)符合设立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报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数量,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
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同或类似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九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资金对应一个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资金用途、绩效管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以下两种情形,可不制定管理办法:(一)不需要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直接按预算批复执行;(二)上级政府要求配套且执行上级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直接按上级对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应制定未制定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不得分配资金,并限期制定。
逾期未制定的,对应项目予以取消。
第十条示范区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督促、配合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根据党工委、管委会的决定,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示范区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主要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二)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三)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四)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处理。
第X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与编制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划,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法分配的程序是:每年6月份开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原则和审批程序,征集下一年度项目。
7月份开始,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筛选工作,9月底前形成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送财政部门。
11月底前,财政部门完成业务审核,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经党工委委员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择优下达。
对于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额度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财政的领导审定;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常务会审定。
第十七条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按统一公式测算分配。
第十八条因素法分配程序比照项目法分配程序执行。
加大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对X区具有管理优势的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年初按因素法切块下达,X区征集确定项目后,需备案的向示范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逐步减少示范区审批事项,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
第十九条属于应急救灾、据实清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性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
第二十一条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每年主管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专项资金细化分解为示范区本级支出和示范区对下转移支付,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
第二十二条属于示范区本级支出的,应细化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编入示范区本级部门预算;属于示范区对下转移支付的,除应急救灾、据实清算专项外,其余资金应分解编列到X区。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X区,提前下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的50%。
X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增强预算的完整性。
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批复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中用于示范区本级的支出,在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补助X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在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应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
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X区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用于“三公”经费开支。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
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预算的,财政部门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结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除特殊管理需要外,一个专项资金执行中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批次下达。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支出督办机制。
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X区应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际支出。
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相关主管部门和X区;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投入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公开。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采取网络监控、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三十四条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编制绩效报告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全面的监督评价。
第三十六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
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