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畜禽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附件2: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为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各方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畜禽与病畜禽分开,种畜禽与商品畜禽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一)圈舍朝向、规格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畜(禽)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有饲料库、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等。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畜禽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和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场(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或人工授精)、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畜禽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进。
(五)畜禽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畜禽能够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一)畜禽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畜禽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在我看来,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文件,它对我国的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它不仅涉及到畜禽养殖的规模大小,还关系到养殖场的环保、资源利用、科学养殖等诸多方面。
在本文中,我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重要文件,并共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1. 初探规模化养殖让我们对规模化养殖有一个基本了解。
规模化养殖是指在相对较大面积内进行养殖生产,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养殖成本、增加养殖产能、改善养殖环境、提高养殖品质、推动畜牧业现代化为主要目的的养殖方式。
在这种养殖方式下,养殖场通常会有一定规模的规划设计,包括科学的养殖设施、合理的饲料配给、规范的养殖流程等。
2. 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重要性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政府和业界明确规模化养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为畜禽养殖企业提供明晰的发展方向。
它可以促进畜禽养殖的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推动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还可以为环保治理、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兽医兽药管理等提供基本依据,促使养殖业向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3. 我的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养殖品种的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环保、动物福利、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因素,从整体上提高畜禽养殖的品质和效益。
我认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养殖企业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模化养殖标准得以切实执行。
4. 总结和回顾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出台,对我国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推动畜禽养殖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更加有利于养殖产业的发展。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1.2 规划布局1.2.1 养殖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1.2.2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1.2.3 场区入口处与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饿消毒池;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并安装喷雾消毒和紫外线消毒设施..1.2.4 生产区、生活区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并隔离设施..1.2.5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消毒垫..1.2.6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1.2.7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1.2.9 配备疫苗冷冻冷库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2、生产管理2.1 管理制度..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报告制度..2.2 品种引进..2.2.1 跨地、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引进..2.2.2 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具有引种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对方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2.2.3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到达目的地后;饲养者或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2.2.4 省内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2.3 投入品使用管理..2.3.1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他产品..2.3.2 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并在有效保质期内..2.3.3 使用的兽药应当具有GMP认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购买兽药应当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使用兽药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使用;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有休药期规定的;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不得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2.4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2.4.1 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其他物品..进入场区应严格消毒..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消毒..2.4.2 场区周围、场区内以及用具器械应定期消毒..饮用水应每月消毒一次;同时定期带畜禽消毒..2.4.3 应根据疫病流行情况调整消毒方法..2.4.4 场地消毒和消毒室、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并保证正常使用..2.4.5 病死畜禽严禁出售、食用或随意乱丢病死畜禽;应按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2.5 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2.5.1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5.2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2.5.3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2.5.4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2.5.5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3、疫病防治3.1 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3.1.1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3.1.2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1.3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1.4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3.2 免疫接种:3.2.1 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群体应免密度应保证在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3.2.2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3.2.3 免疫疫苗的采购、使用、保存、处置应当遵守兽用生物制品有关管理规定..强制免疫疫苗实行政府采购..非强制免疫生物制品应向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进行免疫;做好疫苗的保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3.3 检疫与疫病监测: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检疫;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与疫病监测工作..3.3.1 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表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调出前应提前15天申报检疫;出售、运出的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提前3天申报检疫..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流动、出售、食用..3.3.2 调入的种用或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报告并在隔离舍内进行隔离;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3.3.3 规模养殖场应当按动物防疫法规定做好本场的疫病净化工作;并不得拒绝和妨碍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的疫病监测工作..3.4 疫情处置:3.4.1 当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畜禽;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严禁迟报、瞒报、谎报疫情..3.4.2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3.4.3 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采取隔离、紧急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4.4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和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公布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规定..4、污染防治4.1 畜禽污染防治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做到达标排放和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4.2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有养殖规模、类别相适应的畜禽粪便、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新建、改进、扩建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具有固定猪、鸡、鸭粪便储存、堆放设施和场所;并有防雨、防渗漏、防温流措施..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废水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4.3 实行清洁养殖..采用生物发酵床零排放养殖模式..推广干清粪、粪水固液分离等无水或少水养殖技术..4.4 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4.4.1 实行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利用养殖场周边的农场、水面、山林、果园、消化经过处理的粪便有效还田利用..4.4.2 大型规模养场和集中式废弃物处理工厂宜于采用“厌氧发酵——发酵后固体物好氧推肥工艺”和“高温好氧堆肥工艺”回收沼气能源或生产高肥效、高附加值复合有机肥..磊小型规模养殖场宜于采用“高温好氧堆肥工艺”或“生物发酵工艺”生产有机肥;或采用“厌氧发酵工艺”生产沼气..5、备案审批5.1 养殖备案新、改扩建养殖场应当办理养殖备案、用地备案、环保审批、防疫条件审核等..5.1.1 达到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应当实行备案管理;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5.1.2 养殖业主在养殖场投入使用30日内;向畜牧兽医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登记表、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管理及防疫制度和其他有关验收文件..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5.2 用地备案申请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组织和个人;需向当地村集体组织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畜牧部门实地勘查;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5.3 环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畜牧其饲养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向环保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5.4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兴办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养殖场建设竣工后;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平面布局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

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本规范以规模化商品蛋鸡场、蛋种鸡场为对象,包括鸡场选址与布局、设备与设施、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六方面的技术要求,为集约化、规模化商品蛋鸡与蛋种鸡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对上述规模化养殖场的基本要求是:场址不得位于《畜牧法》明令禁止的区域;饲养的蛋鸡有引种证明,并附有引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场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建立养殖档案;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1 蛋鸡场选址和布局1.1 场址环境1.1.1 土地的使用应符合当地农牧业规划与布局的要求,以不占用基本农田、节约用地、合理利用山坡及废弃地为原则。
1.1.2 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米以上,与其它养殖场及屠宰场1000米以上。
鸡场周围环境空气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
1.1.3 鸡场应建在地势较高、地面干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土壤透水性好并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的要求、水源稳定并配有贮存和净化设施、给排水方便并远离噪音的区域。
1.1.4 鸡场区应有充足、方便取用并符合卫生标准的地下水或自来水,水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的要求。
1.1.5 有稳定的电力供应,场区内配有应急使用的发电机组。
1.1.6 道路交通便利,鸡场应铺设专用的道路通往公用交通网。
1.2 场区布局1.2.1 场区合理布局。
场区应设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辅助生产区、粪便及废弃物处理区。
生产工艺设计,应以从净区向污染区不可逆走向的要求进行布局。
1.2.2 生活办公区应设在生产区的上风向较高的地段,并与生产区保持适当的距离,同时建立不透风的围墙加以隔离。
1.2.3 饲料加工厂(或拌料间)应与生产、生活区保持适当的距离。
1.2.4 粪便暂存、病死鸡与废弃物处理区及其设施,应设在生产区围墙外下风向、地势较低的地段,并与生产区保持适当的距离。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牧发[20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规模养殖在规范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尽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肉类、禽蛋产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畜牧业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6%。
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凸显: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不能适应全社会对于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成为制约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
这几年来,在中央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生猪和蛋鸡规模化比重分别达60%和76.9%,已成为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
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规模养殖场标准

规模养殖场标准
规模养殖场是指按照一定规模和标准进行养殖的场所,其规模化、标准化的管
理对于提高养殖效益、保障产品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场地选址、建筑设计、设备选购、养殖管理等方面介绍规模养殖场的标准。
首先,场地选址是规模养殖场建设的第一步,要选择地势平坦、通风良好、水
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地方,避免选址在水土流失严重、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同时,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规划,选择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地方。
其次,建筑设计是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关键环节,要根据养殖的品种和规模合理
设计养殖场的布局和建筑结构,保证养殖场的通风、采光、隔离等设施完善,同时要考虑到环保要求,合理设计粪污处理设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设备选购也是规模养殖场建设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要选择质量可靠、性能
稳定的养殖设备,例如饲料机械、环控设备、粪污处理设备等,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高效性,提高养殖效益。
养殖管理是规模养殖场运营的关键,要建立科学的养殖管理制度,包括饲养管理、疾病防控、饲料营养、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养殖过程中的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此外,规模养殖场还需要考虑到市场需求和产品销售渠道,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确保养殖产品的销售。
总的来说,规模养殖场的建设和运营需要考虑到场地选址、建筑设计、设备选购、养殖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标准,只有做到全方位的规范管理,才能保证养殖场的可持续发展和产品质量的稳定提高。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湖北 畜禽 规模 养殖 划定标准

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湖北是我国重要的畜禽养殖产业基地之一。
在该省的广大乡村地区,鸡、鸭、猪等畜禽养殖业一直是农民的重要生计来源,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规模养殖标准,导致湖北省的畜禽养殖业存在规模小、无序竞争等问题,不利于资源的统一、整合和优化利用。
本文将围绕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展开分析和论述。
一、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现状1. 湖北畜禽养殖的发展历程湖北省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省,尤其是在畜禽养殖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资源分散、规模小、技术落后等因素制约了湖北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畜禽养殖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湖北省的畜禽养殖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规模化养殖已经成为发展的趋势。
2. 畜禽养殖业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湖北省的畜禽养殖业呈现出规模小、设施简陋、环境污染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模养殖标准,导致养殖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另部分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养殖废弃物处理问题等,影响了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的必要性1. 为何需要划定规模养殖标准规模养殖是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的养殖模式,才能提高养殖效益,减少环境污染,增强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划定规模养殖标准势在必行。
2. 划定规模养殖标准的意义和作用划定规模养殖标准可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现代化发展,提高养殖效益;另也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畜禽养殖业的形象,符合绿色发展的要求。
三、湖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的划定内容和原则1. 划定的内容划定湖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应包括养殖场的规模大小、养殖设施的标准、养殖环境的要求等内容。
具体来说,可以从养殖场的面积、动物的饲养密度、养殖废弃物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划定。
2. 划定的原则划定规模养殖标准的原则应当是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必须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外先进的养殖标准和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规模养殖标准。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来源:2008年7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文件“云农(牧)字[2008]35”号“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禽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情况报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予以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畜禽养殖集约化,并拥有一定数量的家禽家畜集中饲养地。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的地区划出的专门供农户从事畜禽养殖的区域。
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达到下列养殖规模:(一)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选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殖业规划布局总体要求;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000米以;(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饲养用水、用料、用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五)配备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