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学考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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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学考试作业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法律文书学》课程考核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撰写课程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版本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
1. 认真学习课程,广泛查阅文献资料,高质量完成课程作业。
2. 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写,雷同作业按照
零分处理。
二、作业内容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法律文书
答: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以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当事人等依法处理各种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时所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2、公诉意见书
答: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审理中进一步揭露和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综合性发言。
3、支付令
答: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发出的要求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
4、通缉令
答:通缉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制作的,发布追捕归案命令的通知性文书。
5、辩护词
答:辩护词,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时所发表的综合性发言稿。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怎样理解法律文书的法律精神和写作理念?
答:法律文书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人们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律事实是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法律事实永远不可能等同于客观事实,只能是让法律事实尽可能的接近于客观事实,我们在写作法律文书的时候只能写能够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写作法律文书学要有一定的逻辑性,同时要突出重点,要有条理性。
2、法律文书叙述的要求是什么?
答:1)事实要素要叙述明确,关键情节要交待清楚
2)因果关系必须交代明白
3)注意具体叙述与概括叙述的结合
3、简述刑事裁判文书的分类。
答:1)按照处理问题的不同性质,可分为刑事裁判类、决定类、命令类、票证类、笔录类、诉状类等文书。
2)按照解决纠纷的方式,可分为刑事判决书、刑事调解书。
3)按照审判程序,可分为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二审刑事裁判文书、再审刑事裁判文书、死刑复核裁判文书和执行文书等。
4)按照文书的难易程度,可分为叙议类文书、填空类文书、表格类文书。
三、文书写作题。
1、张某和李某于2008年5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为保证该合
同的效力,两人向河南省×××公证处申请公证。请根据公证书的写作要求制作一份公证书。有关事实要素可酌情编撰。(本题20分)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2008)豫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一九七零年二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
李某,男,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五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张某与李某于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张某与李某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与李某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张某转让的房屋期权坐落于某市某区,暂测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相应占用的土地使用面积为xxx平方米,张某对该房屋期权持有xxxx(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全称)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xxxx)。该房屋期权至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房地产登记部门全称)查无预售、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房屋期权可依法转让。
张某、李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以(币种)人民币(大写)xxxxxx.xx元整将上述房屋期权转让给乙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与李某于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一日在某市某区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公证)之日起生效。
附: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公证处
公证员:某某某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二日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分别拟写一份起诉状和答辩状。(本题30分)
案情:原告胡×安,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71年至197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7年至198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60年10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67年至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年至197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9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84年、198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房,2002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2003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3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异议,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并提出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原告的要求遭到被告的断然拒绝。
2003年10月,原告就该房产继承纠纷于向××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