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资K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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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与一般工业建筑的室内给排水、采暖和民用建筑(住宅小区)、厂区的室外给排水、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资料的管理。
质量控制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津资K-1(通用)]统一用表记录,并采用规定中“记录汇总表[津资K-5(通用)]统一用表整理汇总。
2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主要材料进场检查验收必须采用规定中“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工程主要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津资K-S2-1(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必须采用规定中“设备开箱检查记录”[津资K-S2-2(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器具和设备必须采用规定中“材料汇总表[津资K-3(通用)]统一用表进行汇总整理。
2.0.1主要材料的进场检查验收应按批抽查和记录,检查验收应包括实物和质量证明文件两个方面。实物抽查数量每批次每规格不应少于一件。不同厂家、不同批次的材料进场检查验收应用表[津资K-S2-1(通用)]分别记录。
2.0.2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1.合格证
2.检验报告
3.有关许可证件
4.新材料、新产品应有具备鉴定资格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应有材料(产品)质量标准、安装标准等。
5.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商检证明、中文版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2.0.3热水、采暖用塑料(复合)管道,直埋或暗敷在墙、楼板内时,应对管材、管件进行现场抽样复验,复验必须采用规定中“塑料管材检验报告”(津资K-S2-3)和“塑料复合管材检验报告”(津资K-S2-4)统一用表。
3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采用规定中“承压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津资K-S3(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
3.0.1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承压管道系统、设备、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2.隐蔽的承压管道,在安装前必须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4.集分水器等,在安装前应按要求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5.组对型散热器在安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6.设备应按设计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管道、设备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采用规定中“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工程隐蔽验收记录”[津资K-S4-1(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工程的隐蔽验收必须采用规定中“低温地板辐射采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津资K-S4-2)统一用表进行记录。
4.0.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包括直埋的、暗敷设于管沟(槽)、管井、吊顶、墙内的管道和设备等。
4.0.2低温地板辐射采暖隐蔽工程验收,对于住宅工程,应按分户单元划分,全数检查验收记录。对于公建工程,宜按系统、层、区段划分,全数检查验收记录。
5系统清洗、灌水、通球试验记录
灌水试验必须采用规定中“非承压管道、设备灌水试验记录”[津资K-S5-1(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通球试验采用规定中“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津资K-S5-2(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通水、冲洗试验采用规定中“通水、冲洗试验记录”[津资K-S5-3(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
5.0.1灌水试验记录应包括所有隐蔽的室内排水管道、室内雨水管道和非承压的设备、容器等。
5.0.2通球试验记录应包括所有室内排水立管及水平干管。
5.0.3冲洗试验记录应包括除排水以外的所有管道系统,如室内外给水、中水、消防和采暖系统等。水冲洗条件不可行时,可以采用气体吹污。
5.0.4通水试验记录应包括所有的室内外排水系统。
6施工记录
地漏的排水试验必须采用规定中“地漏排水试验记录”(津资K-S6-1)统一用表进行记录;消火栓系统的测试必须采用规定中“消火栓系统测试记录”(津资K-S6-2)统一用表进行记录;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必须采用规定中“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津资K-S6-3)统一用表进行记录;采暖系统试运行必须采用规定中“采暖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津资K-S6-4)统一用表进行记录;锅炉安全附件及调试必须采用规定中“锅炉安全附件检查及调试记录”(津资K-S6-5)统一用表进行记录;其他的施工记录必须采用规定中“施工记录”[津资K-6(通用)]统一用表进行记录。
6.0.1地漏排水试验记录应包括所有地漏。对于住宅工程可以按门栋口和竖向区段划分和记录。对于公建工程,可以按系统、层或区段划分和记录。
6.0.2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试射试验并记录。
6.0.3给排水、采暖、消防系统水泵等主要设备,应按设计、规范或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应全数进行单机试运转并记录。
6.0.4采暖系统应进行热态试运转、调试并记录,室外气温不允许时,可做冷态试运行并记录,到供热期时,再进行热态试运行、调试并记录。
6.0.5锅炉交付使用前,必须对锅炉的安全附件进行检查、调试并记录。
6.0.6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小时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并记录。
7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1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中(津资统表五)的各项内容填写,结论、签字齐全。
7.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中(津资统表六)的各项内容填写,结论、签字齐全。
7.3检验批验收记录
检验批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中(津资K-S7)检验批表格填写,结论、签字齐全。
7.4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的程序进行验收和记录,质量验收应在相关试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