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制度
医院新增医疗价格管理制度
一、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医院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院收费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1. 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医院价格收费,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2. 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促进医疗服务水平提升。
3. 增强医院内部价格管理意识,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制度内容1. 价格管理组织架构(1)医院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价格管理的重大决策。
(2)医院设立价格管理办公室,负责医院价格管理的日常工作。
2. 价格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价格政策,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2)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构成、定价原则和调整机制。
(3)加强价格公示,公开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接受患者监督。
(4)实行住院患者一日清单制度,确保患者对医疗费用的知情权。
3. 价格管理流程(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提交相关资料,经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2)价格调整:根据国家、省、市价格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定期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3)价格自查:医院每月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价格管理监督(1)设立价格举报箱、意见簿,公布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2)定期开展价格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价格管理意识。
四、责任与奖惩1. 医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医院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2. 价格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价格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对价格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五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医疗发展需求,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相关价格行为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确属国内省内首创或率先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
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不属于新增项目,仍应按相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标准执行。
第四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项目及价格实行项目和价格申报、审批制度。
(一)新增项目及价格申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省内具有先进水平,经临床实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取得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临床医疗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共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未纳入国家和省项目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的;4、申报项目及价格的提出应是具备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医疗机构。
(二)新增项目及价格标准的申报材料:1、申报文件。
包括立项的依据、理由,项目成本测算及拟定价格标准等内容;2、申报项目的国内外科研及临床成果证书或证明;3、申报使用新材料的产品批准证书、进货发票和医院财务帐簿;4、医院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和上年度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资料;5、《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申报表》(见附件);6、其他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及价格的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在开展新增项目前,必须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经市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形成文件和附件,再上报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
一、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须由价格办专人负责向上级物价局申报。
二、科室(部门)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必须经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擅自比照其他收费项目收费。
三、科室(部门)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须由科室兼职物价员和科室领导向价格办提交申请,并为申报工作提供各种数据。
四、物价管理科接到科室申请后进行现场调研、审核相关材料后方可上报材料。
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填写后与相关材料一并递交院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由主管院长签字后上报县物价局和主管部门。
六、价格办接到上级部门审批后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及时进行医院物价系统价格维护并通知相关科室。
国家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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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制度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鼓励临床科室开展新技术,同时保障合理的经济效益,根据粤价[2006]22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开展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
(二)医疗服务项目经国内外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推广和应用。
(一)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开展。
一、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仅用于医学科研的项目。
(三)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
(四)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医疗机构购置的新仪器、设备等,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程序:
(一)科室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以及新增医疗项目的诊疗规范,包括项目名称、
操作说明、适用范围、临床意义和质量标准等。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3、国内其他省份的价格资料。
(二)物价办审核科室提供的材料后,向上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发文公布试行后,按文件规定项目及价格执行,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
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渝医保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全市政府办各级公立医院、各企事业单位办公立医院、驻渝部队医院:现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0日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创新技术进入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疗准入条件,经过临床试验和科学认证,可提高诊疗效果,确需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受理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申报、属地受理、集中审核。
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管理层级(市级和区县级)分别向相应医保部门申报。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及在渝部队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市医保局受理审核。
区县公立医疗机构、企事业办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属地区县医保局受理初审后,报市医保局审核。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二)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确认后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诊疗技术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含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涉及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医疗器械的,需提供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专利证书及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或购买合同、报关单及入出库单)等;(四)其他省市已公布价格项目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五)区县医保局审核意见(限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六)医疗机构对相关医疗技术内部审核意见(包括临床科室对该医疗技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医务部门审核意见、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论证审核意见);(七)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北京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报
北京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报摘要:一、背景介绍二、申报项目及内容三、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四、注意事项及意义正文:北京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报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北京市不断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为了更好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启动了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报工作。
本文将对本次申报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北京市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启动了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报工作,旨在优化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患者负担。
二、申报项目及内容本次申报的项目包括: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原有的医疗服务项目变更、停止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
同时,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的成本测算、临床效果、社会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及时间安排1.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包括项目合规性、材料完整性等。
3.审核通过的项目,将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4.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 年2 月24 日。
四、注意事项及意义1.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2.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报工作,对于推动北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减轻患者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6]190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日川价发〔2006〕190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维护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川价费〔2001〕8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审批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凡发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申报审批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暂行)》中尚未列入但医疗机构为提高诊疗水平,经临床验证效果明显确需增加并单独制定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并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经济的合理性。
四、以下项目不属于新增医疗项目:1、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已有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但其诊疗目的一致;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3、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4、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
5、疗效不确切,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的项目;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5篇)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5篇)第一篇: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1.(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各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
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
2.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生厅审批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
3.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中,并在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4.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
5.物价局医疗管理部门就医院和卫生厅上报项目进行行政审批。
6.省级批准物价有效期为1年,到期之日提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
第二篇:新增医疗收费项目流程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 (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各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
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
λ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生厅审批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
λ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中,并在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λ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
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鄂价费[2005]2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经论证有治疗或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条件:(一)利用新技术、新检查和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二)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购置的新仪器、设备,如其治疗内容与“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所差别,不列为新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一)省管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根据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当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经审批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试行期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
同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填报《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测算表》第七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由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工资(含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费)、折旧费、设备修理费、间接费用构成,并按如下要求填报:一、卫生材料及水电费按实际消耗摊入成本。
二、低值易耗品按使用次数平均摊入成本。
三、工资依据下列公式计算:工资=医疗机构在职人员年平均工资÷工作日÷工作小时×医务人员参加人数×诊治一人次时间四、折旧费包括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专用房屋折旧等。
新增医疗收费项目流程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各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生厅审批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中,并在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物价局医疗管理部门就医院和卫生厅上报项目进行行政审批。
6。
省级批准物价有效期为1年,到期之日提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物价局:初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一、办理对象具有法人资格、执业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办理条件1、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指《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的设备、技术)开展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2、医疗服务项目经国内外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推广和应用;3、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开展.三、所需材料1 。
调定价书面申请 (原件)2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原件)3 。
新增医疗项目的诊疗规范(原件)4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成本测算数据及价格建议。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窗口办理流程1 . 政务窗口人员核对申请资料,受理有关事项.2 。
业务处室主管人员根据政策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申请人所申请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必要时到申请人机构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草拟收费收费批复文件.3 . 分管局领导核批,对主办部门意见及收费批复文件提出核批意见.4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苏价费[2007]4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412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现将《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国内省内首创或领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认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的项目,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方法,参照新增项目管理。
第四条新增项目的申报(一)新增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科学论证(鉴定)并通过临床试验,有确切疗效(显著效果),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名称命名的;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
医疗价格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
第三条医疗价格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平合理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医疗服务的成本、技术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做到公平合理。
(三)合法合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服务价格。
(四)诚实守信原则:医疗机构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误导、欺诈患者。
第二章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第四条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
(二)特殊医疗服务价格: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特殊医疗服务的价格。
(三)药品价格:指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
(四)医疗器械价格:指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价格。
第五条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成本核算: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医疗服务成本进行核算,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的合理性。
(二)价格申报: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服务价格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服务价格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四)价格调整: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等原因,医疗机构需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应当依法进行价格调整。
第六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变化调整价格。
(二)根据医疗服务技术难度、市场需求等因素调整价格。
(三)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医疗机构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二)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医疗机构公示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为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技术的临床应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以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省内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发生的相关价格行为。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称新增项目)是指: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包括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项目 ,国内首创或者率先和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的医疗服务项目。
《项目规范》中已有而我省尚未定价的项目,以及《项目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因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也按照新增项目管理.新增项目的申报(一)新增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1、医疗技术、方法及特殊医用材料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经临床试行两年以上、有切当疗效及科学论证(鉴定 ) 取得显著效果 ,反映医疗市场需求并具备临床医疗推广应用条件的;2、被医学界公认为引进国外先进医疗技术和方法的;3、《项目规范》中我省未定价的项目;4、符合《项目规范》的立项要求,不以某种仪器、设备、试剂的名称命名;5、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项目;6、有较为完善的操作规范。
(二)下列项目不列为新增项目:1、对《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2、技术尚不成熟未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鉴定) 和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3、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4、采用新设备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其诊断、治疗内容与《医疗服务价格》所列项目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5、疗效不切当 ,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 ,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6、已有专项经费保障的项目;7、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190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制定《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暂行办法》公布前,已经市卫生局暂批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有关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暂行办法》分批对暂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作用。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二??四年九月八日1附件, 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政府定价目录》及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临床应用准入条件、尚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费的医疗服务项目。
原有项目中价值较高、确需在项目价格外另行收费的仪器、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及手术中使用的特殊材料等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卫生局管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第五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价费[2006]25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6〕25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鄂价费[2005]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鄂价费[2005]2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经论证有治疗或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条件:(一)利用新技术、新检查和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二)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购置的新仪器、设备,如其治疗内容与“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所差别,不列为新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一)省管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根据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当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株洲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价格、允许收费的耗材按照《株洲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实施零差率销售。
2.物价办加强与省市医保局的联系与沟通,在主管部门下发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时,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时调整涉及到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耗材价格,并及时将相关调整信息通知到有关科室。
3.各科室如须增加医疗服务项目,需提前与物价办联系,若该项目已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专职物价员按照目录价格下发项目维护通知给绩效办,由绩效办专人进行维护。
若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与审批制度执行。
4.新增耗材须按院内审批程序执行,采购验收入库后由物资设备办下发价格维护申请给物价办,由物价办核查价格后下发耗材维护通知给绩效办,由绩效办专人进行维护。
5.专职物价员应定期监测、统计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测算结果并将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制度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
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新技术、新检查、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可以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
开展的要求。
2、临床科室必须填写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此项项目的理由、操作流程,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
开展并签字。
3、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要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填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456。
北京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报
北京新增医疗收费项目申报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情况
三、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四、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影响
五、总结
正文: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这些通知旨在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患者就诊的便利性和满意度。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情况
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的通知,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人磷酸化tau-181蛋白检测、高位肛漏/肛痈虚实挂线术、中药散剂临方加工、关节盂唇自体肌腱移植重建术、脑部组织工程技术修复术等。
这些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
三、申报流程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在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需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定价依据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在申报过程中,医疗机构需关注政策动态,确保项目符合政策要求,同时要充分考虑患者承受能力,确保价格合理。
四、对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影响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对医疗机构而言,有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对患者而言,新增项目意味着更多治疗选择和便利,有助于满足患者多样化、个性化的医疗需求。
五、总结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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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申报制度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医疗技术进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维护医疗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新技术、新检查、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可以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符合社会需求并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
2、临床科室必须填写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此项项目的理由、操作流程,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开展并签字。
3、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要按规定格式、内容要求填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内容包括: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包括项目简称或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国内或国际价格资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测算工作应以实际消耗为依据,如实反映项目实际的操作时间、操作人数以及消耗的医用耗材,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5、书面报告齐全后,报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管理小组讨论后,向所在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查后,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
6、临床科室在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时必须遵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规范服务,并接受价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