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设备购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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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设备购置审批制度

(一)各业务科室根据临床、科研、教学需要按年度上报医疗设备采购计划。

(二)科室购置5万元以上医疗设备,填报《医疗设备购置申请及临床准入评价报告》。购置5万元以下医疗设备,填报《医疗设备购置申请表》。

(三)各科室医疗设备采购计划交医学工程部门汇总,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领导研究决定,形成并下发医疗设备年度采购计划。

(四)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医疗设备,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批准后立即组织采购。

(五)各业务科室不得对外签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参加各类会议和学术活动获取的医疗设备信息,返回医院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六)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逐级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获得配置许可后方可购置。

(七)购置20万元以下医疗设备,由医学工程部门组织使用科室、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院内招标采购。

(八)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接受商业贿赂。不得接受医疗设备生产、销售企业或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医疗设备按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经医学工程部门、医疗管理部门审核,报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和院领导批准后接收使用。违规造成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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