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及实操提示之收入确认疑难问题及解答(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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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练习题答案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练习题答案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练习题答案一、单选题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D)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30日B、20日C、40日D、60日2、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D)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A、1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B、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C、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D、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3、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间错误的是(B)。

A、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a),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A、15%B、20%C、30%D、25%5、下列税金不得所得税前扣除的是(D)。

A、资源税B、印花税C、土地增值税D、企业所得税6、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c)的部分准予扣除。

A、2%B、2.5%C、14%D、15%7、下列关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的扣除错误的是(D)。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8、对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a)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部分政策问题解答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实务中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2009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七、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4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用其中的10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用于非营利性活动;对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未将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八、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的所得税处理是否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相同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九、企业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租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租金,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09年9月30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十、定率征收企业转让股票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股票转让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十一、企业2008年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企业2008年以前年度已进行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09年冲回,是否纳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于2009年冲回时如果改变了属于职工权益的性质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十二、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一权益性投资的确认问题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若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但关联企业不拥有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请问适用此条款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财税2008121号中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时,债权性投资方企业可以不是权益性投资方企业;因此,该企业从不是企业投资方的关联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也适用上述条款;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实际税负的确认问题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答: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十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十四、为员工个人报销食品等费用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比如个人买食品等,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如食品等不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十五、为员工个人报销通讯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十六、投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问题问: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营业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对附表一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十七、企业发生佣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按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对方佣金,这部分佣金能否据实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9号的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税200929号还明确了对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若干管理规定;十八、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十九、企业股权转让损失的审批问题问: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需报批报批需报送哪些材料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三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二十、向境外支付租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收入10000元为基数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扣缴税款后的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答:虽然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十一、企业内团组织发生活动经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答: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无法确认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二十二、固定资产残值合理性的确认问题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不设净残值率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在2008年以前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为0元,在2008年之前每年根据税法规定10%的净残值率调整年度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汇算清缴时补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的资产仍按不设净残值提取折旧,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因此2008年以后企业可以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二十三、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一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答: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确定摊销年限;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政策未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已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应按原政策确定的摊销年限30年执行到期;二新法实施后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摊销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寿命,因此按照合理性原则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应按30年进行摊销;二十四、因出租方提前解约致使未摊销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2008年将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形成长期待摊费用,原合同约定3年,企业按3年进行摊销,后由于出租方提前解约停止出租行为,致使部分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摊销完毕;二十五、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问题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所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25项规定了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该项政策是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同时适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答: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第25项过渡性优惠政策分别规定了内资和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应适用的过渡性优惠办法,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二十六、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问: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度以前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二十七、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问题问: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2009年7月份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那么企业在做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证书之前6个月的纳税所得是按照15%优惠税率还是按25%的税率计算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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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问 192: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1-2-14 .......................................1 问 191: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2011-2-121 问 190: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2011-2-15 .......................2 问 18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2011-2-14 .................................................................................................................................. 2 问 18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2 ...............................................................3 问 187: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2011-2-11 .......................................................................3 问 186: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1 .......................................................4 问 185: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4 问 184: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2011-2-10 ...........................................................5 问 183: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011-2-1 .................................................................5 问 18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2-1 .............................6 问 181: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2011-1-30 .......................................6 问 180: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2011-1-30 .......................................................6 问 179: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2011.1.28 ............................................7 问 178: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7 问 177: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7 问 176: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 ............................................8 问 175: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8 问 174: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8 问 17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8 问 172: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问 17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9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 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 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9 问 170: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9 问 169: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9 问 168: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9 问 167: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10 问 166: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11 问 165: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11 问 164: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12 问 163: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12 问 162: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13 问 16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4 问 160: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14 问 159: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15 问 158: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15

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详解

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详解

税企间常见涉税争议问题处理详解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与税务部门的交互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企业业务的多样性以及双方理解的差异等原因,税企之间常常会出现一些涉税争议问题。

这些争议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声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税企间常见的涉税争议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

一、收入确认时间的争议收入确认时间是税企间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企业通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而税务部门则依据税收法规来判断。

例如,在某些销售业务中,企业可能在货物发出但尚未收到款项时就确认了收入,而税务部门可能认为在收到款项时才应确认收入。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企业需要提前缴纳税款,增加资金压力。

处理这类争议时,企业应首先深入研究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两者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同时,要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发货凭证、收款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企业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和业务实际情况。

如果与税务部门存在分歧,可以通过积极沟通,提供详细的资料和解释,争取达成一致。

二、成本费用扣除的争议成本费用的扣除也是税企争议的热点。

例如,企业的某些研发费用、职工福利费用等,在扣除标准和范围上可能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

对于研发费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归集,并确保相关的研发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对于职工福利费用,要明确哪些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避免将不应扣除的费用进行扣除。

当出现争议时,企业应仔细审查自身的成本费用核算是否合规,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如相关的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

如果沟通无果,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争议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往往会积极申请适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与税务部门产生争议。

比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等,企业和税务部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企业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时,要确保自身完全符合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准备好详细的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解析及风险防控》考试题1-继续教育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解析及风险防控》考试题1-继续教育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解析及风险防控》考试题一、单选题1、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项目中,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是()。

A、社会保险费B、职工福利费C、工会经费D、职工教育经费A B C D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2%B、3%C、2.5%D、3.5%A B C D3、企业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A、50%B、100%C、150%D、200%A B C D4、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A、1.5%B、5%C、7.5%D、8%A B C D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A、5%B、12%C、50%D、60%A B C D6、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其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确定。

A、历史成本B、公允价值C、市场售价D、平均售价A B C D7、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8%B、12%C、15%D、20%A B C D8、从纳税筹划角度看,发给职工的物品应该归入(),对企业最合适。

A、业务招待费B、职工福利费C、劳保费D、工资薪金A B C D9、某外商投资企业2016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未调整捐赠前的所得额为50万元。

当年“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了通过当地教育部门向老年活动中心的捐赠5万元。

该企业2016年准予扣除的公允捐赠为()万元。

A、3B、4C、5D、6A B C D10、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计算扣除。

练习题答案-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练习题答案-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销售收入的说法错误的是()A。

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

企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C。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属于视同销售,要分别确认收入D。

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方式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A B C D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

租金收入,按照收到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 B C D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视同销售收入的是()。

A。

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销B.自产货物用于股息分配C。

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D.自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A B C D4。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A.15%B。

10%C。

20%D.30%【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A B C D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A.转让国债收入B.销售货物收入C.国债利息收入D。

企业所得税经典例题--资料

企业所得税经典例题--资料

企业所得税经典例题9-15计税收入的确定【例题3.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关于收入确认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利息收入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D.作为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收入在确认商品收时是实现E.股息等权益性收益以投资方收到所得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答案】BCD【解析】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是实际取得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选项A不正确;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的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不是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选项E不正确。

折扣折让及销售退回【例题6.单选题】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表述正确的是()A.售后回购业务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B.以买一赠一销售商品的,赠送的商品应视同销售计入收入总额C.以旧换新业务按照销售的新货物和换入的旧货物差额确认销售收入D.企业给予购货方现金折扣,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金额【答案】D【解析】选项A,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商品销售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当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其间确认为利息费用;选项B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选项C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例题7.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计入应纳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A.国债利息收入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C.违约金收入D.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E.非营利资质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收入【答案】CD国债利息收入和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不征税收入;违约金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应计入应纳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doc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doc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08-10-30出台《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存在差异的问题。

本文对收入确认时间在财税及各税种之间的差异做一个比较。

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强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销售购物卡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税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规定。

因为经济利益属于企业经营风险,国家不承担此风险。

例如:甲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借:发出商品800贷:库存商品800但是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在附表一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附表二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列支800万元通过主标计算后自动调增200万元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入网卡、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练习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练习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销售收入的说法错误的是()A.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企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C.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属于视同销售,要分别确认收入D.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方式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视同销售收入的是()。

A.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销B.自产货物用于股息分配C.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D.自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A.15%B.10%C.20%D.3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转让国债收入B.销售货物收入C.国债利息收入D.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和B属于征税收入,选项C属于免税收入。

5.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B.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C.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为成本D.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最新2019-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析ppt课件-PPT课件

最新2019-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及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析ppt课件-PPT课件

4、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 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5、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 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 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 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 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3、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 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 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 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满足的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
(六)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 ,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 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 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 “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 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 择‘否’”。
(二)“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 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 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 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2月)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答:根据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出口免税一栏,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不填写此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13、14栏即可。

2.广告公司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属于什么服务?答: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按照提供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4.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5.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6.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实务处理问题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岁末年初各企业都要在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间紧,加之受利益因素影响,这不仅容易使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工作中发生这样那样的错误,更重要的是给后来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带来很大的审计难度和风险。

为此,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并综合有关同仁的经验,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中的常见错误作归纳整理,以期求对接受此类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能起到微薄的帮助。

一般说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常见错误,主要表现在该调增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增,该调减应纳税所得的未调减,以及资产类项目计税基础确定不当等这三个方面,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应调增未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常见错误表现1.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睑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按《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一些企业没有调增。

3.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实务中有三种错误表现:(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3)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省局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正式

省局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正式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解答1、企业免费供应应员工的住房租金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现金补贴。

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无法供应正规的票据凭证。

如何在税前扣除?答:企业的内部职工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出具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允许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或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答: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职工凭票报销的通讯费可计入职工福利费。

4、依据省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联合发文标准发放的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是作为“职工福利费用”还是干脆计入“劳动爱护费”在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24】3号文件精神,职工防暑降温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5、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酬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16号)第四条第八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依据生产经营状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比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临时工工资以工资单形式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答:仍按202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解答口径,即: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总额;无劳动合同的,按劳务费处理。

7、集团公司派到下属企业工作的人员,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企业支付,请问下属企业是否可以列支该部分工资?答:集团公司派员到下属企业工作,五险一金在集团公司缴纳,职工工资应在集团公司列支,否则应按劳务费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及政策解答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一)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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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接受捐赠、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企业2008年取得一笔捐赠收入500万,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已经当地税局批准可以分五年计入收入,那么2008年计入收入100万元,2009年计入收入1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该企业2010年计收入300万元,即应当于2010年度将剩余的300万元一次性计入本年度的收入纳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部分省份已经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统一,即: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一次性计入当年所得。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如何纳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1.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2.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3.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在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问:公共服务企业无偿接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电、供水、供热配套设施等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公用企业无偿接受其它企业的公共配套设施,用于生产经营,如接收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定产权归自己,则应视同接受捐赠进行税务处理。

如产权不归属接收企业,并且接收企业不做会计账务处理,则不进行收入确认。

问:金融机构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是否应该冲减利息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金融企业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可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营业收入,也可以按会计确认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税务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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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栏李康--专业财税资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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