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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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管理,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XX市农业局种、养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第三条经认定挂牌的规模养殖场(户)优先享有各级畜牧项目扶持及技术咨询等优惠政策,在年度畜牧生产项目中优先安排。
第二章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类型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共分为四类:带动型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化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认定标准
带动型养殖企业:在XX市辖区内,集中带动养殖农户30户以上,养殖户常年出栏商品肉鸡50万羽;商品猪、肉兔10000头(只);肉牛、肉羊5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5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500头、母羊500(只)、母兔1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企业。
畜禽规模化养殖企业: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只、肉牛、肉羊300头(只)以上;或存栏蛋禽2万羽、种禽1万套、能繁母猪200头、奶牛300头,能繁母牛50头,母羊100(只)、母兔2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
企业。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万羽、商品猪100头、肉兔500头(只)、肉牛、肉羊3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0.3万羽、母兔50只、能繁母猪20头、能繁母牛、母羊20头(只)以上的合法规模养殖场(户)。
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养殖农户需达10户以上,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头(只)、肉牛、肉羊3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3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200头,母羊200(只)、母兔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特种养殖企业或养殖场(户)参照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认定机构
XX市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机构为XX市畜牧站
第八条认定材料
符合第四条认定标准的养殖场(户)根据本场实际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养殖企业:认定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及环保手续,带动型企业应附由县级业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明细表及相关证明。
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申请书、畜禽养殖代码和县级业务部门的养殖证明材料;
养殖专业合作社:认定申请书、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
专业合作社的合法登记手续及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出具的养殖证明材料。
第九条认定程序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将申报材料准备完毕后报送县级畜牧站,经县级畜牧站审核并公示一周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XX市畜牧站,XX 市畜牧站在接到区、县(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县(市)畜牧站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规模养殖场(户)进行统一颁证挂牌。
第十条XX市规模养殖场登记证有效期2年。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一条经登记挂牌的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服从市、县业务部门管理,生产经营行为需符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生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养殖场(户),一经查实将做注销登记处理,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本细则至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一
编号:
x x 市
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申请书
申请养殖场(盖章):
填写日期:
XX市畜牧站制
二〇xx年xx月xx日
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申请表
二、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可另加页)
三、现场审核意见
四、审查意见
填表说明:
1、大专及以上:包括本科、研究生学历等;
2、环保设施:建有**立方的沼气池/沉淀池/污物处理池,**立方的积粪池,粪污分离,粪便污物进入沼气池处理,污水经*级沉淀池处理后向外排放,通过县/市/区环保部门认定;
3、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
填写;
4、《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为本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编号;
5、申请类别:根据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在可申请类别下打√;
6、圈舍平面示意图应准确标明圈舍功能区域,其中主要包括圈舍方位、圈舍栋数、生产区(种畜禽舍、畜禽肥育舍)、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区、消毒通道、粪污处理区、圈舍围墙等;
7、现场审核意见应详细描述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圈舍面积、养殖档案、环保设施、养殖场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技术人员构成等及现场审核人员签名;
8、区(县、市)畜牧部门初审意见须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基本概况进行描述,确保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
9、市级认定部门意见以区县初审意见为主,并采用抽检的方式对区县初审意见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区县上报数的30%;经市级部门核查后,如与县级初审部门意见不相符的,须写明具体原因。
10、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11、申请书一式两份,市、(区、县)两级畜牧主管部门留存备案;
12、封面编号由市级认定部门填写;
13、经畜牧部门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而未予受理时,本场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