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汨水饲喂家畜;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六、猪、牛、羊等实行标识管理。
按农业部规定使用耳标、电子标签、脚环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并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规模养殖场检疫申报畜禽在岀栏销售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外运的动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发生疫情应及时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新要求。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28日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加强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点,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兰环发[2016]338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城关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八)突出重点和简便以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9日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11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监督管理、无害化处理及动物疫病应急保障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乡镇(街道)兽医机构,承担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兽医局•【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甘兽医[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兽医〔2014〕69号)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2014年)》和《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我局拟于近期对全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三年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工作内容,认真总结。
附件1: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2:考核表及打分汇总甘肃省兽医局2014年7月11日附件1: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责任制管理(2012-2014年)考核工作方案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2012-2014年)》和《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要求,拟于近期对全省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三年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励措施。
具体考核方案如下:一、考核重点重点对各市州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春秋集中免疫、动物疫病监测、动物防疫经费落实、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范围市本级,每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5个养殖场(小区)、10个养殖户,养殖场(小区)应当覆盖猪、牛、羊、禽四种。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一)市级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检查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防疫体系(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社区)法人是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密切关注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农场(社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应由农场兽医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逐级供应。
严格遵守疫苗使用说明。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农场(社区)确定的免疫性疾病,应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处理,死亡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一)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疾病的;二、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三)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的数量、同一组的数量、免疫力、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诊断;流行病学和焦点追踪;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神牧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省农牧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
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
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
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与王某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与王某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甘08行终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穆雯王晓良岳学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王某2【当事人】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王某2【当事人-个人】王某2【当事人-公司】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丁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范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范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某范某【代理律所】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结合双方上诉和答辩意见,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甘沟镇政府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5:50:20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与王某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甘08行终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厍某。
出庭应诉负责人厍苏强,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镇副镇长。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甘肃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委托代理人范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甘沟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5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规定精选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规定精选8篇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1)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

甘肃省畜禽规模养殖防疫管理办法(2011年8月5日甘肃省农牧厅厅务会议通过,甘农牧发〔2011〕319号文件下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提高动物防疫规范化水平,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规模养殖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一)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二)奶牛存栏量10头以上;(三)肉牛存栏量30头以上;(四)羊存栏量100只以上;(五)鸡存栏量1000只以上;(六)其他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第二章防疫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
(二)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位于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区域未被污染、无疫病。
(三)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四)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五)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二)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三)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且保持相对固定。
(四)动物养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合同书与实施方案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合同书与实施方案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合同书与实施方案1 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肉食供应,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肉”,建设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有利于增加猪肉供应,改善猪肉品质,确保肉食安全,有利于尽快消除高致病疫情造成全国生猪存栏量大幅减少、生猪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负面影响,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有利措施。
我县区生猪养殖虽然具有一定的规模,但仍存在无龙头企业带动,养殖规模小,品种品质差,产业链条短,三元杂交所占比率低,养殖方式较为传统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传统养殖方式所能解决的。
生猪的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是传统养猪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唯一出路。
通过标准化规模场的建设,可有效地提高我区的生猪质量,促进品种改良,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食品安全,更可通过有效整合利用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全面带动产业发展,使我县的生猪产业走向规模化标准化。
通过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养猪场,采用合理的污水排放、粪便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时清除和处理养猪所产生的污水污物,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避免直接施用猪粪尿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我县的新农村建设。
电白滨海新区桐林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做到选址适宜,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设备配套,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采用天然黄土场生态健康的半散养方式,尤其重视养殖环境与水源洁净,出栏的生猪肉质鲜美,猪肉产品全部实现无公害化,其中40%以上的产品达到绿色食品AA级标准,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一、项目建设概况:(1)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电城镇港头村委港头村,有水坭乡道入场部,运输条件优越,交通方便,供水、供电设施完善,远离居民区,环境僻静,排污方便,地理位置优越;该区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区,年平均温度在22℃至22.3℃,阳光充足,气候温和,很适宜猪的生长发育。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牧厅•【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甘农牧医[2009]415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农牧医〔2009〕415号)各市(州)农牧(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省农牧厅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甘肃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和实施动物及其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畜禽养殖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养殖档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小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依法记录畜禽来源、兽药、饲料使用和畜禽发病、防检疫等信息的各种书面记录,包括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料)记录等内容。
第四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猪养殖合同(通用5篇)

生猪养殖合同(通用5篇)生猪养殖合同1甲方:乙方委托方和养殖方(以下简称“养户”)在自愿、平等、互信和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就生猪代养殖收购达成以下合同:1. 仔猪由委托方同一提供,仔猪款由养户支付。
2. 委托方要求养户应按照当地土法养殖,严禁在饲养过程中使用催肥等化学饲料。
3. 委托方不负责向养户提供饲养过程中所需的药物、疫苗。
如猪苗在一个月内死亡,养户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委托方确认后,猪苗的款由委托方负责,超过一个月后所造成的损失由养户负责。
4. 收购标准:健康,不残缺的生猪,猪肉回收价格为_________元/斤,猪项肉除外,其中猪头、猪内脏回收价格按照当地回收的价格计算,屠宰工由养户自行支付,猪肉款回收日起一周内现金支付。
5. 养户如私自变卖委托方委托养殖的猪仔,委托方有权要求养户进行赔偿。
每私自变卖一头生猪,赔偿合同签订时猪苗款的三倍价格的罚金。
6. 委托方违反合同,养户有权利要求委托方进行赔偿,每拒收一头生猪,赔偿合同签订时猪苗款的三倍价格的罚金。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合同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作出补充规定附后。
委托方代理人:养户代理人:公司公章身份证号码:电话:电话: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生猪养殖合同2实施方案编制单位:鸿蓬牧业有限公司编制时间: 1月第一章项目摘要1.1 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鸿蓬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2)项目主管部门:宁县畜牧兽医局3)项目建设单位:鸿蓬牧业有限公司4)项目性质:新建5)项目类别: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6)建设地点:九龙川村7) 建设期限:8)主要技术内容、规模及投资项目对选定在鸿蓬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实施,猪舍新建800㎡,仔猪保育舍800㎡,新建排污管理1100m,集污池400m,沼气池50m,贮液池30m;购臵钢制格栅50套,污水提升泵2台,污水泵2台,管道、阀门等配件1套,普通兽医器械5套,紫外线灯及消毒室配套设备5套。
景泰县畜禽养殖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景泰县畜禽养殖小区建设 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杨 佑 瑞 ( 甘肃省景泰县畜牧兽医局 甘肃景泰 7 3 0 4 0 0 ) 建设标准化畜禽养殖小 区,是促进畜牧业生产
高。
方式根本转变 , 提升畜牧业运行质量和效益 , 实现畜 产 品质量有效监管 , 确保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 加快
现代畜牧业发展步伐 , 实现粮食就地转移 , 提高畜牧 业效益 , 增加农 民收入的有效模式 。 不仅有利于加速 先进养殖方法的推广和普及 ,提高畜禽养殖 的生产 力 和实现养殖业 可持 续发展 ,而且有利 于动 物疾 ( 疫) 病的综合 防控 , 减少用药 , 生产 出符合卫 生安 全的绿色产品 , 提高畜产品市场竞争力 。同时 , 还有
技术服务 、 统一疾病防治 、 统一污染治理 、 统一产 品销售等 “ 六统一” 。在饲养管理上 , 要实行 “ 四良”
配套技术 , 即良种、 良舍 、 良法 、 良料。 从饲养 管理 、 品种改 良、 动物疫病防治 、 经 营管 理等方面加强对小 区养殖户 的培训 ,使养殖户真正
掌握畜禽整个饲养过程中各个环节所涉及 的专业知
畜禽粪便 已成为农村环境污染 的主要来源 , 并 有越来越严重 的趋势。多数小区内饲养密度大 , 对畜 禽粪便等污染缺少治理措施 ,致使粪便污水等污物 不经任何处理而在 区内随意堆放 , 既污染了环境 , 又 不利于动物疫病 的控制 ,还严重影响了城乡居 民的
身体健康 。 目前 由于养殖 小区是 由多个养殖专业 户组成 ,
一
以随意进出。有 的养殖户乱丢病死畜禽 , 乱堆粪便 , 乱扔药 品、 饲料包装袋 , 有 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执行防 疫消毒制度 。还有的养殖户担心注射疫苗会 给家畜 带来应激反应 , 不愿给畜禽注射疫苗。舍 内外环境 和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分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金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生态建设规划要求~优化调整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减量提质原则。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区域(一)禁养区范围1. 依法划定的各类风景区的核心区、旅游规划区~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域为准,2. 县城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建设部门的规划为准,3. 县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集中区,~以政府规划为准,4. 水环境功能区确定为?、?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两侧500米范围~以环保部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准,5. 城镇规划区内的敏感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上风向1公里内~城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内,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二)限养区范围1.主要交通道路~境内省级公路、区域重点景观性道路两侧各500米以内范围,2. 中心村、学校、医疗卫生服务区及周边500米以内范围~以建设部门规划为准,3. 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范围~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指定沿线两侧各500米以内范围~以旅游部门划定为准,4. 周边水体无足够环境容量的区域以及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以环保部门规划为准,(三)非禁养区范围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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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范暨备案管理办法(省农牧厅二○○七年五月十一日)为规范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诊疗、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行为,加强畜产品质量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坚持人畜分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建设要求(一)选址条件。
1、符合当地养殖业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永久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加工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
4、坚持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既要充分考虑饲草料供给、运输方便,又要注重公共卫生。
5、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6、距铁路、县级以上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其它畜禽养殖场1000米以上;距屠宰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3000米以上。
(二)规划布局。
1、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整齐紧凑,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
养殖场、养殖小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3部分。
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2、管理区包括办公室、值班室、消毒室、消毒池、技术服务室。
3、生产区包括畜禽圈舍、人工授精室、兽医室、隔离观察室、饲草料库房和饲养员住室。
牛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运动场、青贮窖,养羊场、养羊小区建设药浴池。
兽医室、畜禽圈舍、饲草料库房、青贮窖和饲养员住室保持一定距离。
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池。
4、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并距生产区一定距离,由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净道和污道分开。
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采取单一流向。
净道主要用于饲养员行走、运料和畜禽周转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运出。
(三)公共卫生设施。
1、养殖场、养殖小区周围建有围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入口处设消毒池和消毒室。
消毒室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2、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集中给水方式,水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的要求。
3、排水设施完备并保持畅通,防止雨季污水满溢,污染周围环境。
4、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建设专门的粪便贮存与处理场地,其位置设在生产及管理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废弃物处理区建设焚尸坑,用于对病死畜禽尸体、流产胎儿、胎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焚尸坑周围定期消毒。
地下水位较浅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安装小型焚尸炉。
6、养殖场、养殖小区内各功能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以便于防火及调节生产环境等。
(四)畜禽圈舍建设。
1、畜禽圈舍按照畜禽品种饲养要求统一设计建造,场区设计符合《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 /T682-2003)要求,力求科学、经济、实用。
2、畜禽圈舍内环境温度、湿度、通风、光照和空气等条件适合不同畜种、不同生产用途、不同生长阶段畜禽的生长发育需要。
3、相邻畜禽圈舍纵墙、端墙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少于7米,畜禽圈舍与围墙距离不少于3米。
三、养殖规模(一)养殖场规模。
养猪场:饲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
奶牛养殖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肉牛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牛1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肉牛200头以上。
肉羊养殖场:饲养繁殖母羊2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家禽养殖场:年存栏蛋鸡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鸡10000只以上。
家兔养殖场:饲养家兔1000只以上。
(二)养殖小区规模。
养殖小区占地面积、入驻农户数量、养殖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川塬区在10亩以上,山区在5亩以上。
以入驻农户计算,每个养殖小区不少于5户。
以养殖数量计算,各畜种最低饲养规模为:养羊小区:饲养繁殖母羊300-500只,或年出栏肉羊1000-1500只。
养牛小区:饲养繁殖肉牛(奶牛)100-150头,或年出栏肉牛300-500头。
养猪小区:饲养基础母猪200-300头,或年育肥出栏瘦肉型猪(包括提供种猪)1500-3000头。
养鸡小区:饲养蛋鸡1-2万只,或年出栏肉鸡3-5万只。
河西5市及中东部土地面积较广的地区,饲养规模应在上限以上,其他地区饲养规模应不低于下限。
四、品种引进及利用(一)养殖场、养殖小区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引进系谱、合格证齐全的畜禽品种(包括遗传材料)。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引进的种畜禽符合品种标准和质量要求,引进后加强选种选配,积极开展人工授精,确保优良畜禽品种的种用性能得到充分发挥,并及时做好种用畜禽的更新换代。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从非疫区引进种畜禽,引进的种畜禽经检疫确定为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引进的种畜禽隔离观察30天,经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检疫部门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五)只进行育肥的商品生产场和小区引进畜禽时,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标准的养殖场引进,经隔离观察确定为健康后,方可合群饲养。
五、饲养管理(一)日常管理。
1、及时调整畜禽存栏结构,做到畜禽品种、畜群结构合理,公母比例适中。
采用科学工艺流程,针对不同品种、不同生产性能、不同年龄段畜禽实行分舍饲养,推广“全进全出”养殖方式。
2、畜禽圈舍内饲养密度适宜,生产环境和生产用具保持清洁卫生。
3、做好防鼠、防虫、防蝇工作,禁止猫、犬等其他动物进入场区。
4、饲养人员保持相对固定,并严格按照各项工作规程开展生产活动。
5、畜禽饲养标准参照《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肉羊饲养管理准则》(NY/T5151-2002)、《无公害食品肉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NY/T5049-2001)、《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43-2001)和《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管理准则》(NY/T5038-2001)执行。
(二)饲料及添加剂使用。
1、根据不同畜禽不同生产阶段饲喂不同的饲料,奶牛、肉牛和肉羊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绿饲料。
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同源动物源性饲料。
2、饲料添加剂为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品种。
3、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有关规定。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为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5、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添加剂。
6、不得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草料。
六、疫病防治(一)免疫接种。
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当地动物防检疫部门指导下,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当地流行病学特点,制定免疫程序,积极开展疫病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并做好免疫标识的佩带。
(二)消毒。
1、养殖场、养殖小区卫生消毒制度化。
选用符合兽药管理规定的环境友好型消毒剂,确保使用后人畜禽安全、设备无损害,并在动物体内不产生有害残留,不造成环境污染。
2、针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环境、进出人员、车辆、畜禽及圈舍、饲养用具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选择不同消毒剂、按照不同浓度进行消毒,并定期更换消毒剂类型。
(三)兽药使用。
1、养殖场、养殖小区所需兽用药品为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畜禽用药由有资质的兽医人员开具处方,并在其指导下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停药期的规定。
3、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
(四)疫病诊断控制。
养殖场、养殖小区主动配合当地动物防检疫监督机构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控和监测工作。
建立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处置。
(五)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隔离病畜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丢弃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七、组织管理(一)组织形式。
1、养殖小区成立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
畜牧合作经济组织对小区实施“八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养殖畜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疫病防治、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销售、统一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质量认证。
2、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必要的改良、防疫、诊疗器械和检验设备。
(二)人员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畜禽品种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使用等工作。
2、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聘请畜牧兽医专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三)制度管理。
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建立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管理、技术操作规程、饲养档案、物品管理、畜禽出入场管理、兽药(疫苗)购进使用管理、饲草料(添加剂)加工使用管理、卫生防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疫情监测登记报告、畜禽传染病控制、环保管理以及生产人员培训、产品销售等制度。
(四)档案记录管理。
1、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
饲养单元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2、每批、每群畜禽都有相应的资料记录,包括畜禽来源、品种、代次、数量,饲料来源、消耗及饲养技术,配种、分娩、成活、育成、销售或淘汰情况,发病、死亡情况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结果、用药、疫苗免疫种类、免疫时间等记录。
3、有完整的种畜系谱档案和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八、废弃物处理与污染防治(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污染物排放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干法清粪工艺,及时将粪便单独清出,并将产生的粪便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不宜将尿、污水混合排出,不得将粪物随意堆放和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