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6]111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6]111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8日琼海市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市畜牧业的发展,在保障全市人民群众肉品、禽蛋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存在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不够合理,种养结合不够紧密,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规模污染防治条例》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分及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6]147号)等精神,推动我市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防治结合、资源利用、生态环保”的总体要求,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实现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实现双赢。
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的关系,既维护生态利益,又兼顾经济利益,在推进畜禽养殖区划定的同时,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转变畜禽养殖生产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路子,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发展双赢。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畜禽“三区”养殖规模控制范围及规模界定
三区名称 畜禽 种类 养殖 规模
禁 养 区 限 养 区 Ⅰ 存栏<5 头 存栏<2 头 存栏<10 只 存笼<50 羽 Ⅱ 存栏<5 头 存栏<2 头 存栏<10 只 存笼<50 羽 Ⅲ 存栏<50 头 存栏<20 头 存栏<50 只 存笼<5000 羽 存栏<300 头 存栏<60 头 存栏<100 只 存笼<10000 羽 1、严禁新增各类规模养殖场; 2、 凡现有养殖规模超过限养区 控制范围的,须在 2 年时间内 实现搬迁或把养殖规模缩减到 控制范围以内。 适 养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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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永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25 日印发
— 3 —— 4 —猪 牛 羊 禽1 、鼓励农户大力发展适 度规模养殖(家庭农场) ; 2 、鼓励企业采用生态循 环养殖模式,大力发展各 类规模养殖,创办养殖深 加 工企 业,延 长产 业链 条,增加养殖效益,带动 全县养殖业快速发展。
备注: I 指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Ⅱ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农村集 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Ⅲ指国家等级景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保护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 冲区禁止养殖牛、羊) 。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场界定:猪:能繁母猪存栏≥25 头或年出栏肥猪≥500 头;肉牛:年出栏育肥牛≥30 头或存栏能繁母牛≥30 头;奶牛: (存栏) ≥30 头羊;存栏能繁母羊≥150 只或年出栏肉羊≥300 只;肉鸡(鸭、鹅) :单栋饲养量单栋饲量≥3000 羽,年出栏量≥6 万羽;蛋鸡(鸭、鹅) : (存笼) ≥6000 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者:发布时间:2010-4-7 17:41:08 编辑:万荣县农经中心录入:万荣县农经中心浏览次数:12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5 户以上,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在我看来,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文件,它对我国的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它不仅涉及到畜禽养殖的规模大小,还关系到养殖场的环保、资源利用、科学养殖等诸多方面。
在本文中,我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这一重要文件,并共享我的观点和理解。
1. 初探规模化养殖让我们对规模化养殖有一个基本了解。
规模化养殖是指在相对较大面积内进行养殖生产,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养殖成本、增加养殖产能、改善养殖环境、提高养殖品质、推动畜牧业现代化为主要目的的养殖方式。
在这种养殖方式下,养殖场通常会有一定规模的规划设计,包括科学的养殖设施、合理的饲料配给、规范的养殖流程等。
2. 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重要性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畜禽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政府和业界明确规模化养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为畜禽养殖企业提供明晰的发展方向。
它可以促进畜禽养殖的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推动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还可以为环保治理、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兽医兽药管理等提供基本依据,促使养殖业向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
3. 我的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制定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养殖品种的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环保、动物福利、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因素,从整体上提高畜禽养殖的品质和效益。
我认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管,加强对养殖企业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模化养殖标准得以切实执行。
4. 总结和回顾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的出台,对我国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也是推动畜禽养殖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改进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更加有利于养殖产业的发展。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神牧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神木镇永兴、西沟办事处: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贯彻落实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完善备案制度,扎实推进我县畜牧业科学发展,现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将《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站长任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主要业务骨干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5日前将人员情况(附件2)上报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
同时进一步明确规模场挂牌兽医和包片兽医,完善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以后,县内畜牧生产发展项目及以奖代补政策落实将从已备案的规模场(小区)中施行,未备案的,一律不予安排。
二、备案审核条件及备案程序在我县辖区内兴办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神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达到以下备案管理条件的,予以备案。
(一)备案条件1、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备案。
2、选址、布局及畜禽棚舍的设计、建筑必须符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于消(毒)防(疫)”等技术要求。
3、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
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通知的类型关于调整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及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县环境实际、管理水平和畜禽承载能力状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X县建设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四)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第7号)《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X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X县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衡量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大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分类1.大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0只以上,生猪养殖规模在500头以上等。
2.中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介于大型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之间的畜禽养殖场。
3.小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相对较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上,生猪养殖规模在500头以下等。
4.微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较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下,生猪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下等。
二、规模标准对养殖场设施设备的要求根据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圈舍、饲料槽、饮水设备、通风设备、光照设备等。
不同规模的养殖场在设施设备上有不同要求,以确保养殖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规模标准对养殖场环境卫生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圈舍卫生、饲料卫生、饮水卫生等。
此外,还要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四、规模标准对养殖场管理技术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技术,包括养殖技术、疫病防治技术、饲料配比技术等。
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五、我国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与监管我国政府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与监管,对不符合规模的养殖场要求整改,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养殖效益,降低疫病风险。
七、提高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建议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养殖场扩大规模;2.加强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管理水平;3.完善养殖场配套设施,提高养殖场生产效率。
总之,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衡量养殖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
肥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肥城市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肥城市的畜禽养殖业,提高畜禽养殖的生态环保水平,肥城市政府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了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如下:一、划分目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1.保护生态环境。
将畜禽养殖业区域区分为不同等级,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保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2.健全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为畜禽养殖业提供统一的管理规范,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确保畜禽养殖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提高畜禽产品质量。
通过严格的畜禽养殖管理,提高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划分原则1.以生态环保为出发点。
按照环保的要求和标准,划分畜禽养殖区域。
2.以区域特征为依据。
考虑区域的气候、水资源、土壤等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划分畜禽养殖区域。
3.区域间功能分区。
按照不同的畜禽养殖目的和产业功能,划分不同的畜禽养殖区域。
4.以专门规划为基础。
按照地方政府的需求和社会公众的意愿,制定畜禽养殖专项规划,细化畜禽养殖“三区”划分方案。
三、划分内容1.禁养区禁养区指的是城市、城镇居民区和主城区及其周边1公里以内的区域,以及地震、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区、严重污染区和重要生态区,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活动。
2.限养区限养区是指县、乡镇居民区和城市郊区的区域,限制养殖规模,规定畜禽数量、密度、厂房建设规格,要求生物安全措施必须完善,加强环境保护。
3.规范养殖区规范养殖区是指县、乡镇级经济开发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区域,畜禽养殖规模较大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统一规划和环保管理,保障合理的排放和减污标准,确保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四、划分管理要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防止畜禽养殖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要逐步规范养殖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养殖条件,提供优质畜禽产品。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部研究起草了《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30日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
畜禽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种类应当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畜禽养殖单位,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并且均达到备案条件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
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养殖业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畜禽养殖则是养殖业的重要分支。
为了规范和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是十分必要的。
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畜禽养殖业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机遇。
规模化养殖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养殖模式,具有提高生产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保障食品安全等诸多优势。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许多养殖场无法正确划分自身的规模,导致监管和管理的混乱。
因此,制定畜禽养殖规模化养殖划分标准文件势在必行。
二、标准制定的依据1. 监管需求:制定标准文件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养殖场的规模,从而更好地实施监管工作。
2. 环境保护:规模化养殖通常伴随着大量的废弃物排放,制定标准文件可以限制养殖场的规模,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 食品安全:规模化养殖可以提高养殖效率、减少疾病传播风险,制定标准文件可以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标准划分原则1. 养殖场可容纳畜禽的数量:根据养殖场场地面积、设施条件和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养殖场可容纳畜禽的最大数量。
2. 养殖场的运营管理水平:包括养殖场的管理制度、技术水平、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标准,以评估养殖场的规模化程度。
3. 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考虑养殖场的废弃物处理、环境保护设施、周边环境等因素,对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四、标准划分等级1. 家庭养殖:根据养殖场容纳畜禽的数量和运营管理水平的标准,可将小规模的养殖场划分为家庭养殖级别。
这类养殖场通常是农户自家养殖,并且规模较小,对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
2. 中小规模养殖:根据养殖场的养殖规模、管理水平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将规模适中、环境影响可控的养殖场划分为中小规模养殖级别。
这类养殖场通常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型农牧企业。
3. 大规模养殖:如果养殖场容纳的畜禽数量较大,管理水平较高,同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符合要求,可划分为大规模养殖级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2.26
•【文号】环函[2001]348号
•【施行日期】2001.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畜禽
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348号2001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有关问题的请示》(新环办字[2001]44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问题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第二款规定:“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
对小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
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已就畜禽养殖场制定了严于国家确定的规模标准的,可以按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居民区的范围问题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在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自然保护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中“城镇居民区”是指城镇行政区域内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
养殖场分类管理分级指导制度
养殖场分类管理分级指导管理意见近几年来,我省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速度快、势头猛,但是,大部分养殖场的防疫基础设施条件还普遍偏差,兽医专业人员素质还普遍偏低,兽医防疫意识十分缺乏,疫病防控措施很难落实到位,加之,规模养殖畜禽出栏更新频率不断加快,跨区域长距离调运畜禽不断增多,使养殖环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风险明显加大。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都很大。
为此,根据农业部工作安排,对规模养殖场建立官方兽医责任制度或对散养户乡村兽医包片制度。
实施分类管理,分级指导,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要以强制免疫、防疫档案、耳标佩戴等为基础,全面推进产地检疫工作。
一、各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履行《动物防疫法》赋予的职能职责,切实把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克服困难,把各项监管工作真正开展起来,确保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把好动物产品安全的首道关口。
二、加强养殖普法宣传,摸清底数明确监管重点,《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养殖业主在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防疫条件、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养殖业主、社会公众熟悉了解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防疫、检疫政策,清楚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业主的防疫意识,促使其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要针对养殖行为动态性强、业主变动性大,以及各地普遍因对畜禽养殖场(户)等养殖环节监管单元基数不准、家底不详导致监管工作开展被动的局面,结合我们正在开展的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专项整治行动,摸清辖区内养殖环节各监管单元的基本情况。
对规模场名称、防疫条件等情况进行备案登记,并定期更新记录。
明确不同养殖规模、类型的监管重点和环节。
大型养殖场,要以动物防疫条件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符合国家要求为监管重点;要以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综合防控措施为监管重点;农村散养户,要以落实每月重大动物疫病补免为监管重点。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分级及分级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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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摘要:一、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定义与意义二、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的具体内容1.场地选择与规划2.设施设备要求3.养殖技术规范4.环境保护与废弃物处理5.动物福利与疫病防控三、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及实施现状四、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发展的前景与挑战五、建议与措施推动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的实施正文: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是衡量我国养殖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它关乎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本文将从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定义与意义、标准的具体内容、相关政策法规及实施现状、发展前景与挑战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推动标准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一、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的定义与意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是指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采用现代化养殖技术、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疫病防控体系的养殖场所。
规模化养殖能够提高养殖效益,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有助于实现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的具体内容1.场地选择与规划:场地应选择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供电稳定、无疫情隐患的区域。
养殖场规划要合理布局,区分生产区、生活区、废弃物处理区等不同功能区域。
2.设施设备要求:养殖场应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畜禽圈舍、饲料加工设备、疫病防控设备、环保设施等。
3.养殖技术规范:采用科学的养殖技术,确保畜禽生长发育良好,减少疫病发生。
包括饲养管理、疫病防控、饲料与营养等方面的规范。
4.环境保护与废弃物处理: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动物福利与疫病防控:关注畜禽动物福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防止疫病传播。
三、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及实施现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如《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
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规模化养殖场的扶持力度,推动养殖业的转型升级。
然而,目前我国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的实施仍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养殖场设施落后、环保意识薄弱、疫病防控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
湖北 畜禽 规模 养殖 划定标准
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规模化成为行业的发展趋势。
而湖北作为我国中部农业大省,畜禽规模养殖的标准和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定义、划定标准以及其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定义畜禽规模养殖是指按照一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养殖,达到一定的产能和生产效益。
湖北对规模养殖的定义主要包括畜禽种养规模、养殖场场址面积、规模养殖场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养殖密度等内容。
养殖规模化有利于提高养殖效率,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合理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三、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划定标准1. 规模养殖场场址面积根据湖北省规定,规模养殖场的场址面积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养殖场的布局合理、生产环境良好。
场址面积的划定标准应兼顾养殖设施排布、环境保护设施等因素,确保养殖场的规模养殖达到一定的要求。
2. 规模养殖场生产设施规模养殖场应配备完善的生产设施,包括畜禽舍、饲料加工设备、环境控制设备等。
划定规模养殖场生产设施的标准有利于提高养殖效率,保障畜禽生产的质量和产能。
3. 环境保护设施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日益严格,规模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越发重要。
划定湖北规模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标准,有利于减少养殖业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4. 养殖密度养殖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养殖的畜禽数量。
科学合理的养殖密度有利于减少养殖场环境污染、保障畜禽健康,划定标准的养殖密度有助于规范养殖行为,提高畜禽养殖的质量。
四、湖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划定规模养殖的标准对农业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合理的规模养殖标准有利于提高畜禽养殖的效率和产能,推动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另规模养殖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养殖业的专业人士,我认为规模养殖的划定标准需要兼顾生产效益、环境保护、动物福利等多方面因素。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0号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发〔2015〕《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简称为“三区”)。
(一)禁养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区域。
(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以养殖的区域。
第二章区域划分第四条禁养区包括下列区域:(一)中心城区。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管理,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
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XX市农业局种、养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第三条经认定挂牌的规模养殖场(户)优先享有各级畜牧项目扶持及技术咨询等优惠政策,在年度畜牧生产项目中优先安排。
第二章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类型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共分为四类:带动型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化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认定标准带动型养殖企业:在XX市辖区内,集中带动养殖农户30户以上,养殖户常年出栏商品肉鸡50万羽;商品猪、肉兔10000头(只);肉牛、肉羊5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5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500头、母羊500(只)、母兔1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企业。
畜禽规模化养殖企业: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只、肉牛、肉羊300头(只)以上;或存栏蛋禽2万羽、种禽1万套、能繁母猪200头、奶牛300头,能繁母牛50头,母羊100(只)、母兔2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企业。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万羽、商品猪100头、肉兔500头(只)、肉牛、肉羊3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万羽、母兔50只、能繁母猪20头、能繁母牛、母羊20头(只)以上的合法规模养殖场(户)。
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养殖农户需达10户以上,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头(只)、肉牛、肉羊3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3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200头,母羊200(只)、母兔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专业合作社。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委、办):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湖北省农业厅2015年6月26日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予以登记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二)蛋禽存栏5000只以上;(三)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五)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六)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四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对养殖规模备案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选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6月30日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为加强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如下:一、规模标准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牧业管理局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备案条件拟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达到省级规定规模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址选择。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铁路、公路、城镇、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居民区上风向20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1000米以上,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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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
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动物防疫站、局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畜禽养殖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及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模场的认定
(一)规模。
根据《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确定为:
1、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
2、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不同畜禽种类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
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二)不在禁养区一级限养区和环境敏感区(五区三园)
(三)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以上条件同时具备,方能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
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认定,每年一季度县局组织,镇街动物防疫站配合做好当年度规模养殖场的认定工作。
二、畜禽养殖场分级管理:
我县畜禽养殖场实行分级管理,具体为:
1、达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纳入县级监管,以县局监管为主,由县局有关职能科室站所按各自职责要求进行监管,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镇街动物防疫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监管,每季度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2、达不到规模养殖场认定条件,没有认定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各类畜禽养殖专业户纳入镇街监管,具体监管名单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根据各镇街实际情况及工作重点提出,镇街人民政府核定。
镇街人民政府核定的畜禽养殖专业户各镇街动物防疫站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二)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4、对养殖规模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条件,不符合规模养殖场认定第(三)项要求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所通报县执法局采取限期整改等措施,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镇街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政府,采取减量、转产等措施退出规模养殖,纳入养殖专业户管理。
5、各镇街动物防疫站要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区域内畜禽养殖户的巡查,发现问题,按分级管理要求,规模养殖场报告县局相关业务科室站所和当地人民政府;养殖专业户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