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1、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27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法释(1998)15号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案审查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案审查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9•【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案审查的答复简单的快乐:您好!《关于执行程序中被追被执行人是否应当作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咨询》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除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外,还包括管辖权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对各种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的规定,并非仅限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如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系处理债务人异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系处理某一情形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
随后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事宜的专门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弥补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和原有司法解释对该部分内容规定的不足,特别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根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间,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表示这类案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案件。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判指引为进一步规范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与审查1、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7)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8)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9)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10)因出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1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 种情形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不得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不得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3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第77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79条.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13种法定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执行实务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操作流程及救济途径
执⾏实务中申请追加被执⾏⼈的操作流程及救济途径作为执⾏程序中⼀个较为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1⽇⽣效实施,近来遇到⼀些同⾏及律师和我探讨追加被执⾏⼈的操作流程问题,这⾥特撰⽂总结梳理如下,供⼤家参考。
⼀、申请追加被执执⾏法院能否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理论上⼀般认为:追加被执⾏⼈应依当事⼈或者权利⼈的申请启动,执⾏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如《北京市法⾏⼈应依当事⼈或者权利⼈的申请启动,执⾏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院执⾏⼯作规范》(2013年)第511条,就作了类似规定。
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般是先与执⾏法官沟通,然后再向执⾏法院⽴案部门提出书⾯申请。
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和被申请追加⼈的基本情况、执⾏案件案号、执⾏情况,以及追加被相关证据材料、联系⽅式执⾏⼈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申请⼈⾝份、主体资格证明、相关证据材料等。
追加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法院应⼀次性告知补⾜。
没有明确的被追加执⾏当事⼈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撤销案件。
注意:书⾯申请及材料是交给⽴案部门,不是交给执⾏局的案件承办法官。
⼆、⽴案追加被执⾏⼈属于五种执⾏审查类案件类型之⼀,根据《执⾏⽴案、结案若⼲意见》第8条、第9条,执⾏法院⽴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案件⽴执⾏法院⽴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案件⽴“执异字”案件类型代号。
关于法院应在⼏⽇内⽴案以及不予⽴案时如何救济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参照最相近似的执⾏异议⽴案,类⽐《执⾏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合适的做法是:执⾏法院⽴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内⽴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法院⽴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审查。
执行程序中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摘要:执行程序中在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追加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中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但通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普遍存在股权多次转让、历任股东众多的情形,故申请执行公司的原判决中涉案债务形成时间与股东的持股期间的先后也成为了能否成功追加股东的重要判断标准,本文针对该规定中的几种情形进行探讨。
关键词:执行追加继受股东抽逃出资债务形成时间股东持股期间一、该公司为个人股东100%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此种情形可以直接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1],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将该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由股东100%控制,故极易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故该条规定在追加程序中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否则就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二、该公司股东为非一人有限公司对于公司为非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追加股东时主要为两点,一方面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将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
另一方面是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与19条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具体流程
在执⾏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的具体流程在民事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法院⾯临最⼤的问题就是执⾏难,在执⾏的过程中,申请⼈如果发现被执⾏⼈将财产转移给其他⼈的,可以变更、追加被执⾏⼈,那么在执⾏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在执⾏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的具体流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申请⼈申请变更、追加执⾏当事⼈,应当向执⾏法院提交书⾯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案件外,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经审查,理由成⽴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执⾏法院应当⾃收到书⾯申请之⽇起六⼗⽇内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条上⼀级⼈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收到申请之⽇起六⼗⽇内作出复议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处分。
申请⼈请求⼈民法院继续执⾏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条被申请⼈或申请⼈对执⾏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款、第⼗七条⾄第⼆⼗⼀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书送达之⽇起⼗五⽇内,向执⾏法院提起执⾏异议之诉。
被申请⼈提起执⾏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为被告。
申请⼈提起执⾏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为被告。
第三⼗三条被申请⼈提起的执⾏异议之诉,⼈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理由成⽴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为被执⾏⼈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理由不成⽴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处分。
申请⼈请求⼈民法院继续执⾏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变更执⾏⼈申请书范⽂变更执⾏⼈申请书申请⼈:xxx(基本⾝份情况,如执⾏依据的法律⽂书所列的基本⾝份情况)申请执⾏⼈:xxx(基本⾝份情况)被执⾏⼈:xxx(基本⾝份情况)申请事项:请求将xxx⼈民法院(xxx)芙执字第xxx号案件的申请执⾏⼈变更为xxx。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广东地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操作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项暂行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析。
根据该规定,当在执行程序中需要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应当与原被执行人存在合并或分割问题,或者因被执行人更名、注销、吸收合并、破产等原因导致原被执行人无法履行义务;二是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与原案件的审理范围有直接关系;三是原执行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并且已经对原被执行人进行了执行,但无法达到预期结果。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申请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履行义务。
同时,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明确被执行人的身份,并向全国征信系统申报,以便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该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立案程序和执行程序。
在立案程序中,法院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和执行情况,合理确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责任范围,并及时执行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裁定、不服申诉、执行结果等环节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执行结果已到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时,法院应当立即对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总之,广东高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是一个旨在规范执行程序的重要文件。
该规定明确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执行效率和质量。
在实践中,法院和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进行操作,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随着社会的发展,难免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而许多人就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案件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情况,这时就需要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追加申请。
本文将介绍“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相关信息。
一、什么是“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是指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时,申请人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申请,让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这种申请可以在被执行人一开始的申请书中提出,也可以在执行过程中随时提出,只要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以被执行。
二、“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适用于以下情况:1.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被执行,但是申请人之前没有在申请书中提出。
2.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执行完毕,导致原来的申请已经无法履行。
3.在原来的申请中并没有将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列举完全,需要追加申请。
三、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注意事项1.在申请中必须详细列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种类和价值,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如果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权属存在争议,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3.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将财产转移或者变卖,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并且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
4.追加申请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一旦过期,就无法追加申请。
5.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以被执行,申请人也可以随时提出追加申请。
四、“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申请流程1.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案,并且通知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可以选择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法院会加入新的财产进行执行。
4.如果被执行人提出了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五、结语“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是在执行过程中,办理人员需要熟练掌握的一项操作。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时详细列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种类和价值,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执行程序中可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在执⾏程序中可依法追加被执⾏⼈的情形有哪些依据《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执⾏程序中,申请⼈可以申请追加被执⾏⼈的情形⾮常多,在实践中,主要包括:被执⾏⼈将其全部财产转移给配偶;债务⼈将⾃⼰的财产⽆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等。
关于在执⾏程序中依法追加被执⾏⼈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在执⾏程序中可依法追加被执⾏⼈的情形有哪些1、在执⾏程序中,申请⼈可以追加被执⾏⼈的情形⽐较多,包括:执⾏⼈离婚时,将⽣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被执⾏⼈将⽣效法律该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并且书⾯认可第三⼈取得债权等。
2、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作为申请执⾏⼈的⾃然⼈离婚时,⽣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九条申请执⾏⼈将⽣效法律⽂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且书⾯认可第三⼈取得该债权,该第三⼈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追加被执⾏⼈如何进⾏根据执⾏实践,追加被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申请执⾏⼈提出追加被执⾏⼈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执⾏机构对申请执⾏⼈的申请进⾏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如法⼈或其他组织合并、分⽴、撤销的,须有⼯商⾏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
(三)执⾏机构举⾏听证,召集追加的被执⾏⼈和执⾏当事⼈进⾏举证、质证,赋予其申辩的机会,对有关事实进⾏审查,并由合议庭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决。
(四)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裁定书应写明追加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分别送达原执⾏主体和追加后的被执⾏⼈。
裁定书送达即⽣效。
(五)向追加的被执⾏⼈发出执⾏通知书。
依据《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执⾏程序中,申请⼈可以申请追加被执⾏⼈的情形⾮常多,在实践中,主要包括:被执⾏⼈将其全部财产转移给配偶;债务⼈将⾃⼰的财产⽆偿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第三⼈等。
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流程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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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
尊敬的读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原被执行人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不履行裁定、判决而需要追加其他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从而实现债务的清偿。
下面,我将就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深入探讨该主题的文章。
1. 什么是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是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发现原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或不履行裁定、判决,需要追加其他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向法院递交的一种法律文书。
该文书的目的是要求法院追加其他被执行人,以便实现债务的清偿。
2. 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的程序和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法的申请人,合理的追加理由,必要的证据材料等。
在递交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前,申请人必须对债务人和追加被执行人进行充分调查,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申请人还需递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和表格,并按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
3. 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就个人观点和理解而言,我认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可以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程序中,原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债务的清偿,此时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的递交将成为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关键一步。
我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持积极的态度,并认为它在维护法律正义和保障公平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总结和回顾通过以上的全面评估,我对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
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我不仅从法律角度探讨了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的程序和要求,还共享了自己的观点和理解。
希望本文的内容对于您有所帮助,也欢迎大家就本文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起诉状的程序和要求是非常严格和复杂的,申请人需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并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在诉讼程序中,假如原审判决遭到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执行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或增加请求事项,这就是“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
本文旨在解析该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及程序。
一、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的含义被执行人虽然在执行前已经确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执行人资产为零、资产被司法拍卖以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情况,这时候,执行人就需要追加新的被执行人,以保证执行结果能够落实。
请求事项是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而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更改、撤回或增加对方的请求事项,但是当请求发生变更时,在法律程序允许的情况下,受理法院可以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支持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增加请求事项的申请。
二、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原判决或裁定存在找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死亡或已宣告失踪等情形,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新的被执行人。
”因此,该申请书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过程中。
三、申请书的要求1. 标题: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的姓名及执行案件号。
2. 申请事项:对于追加被执行人,应注明新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等详细信息;对于增加请求事项,应具体说明增加的请求与原请求存在的联系,附上相关材料。
3. 申请理由:应当陈述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4. 证据: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及复印件。
5. 签名: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请程序1. 受理:一旦执行人提交该申请书,法院会审核申请书的内容,并在7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2. 审理:法院会召开审理期间,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负担进行审查;在审理结束后,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 效力:法院对申请书作出一份效力认定书公告,同时,该决定对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具有约束力。
五、总结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追加被执行人及增加请求事项申请书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的撰写上仔细斟酌,结合具体事实和具体情况,遵循程序规矩,不断完善材料。
执行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执⾏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为被执⾏⼈执⾏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这是⼀个颇为让⼈纠结的问题。
执⾏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有的法院进⾏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甚⾄同⼀法院不同法官处理结果也⼤相径庭,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执⾏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为被执⾏⼈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为被执⾏⼈。
执⾏程序中追加被执⾏⼈,意味着直接通过执⾏程序确定由⽣效法律⽂书列明的被执⾏⼈以外的⼈承担实体责任,对各⽅当事⼈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极⼤影响。
因此,追加被执⾏⼈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追加,也不能直接引⽤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追加。
既然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旦判决确定的债务⼈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申请执⾏⼈如何实现债权呢?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配偶是否应承担该项债务,债权⼈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救济。
⽐如,另⾏提起诉讼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等。
⼀旦经审理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双⽅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
不独可以执⾏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执⾏夫妻任何⼀⽅的个⼈财产,包括婚前个⼈财产。
《民法典》第⼀千零六⼗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常⽣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能够证明该债务⽤于夫妻共同⽣活、共同⽣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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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至82条规定了以下十种情形: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2、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3、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
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8、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的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9、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10、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二)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对此类案件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
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其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故在执行过程中可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对此类案件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
(一)申请或提出
1、申请。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出现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情形的,应及时告知法院,提交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提出。
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承办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执行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应报告:(1)当事人基本情况;(2)变更、追加的理由;(3)变更、追加的法律依据;(4)变更、追加的相关证据。
(二)审查
1、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采取原执行合议庭回避的原则,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另行确定合议庭或批转执行机构中的裁决部门审查,实行裁执分离制度。
2、听证审查。
因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既处理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又涉及了其诉讼权利。
故当事人应享有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都应提交相关证据,而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应进行开庭听证审查。
(三)裁决。
审查合议庭或审查部门应在接受交办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出裁决。
对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
裁定书署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被执行人。
对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变更、追加的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四)复议。
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对变更、追加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变更、追加的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权,是在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一旦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
因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使新的被执行人必须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承担义务。
其诉讼权利只有通过复议权予以保护。
因此这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裁定必置于上级法院的监督之下。
在复议期间,法院只能对有关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而不能采
取处分性措施。
三、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应注意的问题
1、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在审判程序中确属错列、漏列当事人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而应由执行机构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对该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再审的建议。
防止以执行权代替审判权,避免造成以执代审,审执不分。
2、某些法律关系的确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不能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扩大。
如作为死亡公民的继承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对继承权发生异议时,应由当事人提起继承权确认之诉,由审判庭根据《继承法》判决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
执行机构只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而不宜由执行机构直接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