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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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出包装物时,应根据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1)生产部门领用包装物,构成了产品成本,因此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2)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

借:销售费用

贷: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出租包装物: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收到包装物租金:

借:现金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出借的包装物:

借:销售费用

贷: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收到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押金:

借:现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等

(4)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出售包装物: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业务收入

其中,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其他业务收入=押金/(1+增值税税率)。

涉及消费税的,计算应纳消费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其中,其他业务成本=应交消费税=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5)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如果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售价金额较小,需加收押金,在没收押金时,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在包装物确实不退时,该押金就不再退还: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营业外收入

其中,其他应付款按加收押金入账;

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应交消费税=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营业外收入按借贷方差额倒挤。

(6)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报废的:

借:原材料(按残料价值)

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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