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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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林业是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旅游城市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五指山市位于海南岛中部,全市森林面积140.27万亩,森林蓄积量969.4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83%。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发展,生态安全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林业监管领域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多发,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和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我市近年来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3件3人,法院均做有罪判决,查办案件数及人数均占当年查办渎职犯罪的100%。涉林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在我院立案查处的3件3人中,犯罪主体都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其中2人为专职护林员,1人为基层林业站站长。涉林渎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与林业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护林
员也可构成该类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职务级别低,工资待遇不高,但责任却非常重大。如护林员负责管护的防护林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如遭到砍伐,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犯罪罪名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规定,涉林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四种类型。而从我院近三年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类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监督过失,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或轻视国家林业资源;客观上由于自己的监督过失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在我院查处的3起涉林渎职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公益林被滥伐,对国家林业资源均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是涉林渎职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近年来,每一起涉林渎职犯罪案件都致使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如原通什林场场长王德斌在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授意黄有京雇人进入省级公益林21号小班砍伐,致使省级公益林被毁数量达32.923立方米;护林员王兴民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莺歌岭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被滥伐11.2亩,活立木蓄积达48.248立方米。原护林站站长黄洪强、护林员黄景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国有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102.9253立方米。
四是涉林渎职犯罪案件刑罚处罚力度逐年加大。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结果轻刑化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林的渎职犯罪刑罚轻尤其明显。2011年,我院立案查处的王兴民玩忽职守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与之相比较,2013年查处的2起涉林渎职案件分别判为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3年半,判决结果均为实刑,刑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这主要是由于以往处罚多为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无法对企图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分子形成一种威慑。这次从刑罚上加大了对涉林渎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增强了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立案查处涉林渎职犯罪的同时,我院更加注重预防,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是与市林业局签订共同预防职务犯罪方案,建立预防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二是结合办案,积极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林业执法部门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工作。先后向林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件,帮助有关部门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三是配合森林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涉林刑事犯罪活动。2011年以来,共批准逮捕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10件10人,其中对盗伐滥伐林木作有罪判决的共8件12人。
二、近三年我市毁林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全市受理林业行政案件71件,查处68件,造成林地损失105.905亩,林木蓄积量损失98.6立方米。其中征占用林地案件3宗,造成林地损失0.81公顷;非法开垦
林地案件21件,造成林地损失95.1484亩;违章用火案件4件,过火面积13.03亩,非法运输、收购、销售木材案21件,查获三角枫树脂15.35吨、苗木23000株、红藤3400条、木材13.762立方米;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1件,涉及林地面积1146平方米;非法毁坏林木案1件,毁坏林木2.7581立方米,滥伐林木案12件,造成林木蓄积量损失48.3177立方米,非法加工林木案1件,责令停产停业,非法运输、收购、销售野生动物案7件。查获各类野生动物53条(只)。2011年以来,五指山市森林公安部门共立案查处涉林违法犯罪刑事案件27件,2011年立案6件,2012年立案10件,2013年立案11件,呈逐年递增趋势。
(一)毁林案件的主要特点
1、毁林手段由人工作业转向机械化
近几年来,从全市林木被滥伐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采用挖机、吊车、拖板车等工具,短时间内将树木盗挖,造成林木大面积损坏;例如,2013年3月6日,在畅好农场五队山头发生一起毁林开垦案件,违法行为人汤某某使用挖机进行作业,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共毁坏林木9.5014平方米,毁林面积达4.66亩。
2、毁林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地带
毁林场所多选在村与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市县与市县结合部和边远山村,离村寨较远,在隐蔽性强、巡查困难的地方着手实施。例如,2013年11月,在毛阳镇牙令村委会初保村“南
霸岭”,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滥伐三颗天然三角枫树,毁坏林木6.1444立方米,这起案件就发生在毛阳镇与水满乡交界处的山岭位置且较难发现。
3、毁林方式表现为秘密或者公开
从近几年涉林案件分析,极少数村民钻了国家和政府扶贫“退耕还林”“林权改革”等项目的政策空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进入集体林地,甚至在国有林地毁林开垦、公开以“蚕食”的方式进行非法侵占林地。有的秘密在自己承包地或者在侵占的林地内,把林木砍削树皮,或采用注药等手段,使树木慢慢干枯而死,个别乡镇一些村民长期盗采、盗挖“三角枫树”树脂,当做自家的“摇钱树”。
4、项目建设违法占用林地造成损失大
个别公司、企业急于搞土地开发,进行项目建设,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垦、开发林地,造成林地损失巨大。例如,2013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3件违法占用林地案件,造成林地损失0.81公顷。
(二)毁林案件发生的原因剖析
1、法律观念淡薄。从被查处的毁林案件来看,涉案人员文化层次普遍不高,法律意识及生态保护意识极其淡薄,根本认识不到毁林行为的严重性及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例如,一些当地农民为了侵占林地,大肆毁坏国家公益林,造成林木大面积损坏;还有一些私企老板不依法办理林木运输手续,非法收购、运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