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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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程中包装物的账务、税务处理问题
业务举例:销售2瓶酒,用盒子和袋子包装,酒每瓶售价200元,收客户400元。
发票开具酒2瓶。成本组成:每瓶酒100元,盒子10元,袋子2元。
请问:盒子和袋子应该视同销售吗?我认为不应该,因为是销售酒品的包装物,可是不视同销售又没有收取费用,如果不希望视同销售,如何更好地处理此类业务才能避免税务风险?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我国消费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人应税消费晶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笔者现就包装物的不同处理的节税核算筹划分述如下:1、采取"押金"的方式处理包装物。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对企业纳税有着一定的影响:若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归还,押金按
17%交纳增值税且作为企业增加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若包装物押金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予以归还,则一方面,作自用的包装物,进项税可抵扣;另一方面,包装物可进入成本,减少所得额,少交所得税。
企业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可采取收取"押金"、并且将押金单独开具发票和计账的方式,而不是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因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不须并人当期的应税销售额。这种方法在包装物价值较大时,更加必要。如果购货方能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包装物,销售企业在节约税款的同时,还多了一笔流动资金供企业长期使用。
2.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日常生活中,生产企业多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销售产品。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改变思路,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则可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