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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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一、标准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7号;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1号,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公布施行)。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二、养殖规模标准
根据本市畜牧生产现状和防疫要求,制定以下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养殖标准。
(一)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二)肉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三)蛋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成年母鸡3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四)肉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鸭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五)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六)奶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奶牛200头以上的养殖场所。
(七)肉羊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羊200只以上的养殖场所。
(八)其他品种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