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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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河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综合处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河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综合处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河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综合处关于上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1.09.20【实施日期】2011.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河北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综合处关于上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畜牧主管局,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畜牧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根据国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前期工作,编制上报投资计划,争取国家投资支持,请你们按照区域规划要求,抓紧组织上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项目投资建议计划。

重点支持养猪大县的生猪生产,引导生猪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调整,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条件(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优先支持标准化示范场(包括正在创建的示范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完成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和已通过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规模养殖场。

(二)2005年以来国家已安排过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投资以及2007-2011年已安排过中央投资或已上报的生猪扩繁场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投资的不再安排。

二、项目建设内容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剩余资金可适当安排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 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 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 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 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 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 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 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狐(貉、貂)场 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 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 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 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 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 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冀政办函[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1号2007年6月2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种畜场、种禽场及其场内附属孵化场、单一种禽孵化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畜禽配种改良站点以及生产经营遗传材料(精液、胚胎、基因等)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发放《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限第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取得《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省级种畜禽场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2名以上;市级种畜禽场拥有中专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1名以上;从事畜禽人工授精、家畜胚胎移植以及种禽孵化业务的人员必须经省畜牧兽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现就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全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省农业厅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管理办法,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动物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省卫生厅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动物、动物生鲜肉质量相关的地方安全标准并依法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动物生鲜肉采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动物、动物生鲜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4.02•【字号】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优良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种用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基因等遗传材料。

农户自繁自用的种畜禽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的选育、生产、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优良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种畜禽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六条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状况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和种畜禽选育计划,并列入本省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从事畜禽品种繁育的单位和个人在繁育种畜禽前,应当制定品种特征、生产性能和相应的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第八条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不断选育提高现有的畜禽品种;对确有保种价值的畜禽品种,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保护。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规模化养殖政策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规模化养殖政策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廊坊市畜牧水产局廊国土资【2009】74号关于印发《廊坊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畜牧水产局:为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廊坊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5月20日廊坊市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模化畜禽养殖是指符合《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中规定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第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畜牧主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审核备案坚持符合规划、政策透明、程序公开、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第五条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第六条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第七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办字[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07]4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冀政[2007]24号),切实加强我省牛羊鸡屠宰管理,提高牛羊鸡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制定各设区市政府要在征求所辖县(市、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6月10日前提出本设区市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要在对各设区市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草案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规划草案要包括本设区市所辖各县(市、区)分别拟设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的数量、分布图及设置理由。

要从严控制定点屠宰厂数量,以现有牛羊鸡屠宰厂(场、点)为基础,尽量把定点屠宰厂设在牛羊鸡集中养殖、产业化屠宰和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

支持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多种形式,对现有牛羊鸡屠宰厂(场、点)进行重组、改造、整合;鼓励发展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的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推广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畜禽养殖管理模式和冷链屠宰加工、运输、销售方式,不断提高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

在牛羊鸡集中养殖、产业化屠宰或有清真习惯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村,2007年4月1日前已存在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按以下原则处理:对已达到牛羊鸡定点屠宰厂条件且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纳入设置草案;在无符合条件的牛羊鸡屠宰厂(场、点)的乡(镇),可通过竞标设置1个牛羊鸡定点屠宰厂。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冀环总〔2015〕209号•【施行日期】201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农业局,省直管县环保局、农业局:为切实强化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确保全省“十二五”农业源总量减排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治理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畜禽养殖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河北省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全省农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86.74万吨和3.98万吨,比2010年排放量分别削减9.5%和13%。

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要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014年全省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为86.18万吨和4.11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的68%和40%,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8%。

因此,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对完成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防治农村地下水污染和土壤污染,解决周边居民环境信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县要深刻认识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盯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强化领导,明确分工,创新举措、强力推进,确保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河北省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冀竞审办〔2020〕1号)要求,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审查,认为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14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1〕29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48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32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冀政〔2010〕155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0〕32号)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14号)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2号)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9号)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211号)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14号)13、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程序的通知(冀农科发〔2006〕13号)14、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农科发〔2013〕15号)15、《河北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冀农渔发〔2016〕33号)16、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农业法发〔2016〕7号)17、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农业医发〔2016〕8号)18、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农业医发〔2016〕11号)19、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农业医发〔2017〕14号)20、《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冀农业法发〔2017〕12号)21、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冀农业规〔2018〕5号)22、河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冀农业规〔2018〕1号)23、河北省畜禽屠宰证章牌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2号)24、河北省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冀农业规〔2018〕6号)25、河北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26、河北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27、河北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28、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科发〔2004〕10号)29、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农业港发〔2016〕14号)30、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冀农办发〔2019〕279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0年5月28日。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号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号

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号)《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3月20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河北省关于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家畜,包括牛、马、羊、驴、骆驼和其他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协助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增加对家畜禁止放牧实行圈养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饲养家畜,禁止在草地、林地、荒山、荒滩上放牧,实行圈养制度。

第七条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不断引进优良家畜品种和改良当地家畜品种,通过调整畜群结构,逐步提高当地适宜圈养的良种奶牛、肉牛和绵羊、小尾寒羊的饲养比例。

第八条在实行家畜禁止放牧后,家畜饲养者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解决饲草、饲料来源:(一)引进、使用饲草、饲料作物优良品种,增加饲草、饲料作物种植面积,提高饲草、饲料的产量;(二)加强草地和其他用于饲草、饲料作物种植用地的水利设施建设,改良退化草地,提高草地和其他用于饲草、饲料作物种植用地的生产能力;(三)采用农作物秸秆、可饲树叶等农林副产品的处理利用技术,拓宽饲草、饲料来源渠道。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名单的公示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名单的公示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
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名单的
公示
为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厅开展了2021年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活动。

经畜禽养殖企业自愿申请,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遴选、评审确定,共有103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符合省级标准。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2021年建设的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名单在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5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厅畜牧业处联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邮政编码:050000
附件:2021年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名单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0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现将环保部、农业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对照《指南》,规范调整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按照《指南》要求认真做好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

对于此前已经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县(市、区),要对照《指南》进行自查,凡是禁养区区域划定、申报程序、相关基础信息资料不符合《指南》要求的,尽快由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完善禁养区的划定调整工作,2017年3月底前完成划定调整、申报和公布工作。

2、联合审核,科学规范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

省级、市级环保和农牧部门要成立联合审核工作组织。

由环保部门牵头,邀请环保、农牧等有关部门业内专家组成技术审核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划定方案(送审稿)进行技术评价和审核,确保禁养区划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摸清底数,依法整治各地环保和农牧部门要积极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同合作,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水办转发的《河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做好禁养区内需搬迁和关闭养殖场的整治工作。

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2016年12月23日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pdf。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根据养殖场的面积、设备和设施条件等,确定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的范围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养殖场(小区)养殖活动能够达到良好的养殖管理效益、环境保护和动物福利。

1. 规模标准的基本原则:- 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土地、水源和饲料等资源供给情况,确保养殖场(小区)能够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利用资源。

- 适当规模配套:根据养殖场(小区)的设备和设施条件,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使其能够满足养殖需要。

- 健康安全管理:充分考虑养殖场(小区)的生物安全和防疫措施,确保养殖活动的健康安全。

- 环保要求:充分考虑养殖活动对周边环境、水源和空气质量的影响,同时要求养殖场(小区)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2. 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具体要求:- 土地面积:养殖场(小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根据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来确定。

例如,猪场的通常要求每头猪的活动空间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母猪产仔空间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同时还要考虑到饲料仓库、搀料器等设施的安置。

- 设备和设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如饲养舍、饲喂设备、排泄物处理设备等,以适应对应养殖规模。

- 养殖密度:养殖密度是指在单位面积内养殖动物的数量。

养殖密度应根据动物的品种、体重、饲料消耗量、卫生条件等因素来确定,以避免过高的养殖密度导致养殖环境恶化和动物福利问题。

- 饲料供应和质量:养殖场(小区)应确保饲料供应充足,并且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 健康管理和防疫措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健全的兽医防疫制度,并定期进行养殖场的清洁消毒、疫苗接种等工作,以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和预防疫病的发生。

- 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养殖场(小区)应建立相应的环保措施,如合理处理和利用养殖废水、粪便等废弃物,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需要注意的是,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环境要求、养殖种类和具体养殖项目的特殊要求而有所差异。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度畜牧良种繁育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度畜牧良种繁育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度畜牧良种繁育项目申报指南和河北省2007年度奶牛小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冀财农[2007]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7.04.10【实施日期】2007.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7年度畜牧良种繁育项目申报指南和河北省2007年度奶牛小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财农[2007]41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北省2007年度畜牧良种繁育项目申报指南》和《河北省2007年度奶牛小区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审核和申报工作。

二○○七年四月十日河北省2007年度畜牧良种繁育项目申报指南为促进我省奶业发展,全面落实《河北省发展千万吨奶工程实施规划》,把我省建设成为奶业强省,根据《关于省级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资金整合使用实施办法》,特编制《河北省2007年度畜牧良种繁育项目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和条件根据我省奶牛养殖实际,本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和保持延续性的原则,重点扶持优势区域内的优质奶牛冻精和高产奶牛胚胎移植补助。

(一)扶持对象1、优质奶牛冻精的扶持对象是,符合申报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奶牛养殖重点县(市、区),已申报国家奶牛良种补助项目的县(市、区)不再申报省级优质奶牛冻精推广项目,但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一定数量的优质奶牛进口冻精。

2、奶牛胚胎移植的扶持对象是,全省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符合申报条件、积极性较高的养殖户或企业。

(二)扶持条件优质奶牛冻精补助的扶持条件:1、2006年底全县(市、区)奶牛存栏0.8万头以上(以统计局统计数字为准)。

2、全县(市、区)奶牛小区和100头以上规模奶牛养殖场存栏可繁母牛总量达到1500头以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冀政办函[2007]4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2号 2007年6月29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冀政办[2005]3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12.15【实施日期】200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努力将禽流感疫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持和促进全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全省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按规定扑杀的鸡、鸭、鹅等成禽每只补助10元,幼禽每只补助2元。

扑杀补偿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制定。

二、提高疫苗供应保障能力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疫苗采购力度,努力缓解疫苗紧缺状况。

实行疫苗逐级调拨供应,在紧急时期,可以跨区、跨级调剂调拨。

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

逐步建立疫苗储备制度,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
法》的决定(2002)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2002.09.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动物
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五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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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问题系列整合

畜禽养殖问题系列整合

畜禽养殖问题系列整合近期,咨询畜禽养殖问题的执法者颇多,关于该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畜禽养殖“规模“”与“”非规模”如何界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化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化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户排放污染物,环保部门是否应当监管对于构成规模养殖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规定进行监管;对于未达到规模养殖的养殖户是否应当监管,首先要确定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属于环保工作监管范围(个人在生活中产生的排污行为原则上不予监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则应当监管;否则就不进行监管。

(一)规模养殖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达到规模化标准的畜禽养殖场进行监管。

(二)非规模养殖法岸网()文章《环保部门对于排放污染物的非规模养殖是否应当监管》,有详细解答。

三、畜禽养殖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分别应当如何处理(一)排放恶臭气体《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规定,未采取措施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7•【字号】冀政办[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4号2004年2月2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我省是养禽大省,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保持和促进养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禽流感疫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

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制定。

各地要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筹措到位,提前摸清家禽养殖底数,一旦发生疫情,确保及时兑现。

二、加强疫苗采购和监管。

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应急物资。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疫苗采购力度,努力缓解疫苗紧缺状况。

实行疫苗逐级调拨供应,各市接到疫苗后要及时下拨,主要用于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充分发挥疫苗效用。

畜牧、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净化疫苗市场。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维持其运转,保护其生产能力,促进其消化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家禽及家禽产品积压。

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经销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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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42号2007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 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
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

(五)卫生防疫。

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无害化处理。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
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市、区)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七条备案程序。

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实。

情况属实的,登记备案,发给畜禽养殖代码。

第八条档案资料。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三)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按农业部规定文本填写。

第九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申请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当地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发放畜禽标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对已备案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内容的申请。

第十一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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