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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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促进肉牛奶牛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农牧发〔2024〕16号)精神,为进一步稳定全省肉牛奶牛产业发展,助力肉牛奶牛养殖场户特别是脱贫户渡过难关,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2024年10月21日(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张泽泽、陈帅,电话:************,87211928;省财政厅联系人:张永梅电话:************)陕西省稳定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帮助肉牛奶牛养殖场户渡过难关,稳定肉牛奶牛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稳定基础产能。

支持基础母牛扩群,在肉牛养殖大县采取“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对每头产犊母牛补助不超过1500元。

开展肉牛奶牛养殖补助,按照每头肉牛补助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设计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肉牛养殖场(户)根据实际存栏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场(户)不超过100万元;按照每头奶牛补助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对设计存栏100头以上的标准化奶牛场根据实际存栏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场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创建国家级牛核心育种场,对新通过审定的国家级育种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推广使用牛优质冻精,支持肉牛养殖场(户)开展纯种扩繁和级进改良,使用每支冻精补助不超过10元;支持奶牛养殖场开展良种繁育,使用每支冻精补助不超过50元。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神牧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陕西省咸阳市划定8个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县市区

陕西省咸阳市划定8个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县市区

日前,一艘装运了150吨鸡脚等泰国禽副产品的货轮,缓缓驶入云南景洪港(关累码头)关累进口肉类指定口岸。

这是该口岸获批后首批进境肉类,标志着泰国禽副产品输华贸易进入正常化,也意味着这批产品会在清明节期间端上昆明人的餐桌上。

关累码头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是沿澜沧江南行的最后一个中国港口,澜沧江流出中国便被称为湄公河,湄公河流经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

因此,关累码头成为东南亚各国经湄公河进入中国的“第一港”,区位优势明显。

泰国禽副产品从关累正常进口,对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综合治理云南边境走私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充分发挥关累码头的区位优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及沿边经济带,提升沿边开放水平、促进对外合作交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调发展、加强澜湄合作、促进中泰贸易发展具有良好的带动作用。

勐腊检验检疫局表示,未来将加强对进口禽副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加强关检合作,深化“三互”机制,进一步推进“三个一”通关模式建设,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保障货物快速通关。

首批从景洪港入境泰国鸡脚摆上昆明人餐桌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2018年5月2日起,针对跨省调运活禽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鼓励规模养殖,集中屠宰,限制畜禽调运。

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需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公告》中提到,用于屠宰的畜禽可跨风险区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家禽流感疫情,活禽跨省运输也会被更严格的监控,且活禽运输的距离会被大大限制;其次,一旦运输过程中出现不明原因的家禽死亡,无害化处理费用需要货主承担;跨风险区引进种用畜禽需要隔离观察。

这两项措施将大大增加活禽的运输成本和时间成本。

广州市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明确到2020年,广州要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陕农业发〔2016〕97号•【施行日期】201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农垦集团,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15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2016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三章申报审批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含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有关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额较少的小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五条省农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编制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基建财务、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厅内各行业处(局)负责本行业项目实施的日常全程监管工作等。

第六条市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及权限范围内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前期申报、组织实施、信息报送、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运行等负总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2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2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实施日期】2022.09.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三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五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六章动物诊疗和兽医管理第七章监督与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

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动物、动物产品,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动物防疫体系,落实动物防疫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陕牧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牧发[2010]69号)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省级有关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为了贯彻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局决定启动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现将《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标准化示范场(小区),努力推进我省畜牧业良种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精神,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引导、技术支持,建设一批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小区),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陕西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

陕西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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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陕政办函〔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函〔2020〕7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8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畜牧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最突出的短板。

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对于推进全省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建设,稳住畜禽等重要农产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坚持种养结合绿色循环发展、做强畜产品加工业,围绕“做大生猪,做强奶山羊,做优奶牛,发展肉羊肉牛,提升家禽产业”思路,强化科技支撑,转变生产方式,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2年,全省生猪、牛、羊和家禽存栏分别达到1200万头、170万头、1200万只和8500万只,肉、蛋、奶总产分别达到145万吨、72万吨、220万吨;到2025年,畜产品供给能力和质量显著提高,全省生猪、牛、羊和家禽存栏分别达到1500万头、200万头、1500万只和1亿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超过65%,肉、蛋、奶总产分别达到180万吨、80万吨、300万吨,畜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28%,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85%;到2035年,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基本实现现代化。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127 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 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 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2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2

附件1: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省畜牧兽医局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

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二)达到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GB16568-200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7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7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转变屠宰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方向,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测控制体系为抓手,全面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水平。

到2020年,在全省建设一批设备先进、产业链长、管理现代、品牌知名的大型畜禽屠宰企业,牛、羊、禽集中屠宰稳步推进,畜禽屠宰能力进一步增强,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

二、重点工作(一)优化产业布局。

按照控制数量、提质升级的要求,综合考虑城乡建设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引导养殖主产区发展屠宰加工业,在肉品主销区规划建设分割加工中心,减少活畜禽跨区域长距离流动。

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逐步形成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和本地企业供应并重的产业布局。

(二)加快转型升级。

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完善新建畜禽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依法严格规范准入门槛。

按照国家屠宰企业设立标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鼓励扩建新建一批有稳定畜禽来源、有深加工工艺、有冷链配送系统、有产品品牌、有直营门店,年屠宰猪100万头、羊50万只、牛10万头、禽3000万只以上的大型屠宰企业。

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管理

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管理

3格 式不 一 。对畜禽养殖档案 ,农业部专门 . 现存在不少 问题 ,希望通过各 自为政 , 殖场 及相 关 职能部 门的重 视 。 格 式 五 花八 门 。有 的用 稿 纸 记 录 、有 的用 小 学 生


问题 分 析
笔记本 ,缺页少行 ,片片张张。
更 高 的经济 效益 。 有 种 畜 禽 养殖 的场 。填 写 的 内容 有 标 识 编 码 、品
整 免 疫 程 序 , 规 划 疫 病 防 治 方 案 , 把 疫 病 的 结果 及 处理 的情 况等 。
风 险 降 到最 低 ;可 以检 查 养 殖 场 配 种 、产 仔
( ) 9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包括处理的
等 繁 殖 记 录 ,查 找配 种 率 、产仔 率 、产仔 成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 因、畜禽标识 编码 、 活率 等较 低 的 原 因 。通 过技 术 水 平 、饲 养 方 处理 的方法 、处理的单位或责任人等。 案 、管 理 措 施 等方 面 的 改进 ,帮 养 殖 场 获 取 ( O) 畜个体养殖档案 。该档案主要针对 1 种
2 0 年 ,在陕西省咸 阳市开展的畜禽规模养 所 以,存在着想记就记 ,不想记就不记 ,想起来就 09 想 殖 场调研 的调查 问卷 中,有一项关 于畜禽养殖场 记 , 不起来 就不记 ,甚至 干脆不记 的现象 。
养 殖 档 案 的问 题 ,经 过对 11 9 份调 查 问卷 统 计 ,养 2档 案不全 。养殖场档案较多 ,除管理档案 . 殖档案记录完整的养殖场有13 ,3 家养殖场记 外 ,生产 档 案 和 技 术 档 案 涉及 九 大 项 。但 笔 者在 4家 2
1 识不 清 。除一些大型养殖场理解养殖档 . 认
记都一样 ,档案只为应付检查 ,对生产帮助不大。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陕发改农经〔2013〕747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关于申报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农业(畜牧)局(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农业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农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建设项目通知精神,现就全省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执行。

优先支持生猪产业优势区域,优先支持获得省部级标准化示范场(小区)称号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2007-2012年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模养殖小区(场),安排过大中型沼气工程(已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市级未将项目请验报告上报省上者,不得纳入本批申报项目。

二、建设内容及投资补助标准(一)建设内容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投资补助标准按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分别予以25万元、50万元、70万元和80万元投资补助。

各市(区)在筛选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确定,不得擅自降低或调高补助标准。

陕西省咸阳市划定8个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县市区等4则

陕西省咸阳市划定8个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县市区等4则

资 讯 2018 年第 5 期

倒塌的 13 间鸡舍,其中三间当时正在进行清理工 作,里头没有鸡。剩余的 10 间鸡舍则有超过 2 万只鸡。 “鸡舍倒塌后,许多鸡当场被压死,其他被压伤的也不少。 我们做了一轮评估,最后基于安全考量,决定将这 2 万 多只鸡人道毁灭。”
欧盟计划暂停进口部分巴西鸡肉产品
马吉此前曾就此事与欧盟委员会进行磋商。他预计, 18 日欧盟委员会可能将按照此前的表决公布禁止进口的 巴西鸡肉加工厂的最终名单。
巴西动物蛋白协会表示,目前该协会已雇佣一家律 所对欧盟即
韩媒报道,农林畜产食品部发布消息称,为提高鸡 肉、鸭肉、鸡蛋等家禽产品的卫生及安全性,自 2019 年 下半年开始,将采用“家禽(鸡、鸭)及家乡产物(鸡肉、 椰肉、鸡蛋)履历制度”。
停用的三种兽药主要用于养殖动物的疾病预防,广 泛运用于养殖当中。三种兽药虽然成本相对较低,但对 人体存在一定副作用,养殖过程中使用时须在屠宰前停 止使用一段时间,其中喹乙醇休药期为 35 天,氨苯胂酸、 洛克沙胂皆为 5 天。
对于今年的饲料兽药管理工作,山东还将实施“饲 料精准营养行动”。推动区域性饲料质量检测设备共享、 骨干企业近红外光谱检测仪等联网数据共享,建立饲料 营养快速检测和追溯反馈系统,服务饲料生产企业和养 殖场自配料生产。同时,组织骨干企业饲料配方师技术 培训,从饲料配方上进行技术研讨,提高饲料的产品的 质量安全水平。此外,山东将实施执法检查与抽样检验 联动,扩大对兽药、饲料、药残、“瘦肉精”、耐药性省 级监督抽检覆盖面,抓好风险预警监测。加大畜产品药 残检测抽检覆盖面,从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严厉打击 药残超标、违法添加行为。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表示,山东将开展兽药减量使用 试点工作,今年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 酸、洛克沙胂等 3 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

沣西新城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沣西新城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沣西新城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沣西新城作为陕西省重要的现代化新城,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产业升级和环境保护,其中畜禽养殖退出工作是其重要的一环。

二、畜禽养殖退出的意义畜禽养殖业是传统的污染产业之一,其退出对沣西新城的环境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都具有重要意义。

退出畜禽养殖能够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周边村庄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生活环境,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新城区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退出工作实施方案1. 制定退出时间表和路线图:通过科学调研和论证,确定退出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路线图,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点。

2. 完善退出补偿政策:对已有的畜禽养殖户提供合理的退出补偿政策,包括经济补偿和产业转型扶持政策,确保退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受影响户的合理权益。

3. 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新型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力度,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和现代设施,提高养殖效率和环保水平,为退出畜禽养殖提供有力支撑。

4. 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畜禽养殖退出政策的宣传引导,帮助相关户主理解政策,配合政府的工作,并提高整体退出工作的顺利度。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是当务之急,其对环境保护和产业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需要在推进退出工作的加大对新型畜禽养殖的科技支持和引导力度,为新型养殖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总结回顾通过对沣西新城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深入探讨,我们不难发现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应加大对退出工作的力度和扶持力度,同时引导产业转型,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重提升。

相信在政府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将会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为沣西新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就是对沣西新城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整体观点和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沣西新城畜禽养殖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推进需要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0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0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04]8号2004年3月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家禽养殖业已在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带动了饲料、兽药、机械设备、包装材料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之一。

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全省家禽存栏7614.64万只,生产禽蛋49.05万吨,禽肉9.25万吨,实现产值31亿元,占畜牧业总产值的21%。

近期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影响了禽类产品的加工、出口和市场正常流通,给家禽业的稳定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困难。

为了将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业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充分调动企业和农户发展家禽业的积极性,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现就扶持我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家禽禽流感免疫、疫区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

对按规定扑杀禽只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

补偿、补助标准按省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陕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陕财办农〔2004〕9号)执行。

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家禽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为了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正常运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要给予他们必要的信贷支持(重点家禽养殖户名单由省农业厅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重点加工企业由省农业厅商有关部门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制度范本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制度范本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管,预防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和畜禽运输车辆。

三、备案对象(一)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个人和畜禽运输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内运输的,应当在陕西智慧动监”信息系统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在陕西智慧动监”和牧运通”信息系统同时备案。

四、备案材料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时应当在信息系统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在信息系统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五、备案条件(一)畜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厢壁及底部、隔离地板应当耐腐蚀、防渗漏、耐高温,便于清洗、消毒和烘干;2.具有防止动物排泄物等污物渗漏、遗撒的设施设备;3.随车配有清洗、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应当配备符合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5.具有其他符合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的设施设备。

(二)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2.具备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和能力;3.具备符合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的运输工具;4.具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六、备案程序(一)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书。

(三)畜禽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七、监督管理(一)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备案车辆进行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车辆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20
•【字号】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
•【施行日期】2017.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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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备案。

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备一定条件、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养殖区域。

第五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公布办理畜禽养殖备案的条件、程序。

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备案。

畜禽养殖场: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家禽存栏2万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离,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禽养殖小区应当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畜禽分户饲养的基础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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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组织或服务组织,实现统一经营服务。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防疫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六)同一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只允许饲养一种畜禽;按《动物卫生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检疫申报制度。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并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核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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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同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进行登记,通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给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十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备案,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开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所需要的经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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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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