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外汇贷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2002】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
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
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附件3)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
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
“内保外贷”利弊分析及外贷提前归还最佳日测算
“内保外贷”利弊分析及外贷提前归还最佳日测算随着国家对外汇管理从过去的严厉监管到近几年来的逐渐放宽政策,境内企业的融资渠道日益拓宽,有单位开始涉及“内保外贷”的跨境融资业务,尤其是日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币的企业,如进出口企业。
“内保外贷”在操作上分为“境内担保”和“境外放贷”二个步骤。
即:第一步,“内保”。
内保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的境外的关联方开具担保函或备付信用证给境外放贷银行的行为。
第二步,“外贷”。
外贷是指境外银行收到境内银行开具的担保函或备付信用证后放款的行为。
其中“外贷”又可以分为“外贷”和“直贷”二种。
1、放贷给境内企业在“境外关联方”,这种情形即狭义上的“内保外贷”。
通常会涉及到四个单位,分别是“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
2、直接放贷给境内企业,这种情形又被称为“内保直贷”。
一般只涉及到三个单位,分别是“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企业”。
无论是“内保外贷”还是“内保直贷”,境外融资绕不开“汇率”和“利率”,也给从事该融资业务的单位带来了挑战,如何合理利用汇率差和利率差,扬长避短既赚取利益又规避风险这不仅要靠专业的水平也需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准确的分析比较。
首先,内保外贷可以为涉及业务的各个单位带来利益,因此才有共同参与的意愿。
1、于银行而言的利益主要有:1.1在国家银根紧缩、同业间存款大战之时,开具保函的境内银行可以获得一笔长期稳定的人民币存款或可以分毫不花冻结企业授信余额。
1.2可以提前收到一笔可观的开具保函或备付信用证的费用。
1.3境外贷款汇入境内使用时,可以为境内银行带来一笔大额的国际业务结算量。
2、于企业而言的利益主要有:2.1利率差无疑是最吸引企业眼球的。
境外放贷一般利率都是以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进利率)为基准上下浮动来计算的,通常会比国内的市场利率低很多。
如目前国内人民币一年期基准流贷利率为4.35%,放款到企业一般在6%,而国际市场的LIBOR(2017年8月10日) 12个月利率日元的是0.112%,欧元的是-0.19714%,美元1.72789%。
内保外贷流程
内保外贷流程内保外贷是指国内企业通过自有资金或国内融资渠道筹集资金,再通过跨境融资渠道将资金引入国外,以支持其境外子公司或关联方的经营活动。
内保外贷流程是指企业进行内保外贷业务时所需要经过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将详细介绍内保外贷的流程。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内部决策和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明确内保外贷的目的和需求,评估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内保外贷的规模和期限,并制定内保外贷的实施方案。
同时,企业还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程序,明确内保外贷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定内保外贷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及进行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
其次,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国内融资渠道。
国内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多种形式。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并与融资机构进行洽谈和协商,达成融资协议。
接下来,企业需要进行跨境融资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办理跨境融资登记备案,履行外汇管理手续,制定跨境融资方案,并选择合适的跨境融资工具和产品。
同时,企业还需要进行境外市场调研,了解境外融资环境和政策法规,选择合适的境外融资机构和合作伙伴。
然后,企业需要进行跨境融资操作和管理。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与境外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进行资金划付和结算,履行贷款或债券发行的相关义务,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以及进行境外资金使用和管理。
最后,企业需要进行内保外贷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阶段,企业需要建立内保外贷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履行相关报告和披露义务,进行内外部审计和监督,及时调整内保外贷方案和措施,以及保障内保外贷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规管理。
总之,内保外贷是一项复杂的跨境融资业务,企业在进行内保外贷时需要进行全面的准备和规划,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和工具,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加强内外部监督和管理,保障内保外贷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合规管理。
希望本文对内保外贷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1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
《规定》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经营和外汇资金运用行为,完善境内企业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内部成员,是指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指境内企业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境内企业)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境内自有外汇资金的行为,包括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境内企业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经核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内部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可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进行。
内保外贷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一、基本规定(一)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由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反担保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优质企业;被担保人(借款人)是指反担保人的境外投资企业;贷款人是指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含境外分行、全资子银行和控股银行,下同);担保人是指我行境内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三)内保外贷总额度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我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一揽子对外担保额度。
(四)内保外贷总额度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申报。
在审批同意的总额度内,担保人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但仍须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业务分工(一)担保人负责营销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分析融资需求情况;联系反担保人,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反担保人资信和承保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初审工作;在融资出现风险时,负责会同贷款人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负责提出内保外贷额度的年度需求。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分行的业务需求,测算年度内保外贷总额度,商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等相关部门,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内保外贷总额度;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分配内保外贷额度;负责联系协调贷款人;负责对保函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监控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我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
(三)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和公司业务二部负责就国际业务部测算的内保外贷总额度提出相关意见;负责联系协调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四)信用审批部负责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外担保额度占用反担保人等额贷款授信额度),并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外汇贷款的对象、使用范围
⼀、外汇贷款的对象
外汇贷款的对象是⽣产出⼝商品和能给我国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并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
外汇贷款主要是为了⽀持国家重点扶植的能源、交通和地⽅中⼩企业的技术改造。
有些企业本⾝不能创汇,⽽所属的主管部门能提供外汇偿还的也可以申请使⽤贷款。
对新建企业,因涉及的问题较多,贷款期限较长,要从严掌握。
⼆、外汇贷款的使⽤范围
1. ⽤于⽀持能源的开发利⽤,⽀持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2. ⽤于⽀持中⼩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内涵扩⼤再⽣产的道路,增加产品⽣产能⼒,提⾼产品质量,增加花⾊品种,改进包装装潢。
3. ⽤于⽀持⽣产企业进⼝国内短缺的原料、辅料、零配件、原器件,加⼯成品出⼝。
4. ⽤于⽀持旅游宾馆等第三产业的开发和建设,以及为旅游事业服务的⼯艺美术等⾏业的发展,⽀持华侨住宅的建设。
5. ⽤于⽀持农、副、⽔产、⼟特产、畜产品创汇产品的发展。
6. ⽤于⽀持对外承包⼯程公司开展对外承包业务。
7. ⽤于⽀持办理对外加⼯装配、补偿贸易企业在开展业务中所需要的外汇资⾦,⽀持其他有关单位短期周转的外汇资⾦。
8. ⽤于⽀持⽀付较⼤的外汇贷款项下的对外订货的出国考察费⽤和在商务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由我⽅负担的出国学习培训费⽤和国外专家来华安装设备、培训技术⼈员的费⽤。
⽀付外汇贷款项下进⼝物资按离岸价订货的远洋费⽤和还清贷款以前的各种外汇保险费以及其它有关的外汇费⽤。
9. ⽤于⽀持开设在我国境内的侨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在发展业务中所需的外汇资⾦。
10. ⽤于⽀持我国机械、船舶等资本商品以及专有技术出⼝的买⽅借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
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2011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逐步消除中外资企业融资政策差异,缓解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难问题,在前期政策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金融机构在向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外汇质押,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等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
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如债务人未发生违约,所质押外汇由质押账户开户行审核相关凭证后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
如债务人发生违约,由贷款行按未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金额以及当日该行挂牌的现汇买入价,计算应收外汇金额并直接办理结汇,剩余部分外汇划回原资金划出账户。
三、外汇质押币种仅限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的外币。
四、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月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附表1和附表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于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汇总上报上季度辖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情况(附表3)。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担保主要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因此类业务无须逐笔审批,所以,它与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业务流程缩短了许多。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相应地,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一、“内保”和“外贷”之基本含义“内保”是境内企业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而“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国内公司为A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为B公司。
其因为自身之经营活动,比如参与国际贸易而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而需要贷款。
在此情况下B公司就需要银行授信支持来筹措流动资金。
可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筹款公司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因而B公司短期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相对较大。
而境内的母公司A与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
在这样背景情况下,B公司的海外融资计划就可以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来解决。
其操作流程就是,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或者相关境外银行,由离岸中心或者海外银行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最后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
当事人关系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被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需特别说明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某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某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
外汇借款管理制度
外汇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借款管理,促进外汇借款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汇借款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向国外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借入外汇资金的行为,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外汇借款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债管理政策,用于支持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外汇借款基本制度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企业在外汇借款前,须到外汇管理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外汇借款活动。
第五条外汇借款的形式包括贷款、发债、融资租赁等,借款对象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境外企业和个人。
第六条外汇借款的期限和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外债管理政策,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长期限和利率浮动幅度。
第七条外汇借款必须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按额偿还本息,不得擅自挪用或转移借款资金用途。
第八条外汇借款必须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和外汇风险防范机制,对外汇市场波动和汇率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章外汇借款审批和管理第九条外汇借款的审批权和管理权属于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银行机构和企业需要进行外汇借款时,必须向外汇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外汇借款活动。
第十条外汇借款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提交材料、初审、批复、签订合同、注册登记等环节。
第十一条外汇借款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外汇借款申请书、借款用途说明、公司财务报表、担保措施等。
第十二条外汇借款审批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借款用途和金额、企业实力、项目前景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风险和能力,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外汇借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外汇借款活动。
第四章外汇借款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汇借款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对外汇借款活动进行抽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银行机构和企业在外汇借款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外债管理政策,履行外汇借款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具体流程
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具体流程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具体流程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成为了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这种跨国借贷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政策法规、货币货值等方面,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必须掌握好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的具体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准备工作1.企业资料准备。
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书及账户信息等资料。
2.财务报告准备。
境外借款方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告,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3.选择合适的境外借款方式。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借款方式,如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
4.进行风险和收益的评估。
企业在决定向境外借款前,应根据借款用途和预期收益对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估。
二、获得资质认证境内企业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质认证。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进行跨境贷款或贷款担保前,必须获得资质认证。
具体认证流程如下:1.企业在国内外汇管理局指定合作银行申请资质认证材料。
2.提交企业资料、财务报告及预审表等信息。
3.海外认证机构对所提交信息进行审核和评估。
4.审核通过后,企业需向外汇管理局缴纳相应的费用。
5.获得资质认证。
三、签署借款协议1.协商借款条款。
境内企业需要和境外借款方协商借款条款,包括还款方式、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担保方式等。
2.签署借款合同。
企业须通过律师事务所签署境外法律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完成结汇手续1.进行结汇申报。
企业通过银行对在境外的利息和偿还本金进行结汇申报。
2.提交需求文件。
企业需向银行提交付款指令、借款合同、发票等文件证明债务所涉及的事务。
3.收到汇款。
境外借款方在收到境内企业的所还款项后,将其从境外帐户上转换成本币汇入境内企业的帐户。
总结境内企业向境外借款涉及到多方面的流程和事项,必须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前期准备工作,才能成功完成相关事宜。
在接受借贷业务之前,企业应该审慎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以便合理地控制借款决策的风险水平。
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弹出窗口上篇下篇关键词当前法规:1/2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2002.12.06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3.01.01 【分类号】41708120021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外汇市场管理类【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号】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2004年6月21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文中有关打包放款结汇的相关规定自行失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
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及解读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对于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30号文件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注意直接投资利润汇出规定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虚构利润以达到非法或违规购付汇的目的,可以来源于资本金、外债等其他非经营性质的所得)。
3、此处的允许结汇,是指允许即期业务、还是包括远期等衍生品交易?从政策制定意图(鼓励结汇)来看,似乎也可以理解成包括衍生品,但这样理解,事实上又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第38条"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的限制,观望中。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客户违规责任,按四十条或四十一条,处非法套汇(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违法)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企业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参与成员必须具有法人地位;二是持股比例或股东地位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上述条件,境内的外资企业如果共同的母公司在境外,境内企业之间没有控股关系是不允许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但是为了照顾外资企业的实际情况,49号文允许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二)外币资金池的业务管理
外资资金池管理是指选择一家主办企业牵头将参与的成员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它相当于有一个固定的交易对象,类似于有一家银行。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业务相比,外币资金池业务的管理相对严格一些。
1.对成员资格的要求。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且最近两年不存在外汇违规行为。
【法规解读】解读《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Leabharlann 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关于外汇资金的集中运营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先后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和《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模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10月12日下发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与104号文和68号文相比,49号文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二是明确了资金池业务的方式、原则、结构、审核程序等内容;三是进一步下放权利,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进一步简化了核准手续。
浅析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
浅析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国内外汇贷款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随着对外出口贸易的大幅增长,其所涵盖的业务种类也逐渐丰富。
本文围绕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业务,从可结汇业务种类、账户管理、结汇方式、可否购汇角度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为各银行业务开展厘清思路。
一、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种类国内外汇贷款是指银行向境内客户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包括自营外汇贷款和外汇贸易融资两种形式。
1.自营外汇贷款指银行向境内客户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如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等。
2.外汇贸易融资指与进出口贸易直接相关的融资业务,包括出口后融资,如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发票融资等业务品种,和出口前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业务品种;以及进口融资,如进口押汇、进口O/A融资等业务品种。
二、可办理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规定,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
此文直接扩大了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旨在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
依据发布的政策问答,主要包括以下类型贷款:1.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融资,如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发票融资(出口O/A融资)等;2.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前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3.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
银行应根据可结汇的国内外汇贷款的不同类型,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三、账户管理及结汇方式1.直接划入经常项目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相关结售汇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
在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按照经常项目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方式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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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外汇贷款一、外汇贷款概述目前国内美元短期贷款利率在2.25%左右,而人民币短期贷款利率约为5%,比美元贷款利率高出近一倍。
央行2004年的利率政策是促高的,而美元利率仍有走低的趋势这个明显的贷款利差在近期内还没有缩小的迹象,因此企业对外汇贷款需求持续走高。
在当前人民币利率高于美元且人民币汇率存在升值压力的情况下,一些境内企业和个人从自身情况出发,减持外汇资产和人民币负债,增加人民币资产和外汇贷款。
一般来说,企业是低价贷出外汇,在国内使用时需要兑换成人民币,按市场汇率经常需要以较高价格兑换成人民币。
这样一进一出之后,扣除资金运作成本之后,也许贷款成本还要高于直接使用人民币贷款。
一、外汇贷款渠道(不含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一)国内商业银行外汇贷款(含国内外资银行)(1)国内商业银行外汇贷款主要种类:①技术改造贷款。
用于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而发放的贷款。
②出口押汇。
借款单位须向银行提交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并经银行审核认可后,出具质押书同意以全套货运单据作为抵押品。
③打包放款。
借款单位根据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以出口商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借款单位于货物装运出口,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后,即向银行办理议付,并以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息。
④信用担保贷款。
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由资信可靠、有代偿外汇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具保证代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不可撤销的保函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通知出具保函的单位代为清偿贷款本息。
⑤抵押担保贷款。
借款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其财产和权益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2)贷款条件①贷款项目必须按程序上报,经过批准并纳入计划。
对于限额以上的项目,要由国家计、经委审批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审批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
②国内配套的设备等要落实利用外汇贷款进口国外设备的项目,国内配套设备、厂房、水电、燃料、动力、原辅材料、劳动力、技术力量和人民币资金等都要做出具体安排,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逐项落实,以保证进口设备到货后,即可安装投产,形成生产能力。
进口原、辅材料加工后出口的项目,国内加工单位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产品在国际上要有销路。
③使用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要好。
贷款项目要符合花钱少、收益大、创汇高、还款及时的要求。
四、还款确有保证。
借款单位必须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出有依据的归还贷款本息的计划。
(3)有关规定按规定,外汇贷款不得结汇,国内不能转移支付,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企业选择外汇贷款更多的是用于进出口贸易项下的进出口押汇。
中资企业向外资银行贷款不计入外债。
在《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出台以前不少中资企业在向国内外资(国外)银行筹措资金时,要有外管局批准的外债指标,不少企业很难得到这个指标,因此外资银行也就无法向其提供贷款,这些企业只能向中资银行贷款。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出台以后,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再视为外债从2004年6月26日起,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据了解,国内外资银行的外汇贷款业务并没有向中资企业完全放开。
中资企业不容易从国内外资银行取得外汇贷款。
(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涵义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贷款。
2、国际银行贷款的特点(1)贷款利率按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计算,利率水平较高。
例如,欧洲货币市场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缩写为LIBOR)是市场利率,其利率水平是通过借贷资本的供需状况自发竞争形成的。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可以用以下几种方法选择:①借贷双方以伦敦市场主要银行的报价协商确定。
②指定两家或三家不参与此项贷款的主要银行的同业拆放利率的平均利率计算。
③由贷款银行与不是这项贷款的参与者的另一家主要银行报价的平均数计算。
④由贷款银行(牵头行)确定。
(2)贷款可以自由使用,一般不受贷款银行的限制。
政府贷款有时对采购的商品加以限制;出口信贷必须把贷款与购买出口设备项目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项目借款与特定的项目相联系;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有专款专用的限制。
国际银行贷款不受银行的任何限制,可由借款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使用。
(3)贷款方式灵活,手续简便。
政府贷款不仅手续相当繁琐,而且每笔贷款金额有限;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由于贷款多与工程项目相联系,借款手续也相当繁琐;出口信贷受许多条件限制。
相比之下,国际银行贷款比较灵活,每笔贷款可多可少,借款手续相对简便。
(4)资金供应充沛,允许借款人选用各种货币。
在国际市场上有大量的闲散资金可供运用,只要借款人资信可靠,就可以筹措到自己所需要的大量资金。
不像世界银行贷款和政府贷款那样只能满足工程项目的部分资金的需要。
3、可以对外借款的境内机构(1)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2)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
4、国际银行贷款的种类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按贷款期限长短可分为短期信贷、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三种。
(1)短期信贷短期信贷通常指借贷期限在1年以下的资金。
短期资金市场一般称为货币市场。
借贷期限最短为1天,称为日贷。
还有7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几种。
短期贷款多为1~7天及1~3个月,少数为6个月或1年。
这种信贷可分为银行与银行间的信贷和银行对非银行客户(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的信贷,银行之间的信贷称为银行同业拆放。
该种贷款完全凭银行间同业信用商借,不用签订贷款协议。
银行可通过电话、电传承交,事后以书面确认。
同业拆放期限从1天到6个月为多,超过6个月的少。
每笔交易额在10亿美元以下。
典型的银行间的交易为每笔1000万美元左左。
银行对非银行客户的交易很少。
(2)中期信贷中期信贷是指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
这种贷款是由借贷双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由于这种贷款期限长、金额大,有时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所属国家的政府提供担保。
中期贷款利率比短期贷款利率高。
一般要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附加利率。
(3)长期信贷长期信贷是指5年以上的贷款,这种贷款通常由数家银行组成银团共同贷给某一客户。
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如银行、政府、公司、企业等);另一方面是参加银团的各家银行(包括牵头行、经理行、代理行等)。
内资企业一般不允许借用国际商业贷款。
因此,大中型企业可以考虑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如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公司)以谋求国际商业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无须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只需向其作外债登记。
5、银行中、长期信贷费用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筹措中、长期资金,除支付利息外,还要支付各种费用。
费用的多少视信贷资金状况、信贷金额和信贷期限的不同而异。
银行中、长期信贷费用,主要有管理费、代理费、承诺费和杂费几种。
(1)管理费管理费的性质近似于手续费。
管理费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一次或分次付清。
费用率一般在贷款总额的0.1%~0.5%之间,管理费的支付时间可采用签订贷款协议时一次支付;第一次支用贷款时支付;在每次支用贷款时按支用额比例支付等方法。
(2)代理费代理费里由借款人向银团代理支付的一种费用。
因为代理行在联系业务中会发生各种费用开支,如旅差费、电报费、电传费、办公费等。
代理费属于签订贷款协议后发生的费用,通常在整个贷款期内,直至贷款全部偿清以前,每年支付一次。
有时一笔贷款的最高代理费高达6万美元之多。
(3)承诺费贷方与借方签订贷款协议后,贷方银行就承担了全部贷款资金的义务。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使用贷款,根据国际惯例,借款人要支付承诺费。
承诺费率一般为0.125%~0.25%。
承诺费按未支用金额和实际未支用天数计算,每季、每半年支付一次。
(4)杂费杂费也是中长期银团贷款方式下发生的费用,主要指签订贷款协议前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牵头行的车马费、律师费、签订贷款协议后的宴请费等等。
这些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杂费按牵头行提出的账单一次付清。
杂费收费标准不完全相同,多者可达10万美元。
6、我国对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1)对短期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我国对短期的国际银行贷款采取余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下达短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年度余额,由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本单位的债务水平和资金运用。
(2)对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对于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宏观管理,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主要内容如下:①规模控制。
国家通过两类计划对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计划,它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计划期内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总规模和分地区、分部门规模以及主要建设项目。
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它主要确定全国年度借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并下达正式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支付的国外贷款数额。
②项目的审批管理。
各地方计划委员会和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准备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送审的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其内容必须包括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具体形式、数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贷款的主要用途,项目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③各地方计委和部门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从而为后续同类项目提供经验。
④对外贷款的“窗口管理”。
筹措国际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国家指定的或者经批准的国内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批准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得从境外取得贷款,擅自筹措国外贷款,国家将不允许对外偿付本息。
⑤外债的统计、监测、监督制度。
借用各类国际银行贷款的单位在贷款签约后,必须及时到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外债登记。
每次偿付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送贷款偿还计划,并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对外偿还应付的本息。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也将要实行外债余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正在制定之中。
7、我国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程序(1)取得利用贷款项目的批复国内项目要借用国际银行贷款,首先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取得国家或者地方、部门计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的部分资金来源为国际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