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人身记录(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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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成立《行政处罚法》配套规章修订专项工作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署令第145号,简称《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59号,简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总署令第188号,简称《简单案件规定》)进行了集中修订,形成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背景现行《听证办法》《程序规定》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2007年3月2日由海关总署以第145号令、159号令发布,并分别于2006年3月1日、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后仅于2014年3月以海关总署第218号令对个别条款文字进行了修改。

《简单案件规定》(总署令第188号)自2010年4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发生了深刻变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作为规范海关行政处罚基本规则的上述三部规章必须与时俱进、作出修订,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对法治的需求及期待。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海关行政处罚领域的程序立法,建立科学的正当执法程序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海关缉私调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海关缉私调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海关缉私调查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从其他国家买物品过来的话,那么这个进⼝的东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即使⾛海上运输也是由海关进⾏检查的,那么关于海关调查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海关缉私调查的流程是怎样的1.受案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公安、⼯商⾏政管理、烟草专卖等⾏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私犯罪案件和⾛私犯罪嫌疑⼈。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即对案件材料进⾏审查。

对不属于⾃⼰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四⼩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案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应当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案。

对于有控告⼈的案件,决定不予⽴案的,应当制作《不予⽴案通知书》,在七⽇内送达控告⼈。

(⼆)侦查⼿段1.讯问犯罪嫌疑⼈讯问犯罪嫌疑⼈必须由侦查⼈员进⾏。

讯问时,侦查⼈员不得少于⼆⼈。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应当个别进⾏。

讯问犯罪嫌疑⼈时,侦查⼈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陈述有罪的情节和⽆罪的辩解。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的⽅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

询问证⼈时,侦查⼈员不得少于⼆个,并应向证⼈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件或侦查⼈员的⼯作证件。

询问证⼈时,应当个别进⾏。

询问证⼈时,应当告知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勘验、检查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利⽤各种技术⼿段进⾏勘验或检查。

犯罪嫌疑⼈如果拒绝检查,侦查⼈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侦查⼈员或医师进⾏。

为查明案情,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进⾏侦查实验。

海关行政文书

海关行政文书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存根)关字[ ] 号案件名称:违法嫌疑人: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及号码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及号码住址:基本案情:接受移送单位:随附:批准人:填表人:填表日期:案件移送函(正本)关字[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将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附:移交人:(印章)年月日案件移送函(回执)关字[ ] 号海关:你关以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接收人:(接受移送单位印章)年月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你(单位)对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申请复核1次。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一):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

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二):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

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1.1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2000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

其进出口活动包括:(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第六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

报关水平测试:海关概述考试资料

报关水平测试:海关概述考试资料

报关水平测试:海关概述考试资料1、多选(江南博哥)下列属于海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扣留财物C.抵缴.变价抵缴D.加收滞报金答案:A, B2、单选专项的反走私法《漏舶法》出现在()。

A、唐代B、宋代C、元代D、明代答案:B3、单选为驾空海关监督而要求各口海关税务司唯一听命于总税务司,从而独揽中国海关行政权的是()。

A、威妥玛B、李泰国C、赫德D、安格联答案:C4、多选《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的基本任务有()A.监督管理B.征税C.查缉走私D.编制海关统计答案:B, C, D5、多选选出下列关于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问题中的正确叙述。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B.对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可以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海关决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申请人应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D.海关应自收到稽查组的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答案:A, B, D6、多选商鞅认为,农业是财富积累和国家收入的源泉,他主张对弃农经商者征收重税,以保障封建国家的()。

A、财源B、兵源C、粮源D、水源答案:A, B7、单选海关的产生必须以国家的建立为前提,这是海关产生的()。

A、政治条件B、经济条件B、物质条件D、文化条件答案:A8、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是2003年2月,由()颁布实施。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海关总署答案:B9、单选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其最长扣留期限为,自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A.15B.30C.20D.10答案:C10、多选海关执法监督的对象是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包括审单、查验和()。

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14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7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实施人身扣留措施,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身扣留(以下简称扣留),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违反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海关依法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实施扣留,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文明、及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做到适用对象准确、程序合法、处置适当。

第五条海关实施扣留应当由持有海关查缉证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海关工作人员)执行。

第二章适用对象和时限第六条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发现有下列行为涉嫌走私犯罪的,经当场查问、检查,可以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实施扣留:(一)有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三)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四)与走私犯罪嫌疑人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五)有逃避海关监管,涉嫌走私犯罪的其他行为的。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9号,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

第三条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

第五条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第七条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海关总署(第1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八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国务院令〔2016〕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国务院令〔2016〕6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670号(1997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六)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六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所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格式二)(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格式二)(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格式二)(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格式二)
关 字[ ]号
__________: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关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以上行为有__________(填写证据的种类)为证。
根据__________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3.02•【文号】海关总署第159号令•【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第15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七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案件调查第一节立案第二节查问、询问第三节检查、查验第四节化验、鉴定第五节查询存款、汇款第六节扣留和担保第七节调查中止和终结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案件审查第二节告知、复核和听证第三节处理决定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第五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06.28•【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43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存根)关字[ ] 号案件名称:违法嫌疑人:性别年龄证件名称及号码法定代表人证件名称及号码住址:基本案情:接受移送单位:随附:批准人:填表人:填表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正本)关字[ ]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将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附:移交人:(印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案件移送函(回执)关字[ ] 号海关:你关以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接收人:(接受移送单位印章)年月日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年月日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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