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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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女,1958年7月3日出生

追加被执行人:****,系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经理、自然人股东

追加被执行人:张翠娟的配偶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张翠娟、张翠娟的配偶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66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和理由: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466号】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七元三角八分,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但时至今日,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判决。

经查,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系自然人股东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张翠娟。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网站显示,该公司现状态为“吊销”,即已

被工商机关强制收回并取消营业执照,“吊销”前并未进行清算,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予追加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张翠娟为被执行人。

另,张翠娟在经营北京睿泽韵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期间已经结婚,其经营公司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其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申请执行人*****为退休人员,车祸后造成残疾且年事已高,无法查清张翠娟配偶姓名,特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张翠娟配偶,并追加为被执行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

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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